2019年农村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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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最新版)

商业银行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最新版)

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合作事项管理 (2)第三章授信方案管理 (3)第四章业务流程 (5)第五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加强政银合作,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做好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根据《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关于迅速做好退役军人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是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通过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政府机构合作,向退役军人创办的符合创业扶持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等损失补偿。

在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发生损失时,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事先约定比例对我行损失履行代偿责任。

第四条本规程仅对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特殊要点进行规定,未特殊说明事项均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办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的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合作事项管理第六条合作协议。

我行应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期限等。

合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核借款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到贷款行申请贷款。

第七条我行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主要合作内容如下:(一)借款企业首先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负责对借款企业的相关申请材料及贷款资格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出具相关手续。

(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与贷款行进行合作的、以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约定比例损失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须在贷款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最大放大倍数为15倍。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优惠政策现在退伍军人做创业,办理贷款有没有相关的创业政策啊?店铺把整理好的退伍军人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关于退伍军人创业贷款的一些政策国家颁布的《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于退伍军人贷款政策,各地具体的安排上是有一些差异的。

从具体来说,如果退伍军人想要创业,那么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要优先对退伍军人实行予以信贷支持,并且在税收方面退伍军人可以享受优惠。

此外,如果退伍军人从事的是微利项目,应当给他们给予财政贴息,最高的时候可以享受无息贷款。

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户口的复退军人;(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三)有志于自主创业,在农村有一定的种植或养殖基础,或在城镇拥有创业的基本条件;(四)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五)家庭成员中必须具备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六)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七)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2、《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3、工商营业执照;4、担保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以及担保承诺书;5、贷款申请表;6、贷款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如果是合伙经营的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合伙经营证明文件!其他国家贷款贴息微利项目:家庭手工业、种养植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馆服务、餐馆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项目都可以申请小额贷款。

国家政策不仅对贫困的学生就学有一定的政策帮助,对于退伍的军人也有一定的政策帮助。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三)享受额度: ①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14400元(即按季3600元)。 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7800元(即每月650元)。
(四)享受流程: 自主申报即可。 ①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资料留存备查。 ②企业留存备案资料: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工作时间表+《就业创业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5.《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 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 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 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 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退伍军人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取消其优惠资格。
-加强对优惠政策退出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
十、优惠政策的跟踪与服务
1.建立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跟踪服务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回访和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收集退伍军人的意见和建议。
3.支持退伍军人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价格优惠。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退伍军人企业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等优惠措施。
-鼓励退伍军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等公共项目,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八、优惠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1.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退伍军人的身份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实际案例,制作宣传材料,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教育活动,提高退伍军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举办税收法律知识培训班,帮助退伍军人了解税收法律体系和优惠政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优惠政策的公正、公平、透明。
3.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七、优惠政策的支持措施
1.鼓励金融机构为退伍军人提供贷款支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退伍军人给予优先贷款和利率优惠。
-金融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简化贷款流程,为退伍军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优惠政策监督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巩政办〔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巩政办〔2019〕26号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巩义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7日巩义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巩义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文件和河南省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一)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市报到登记的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二)纳入我市服务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我市复员干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的;(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四)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部门报到的。

第二章经济补助第四条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

按照《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3〕183号)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阶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阶段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2000元。

《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

《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

《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我国于2019年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和关怀。

本文将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进行详细解读,分析其内容和意义。

一、退役军人的基本权益《退役军人保障法》确立了退役军人的一系列基本权益,包括政策倾斜、事前保障、事中保障和事后保障等方面。

首先,政策倾斜方面,法律规定了退役军人享受军人优抚待遇的范围和标准,包括退役金、优待证件、就业创业支持等。

其次,事前保障方面,法律明确了退伍军人的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再次,事中保障方面,法律规定了退役军人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等问题。

最后,事后保障方面,法律强调了对因公牺牲的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的关怀和救助。

二、军人就业创业保障《退役军人保障法》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旨在促进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

首先,相关文件规定了退役军人在就业和创业方面的优先权,要求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主动提供岗位和创业支持。

其次,法律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为其提供贷款、税收和优惠政策等支持措施。

同时,法律规定了对退役军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支持,以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三、医疗保障和优抚安置为了解决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问题,《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退役军人享受的医疗待遇和保障范围。

法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完善的军人医疗保障制度,以确保退役军人享受与现役军人相当的医疗待遇。

同时,法律规定了对因公致残或患病的军人和家属的抚恤和优抚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建设为了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的管理,《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了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法律规定了国家军人保障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法律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保障,加强对退役军人的关爱和支持。

五、法律的意义和作用《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颁布对于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和关爱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是我国政府对退役军人的郑重承诺和对其付出的尊重。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现状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现状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现状一、引言退役军人是指在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中,因年龄、身体等原因退出现役服役的人员。

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退役后,他们面临着就业和创业的问题。

本文将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现状、政府和社会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退役军人自身的就业创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现状1. 就业情况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有600万以上的退役军人,其中大部分都面临着就业问题。

虽然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来支持退役军人就业,但实际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据调查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近50万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未能实现安置。

2. 创业情况除了就业外,一些有经验和技能的退役军人也选择自主创业。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在初期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

数据显示,目前退役军人创业成功率较低,只有不到20%的企业能够在3年内生存下来。

三、政府和社会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1. 政府支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例如,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招收退役军人,提供相关的岗位优先录用、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资金和贷款支持。

2. 社会支持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中来。

例如,一些知名企业和公益组织都设立了专门的就业服务中心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退役军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咨询和资金扶持等方面的帮助。

四、退役军人自身的就业创业能力1. 就业能力由于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了丰富的技能和经验,并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就业方面退役军人具备一定的优势。

