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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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教育是一个国家的重要基石,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等政策。

下面我们将详细地介绍这些政策的相关情况。

学费补偿学费补偿是指政府或教育机构对学生缴纳的学费进行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使其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学费补偿通常以学生家庭的收入水平为依据,可以是全额也可以是部分补偿,通常由学校或政府部门负责执行。

在中国,高校实行政府代付的政策。

国家规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学费由财政部门代为支付。

但是,在部分学校和专业中,学费高于普通学校和专业,学生需要支付部分学费。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由政府或金融机构为贫困学生提供贷款,以资助其完成学业。

这些贷款通常低息或免息,还款期限通常较长,以避免对学生的经济负担。

同时,为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和鼓励他们为社会做出贡献,一些国家也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在中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教育部门和融资机构共同推出的一项扶贫政策。

这项政策主要面向学费大于4200元的贫困生,要求他们在毕业后3-5年内为普通高中教育偏远地区的学校或乡村小学任教,同时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公益机构工作。

在完成服务承诺后,国家将对其贷款进行代偿。

学费减免标准学费减免是指政府或教育机构对学生缴纳的学费进行减免,使其能够享受更为优惠的学费待遇。

学费减免的标准和政策因国家而异,有些国家是根据学生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定额补助,有些国家是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入学考试成绩进行评估。

在中国,学费减免是由政府和学校提供的一种教育福利,主要面向全日制普通高中、中职、高职和大学本科生。

这些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以及家庭收入情况,享受不同程度的学费减免。

通常来说,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越困难,获得的减免比例就越高。

总结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等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避免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影响到家庭的下一代。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黔人社通〔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6月11日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一、扩大基层就业空间。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扩大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招聘“特岗教师”6000人,招募“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8000人、“三支一扶”计划1000人,招录“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1000人。

充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府办发[2004]68号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府办发[2004]68号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8.02施行日期2004.08.01文号黔府办发[2004]68号主题类别教育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府办发[2004]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面向贵州省普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财政部门按隶属关系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确定经办银行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地(州、市)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确定。

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借还款情况。

关于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发学院)

关于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发学院)

关于2014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学生处勤字【2014】 41号各学院、研究生处: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进一步做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新财教[2012]344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现将2014届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和条件满足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2014届基层就业毕业生:1、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

(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时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2、石油行业工作中在野外采油现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3、基层单位服务期为3年以上(含3年);4、2015年3月31日前向学校递交申请材料;5、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二、申请材料1.学费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2.毕业证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持临时身份证需递交户口本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4.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需加盖学院公章(A4纸一式一份);5.在校四年成绩单,需加盖公章(A4纸一式一份);6.在校期间所交学费收据(原件)或发票复印件加盖学校计财处公章(A4纸一式一份);7.单位出具证明(一式一份),见附件2或附件3;8.就业凭证:以下材料提供一种即可;(1)就业协议书原件1份;(2)特岗教师报到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3)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4)培训证明原件1份;三、学费代偿流程附件4。

四、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1.学院收集学生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2.各学院将学生递交材料及“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学费代偿申请信息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一份(见附件5),加盖学院公章于2015年4月10日前报送至学生处白艳丽老师处,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办公系统“白艳丽”用户;3.“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学费代偿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5)填报要求见附件6;4.学院报送学生申请材料时核实学生申请材料,以档案封面所列材料顺序码放入内,并按汇总表顺序依次摆放报送;5.学生报送的学费代偿申请表中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请学院以手工填写“代偿金额xxx元”,xxx元需与计财处所填金额一致。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 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对于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按照原文件中规定执行:(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三支一扶计划;(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代偿学费具体步骤

代偿学费具体步骤

查看文章到中西部工作,国家补偿学费。

二次定岗,学费补偿2020-07-29 22:58为引导和鼓舞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域和艰苦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方法》(财教[2020]1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方法》(财教[2020]35号)文件,为了帮忙学生更好地明白得本政策,现做以下说明。

一、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该政策?答:方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一般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和在校期间享受免去全数学费的学生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能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酷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老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基层单位工作,效劳期在3年以上。

(4)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

二、方法中的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域?答:中西部地域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域是指除上述地域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域。

3、方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1)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行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打算生育效劳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代偿的金额是多少?答: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其在校学习期间每一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依如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关于做好贵州师范大学毕业生基层工作学费代偿补偿的通知

关于做好贵州师范大学毕业生基层工作学费代偿补偿的通知

安顺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安学院助字〔2011〕5号关于做好贵州师范大学安顺学院毕业生基层工作学费代偿补偿的通知接贵州师范大学通知,现将贵州师范大学毕业生基层工作学费代偿补偿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补偿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四)贵州师范大学安顺学院办学点专业(见附录)。

二、补偿对象2006-2008年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文件中规定执行:(一)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三支一扶计划;(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服务年限为7年)。

三、材料报送要求(一)学生提交材料:1、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基层事业单位就业的学生,还需提交相关人事部门下发的分配文件一式三份复印件。

(二)学生所交的每一份材料上需如下填写:(A4纸)姓名:____,联合办学点名称:____,年级:____,专业:____。

就业合同(或协议)一式___份,分别存于____(部门)。

(三)报送时间请在5月15日前,各系将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和电子版一同报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统一后上报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潘发义韦复华联系电话:2214281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录:贵州师范大学安顺学院办学点专业名单:2006年:中文系、外语系、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系、化学与生物农学系2007、2008年:中文系、外语系、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系、物理与电子科学系、化学与生物农学系、体育系主题词:做好催缴贷款毕业生付息工作重要通知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发:中文系、外语系、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系、物理与电子科学系、化学与生物农学系、体育系安顺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4月13日印发共印:10份。

