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层钢结构搭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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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楼夹层钢结构搭建要求

a) 增加夹层,应当尊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缮、毗邻房屋的

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b) 增加夹层应符合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c) 消防疏散通道和楼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第

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d) 业主(或租户)增加夹层,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夹层设计方案并

由原设计单位审核,需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施工,业主(或租户)应当在《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施工完毕后五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e) 业主(或装修公司)装饰装修完成后必须提供消防管理部门书面合格意见书; f) 增加夹层搭建须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资质等资料;

g) 增加夹层的范围应在混凝土框架柱范围内;如需挑出混凝土框架柱,出挑范围不得超出框架柱2500mm ;悬挑位置只能作消防疏散通道使用,不得在悬挑位置摆放物品(大楼结构承重安全要求);

h) 夹层搭建楼板总重量不得超过200KG/㎡(大楼结构承重安全要求);

i) 增加夹层的总面积不应超过室内建筑面积的60%(大楼结构承重安全要求); j) 增加夹层的范围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电梯厅和卫生间部分,不得改变公共通道、电梯厅和卫生间等部位的现有装修风格;

k) 夹层内非梁上的分户隔墙必须作轻质隔墙;室内隔墙为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轻质隔墙,隔墙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l)

施工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提供安全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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