但是由于市场需求和个人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他们也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2. 创业能力退役军人在创业方面也有一定的优势。

例如,他们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团队协作精神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他们也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创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四川退伍军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四川退伍军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四川退伍军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1、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发放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2、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培训学校及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落实扶持自主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扶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接收单位积极支持的要求,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退役军人发﹝2019﹞30号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退役军人发﹝2019﹞30号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退役军人发﹝2019﹞3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切实做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体系。

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我省接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重点依托全省教育资源,按照就业创业需求进行实用培训,提高教育培训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省级注重抓好典型示范培训,市(州)、县(市、区)两级抓好适应当地经济社会产业特点的培训。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要积极与驻地部队对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主动介绍当地发展情况、就业形势及相关政策,为部队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提供帮助。

组织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根据部队需求开展“培训进军营”活动,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解读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解读
•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10号)
• 4.《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扶 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 证》(注 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 其 签订 1年 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 签订劳 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 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元 。
时间节点
•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日。
• 纳税人在 2021年 12月 31日 未享受满 3年 的,可继续享受至 3年期满为止;
• 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 军人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
• 举例
• 1.我县A纳税人2017年5月雇佣B(自主就业退役军人),2019年1月雇 佣C(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均符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创业相关优惠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 按每户每年 14400元(四川) 为限额依次
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就业相关税收优惠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 其签订 1年 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年 (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 9000元 。

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
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优惠政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部分政策解读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部分政策解读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部分政策解读答: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对象主要包括:阜阳市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2.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原则是什么答: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可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3.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内容是什么答: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技能培训,提高掌握行业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

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4.退役士兵就业渠道有哪些答:一是政府保障退役士兵就业。

省级及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人员时,拿出不少于2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资格的当年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招录退役士兵;鼓励农村籍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二是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企业招录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规定税收政策未满三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为止。

(皖政〔2012〕105号、皖财税法〔2018〕182号)5.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答:一是强化创业前期保障。

放宽创业准入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和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领域,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一、就业技能培训政策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释义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78号)精神,退役军人属于就业技能培训对象,每年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含技能脱贫培训)的次数不超过3次,但工种项目不可重复。

每次培训合格后经就业指导帮扶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再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但同一年度不超过3次上限。

对当年度培训合格后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可继续参加下一年度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工种项目由学员自主选择。

(咨询电话(略))二、创业培训政策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1〕52号)精神,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退役军人进行免费培训。

主要侧重于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微型小型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创业能力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基地实训。

(咨询电话(略))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根据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8〕96号)精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从事种植、养殖、贸易加工的,均可在创业地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财政不贴息。

(咨询电话(略))四、退役军人专项招聘会政策根据省市文件要求,退役军人可免费参加县内组织的各类招聘会及“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月”活动,县人社局相关部门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创业。

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相关规定

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相关规定

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国家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出台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军人自主创业能够享受到哪一些政策呢?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吧,欢迎阅读!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

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 管理制度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 管理制度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制度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促进退役军人的顺利就业和创业,各地相继成立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是为退役军人提供服务和支持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基地的不断增多,如何制定和管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的管理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深入探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制度之前,有必要了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的定义和功能。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是政府组织或社会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场所。

其目的是为退役军人提供便利条件和资源,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创业的目标。

基地通常提供相关培训、咨询、创业指导、职位推荐、创业资金支持等服务,旨在帮助退役军人平稳过渡到民生,并在社会中树立良好形象。

一、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基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管理制度对基地内外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为基地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在规范基地的运行方面,管理制度明确了基地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

这样可以避免因人员重叠或工作混乱而影响基地正常的运作。

管理制度还可以明确人员的权责,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在服务质量和效果方面,管理制度规范了基地的服务流程和标准。

通过明确服务步骤和要求,基地能够提供一致且高效的服务,保障退役军人得到及时、准确的帮助和支持。

管理制度还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档案,便于对退役军人进行跟踪和评估。

这样可以更好地监测基地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内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基地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过程中能够提供全面的帮助和支持。

2.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基地的服务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小编最佩服的人就是军人,军人用自己的生命去捍卫和守护祖国守护人民,我们之所以可以安居乐业,无动荡战火,就是因为有军人为我们撑起这一方乐土,他们在为我们保驾护航,那么对军人来讲,退伍之后如果想自己创业,银行会不会在贷款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退伍军人创业贷款都有哪些优惠政策?退伍军人创业贷款优惠政策1、贴息政策国家对退伍军人申请创业贷款予以贷款贴息政策,其申请额度在5万元以内将实现全额贴息政策,全额贴息即在贷款期间能不用支付给银行利息,由国家进行补贴,贷款期限为两年。

2、税收优惠政策对要创业的退伍军人能免费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同时在三年之内能免收从事项目的相关税收,例如: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工商管理费等。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申请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贷款地有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3、持有退役证;4、未安置工作;5、有创业意愿,且已创建或正在创建微型企业;6、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7、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申请流程1、持退役证,向创业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2、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向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推荐;3、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4、借款人持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5、银行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6、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直至贷款还清。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1、身份证;2、《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3、《工商营业执照》;4、配偶身份证;5、担保人担保承诺书;6、担保人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7、担保人身份证;8、租店协议或房产证明;9、贷款人婚姻证明;10、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上资料一律用钢笔填写);11、合伙经营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注明合伙经营的有效证件。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申请对象申请人女的不能超过50岁,男的不能超过60岁。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委政法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税务局,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公布日期】2019.03.21
•【字号】津退役军人事务局发〔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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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村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最新政策
篇一: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一是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第三条)。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三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2号)。

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是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四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第二十五条)。

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六条)。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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