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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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大陆法系国家以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英美法系国家则以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2.一项有效的对价原则上要具备三个条件即:(1)必须合法;(2);(3)的对价。
3.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条约》的规定,卖方在货物品质担保的责任期限内承担品质担保责任,而该责任期限原则上是以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时为限。
4.在产品责任法的形成过程中,最先确定的产品责任原则是。
5.在商标权的取得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是以来确定商标权的非注册制度。
6.基于其具体内容的不同,一般都将专利区分为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7.专有技术的最主要特征是它的。
8.公司合并有和新设合并之分。
9.无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0.特别清算程序基于开始,由清算人在债权人会议及其所选任的监理人与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1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别在上海和设有仲裁分会。
12.按照《华沙条约》的规定,在货物受损的情况下,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于发现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书面通知,或最迟在收货后天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通知。
13.在海运保险中,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以货物装上海轮时起,到货物为止,或者在海轮到达目的港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14.按照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责任期限的规定,若是被保险货物在运抵目的地车站天尚未运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其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15.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其诉讼时效为2年,自起算。
16.经被代理人授权进行某项交易活动中的一件或几件事情的代理人称为人。
17.原则上讲,当代理人被授权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中,披露被代理人时,该合同中的当事人是第三人与。
18.若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或制止时,应与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1成文法;判例法2具有一定的价值;待履行的或已履行 3转移于买方4“无合同无责任”的原则5使用在先6实用新型专利7秘密性8吸收合并9无限连带10法院的裁定11深圳12. 74 13最后在卸货港(或目的港)卸离海轮14. 10 15货物交付之日16特别代理17被代理人18连带
二、判断正误题:若正确在题后答案表中的相应位置内画 ,错误的画×。
每题1分,共20分。
1.所有违法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因此,无效合同也就是违法合同。
2.要约人可以向两个和两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发出要约。
3.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应尽快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如果怠于通知时,则视为默认承诺。
4.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一项承诺因传递延误而造成逾期时,只要要约人未毫不迟延地向承诺人发出拒绝该项逾期承诺的通知,那么,该项因邮递延误所造成的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5.承诺一旦生效,承诺人如果发现不妥,仍然有权撤回其承诺。
6.在订约时,如果一方已明知对方发生误会,且此种误会已达到阻止合意成立时而任其发展,误会方原则上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7.法国等大陆法国家对解释合同的原则,原则上采取“表示说”。
8.英国法中的“违反条件”和美国法中的“重大违约”的内涵相同,即是指由于债务人违约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9.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且该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的场合下,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
10.在票据上所有签名的人均是票据行为人,而票据行为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
11.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投保,它只能在投保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
12.当代理人不可能履行代理行为时,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13.只有经过人类劳动而获得的产品才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14.在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时,受害人应先向产品的生产者追究责任,然后才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进行追索。
15.在排他使用许可证合同下,许可人自己可以通过转让使用权给第三人或亲自使用等形式来行使商标权,但不允许除被许可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随意使用有关商标。
16.根据国际社会的惯例,有关当事人可以采用包括口头和书面等任何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17.有限公司各股东交足其出资额以后,由公司发给股权证书,即股票。
1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19.就商事和解与调解在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效力而言,二者是基本相同的。
20.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以开庭但不公开进行为原则。
答案:1—10 ×√×√×√××√√ 11—20 √√√××××√√√
三、选择题:单选题给四个备选答案,多选题给五个备选答案,将正确答案的标号填在题中的横线上。
单选题每个1分;多选题每个2分。
共计20分。
(一)单项选择
1.某票据伪造者乙假冒被伪造者甲之名发出了一张汇票给善意而支付了相当对价的丙,丙经背书和交付转让给了丁。
在此种场合下,是该票据上的真正债务人。
A.甲;
B.乙;
C.丙;
D.丁。
2.远期汇票一旦被承兑后,在下列各行为人中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
A.出票人;
B.付款人;
C.背书人;
D.参加付款人。
3.按照《汉堡规则》规定,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A.2年;
B.1年;
C.6个月;
D.60天。
4.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程序一般没有第三者的参与。
A.和解;
B.调解;
C.仲裁;
D.诉讼。
5.就其雄厚的资本和强大的势力而言,目前在发达国家居统治地位的公司形式是。
A.无限公司;
B.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6.美国社会现行的产品责任理论是:。
A.过失责任论;
B.担保责任论;
C.推定过失责任理论;
D.严格责任理论。
答案:1C 2B 3A 4A 5D 6D
(二)多项选择
1.根据1982年《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B险险种下,下列各项损失中,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的有:。
A.因保险标的物内在缺陷所引起的损失;
B.因被保险标的物的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
C.因船不适航造成的损失;
D.货物在船舶装卸时造成全损;
E.因地震、雷电等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损失。
2.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A.代理期限届满;
B.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E.代理人串通第三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下列哪些情形下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免责:
A.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生命或财产;
B.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C.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而引起的火灾;
D.因船上燃料、物料不足;
E.因货物标志不清或不适当。
4.在下列贸易术语中,属于货物风险自该货物在装运港平安越过装运船只船舷时发生转移的有:
A.FCA;
B.FOB;
C.CIP;
D.CIF;
E.CFR。
5.产品责任法中的生产者一般包括产品的。
A.生产制造者;
B.加工者;
C.装配者;
D.销售者;
E.运输者。
6.根据各国仲裁立法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应以如下方式达成仲裁协议。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条款;
C.口头仲裁协议;
D.相互往来的电传;
E.其他书面文件。
7.我国目前所采用的专利审查制度是。
A.形式审查制度;
B.登记制度;
C.实质审查制度;
D.延期审查制度;
E.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
答案:1A.B.C2A.B.C.D3A.B.C.E 4B.D.E 5A.B.C.E 6A.B.D.E 7D.E
四、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计20分。
1.提前违约
2.票据行为
3.滞期费
4.商标的可转让许可
5.公司解散
答案:
1.提前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3.滞期费: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超过规定装卸时间的相应费用。
4.商标的可转让许可:是指被许可方除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享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外,还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该地域范围内的第三人。
5.公司解散: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所规定的事由的发生而依法消灭的法律行为。
五、问答题:简述题2个,共计10分;论述题1个,计10分。
共计20分。
(一)简述题
1.简述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
2.简述票据的法律特征。
(二)论述题
试述《中国合同法》对卖方的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品质、包装、价格等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案:
1.答: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主要在于:
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基本共同点,是这些货运单据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的凭证。
基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物权凭证,原则上是流通证券,买卖提单等于买卖货物;空运单和铁路运单则不是物权的凭证,不代表所承运货物的价值,不可转让,不可议付;多式联运单据依据交货人的选择,可以做成可转让单据,也可以做成不可转让单据,如签发可转让单据,应列明是按指示或是由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由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2.答:票据的法律特征一般可概括为以下十点:(1)是完全的有价证券;(2)是设权证券;(3)是要式证券;(4)是文义证券;(5)是无因证券;(6)是金钱证券;(7)是债权证券;(8)是流通证券;(9)是提示证券;(10)是返还证券。
(二)论述题答案:
《中国合同法》对卖方的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品质、包装、价格主要作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中对卖方的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品质、包装、价格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者可以确切推定的话,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是,当事人就履行时间、地点以及货物质量、包装、价格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当事人首先应采取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话则:(1)就履行地点来说,则需按照《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2)就履行时间来说,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就货物品质来说,应按照国家标准确定;若没有国家标准,就按照行业标准确定;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没有时,就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就货物包装来说,应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5)就货物价格来说,除依法由政府定价的以外,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若是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