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教育是一个国家的重要基石,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等政策。
下面我们将详细地介绍这些政策的相关情况。
学费补偿学费补偿是指政府或教育机构对学生缴纳的学费进行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使其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学费补偿通常以学生家庭的收入水平为依据,可以是全额也可以是部分补偿,通常由学校或政府部门负责执行。
在中国,高校实行政府代付的政策。
国家规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学费由财政部门代为支付。
但是,在部分学校和专业中,学费高于普通学校和专业,学生需要支付部分学费。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由政府或金融机构为贫困学生提供贷款,以资助其完成学业。
这些贷款通常低息或免息,还款期限通常较长,以避免对学生的经济负担。
同时,为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和鼓励他们为社会做出贡献,一些国家也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在中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教育部门和融资机构共同推出的一项扶贫政策。
这项政策主要面向学费大于4200元的贫困生,要求他们在毕业后3-5年内为普通高中教育偏远地区的学校或乡村小学任教,同时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公益机构工作。
在完成服务承诺后,国家将对其贷款进行代偿。
学费减免标准学费减免是指政府或教育机构对学生缴纳的学费进行减免,使其能够享受更为优惠的学费待遇。
学费减免的标准和政策因国家而异,有些国家是根据学生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定额补助,有些国家是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入学考试成绩进行评估。
在中国,学费减免是由政府和学校提供的一种教育福利,主要面向全日制普通高中、中职、高职和大学本科生。
这些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以及家庭收入情况,享受不同程度的学费减免。
通常来说,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越困难,获得的减免比例就越高。
总结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等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避免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影响到家庭的下一代。
北京理工大学奖学金补助政策(2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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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照硕士生每月 100-500 元、博士生每月 300-1000 元的 标准支付助研津贴,重大科研项目和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不受此 标准限制。
特困助学金,学校面向一年级特别困难的享受 3、4 等奖学 金的部分硕士生提供不高于 2000 元的特困助学金。
⑶学校不再发放各类普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津贴、补助,符 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奖助学金。奖 学金只资助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学历教育研究生(MBA、工程硕 士除外)。经学校批准延期的研究生,需要缴纳培养费并享受四 等奖学金,承担研究生创新基金的博士研究生享受一等奖学金。
3.实行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与资助制。研究生 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与 资助制。要求导师要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培养人才,研究生在科学 研究的实践中进行学习和接受培养,导师既要负责提高研究生培 养质量,又要承担资助研究生的相关责任。
⑴培养研究生是受聘于我校的教师特别是导师的重要责 任。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关心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责任指导 研究生从事创新活动,有责任提供研究生教育的经费资助,有责 任协助学校和学院等各级组织做好研究生管理的有关事务。
⑵赋予研究生导师应有的权益。研究生导师有权对研究生录 取提出建议,有权指导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有权推荐奖学
费,每年共资助 80 人左右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着重资助
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研究生。
5.优化研究生培养激励机制与资源调控机制。将研究生招
生计划与学院学科建设、科研任务与经费、生源质量、导师对研
究生资助情况挂钩;研究生招生任务完成情况、研究生培养质
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含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规范只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规范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XX、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XX、XX、河南、XX、湖南、海南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二章代偿范围第五条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在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所属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校园地贷款政策
大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帮助支付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每年最高为6000元。
目前,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国银行办理,贷款本息需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支出。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生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3)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卡)复印件(一式三份);
4)学生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学生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书面说明(A4纸手写);
6)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未成年人需提供);
7)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未成年人需提供);
8)《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申请表》;
9)《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10)《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
3、毕业时要参加学校组织的还款协议面前会;继续读研的要签订展期协议,办理展期手续后待研究生毕业再还款,上学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补贴;
4、已办理贷款同学休学、退学等特殊情况需要先到资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资助;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士兵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新生(不含已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实施教育学费资助政策。
第四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直招士官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学工部(处),参与部门为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
第五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涉及的主要任务: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引导学生参军入伍;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资助等工作。
第六条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
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
第七条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含当年录取的新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征兵网”,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学生将《登记表》、《申请表》交至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过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院汇总后统上交到学工部(处),学工部(处)会同校区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行初检初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政策解读-2019
政策解读
程序2:每年1次报送在岗确认材料: 6月30日前,报送获得补偿代偿学生当年在职在岗
情况。
政策解读
程序3:补偿代偿金发放时间
第三年9月份
第三次代 偿金
第一次代 偿金
第二次代 偿金
第一批:当年9月份 第二批:次年5月份
次年9月份
政策解读
常见问题1:
• 在校期间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是申请学费补偿还是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
村)从事城乡基层工作,文件明确列举的艰苦行业(气象、地 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生产第一 线可以放宽到县。地级市辖区及其所辖街道、社区(村)等, 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工作不予批准。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辖区外都可以申请。 金融、烟酒、通讯、房地产等行业不予批准。
谢谢!
