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述题16题
法理学论述题
1、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3法是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第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习惯相区别;由于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第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不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2、法的本质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这种意志,归根结底,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也正是因为如此,才说法是上层建筑;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不过,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纯粹的个人利益;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被奉为法律”的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第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当然,除此之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因素对法的内容也有间接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才造就了世界上千差万别的法律制度;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当然,这二者又是相互统一的;3、现代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习惯;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乡规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9外国法;10国际法;4、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5、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6、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四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除外;7、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代中国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8、法的要素的特征作为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如下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2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虽然每个法律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9、法律概念的功能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司法判决的重要工具;2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从表面上看,似乎法律概念不如法律规则和原则重要,其实不然;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表面上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含义则可能是相同的;另外,一个概念的外延改变也常常会改变法律规则或原则本身; 10、法律规则的特征在法律诸要素中,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他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1、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1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13、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与法律规则的适用相比,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三个特点;一是法律原则是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二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有分量问题,也即法律原则可以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冲突,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三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是在法律规则与个案相连接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情况;在司法中,要适用法律原则,必须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第二,法律规则优先适用;第三,严格说明理由;14、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1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三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6、为什么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立法是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17、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以社会需要而言,当活力与创造及革新为人们所追求时,权利的功能就会被人们格外重视;而当稳定、秩序与安全为人们所珍视时,义务的功能更能满足人们的要求;第四,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18、权利与权力的差异1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充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被人格化了的“人”; 2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3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象权力关系那样存在着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最后,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19、权利的界限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所谓一时权和永久权就是对权利时间范围的划分;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所有人都承担着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无限的,具有对世性;此类广泛界限内的权利叫作对世权或绝对权,如所有权;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如债权;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20、权利的滥用的构成要件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除此之外,由于权利利己的属性,还应当再设道德上的标准来认识权利行使的意义;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权利滥用一经认定,必然伴随两种法律后果,首先是被滥用的权利归于消灭;其次由于权利滥用而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将依性质和程度而引起刑事的、民事的等法律责任;21、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它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它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二,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如合法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如。
自考法理学论述题
一、试论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答: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
法学是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所有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都必然对社会性生活发生影响。
影响的方式可以粗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间接影响。
二是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直接影响,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属于前者;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属于后者。
2、从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在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清晰显现出来,首先,无论人们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多少不同的看法,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和法的现象的,这一点无可置疑,其次,法学的分科设置大都也是实在的。
还有,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是多层次多类别的,但在这些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或以实在性为特征的方法,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
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作经世致用的学问,也可以从它的产生和发展得以了解。
西方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主流现象都表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尽管学术分支和学术功能的分化愈演愈细,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学问,也还是依然如此。
二、试述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答: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性法学和综合性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一、理论法学,这是从总的方面探求的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理论法学相对来说比较抽象,它是从法律实际生活和庆用性法学中概括出来的较为抽象的理论,同时又指导法律实际生活和应用法学的发展,是后两者的理论基础。
第二、应用法学,这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三、历史法学,这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四、综合法学,这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论述题
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论述题
我很抱歉,作为人工智能助手,我无法给出具体的论述题目。
但是,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些法理学的常见论述题的范例,以供参考。
1.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和区别?
2. 法律的目的和功能: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它如何发挥作用?
3. 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
4. 法律与公平正义:法律如何与公平正义理念相结合?
5. 法律与社会变迁:法律如何适应社会变迁和发展的要求?
6. 法律与伦理学:法律如何与伦理学的原则相互作用?
7. 法律与司法制度:法律如何与司法制度相互关联?
8. 法律与人权:法律如何保护和实现人权?
