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
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安顺经济开发区、贵州安顺西秀工业园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贵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贵州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贵州龙里工业园区、贵州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贵州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贵州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的控制指标~按照所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等别的地区类别执行。
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贵州工业设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经信产业〔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贵州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设计水平在省内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贝!]:(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以实现园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
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并按 照《评分标准》进行初步评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由市 (州)级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 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家评审。由具有化工园区认定经验和资质的第三方 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二)部门认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依据 园区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初审情况和初步评分结果、专家现场 审核报告,并结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园 区名单。 (三)对拟认定的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未取得认定的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 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6
3.园区内企业的危化品生产、存 储设备设施布局满足相关行业 6 管理或设计规范
4. 园 区 不 得 有 劳 动 力 密 集 型 的 非化工生产企业,与化工生产直 2 接配套的企业除外
1. 园 区 或 园 区 内 各 企 业 应 有 统 一集中的供水设施及中水回用 管网;建有生产给水系统、消防 6 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供水能力满 足园区内生产、生活、消防需求
施
5. 园 区 建 有 统 一 的 数 字 网 络 设
施平台和应急通讯系统
2
6. 园 区 按 照 至 少 百 年 一 遇 的 标
准建设防洪设施
2
总体规划或区域总体规划不符合总体 布局、交通、消防、安全、环保、公 用设施等方面涉及的化工行业标准规 范要求的,每一项扣 1 分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黔工信政法〔2020〕127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黔工信政法〔2020〕127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我厅对2020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3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
现将清
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9号
35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2〕21号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12〕24号
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5号
38
黔府发〔2014〕5号
103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104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9号
105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1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39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7号
40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2〕29号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
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6号
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1号
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黔地税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1]6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土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三、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与原所属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一致;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土地状况、经济的发展状况等情况,选取其中涉及的一个县(市、区)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税额标准。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10〕58号)中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是产业发展的集中区、吸引外来投资的聚集区、体制创新和科技引领的先导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济发展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产业集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主管开发区的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开发区工作。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开发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省开发区主导产业、科技进步、综合经济实力等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章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第七条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六)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申请;(二)可行性报告;(三)土地利用方案;(四)选址意见书;(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设立省级开发区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招商项目入园,加强园区项目管理,提升园区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效益建园、特色建园、产业建园、生态建园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招商项目准入制。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只有符合甘泉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入园。
在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高税收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二条:招商项目入园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及自然人;(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无落后生产工艺、无陈旧设备、无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三)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每亩土地年纳税5万元以上;(五)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工业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六)鼓励在工业园区兴办以下主导产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炼化装备加工、精细化工加工产业。
第三条:甘泉工业园区对入园项目的审核程序:(一)招商单位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二)审核项目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的入园申请;(三)招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客商投资公司实地考察;(四)由招商服务单位提交县项目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五)用地及优惠政策审批:项目引进单位填写用地审批表报管委会规划建设科、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长逐级审批;对园区企业投资亿元以上、税收高的、需“一厂一策”的项目由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审批确定优惠政策;(六)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园项目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七)工业园区管委会放出项目征地范围,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向相关乡镇(工业园区)下发项目征地抄告单;(八)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土方平整;(九)“七通一平”后,凭供地审批表放界址红线,凭审批的厂区规划建筑图放建筑红线。
第四条: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入园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土地效能比为每亩土地创税不低于5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达到0.4以上,项目主体厂房要求3层以上(工艺有特殊要求除外),宿舍楼原则上建5层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小于7%,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黔经信园区〔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黔经信园区〔2018〕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11月9日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产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园区发展质量,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建立健全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发挥产业园区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目的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资源利用可持续和生态环境可持续为根本,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推进工业强省战略,强力助推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
通过完善考评、分类指导、综合施策,集中资金支持,强化政策扶持,实现重点园区示范引领、优进劣退,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县(市、区)和各园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考评原则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经济发展和工作推进相结合、功能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集中考评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年度动态考核评价,确保考评过程科学。
