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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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教育是一个国家的重要基石,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等政策。
下面我们将详细地介绍这些政策的相关情况。
学费补偿学费补偿是指政府或教育机构对学生缴纳的学费进行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使其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学费补偿通常以学生家庭的收入水平为依据,可以是全额也可以是部分补偿,通常由学校或政府部门负责执行。
在中国,高校实行政府代付的政策。
国家规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学费由财政部门代为支付。
但是,在部分学校和专业中,学费高于普通学校和专业,学生需要支付部分学费。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由政府或金融机构为贫困学生提供贷款,以资助其完成学业。
这些贷款通常低息或免息,还款期限通常较长,以避免对学生的经济负担。
同时,为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和鼓励他们为社会做出贡献,一些国家也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在中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教育部门和融资机构共同推出的一项扶贫政策。
这项政策主要面向学费大于4200元的贫困生,要求他们在毕业后3-5年内为普通高中教育偏远地区的学校或乡村小学任教,同时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公益机构工作。
在完成服务承诺后,国家将对其贷款进行代偿。
学费减免标准学费减免是指政府或教育机构对学生缴纳的学费进行减免,使其能够享受更为优惠的学费待遇。
学费减免的标准和政策因国家而异,有些国家是根据学生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定额补助,有些国家是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入学考试成绩进行评估。
在中国,学费减免是由政府和学校提供的一种教育福利,主要面向全日制普通高中、中职、高职和大学本科生。
这些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以及家庭收入情况,享受不同程度的学费减免。
通常来说,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越困难,获得的减免比例就越高。
总结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等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避免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影响到家庭的下一代。
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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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1、代偿资助政策(1)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代偿对象代偿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3、享受代偿的就业地区及基层单位(1)中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2)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3)基层单位: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就业地区和基层单位界定必须同时满足。
4、代偿金额及方法每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金额上限实行代偿。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5baa26e9b6648d7c1c74670.png)
党 中央有关 部门 , 国务 院有关部委 、 关直属机 构 , 有 各省 、 自治区 、 辖市 、 划单 列市财 直 计 政厅 ( 、 局) 教育厅 ( 、 局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 教育局 , 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 为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 根据 《 中共 中央办 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 于引导 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面向基层就业 的意 见 ) 关 的通知 》 中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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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 贷 2 51 0 8 和《 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0]1 ) ( 2 4 号 的精神 , 0 5 财政部 、 教育部决 定 自20 06年起 , 中 对 央部 门所属全 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自愿到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县级人民政 府
驻地 以下地 区 ( 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 基层单位工作 . 服务期达到 3年 以上 ( 3年 ) 含 的学 生, 其在校学习期 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一 现将 《 高等学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暂行办法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 行: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 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生面向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就业 , 减轻家庭 困难学生还款 负担 , 根据 《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 ( 于引 导和鼓励高 校毕业 生 关 面向基层就业 的意见 ) 的通知 (中办发[0 5l 20 18号 ) 《 和 国务院办 公厅转 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 银行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 善国家助学贷款工 作若干意 见的通 知 》 国办发[ 0 1l ) ( 2 4 号 的精 0 5 神 , 定 本 办 法 制 第二条 高校毕 业生到西部地区 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 位就业 , 服务期在 3年以上 ( 3 含 年 ) 其在校学 习期 间获得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 还之 前产生 的利息将 由国家代 为 的, 偿还 ( 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 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中的全 日制本专科生 ( 含 高职 )、 研究生 、 第二学士学 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 区足指西藏 、 内蒙古 、 西 、 广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夏 、 宁 新疆等 l 2个省 (自治区 、 直辖 市 ) 湖南湘 西 、 , 湖北 恩施 、 吉林延边 自治州 . 海南 省 原 黎族苗 族 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 6个民族 自治县 ( 陵水县 、 保亭县 、 琼中县 、 乐东县 、 白沙县 、 昌江县 ) 以及东方市 、 五指 山市的县级人 民政府驻地 以下地 区 ( 不含县级 人民政府驻地 , 下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8a9d21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7a.png)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各高等院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要求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22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二○○九年五月四日附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代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eb5fc5cc22bcd126ff0c4e.png)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预征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代偿补偿政策
![代偿补偿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a241e464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2.png)
附件2、代偿补偿政策:1、标准、年限及方式一、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二、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三、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2、申请与审核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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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四川大学(以下称川大)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4f3bb18376baf1ffc4fad65.png)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 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1 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学费具体步骤
![代偿学费具体步骤](https://img.taocdn.com/s3/m/bdf1e3a333687e21ae45a9a7.png)
查看文章到中西部工作,国家补偿学费。
二次定岗,学费补偿2020-07-29 22:58为引导和鼓舞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域和艰苦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方法》(财教[2020]1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方法》(财教[2020]35号)文件,为了帮忙学生更好地明白得本政策,现做以下说明。
一、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该政策?答:方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一般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和在校期间享受免去全数学费的学生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能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酷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老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基层单位工作,效劳期在3年以上。
(4)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
二、方法中的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域?答:中西部地域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域是指除上述地域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域。
3、方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1)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行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打算生育效劳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代偿的金额是多少?答: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其在校学习期间每一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依如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完整word版)黔教助发〔2012〕222号
![(完整word版)黔教助发〔2012〕2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c199117e21af45b207a805.png)
省教育厅关于对《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作者:文章来源:贷款办(资助办)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黔教助发〔2012〕222号各市(州)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便于各地、各高校执行相关政策,特对《通知》补充说明如下:一、从2009年起,我省高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在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其贷款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
二、对在2006—2008年期间,我省高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
到基层服务项目分别为: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三支一扶计划;(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由其毕业院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按各市(州)的相关政策执行。
省外非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就业不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四、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6cea085d4d8d15abe234ed4.png)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代偿。
第四条本办法中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以下机关、企事业—1 —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
![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https://img.taocdn.com/s3/m/c552b2e6da38376baf1fae58.png)
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主要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基层单位界定的具体标准,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按照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偿或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者选其一。
财教(2009)35号
![财教(2009)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dd880c79563c1ec5da7169.png)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 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学费代偿相关规定及学生提交代偿资料的具体要求