9. 法律与道德争议: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10.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如何与国内法相互作用?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论述题目,具体的论述题目可能会根据考试的要求而有所变化。
建议您参考相关教材、课堂讲义和研究生考试大纲,以更好地准备法理学的论述题。
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现象B. 法律制度C. 法律规范D. 法律实践答案:A2.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B. 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C.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D.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答案:D3.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适用答案:A4.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A. 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B. 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C. 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D. 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答案:D5.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A. 主体、客体和内容B. 主体、客体和权利C. 主体、权利和义务D. 客体、权利和义务答案:A6.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包括: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B.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C.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D.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答案:D7.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C.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D.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答案:A8. 法律规范的分类包括:A.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B. 强制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C. 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D.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答案:B9. 法律效力的终止包括:A. 法律的废止和法律的修改B. 法律的废止和法律的解释C. 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废止、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解释答案:A10. 法律解释的主体是:A. 立法机关B. 司法机关C. 行政机关D. 所有机关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以下特点:A. 普遍性B. 强制性C. 稳定性D. 可变性答案:ABC2.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 国家机关B. 社会团体C. 公民个人D. 法人答案:ABCD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的确定依据包括:A. 制定机关的级别B. 制定时间的先后C. 规范内容的重要性D. 规范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答案:AC4.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A. 法律适用的合法性B. 法律适用的合理性C.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D.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答案:ABCD5. 法律解释的类型包括:A. 字面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历史解释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理解,易考选择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
5分)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解,易考选择题)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
5分)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
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
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
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
5分)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1。
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理解即可)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分)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法理学论述题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2分)
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2分)
2答: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分)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2分)
9答: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1分)
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方面有重大作用。(1分)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分)
3、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一些基本的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的国家一般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2分)
4、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2分)
5.法律概念和术语方面的差别。两种法系中有自己的特有的概念和术语,这一法系中的概念和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2分)
2、体制方面的因素。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2分)
3、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责任环境。这些因素对法律实施具有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2分)
4、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形式方面的因素。内容方面包括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这是法律得到人们自觉拥护和遵守的必要条件和主要前提。形式方面主要指立法质量方面要明确、完整、和谐,这些在法律实施中具有主要意义。(2分)
法理学论述题答案
一、试论述人权的价值和人权的法律保障1、人权的价值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之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2)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2、人权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律对于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障,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到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人权的宪法保障人权的立法保护人权的行政保护人权的司法救济2)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二、试论述“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定义、内容、特点1、定义:所谓“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是从推动“现代化”的动力上区分的。
“内发型现代化”国家现代化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主动状态;而“外源型现代化”基本动力是外在的,即依靠外来力量(往往是外部压力)的推动,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被动状态。
2、内容:“现代化”从经济角度讲是工业化;从政治角度讲是民主化;从社会领域讲是城市化;在思想价值领域则是理性化的互动过程。
因此,所谓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这一过程以某些既定特征的出现作为完结的标志,表明社会实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发型现代化”的国家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国家应该是一样的,至少是大同小异的,而没有本质的区别,否则就不是真正的现代化。
3、特点:“内发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原因,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的内部,并伴随着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以平等、自由、人权作为其价值追求。
“外源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的现代化往往是以争取国家主权为起点和最初目的,同时,由于外源型的最初动力不是来自社会内部,因此,其现代化并不是呈现的西方的自下而上的社会推进模式,而是政府主导型。
三、什么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那些?当代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完整版)《法理学》论述题16题
《法理学》论述题16题1、法与国家政权的相互关系?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和历史任务,同属于上层建筑。
两者相互作用、促进、保障。
法是由国家(指国家政权,这里的国家是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国家,指国家政权)制定的,同时又对国家政权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首先,国家是法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法;二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是国家主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到法的形式。
其次,法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确认或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而使国家权力合法化;二是国家政权的巩固需要法律;三是法规定国家政权机构和组织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四是法把国家的职能当作自己的职能来加以保障和实现。
