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1、代偿资助政策(1)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代偿对象代偿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3、享受代偿的就业地区及基层单位(1)中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2)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3)基层单位: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就业地区和基层单位界定必须同时满足。
4、代偿金额及方法每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金额上限实行代偿。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党 中央有关 部门 , 国务 院有关部委 、 关直属机 构 , 有 各省 、 自治区 、 辖市 、 划单 列市财 直 计 政厅 ( 、 局) 教育厅 ( 、 局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 教育局 , 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 为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 根据 《 中共 中央办 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 于引导 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面向基层就业 的意 见 ) 关 的通知 》 中办发 (
一
d
一
维普资讯
[ 01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 贷 2 51 0 8 和《 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0]1 ) ( 2 4 号 的精神 , 0 5 财政部 、 教育部决 定 自20 06年起 , 中 对 央部 门所属全 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自愿到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县级人民政 府
驻地 以下地 区 ( 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 基层单位工作 . 服务期达到 3年 以上 ( 3年 ) 含 的学 生, 其在校学习期 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一 现将 《 高等学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暂行办法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 行: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 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生面向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就业 , 减轻家庭 困难学生还款 负担 , 根据 《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 ( 于引 导和鼓励高 校毕业 生 关 面向基层就业 的意见 ) 的通知 (中办发[0 5l 20 18号 ) 《 和 国务院办 公厅转 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 银行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 善国家助学贷款工 作若干意 见的通 知 》 国办发[ 0 1l ) ( 2 4 号 的精 0 5 神 , 定 本 办 法 制 第二条 高校毕 业生到西部地区 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 位就业 , 服务期在 3年以上 ( 3 含 年 ) 其在校学 习期 间获得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 还之 前产生 的利息将 由国家代 为 的, 偿还 ( 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 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中的全 日制本专科生 ( 含 高职 )、 研究生 、 第二学士学 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 区足指西藏 、 内蒙古 、 西 、 广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夏 、 宁 新疆等 l 2个省 (自治区 、 直辖 市 ) 湖南湘 西 、 , 湖北 恩施 、 吉林延边 自治州 . 海南 省 原 黎族苗 族 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 6个民族 自治县 ( 陵水县 、 保亭县 、 琼中县 、 乐东县 、 白沙县 、 昌江县 ) 以及东方市 、 五指 山市的县级人 民政府驻地 以下地 区 ( 不含县级 人民政府驻地 , 下
大学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大学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新网4月22日电财政部、教育部日前发布通知,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全文如下: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浅析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浅析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柯尊韬;田恩舜
【期刊名称】《文教资料》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其存在的不足,以及由其引发对高等教育的思考.
【总页数】2页(P26-27)
【作者】柯尊韬;田恩舜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解读国家助学贷款及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3.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4.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5.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添加者:wangxun 时间:2022年4月14日点击数:4689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22年]1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22年]35号)文件,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本政策,现做以下解释。
1、什么是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该政策?答: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
3、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答: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9]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四主题词:学校毕业贷款办法通知抄送:自治区审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9年9月15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do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doc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四川大学(以下称川大)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 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1 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役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规定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五条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五条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计算。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问答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问答2016-08-16 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2.补偿代偿的金额是多少?答: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要求,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
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最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3.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答: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代偿。
第四条本办法中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以下机关、企事业—1 —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湖南大学应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试行介绍
湖南大学应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缓解就业压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毕业生是指在校计划内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且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三条对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代偿资助”)。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湖南大学毕业生代偿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代偿资助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和统筹协调,指导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审查各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审批申请代偿资助毕业生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桂财教[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1〕125号)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09〕87号)。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附件1)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的有关政策主要调整如下:一、自2011年起,将代偿政策范围扩大至覆盖全区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将学校接收学生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延迟至当年11月30日,自治区审批、资金拨付及代偿时间也相应延后。
三、根据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不同模式和特点对代偿程序进行了调整。
四、增加了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资助管理部门协助高校对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的调查和确认的职责。
附件:一.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二.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范本)三.广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附件一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教育办法】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教育办法】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8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
第三条本办法中城乡低保政策家庭是指学生在省属高等学校就学期间,享受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
第四条本办法中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在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当年的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五条本办法中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
第六条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县政府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工作现场地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省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七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含36个月),且服务期间工作考评合格。
第八条省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最高金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而设立的。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国家会补偿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其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具体来说,对于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如果他们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则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由国家补偿,同时,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也将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对于地方高校毕业生,其赴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政策则由各省份自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工作人员。
关于高等教育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
关于高等教育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
作者:暂无
来源:《师资建设》 2013年第9期
问题:您好,我想问一下高等教育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是什么?
答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自2009年起,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
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
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退役复学后的原高校在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每学年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及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或资助。
▲(来源:教育部)。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年限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解读一、什么是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对于在2006年-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按照文件中规定执行:(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服务期为5年);(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为5年);(三)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为5年);(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为5年);(五)一村一名大学工程(服务期为5年)。
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的高校毕业生指什么?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由其毕业院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按各市(州)的相关政策执行。
省外非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就业不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三、基层单位的含义是什么?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对转岗且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服务期必须连续、中间不得有间隔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 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对于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按照原文件中规定执行: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第七条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
补偿或代偿的办法。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确定的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1)。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供毕业生本人与所服务的乡(镇)、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设立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办公室”)、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岗办”)签署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2)。
毕业学生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二)高等学校编制《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附件2),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毕业生在毕业时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签订还款计划书,学生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按期按时还款。
(四)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
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高等学校对本校毕业学生代偿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1,一式三份)。
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2,一式三份)。
高等学校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贷款学生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对申请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本金及利息进行确认,并汇总填报《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
高等学校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与就业或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
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或服务情况,向银行正常还款的情况,高校要专门为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
关规定,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编入省级教育部门年度预算。
省级财政根据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安排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拨付省属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州、地)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1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1—2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2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
3—1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2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4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