审核认定
l 《汇总表》填写要求
4.行业类别在以下类别中选择:①农、林、牧、渔业②采矿业③ 制造业④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⑤建筑业⑥批发和 零售业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⑧住宿和餐饮业⑨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⑩金融业⑪房地产业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⑮居民 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务⑯教育⑰卫生和社会工作⑱文化、体 育和娱乐业⑲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⑳国际组织。对于 学生工作行业分类有疑问,可对照国家统计局网站-“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页各行业详细说明划分。
常见问题2:
• 专升本、本硕连读的毕业生如何享受资助?
专升本、本硕连读的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 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 时间计算。
• 硕士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阶段的贷款代偿吗?
不可以。
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查条件
附件4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一、补偿代偿对象应届毕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工作年限规定三年以上(含三年)。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 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三、补偿代偿标准(一)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1.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即补偿代偿总金额不超过40000元。
2.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二)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如硕博连读、直博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申请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及硕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选择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
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四、审批条件与要求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地点要求1.“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解析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解析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指针对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国家提供学费补偿并代偿其助学贷款的政策。
根据该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选择基层就业后,可以申请获得国家提供的学费补偿,以帮助减轻其经济负担。
同时,对于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国家也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代偿其贷款金额。
具体操作上,高校毕业生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后才能获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申请的条件可能包括基层就业年限、基层就业单位性质等因素。
此外,申请者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助学贷款协议等。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工作岗位,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并降低毕业生就业的经济压力。
此举有助于缓解基层单位对人才的需求短缺问题,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
总而言之,该政策通过提供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就业,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分配,同时促进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
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参考标准
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参考标准
(2019版)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和资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准资助,制定此参考标准;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多样,此指标仅做参考使用,认定工作还是要依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做出认定结果。
量化参考指标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9版)。
此次修改主要是参考国家文件对以下方面进行修改:
1、对六类重点资助对象给予倾斜;
2、量化分值作为确定学生困难认定结果的参考指标,实际认定结果必须经过学校四级认定民主评议后确定:
3、城乡低保标准参考民政部公布数据,城市地区低保标准按月,农村低保标准按年。
附件1:
量化参考指标
注:以上参考标准总分值分档请各学院、书院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附件2: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article/sj/tjjb/bzbz/201908/201908050825.html。
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申请
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流程
第一步:高等院校毕业生自己申请办理离开学校办理手续的另外,必须向院校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毕业生自己、学生就业企业与院校三方签定的协议书,主要是指出毕业生大学毕业之后的工作中地址、岗位、上班时间。
第二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在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还款策划书中,要标明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取得成功伸到代偿资质,毕业了就不用向金融机构还款了。
第三步:院校接到申报材料,依照要求,开展资质审查。
第四步:在每一年6月30日前,院校必须将得到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资质的毕业生在职人员在职状况申报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处。
第五步:对存有“二次定岗定编”的毕业生,院校应在毕业生递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后,最晚于当初11月份后将申报材料集中
化申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处审核。
第六步:假如撤销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质,院校应当立即将相关状况申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处,另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处从当初刚开始终止对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而设立的。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国家会补偿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其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具体来说,对于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如果他们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则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由国家补偿,同时,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也将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对于地方高校毕业生,其赴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政策则由各省份自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工作人员。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律承诺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律承诺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为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凡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必须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一、申请人保证符合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条件,所提供的材料
内容完全准确。
二、申请人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保证履行以
下承诺:
1、所获奖助学金全部用于本人学习和生活之必需,绝不
赠与他人或挪作他用;
2、在校期间,谨守勤俭求学的原则,保证不进行高消费,
如吸烟、酗酒、使用高档手机、请客送礼、穿戴高档服装
等;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申请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和经济资助,已获得的将自愿退还;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每周参加公益性的社会活动或劳动至少2小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周参加公益性的社会活动或劳动至少1小时。
三、申请人如违反上述第二条各条款之承诺,将主动退还已获
得的国家奖助学金和有关资助,不再享受相关利益。
四、申请人保证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信息准确、格式正确,
如出现所填信息与事实不符,依据无效申请处理。
五、申请人自愿签署以上自律承诺,并同意将其公开,接受监
督。
申请人:
学号:
二〇一〇年月日。
关于落实《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关于落实《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接上级文件,为了引导和鼓励北京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自2009年起,对我市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各院系今年的毕业生中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进行申请,截止申请时间为10月30日。
具体事宜可以咨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王茜老师,电话68902256。
学生处2012年10月24日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引导和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起,对我市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北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试行).doc