第三,法对于国家政权有独立性,使法对于国家政权的运行及其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四,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互相等同,二是各有特殊性和功能:一是国家是政治实体,法律是规范;二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的活动来完成任务;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促进社会进步;三是法律突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调主权;四是国家可制定和修改法律,法律可规范国家的活动。
综上所述,国家政权与法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相对独立性。
他们是相互支持、保障和制约的关系,决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
我们既要反对“无国家的法”这种否认法与国家内在联系的观点,又要反对法决定国家政权或国家职权决定法的“因果关系”的观点。
2、论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具有协调发展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联系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法以社会主义的道德为基础;二是两者在本质、内容方面是相同的;社会主义的法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形式具体化了;三是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标准。
其次,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两者的形成不同。
法理学论述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做好执法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
③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第一是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第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法理学论述题及答案
法理学论述题及答案【篇一:法理学历年试卷及答案汇总】码:00211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经济基础决定法意味着( b)a.经济的要求即是法律b.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c.法没有相对独立性d.法从经济关系中自动产生2.认为法即人类理性的法学流派是( b )a.神学法学b.自然法学c.社会法学d.分析法学3.法和国家的一般关系是( )a.法高于国家,是国家的基础b.国家权力大于法,是法的根据c.二者互相依赖,互相支持d.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依附4.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c)a.马克思b.孟德斯鸠c.亚里士多德d.韩非子5.法律规则的两个构成部分是行为模式和( )a.行为许可b.法律制裁c.法律后果d.法律责任6.认为法与正义没有关联的法学流派是( c)a.自然法学b.功利主义法学c.分析法学d.儒学7.最终决定法的因素是( )a.国家权力b.物质生活条件c.人类理性d.文化传统8.法治的一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 )a.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b.实体原则和形式原则c.民主原则和程序原则d.秩序原则和正义原则9.“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 )a.法的阶级性b.法的不确定性c.法的局限性d.法的继承性10.关于民主与法制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a.民主是法制的物质和制度基础b.民主必须法律化才能健康发展c.司法独立与民主可能有一定冲突d.健全法制是发扬民主的最终目标11.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c.法国d.印度12.资本主义法制在垄断时期的重要变化之一是( )a.法的社会化b.法的自由化c.法的西方化d.法的本土化13.关于人权的正确表述是( a)a.人权是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结合b.道德权利必须逐步转化为法律权利c.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没有冲突d.没有法律保障的人权是不存在的14.以下几种说法中,不属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的是( c)a.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b.重视调解的作用c.重视权利观念d.重视制定法15.按照是否允许主体自行选择行为方式,法律规则可划分为( )a.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和不确定性规则d.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16.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对原有的法律规范作出变更的活动称为( )a.法的创制b.法的认可c.法的修改d.法的废除17.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 d)a.历史渊源b.理论渊源c.政治渊源d.效力渊源18.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是( )a.刑法b.民法c.经济法d.商法19.与“主义务和从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 )a.对世权和对人权b.原权利和救济权c.专属权和可移转权d.公权利和私权利20.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b.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c.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作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21.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 )a.法律关系的内容b.法律事实c.权利能力d.行为能力22.私权利包括( )a.选举权b.行政权c.立法权d.人身权2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 )a.两级立法体制b.联邦立法体制c.制衡的立法体制d.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24.以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为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a.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b.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c.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d.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5.违宪制裁的方式包括( )a.撤销或改变b.撤职或降级c.记过和开除d.罚款和罢免26.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a.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b.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c.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d.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27.违法行为的构成一般必须有行为人主观上的( )a.故意b.过失c.故意或过失d.故意和过失28.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c.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d.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29.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使用归纳推理的直接原因是( )a.中国缺少法律推理的传统b.中国法制较为落后c.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d.中国的归纳推理未得到法律的认可30.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法理学是研究什么的学科?A. 法律的起源和发展B.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C. 法律的本质和作用D. 法律的解释和应用答案:C2. 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公平原则B. 自由原则C. 效率原则D. 正义原则答案:C3. 法律的效力来源于什么?A. 社会习俗B. 国家强制力C. 个人信仰D. 道德规范答案:B4.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哪些?A. 法律主体B. 法律行为C. 法律后果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5. 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文字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经验解释答案:D6. 法律的分类中,不属于民法范畴的是?A. 物权法B. 合同法C. 刑法D. 婚姻法答案:C7. 法律适用的原则是什么?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优先C. 法律适用的连续性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8. 法律效力的层次结构中,最高级别的法律是什么?A. 宪法B. 民法C. 行政法规D. 地方性法规答案:A9. 法律规范的类型包括以下哪些?A. 授权性规范B. 禁止性规范C. 义务性规范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10. 法律的制定过程通常包括哪些阶段?A. 起草B. 审议C. 表决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法律的功能包括以下哪些?A. 规范社会行为B. 维护社会秩序C. 保障公民权利D. 促进经济发展答案:ABC12. 法律效力的特点包括以下哪些?A. 普遍性B. 强制性C. 稳定性D. 灵活性答案:ABC13.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合法性原则B. 合理性原则C. 一致性原则D. 灵活性原则答案:ABC14.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机关B. 企业法人C. 自然人D. 社会团体答案:ABCD15. 法律适用的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些?A. 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B. 法律适用的优先原则C.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原则D. 法律适用的连续性原则答案:C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6. 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法理分析论述题
法理分析论述题1.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法理学创始人奥斯丁的观点。
突出了法律与公共权力、强制的关联性。
不足之处:忽略了法律与“权利设定”的关系2.法律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观点。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法律不仅仅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
4.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意图为标准解释目标理论中的“立法者意图说”。
按照现代社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立法者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因此,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才能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也应该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否则僭越了自己的职权,侵犯了立法机关的权力。
