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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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15〕129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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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13〕28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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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者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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