中石大京学〔2017〕23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校属各部门、单位:经2017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017年5月10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一节救助资金一、资金来源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学校设立救助资金二、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职责分工一、学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还款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还款救助组织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还款救助工作办公室隶属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负责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学院(研究院)开展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校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
三、学院(研究院)各学院(研究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本院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
北京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
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京财文[2009]1088号)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生源地为北京地区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北京市边远山区是指房山区: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口店镇;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昌平区:流村镇、长陵镇、兴寿镇;延庆县:千家店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泉乡;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密云县:大城子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等市定边远山区乡镇。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企事业单位,包括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等北京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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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津轻职院学字(2008)14号
刘靖华签发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引导和鼓励我院应届毕业生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提高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卫生、医疗等基础水平,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7]4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以下简称“服务基层奖励金”)用于奖励我市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时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含5年,下同)的学生。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每年奖励500名。
每年4月30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当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分配名额,由市教委统一下达各高校。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本细则中毕业生是指我院的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本细则中的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天津市有农业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学校、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第七条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
(四)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学校评议、同意推荐。
第三章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服务基层奖励金:
(一)学生申请。
毕业生在5月10日前向所在系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申请表》(附件)和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各系初审。
各系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为学生出具评审推荐意见,并报学院评审。
(三)学院评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各系推荐名单,确定我院毕业生获得服务基层奖励金推荐名单。
(四)公示名单。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上报名单。
5月31日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名单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并将推荐名单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六)等待审批。
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20天内将审核确定的获得服务基层奖励金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七)公布名单。
学院接到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确定的获得服务基层奖励金的学生名单后,第一时间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向其发放或邮寄《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服务基层奖励金获准通知书》和《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与获服务基层奖励金学生就业单位联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八)签订协议。
8月15日前,获服务基层奖励金毕业生将其所在就业单位签署后的《协议书》返还给学院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获服务基层奖励金毕业生要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学院学生工作部,学院统一将获服务基层奖励金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每年7月31日前,各高校毕业生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资格经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定后,由市教委提出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
金项目经费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所需资金,并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市教委,再由市教委拨付各高校。
第十一条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实行逐年发放的办法,从工作的第一年起开始发放,每年发放1000元,五年发放完毕。
第十二条为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就业办及各系要专门为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报相关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原因离开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学院申请取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资格,退还已发放的奖励金,并凭学院为其开具的停止发放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证明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学院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将毕业生返还的奖励金及时上交市教委。
第十四条对不及时向学院提出取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资格申请、不退还已发放奖励金、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市教委将通过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同时,市教委将学校上交的毕业生返还资金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已发的服务基层奖励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12月25日起执行。
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3月12日
附件:
1、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申请表
2、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与获服务基层奖励金学生就业单位联系协议书
3、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服务基层奖励金获准通知书
附件1: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
到天津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5年以上的
就业协议(范本)
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初次就业的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的高职毕业生。
第二条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就业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协议经毕业生和就业单位、毕业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经毕业学校确认后作为毕业生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就业单位、毕业学校各一份。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毕业生自愿到就业单位工作,承诺服务期限为五年或五年以上。
第二条就业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毕业学校及时提供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变动情况。
就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岗位情
况:。
第三条毕业生未达到五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岗时,需在离岗前10日向就业单位和毕业学校书面提出离岗申请。
第四条毕业生未达到五年服务期限离岗后,就业单位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毕业学校。
第五条毕业生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资格后,毕业学校每年6月、12 月向就业单位了解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
第六条其他约定(入无其他约定,请在此处注明“无”):
毕业生签字:就业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毕业学校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服务基层奖励金获准通知书
同学:
您已被列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年审批确定的获得服务基层奖励金的学生名单中,特此通知!
在未来的五年中,相信你能够以积极奉献的心态服务基层,回报社会。
希望你能将学院“修德育能、日见其功”的精神发扬光大!
预祝你工作顺利!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