当然确定立法者意图本身,仍然存在难题。
二、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1.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在现代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的行为是作为的法律行为。
(3分)2.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可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自身的僵硬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它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务的调整并不可能非常完美。
(3分)3.程序法即使离开实体法也有其存在价值。
(√ )程序法不能完全被理解为实体法的附庸,程序法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也是程序法的目标。
程序正义可以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
(3分)4.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不具备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知识。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法理学论述题精选(一)试论法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中国古代就有和谐思想,和谐观与和谐思想是古代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一贯模式,凡处理矛盾、纠纷时,莫不抱持"以和为贵"的出发点。
和谐,既是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又是古代法律的神韵。
2、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
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坚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相对于其他实现社会管理的方式,如道德、宗教等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全面性、程序性等优越性,这就决定了法律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主导。
由此实现社会和谐保证社会有序运转,法治是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4、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
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
至近代,西方各国虽然普遍建立起了以法律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也不能说这种秩序就已经达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
比如,困扰人类数千年之久的贫富差别问题,男女之间的平等问题,涉及健康人与残疾人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问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协调问题,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问题,等等,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此,仅仅依靠法治也无法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其中,道德和宗教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整体先进的西方文明,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发展规律:法治乃是大治之本,即,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
5、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要求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从本质上说,它与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法理学论述题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者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者发达国家的法律。
(3)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同意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注意点:
(1)注意国外法和本国法之间同构性和兼容性;
5.试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答: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包括:
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理解和执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从根本上缓解诱发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7、试述你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建设的理解
答: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古典法治的核心是良法和良法得到普遍的服从。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三、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总收入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是统一的,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
马工程法理学论述题
马工程法理学论述题
马工程法理学论述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述,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论述角度:
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论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分支学科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2. 法的本质和特征: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法的本质和特征,包括法的规范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等。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包括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以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4.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包括国家的性质、职能、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等。
5.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包括法律对社会的规范和调整作用,以及社会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6. 法治国家建设: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法治国家的特征、原则、标准和实现途径等。
7. 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的关系,包括国际法的性质、作用、发展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
以上仅是可能的论述角度,具体论述内容还需要根据题目要求和自己的理解进行展开。
在论述时,需要注意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论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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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16题1、法与国家政权的相互关系?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和历史任务,同属于上层建筑。
两者相互作用、促进、保障。
法是由国家(指国家政权,这里的国家是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国家,指国家政权)制定的,同时又对国家政权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首先,国家是法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法;二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是国家主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到法的形式。
其次,法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确认或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而使国家权力合法化;二是国家政权的巩固需要法律;三是法规定国家政权机构和组织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四是法把国家的职能当作自己的职能来加以保障和实现。
第三,法对于国家政权有独立性,使法对于国家政权的运行及其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四,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互相等同,二是各有特殊性和功能:一是国家是政治实体,法律是规范;二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的活动来完成任务;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促进社会进步;三是法律突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调主权;四是国家可制定和修改法律,法律可规范国家的活动。
综上所述,国家政权与法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相对独立性。
他们是相互支持、保障和制约的关系,决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
我们既要反对“无国家的法”这种否认法与国家内在联系的观点,又要反对法决定国家政权或国家职权决定法的“因果关系”的观点。
2、论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具有协调发展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联系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法以社会主义的道德为基础;二是两者在本质、内容方面是相同的;社会主义的法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形式具体化了;三是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标准。
其次,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两者的形成不同。
社会主义法的形成以国家的确认为标志;而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国家成立以前就存在;二是两者的作用机制不同。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机制要靠国家的权威性来保障实现;而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机制是靠社会舆论、习俗、信念来实现的;三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