![学费代偿相关规定及学生提交代偿资料的具体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6bf2bce5f8c75fbfc77db2ff.png)
高校毕业生学费、助学贷款代偿的有关规定及提交相关材料的要求为减轻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根据《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补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良好,学习成绩合格(在毕业后如期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并且信用良好的);3.对于06-08年参加以下项目且服务期满5年且在校期间己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国家只补偿贷款学生贷款实际金额,不进行学费补偿:(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三)三支一扶计划;(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4、09年以后(含09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除包括以上五项项目外,还包括:到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服务期限满3年的,国家实行对其学费和贷款本息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1、对于2006-2008年参加基层就业的同学,服务期必须满5年且只补偿贷款学生贷款实际金额,不进行学费补偿。
2、对于2009年以后(含09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和代偿的办法。
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程序1.06-08年到基层服务的毕业生需在当年4月中旬前向所在分院递交本人服务期限满5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需填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2)09年以后(含09年)到基层服务的毕业生需在当年4月中旬前向所在分院递交本人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1)。
关于新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问题的通知2
![关于新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问题的通知2](https://img.taocdn.com/s3/m/e1d102ebf8c75fbfc77db2d6.png)
关于新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助[2011]42号
各高等院校: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先后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及“关于做好我区201O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0]1l8号)等文件。
由于相关文件及办法下达较晚(2009年9月),各高校2O09年的毕业生在离校前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出台,加之基层信息相对闭塞滞后、网络中断等原因,有部分2 009及2 0lO年的毕业生知道政策较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代偿手续,或没有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这些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没有取得代偿资格,这些学生认为不合理,一些学生和家长在上访或找有关领导反映。
经请示教育厅及有关领导同意,现对代偿执行时间做部分修改,请按此执行:
一、对到基层就业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财政厅、教育厅对原文件修改之前仍应严格按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新财教[2009]223文件执行,即应届毕业生就业须在当年1 2月31目前提交相关材料,过期一律不再办理,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二、针对2 009及2 01 0年的毕业生的特殊情况(2011及以后毕业生不在此列),只要在2011年1 2月31日前已经在基层单位就业,请各高校通知学生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我厅将报财政厅,并申请
代偿资金,待资金下拨后再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学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12月8日。
西南民族大学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西南民族大学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80922c98bd63186bcebbcdd.png)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与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解答(最终稿)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解答(最终稿)](https://img.taocdn.com/s3/m/8277790327d3240c8447ef6c.png)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解答一、请问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基层就业代偿政策?答: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由其毕业院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按各市(州)的相关政策执行。
省外非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就业不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二、请问我省基层单位具体是指什么?答: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市(州)、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对转岗且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服务期必须连续、中间不得有间隔期。
三、请问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答: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元的,按照每年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规定学制的按规定学制计算。
四川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
![四川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https://img.taocdn.com/s3/m/a242f906a32d7375a4178096.png)
四川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四川大学(以下简称川大)应届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四川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定向、委培、非应届毕业的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常见问题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常见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c94a0ff5770bf78a65295479.png)
介绍: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从2006年至今,我校共有369名毕业生顺利获得基层就业代偿资助资格(其中2010届毕业生有268人)。
为了帮助2011届毕业生了解政策、及时申办,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特编辑了基层就业代偿热点问题,以便于各单位和毕业生同学查阅。
1.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基层就业代偿政策?答: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2.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答: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目前,国务院所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已经包括在以上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因此,进行就业地域范围认定时,以是否符合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
3.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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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
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申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减)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第四条.
(一)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
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申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
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呆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第五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自治区学
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申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的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凡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元的金额6000按照每年元的,6000高于;款金额实行代偿
实行代偿。
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
计算。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获得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八条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规定,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地省(区、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经自治区学生资助
管理申心与所属省(区、市)教育厅(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审批后,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确认书(计划书)时,应注明己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助,如果获得
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借款合同、成绩单、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学费发票等)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
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内地高等院校的毕业生,除需提供上述(一)(二)(三)款材料外,还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局)
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获得助学贷款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高校需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自
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
高校要为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定期加强与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经办银行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拨、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服务年限(含内地生源),提前离开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必须要求毕业生本人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
高校(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申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必须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凭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
及原高校(或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证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高校应将上述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就业单位和高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有权通过媒体等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及违约情况。
第十二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
门预算。
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代偿资助资金拨付给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学费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到有关高校,由高校在3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内地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
资助管理申心通过银行汇入所属省(区、市)教育厅(局)学生学费代偿资金由自;由其代为向经办银行偿还资助管理中心,
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
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单位以及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自治区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木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日月填表日期:年
出政姓民面年毕所毕学专时固定电本人联系电身份证邮箱地手
固定电父母家庭地址及邮系电手
就业单位电就业单位名称、地是否已学申请代偿已签订的服银行签助金额(元年助学贷还款方毕业院系审查意见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学校财务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本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校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经审核,同
意办理自治区代偿本息或学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
经办人:
负责人:厅领导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