三、考评对象2013年以来纳入省级调度的产业园区(名称有变化的适时调整)。
四、考评内容考评分为年度综合考评和单项工作考评两部分。
(一)年度综合考评1.考评内容为产业园区年度建设发展情况及相关工作推进情况,于年初对上一年度情况进行考评。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3)22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化工园区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列入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园区及其范围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本实施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
化工园区应尽量集中集聚发展,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本辖区内多个不连续的片区组成,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
第五条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的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且有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
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全面提升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各类工业园区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各类工业园区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等。
第二章省级工业园区分类标准第三条省级工业园区按照规模和效益等情况,按标准实行三类动态管理,不同类别的工业园区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级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较好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环境,具有较好的招商引资吸引力和产业辐射力;有较好的能源、交通、供水、通讯等基础条件;所依托的城市或城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产业发展基础,具有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和产业中心的潜力,有较突出的主导产业和一定数量的产业项目。
(二)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经批准的所在地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三)应列入全省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按要求经相关程序批准。
(四)工业园区必须遵循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要达到70%以上。
(五)具有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小额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
(六)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分类标准(一)一类工业园区1、具备省级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
2、总体规划面积在10 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3 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年工业产值超过100亿元。
3、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45亿元以上、实现税收2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3 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5000 万元以上。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和信息产业为主集聚发展的、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业园区设立、分类和认定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六)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工业园区的申请;(二)设立工业园区的可行性报告;(三)土地利用方案;(四)选址意见书;(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为了对工业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
第七条一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著;(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8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4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10亿元以上;(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到25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基础上,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已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黔财企[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11〕31号)各市(州、地)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十日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和发展,规范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30号)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以及对工业园区奖励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对象:列入《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黔府发〔2011〕19号)的工业园区,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主体工业园区,以及依据《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黔经信园区〔2011〕2号)进行认定的省级工业园区。
第四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确保发展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贵州省工业园建设相关法律问题
在 工业 园区 建设 过 程 中 , 可 避免 的涉 及 到征 不 地 问题 , 由于我 国现行 土地 征收补 偿标 准 过低 , 在实 践 中产生 了许 多矛 盾和 冲 突 。搞 经济 建设 的 目的最 终还 是 为 了解 决 民生 问题 , 建 和谐 社 会 。基 于这 构 样 的认识 , 多地 方在 进 行 工 业 园 区的 建 设 过程 当 很
综合 生产 能力 不 降低 的原 则 , 用 农 用 地 分 等 定级 利 成果 和方 法 , 补 充耕 地数 量 、 量 与被 占用耕 地 等 将 质 级挂 钩并 进行 折算 , 现耕 地 占补数 量和 质量 平衡 。 实
础设 施 投资 领 域 等 方 面来 贵 州 “ 化 进 程 ” 的 资 三 中
我 国工业 园 区管 理模 式 , 大致 可 分 为政 府 主 导 型、 企业 主 导型 。政府 主 导型 , 主要 是 由政府 设立 的 工业 园区管 委会 对 工业 园 区进 行 统 一 规 划 、 设 和 建
管 理 。 同时 由财 政 出资设 立 国有全 资 的园 区建设 或
开 发平 台公 司 , 责工 业 园 区 的 建设 、 资 、 动 开 负 融 滚
的发展 和统计 情况 来看 , 工业 园 区发展 速度 较快 , 但
还 存在 以下几 个 制约 因素 : 是 园 区基 础 设 施 不 完 一 善; 二是 园区产业 发展层 次不 高 , 邻地 区产 业 同质 相
载体 , 农业 现代 化 是 基 础 。工业 园 区凭 借 其 产业 上
的孵 化 、 聚 、 散 、 范 功 能 , “ 化 ” 程 中起 集 扩 示 在 三 进 着重 要 作 用 , “ 化 ” 步 发 展 的 关 键 节 点 。 同 是 三 同 时 , 了促 进 贵州 经 济社 会 又 快 又 好 的发 展 , 为 国发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8〕110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8〕110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发挥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预报预警、信息发XXX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结合近年来贵州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一)企业事业应急预案备案范围。
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特别是对于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尾矿库、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企业,在环境敏感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周边、人群聚集区、沿江沿河、跨行政区周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污水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运营的企业,工业园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
环境风险源等级为一般、较大的单位,由市(州)级环保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属地环保部门参与。
环境风险源等级为重大和跨越省、市(州)行政区域的企业、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应急预案由省、市(州)级环保部门进行预案备案管理。
待贵州省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源管理系统建成后,将实行统一电子化预备案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提交文件。
应急预案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科学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由专家组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产业园区(见注释)聚集产业发展功能和示范效应,以产业园区为载体,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探索一条“经济增长、资源集约、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十二五”期间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快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推动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产业园区科技引领、体制创新、产业聚集、土地集约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改革促开放、以创新谋发展,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我省优势产业的集中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原则。
创新发展理念,革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体制机制,用足用好各项政策,促进产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原则。
按照“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要求,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规划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质量、速度、结构和效益协调统一。
坚持产业聚集发展、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按照创业、创新、创优理念,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工业经济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推进产业集群、企业聚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园区投入产出效率坚持分类指导、突出产业特色原则。
发挥比较优势,依托资源禀赋,采取灵活政策措施,引导产业园区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发展,做大做强产业园区经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2019年3月修订)为科学评估我省开发区建设情况,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范围和内容(一)考评对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其它类型产业园区不在此评价范围。