社会主义法调整的是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离开行为调整思想;社会主义道德调整人们的思想,要求人们的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
四是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社会主义法只调整那些要求并可能由国家评价和保证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几乎是一切社会关系。
五是社会主义法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有保证性;而社会主义道德由于不具体,其可预测程度低于法律。
其靠舆论、信念加以维护,其保证性低。
第三,两者协调发展。
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法只有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二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加强有利于社会主义法的调整和顺利进行;三是社会主义道德可弥补社会主义法调整的不足、漏洞;四是对不适用于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的领域,可用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整。
总之,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两个紧密相连的部分。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基础。
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就会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念,就有利于社会主义法的贯彻实施。
因此,应发挥两者的相互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和其它精神文明建设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道德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1)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内容和本质上是相同的,而与被统治阶级不同;(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立法指明方向,而法又将其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法奠定了心理基础,执法、司法又弘扬了道德精神。
(3)法律有时也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背离。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者为私利滥用立法权,违反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二是某些道德上正当的利益因国家财力有限,法律放弃了对它的保护。
4、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首先,符合解释的权限和程序;其次,法律解释要符合法律规范等级原则;最后,法律解释不得与法律原则相抵触。
(2)合理性原则。
首先,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其次,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法理价值观;最后,应符合社会公理。
(3)整体性原则。
即要把法律规范置于一定的法律体系中去理解这一法律规范。
(4)文意与法意相统一原则。
即对法律规则的解释的语意应与法律精神(即立法意旨)相一致。
(5)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
即法律解释须在考虑法规产生时的历史背景的同时,考虑已变化了的情况和现实需要。
5、法律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极大影响。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引发的农业革命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种植业、个体手工劳动、科学知识和经验性的生产技术的出现,产生了剩余产品,私有制和阶级出现,国家和法律相应产生。
(2)科技的进步引发工业革命,使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模式转变位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
(3)科技的进步引发的信息革命导致了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转变为以个体-社会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
(4)科技影响人们的世界观,进而影响了法律观念。
同时,科技发展的新成果也带来了人们思想的解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
(5)科技成果丰富了法的内容。
科技成果不断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立法的依据。
例如,禁止近亲结婚等就利用了医学、遗传学等。
同时,法律上的科技新手段也来源于科技领域的进步。
总之,科技的发展带动了法学的发展。
6、法律推理的形式与作用?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
其中,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式决定案件。
这种推理,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它包括:(1)演绎推理。
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表现为三段论的推理方式。
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的两个判断出发,推论出另一个结论。
(2)归纳推理。
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运用这种方法的典型情况是判例法。
(3)类比推理。
指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援引最相类似的或基本相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案件的活动和制度。
辩证推理是经常使用的推理形式。
形式推理必须一下列条件为前提:第一,法律规定明白无误;第二,体系一致;第三,体系完备。
辩证推理不是从固定的范畴出发进行推理,而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律推理的作用相当广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发挥其作用。
但在法律适用,即执法和司法部门,特别是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推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严密的思维活动,特别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其它疑难案件的情况下,这种推理活动就更为复杂。
具体说,比如,法院可以通过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在审理中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运用演绎推理推导出判决结果。
又如,运用判例法的国家,法院可以根据归纳推理(判例法)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个案判决中抽象出可以适用于目前案件的规则和原则。
再如,类比推理在运用中古而有之,在现代社会中法官仍然可以运用,尤其是在民事纠纷中。
综上所述,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7、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只有人民掌握了政权,才能制定法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内容。
社会主义法制必然把实现人们的民主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再次,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只有赋予人民民主权利,使人民对法制的实施进行监督,才能保障依法办事。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要靠社会主义法制来确认。
使其得到制度化、规范化;其次,社会主义法制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职能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手段;再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制裁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民主。
总之,离开民主,法制成为专政;离开法制,民主成为无政府主义。
所以,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密不可分。
8、法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法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法对经济基础具有确认、选择的作用。
在一个社会众多的生产关系中,那一个能够属于统治地位而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需要法律选择和确认;其次,法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但法只可加速或延缓经济基础的进程,却不能改变社会生产关系运动的总方向和趋势。
例如,西欧封建史只有八百年,中国封建史长达两千多年。
这与中西方法律对封建生产关系的保护程度和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宽容具有密切关系。
9、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而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和资源配置市场化。
正是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第一,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利益需要法治环境的确认和保障。
首先要求通过法律确认和界定不同所有权,保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其次要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不同类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性;再次还必须以法治原则约束国家权力,摆脱市场主体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关系,排除行政权力的任意干涉,确保主体能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进行经济活动。
此外,市场主体的资格也需要法律的确认。
第二,市场竞争的规则和程序需要由法律确认和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受政府指令的直接控制,资源的配置通过竞争实现。
因此,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公正的竞争规则,作为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益性的基础。
这种共同规则必须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确认并保障。
第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需要以法律作为最终的保障手段。
市场经济活动中难免发生各种纠纷,尽管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自行处分权利解决纠纷,但在许多场合都需要法律提供权威的方案。
当主体不能达成一致时,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定分止争,保护正当权利,制裁违法和侵害行为。
只有厉行法治,才能保障执法和司法的公正。
第四,市场经济是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重大危害,这就需要以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
综上所述,由于市场经济是以利益多元化和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为特征的经济运行体制,因而它必然内在地需要法治,这一点已经为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