遵义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0529

遵义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0529

负责人(签字): 单位:( 公章) 日 遵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负责人(签字): 日 单位:( 公章) 年 月
附件3-1
遵义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姓 名 王波 性 别 男 民族 政治面貌 毕业时间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出生年 汉 1985.11. 月 所学专 群众 历史学 业 2009 年 07 月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家庭地址及邮编
522124198511081217 遵义师范学院
贵州省正安县土坪镇街道居委会一组 就业或服 贵州省威宁县草海 务单位所 镇赵山学校 属乡 (镇)名 就业或服 贵州省威宁县草海 务单位邮 镇赵山村羊角组 编 2009 贷款本息 金额 (元) 年 08 月—— 草海镇 就业或 553100 服务单 位联系 电话 2013 年
就业或服务单位名称
就业或服务单位地址
18685479889
已就业或服务时间 在校期间实 际缴纳学费 金(元)
06

6400
申请代偿资 助金额 (元)
毕业院系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 公章) 日 毕业学校(或实,该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共计 元,在基层就业或服务期间 共计产生利息 元。本息已按要求进行偿还,无违约行为(或经核实,该毕业生在校期 间无国家助学贷款)。 负责人(签字): 单位:( 公章) 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年 月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问答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问答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问答2016-08-16 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2.补偿代偿的金额是多少?答: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要求,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

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最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3.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答: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附件1-2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所学专业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年月
就业或服务单位名称
就业或服务单位所属乡(镇)名称
就来或服务单位地址
是否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以下基层单位
就业或服务单位邮编
就业或服务单位联系电话
已就业或服务时间
年月——年月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惩
就业或服务单位考核意见(说明考核是否合格,是否同意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
单位公章:年月日
县“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考核意见
单位公章:年月日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六条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财教(2009)35号

财教(2009)35号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 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黔府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各人民武装部:《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2013年7月10日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以下简称高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等全日制公办或民办学校。

第三条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征兵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需要,不断深化征兵工作调整改革,以规范机构建设为重点,以加强业务建设为关键,以完善各类保障为基础,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根本,扎实推进学校征兵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学校根据需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条高校要设立人民武装部。

根据在校师生人数等情况,高校可单设人民武装部,也可与学工部或学生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资助政策考试错题

资助政策考试错题

1.40、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B、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以申请当年的国家助学金但可以申请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C、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以申请当年的国家助学金也不可以申请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D、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当年的国家助学金但不可以申请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正确答案为:D2.25、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经费是由中央和我区按多少比例分配承担()A、8:2B、8:3C、8:4D、5:8正确答案为:A3.36、下列对国家奖学金解释正确的是()。

A、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B、每年6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C、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不含二年级)的学生。

D、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正确答案为:A4.6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A、国家开发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行D、中国农业银行正确答案为:B5.44、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几个工作日的公示()A、3个工作日B、5个工作日C、7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正确答案为:B6.52、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__%,三年代偿资助完毕。

A、35%B、40%C、45%D、47%正确答案为:B7.74、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区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其中: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助比例,全区平均比例不超过在高等学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中广西生源总人数的(),各县(市、区)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比例。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流程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流程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流程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流程在中国,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国家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福利待遇。

其中之一就是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流程。

首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并承担相应岗位的一定期限后,对其所交纳的学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同时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

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他们需要在毕业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3年)到基层单位就业。

具体来说,他们需要选择一个基层单位,该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可的,可以是乡镇、社区、农村事业单位等。

在这个单位工作期间,毕业生会与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会明确规定补偿的比例、金额以及发放的方式等细节。

在签订服务协议后,毕业生需要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参加工作,并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在这个期间,他们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为基层发展和社会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则是指国家对毕业生在就业时仍然欠缺的助学贷款进行一定比例的代偿。

这也是国家为了解决毕业生的经济负担问题,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并减轻他们的还款压力。

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过程中,毕业生需要先向自己所在地的教育局或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他们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以确保自己符合享受代偿政策的条件。

一旦申请通过,毕业生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助学贷款代偿。

该比例通常由国家规定,并根据毕业生在基层就业期间的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

代偿金额将会直接打入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用于偿还其尚未偿还的助学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毕业生在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如果他们中途离开基层单位,不再从事基层工作,或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补偿和代偿的中断。

2023年学生贵州资助政策

2023年学生贵州资助政策

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3年5月)一、学前教育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

标准为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

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1.免学杂费。

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为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1.国家助学金。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常见问题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常见问题

介绍: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从2006年至今,我校共有369名毕业生顺利获得基层就业代偿资助资格(其中2010届毕业生有268人)。

为了帮助2011届毕业生了解政策、及时申办,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特编辑了基层就业代偿热点问题,以便于各单位和毕业生同学查阅。

1.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基层就业代偿政策?答: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2.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答: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目前,国务院所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已经包括在以上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因此,进行就业地域范围认定时,以是否符合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

3.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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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
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对于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按照原文件中规定执行: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第七条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的办法。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
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确定的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1)。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供毕业生本人与所服务的乡(镇)、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设立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办公室”)、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办公
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岗办”)签署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2)。

毕业学生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二)高等学校编制《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附件2),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毕业生在毕业时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签订还款计划书,学生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按期按时还款。

(四)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高等学校对本校毕业学生代偿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1,一式三份)。

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2,一式三份)。

高等学校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贷款学生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对申请代偿国家助学
贷款的学生代偿本金及利息进行确认,并汇总填报《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

高等学校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与就业或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或服务情况,向银行正常还款的情况,高校要专门为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编入省级教育部门年度预算。

省级财政根据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安排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拨付省属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州、地)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1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1—2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2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 3—1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2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4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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