(二)考评范围。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范围;经市(州)政府同意,县(市、区、特区)政府书面委托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意。
(三)考评内容。
考评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主要指反映开发区年度在经济发展、增长速度、开放创新、集约发展、生态环保、区域带动、营商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黔财企[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11〕30号)各市(州、地)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根据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要求,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制定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十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强省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黔党发〔2010〕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择优扶强原则。
资金扶持要与我省工业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择优扶强。
(二)科学发展原则。
优先支持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质量提升、成果转化项目,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则。
重点扶持提速增效、扩大总量、产业带动性强、产业链延伸项目;鼓励集群发展、集约发展,对入驻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注重可持续发展,优先支持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大力支持吸纳增加就业型项目。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文旅发〔2022〕22号)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文旅发〔2022〕22号)无【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8【摘要】各市(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多彩贵州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贵州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74-78)【作者】无【作者单位】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2.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34号)3.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文旅发〔2021〕25号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旅规〔2022〕1号)5.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文旅办发〔2022〕23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全面提升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各类工业园区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各类工业园区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等。
第二章省级工业园区分类标准
第三条省级工业园区按照规模和效益等情况,按标准实行三类动态管理,不同类别的工业园区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级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环境,具有较好的招商引资吸引力和产业辐射力;有较好的能源、交通、供水、通讯等基础条件;所依托的城市或城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产业发展基础,具有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和产业中心的潜力,有较突出的主导产业和一定数量的产业项目。
(二)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经批准的所在地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三)应列入全省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园区的产业发展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按要求经相关程序批准。
(四)工业园区必须遵循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要达到70%以上。
(五)具有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小额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
(六)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分类标准
(一)一类工业园区
1、具备省级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
2、总体规划面积在10 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3 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年工业产值超过100亿元。
3、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45亿元以上、实现税收2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3 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5000 万元以上。
申报时点的上一年度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指标应达到或完成年度省控节能减排指标。
4、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5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应达到1500万元/公顷以上,主导产业突出,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5、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达到“七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供气、雨污管网、场地平整)。
(二)二类工业园区
1、具备省级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
2、总体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1.5平方公里,“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年工业产值超过30亿元。
3、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2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8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2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 万元以上。
申报时点的上一年度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指标应达到或完成年度省控节能减排指标。
4、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2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应达到1200万元/公顷以上,主导产业突出,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5、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场地平整)。
(三)三类工业园区。
具备省级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但未达到一类、二类工业园区标准的园区,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4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1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00 万元
以上,可申报为三类工业园区。
(四) 对具有鲜明地方优势特色、带动农业产业化和中小企业集聚发展能力强、提供就业岗位多的园区,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省级工业园区的认定与考核
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级工业园区的分类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发改、科技、财政、国土、建设、环保、商务、统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认定园区类别。
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工业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第八条申请分类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申请表(统一格式)。
(二)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其审批文件。
(三)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批文件。
(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水源供给保障证明材料。
(六)成立管理机构的文件。
第九条分类认定程序
(一)省级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向所在地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相关的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工业园区进行颁证、授牌、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经认定的省级工业园区纳入统计和重点调度管理。
各市(州、地)要建立健全省级工业园区统计制度,各园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按时逐级将统计报表上报至省统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对省级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年度认定的省级园区组织考核,对已认定分类等级,但在认定后年度考核中达不到已认定等级标准的园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连续两年达不到已认定标准,降低园区分类等级。
第十二条二类或三类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
对连续两年园区四项主要经济指标(工业总产值、税金、产业项目新增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长幅度都达到30%以上,各项指标与一类、二类园区标
准相差不大且发展潜力大、后劲足的园区,可上靠一档。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把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纳入对各市(州、地)的年度考核内容,按年度分解下达各市(州、地)省级工业园区建设和升位的绩效目标任务。
第四章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一类,鼓励壮大二类,促进推动三类,对省级园区给予重点扶持。
(一)用地优先保障。
优先安排一类、二类园区的用地指标,统筹安排三类园区的用地指标。
(二)资金优先支持。
对省级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厂房建设,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支持。
(三)企业优先扶持。
对省级园区内的企业,在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产业成果转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四)融资推荐优先。
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将省级园区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在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上给予支持。
(五)示范基地评选优先。
省级园区所属行政区域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优先评选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