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土建与安装施工交接配合管理规定(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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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长兴电厂

基建工程土建与安装施工交接配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土建和安装单位施工过程的交接配合管理,确保工程稳步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并结合其它有关工程管理规定配合使用。

第三条华能长兴电厂工程部负责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交接配合管理协调。

第二章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土建和安装工程应以设计图纸为界线,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纸施工,并对所施工的范围内工作负责。土建单位与安装单位需要交接配合时,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五条土建和安装工程的施工配合主要项目有:设备预埋件的到货验收,主厂房和各辅助车间的各种设备基础预埋件施工,电气一次预埋件、管道支吊架、电缆桥架的预埋件,预留孔洞和管沟道等。

第六条设备埋件的到货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土建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和检查。设备预埋件由土建单位妥善保管,并将保管方案报送建设单位。

第七条各种设备的基础预埋件,由土建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应参加检测和复查。

第八条安装工程所需的孔隙预留位置,由施工单位对土建单位提出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并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地下管道的施工,如需土建与安装单位的配合,双方应积极配合,配合单位应提供良好的施工条件。

第十条设备基础二次灌浆施工,由安装单位负责。二次灌浆前,安装单位应对设备预埋件进行检查,二次灌浆施工应符合图纸要求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一条电气预埋件的施工中土建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和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双方应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土建与安装交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交接验收,参加单位包括:土建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质部、工程部,验收完毕应填写中间交接验收表,各参验单位应在验收表上签字。

第十三条凡土建工程施工中涉及安装工程施工的项目,土建单位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予以配合。若未通知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土建施工单位负责。若通知后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未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装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施工图纸会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图纸会审前,土建与安装单位应分别对施工图纸进行内部审查。土建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申请监理单位组织图纸会审。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参加人员为土建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安质部、工程部,具体图纸会审程序参见《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规定》。图纸会审时,应认真审查施工图纸上的设备基础及管道支吊架、电缆桥架的预埋件,

预留孔洞和管沟道等与机、炉、电、热等专业的安装图纸对照是否相符。图纸会审时,安装单位和土建单位均应派负责人参加并予以确认,图纸会审后,各单位均应在会审纪要上签字。

(二)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交接验收时如果发现存在问题,若属于土建单位责任,则由土建单位负责,若属于安装单位责任,则由安装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主厂房及辅助建筑进入安装后,应严格控制土建安装在同一空间进行同时作业的大交叉施工。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土建交付安装条件应执行其它相关工程管理规定。

第三章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基础移交条件

(一)设备基础施工结束,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1.混凝土龄期达到28天,或经同条件试件检测,基础强度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2.基础几何尺寸和标高、轴线位移、螺栓等预埋件安装精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螺栓等预埋件的材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4.基础纵横中心线、预埋螺栓纵横中心线、标高基准点准确无误,标志明显。

(二)设备基础所在区域的土建后续施工已提前完成。

1.基础四周给排水、消防等系统埋管已经施工完,或不影响安装施工;

2.基础四周临近建构筑物已经施工完,或不影响安装施工;

3.基础四周场地已经回填、平整、压实完。

(三)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1.基础模板、施工临建拆除完,预留孔洞清理完,杂物垃圾等清运完;

2.主要通道的脚手架拆除完,或不影响安装施工;

3.永久安全设施已经施工完,或已设置了临时安全设施(临时安全设施按谁用谁设置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机务设备安装所在区域的建构筑物移交条件

(一)建筑施工已经结束,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1.屋面基层、防水层已经施工完,不漏水;

2.天棚粉刷、吊顶已经施工完,或不影响安装施工;

3.墙体砌筑、内墙抹灰已经施工完(预留设备进入通道以及不影响安装施工的部位除外除外),但设备安装后无法或难以进行建筑施工的部位,必须按图纸要求完成;

4.楼地面粗地坪已经施工完;

5.建筑楼梯已经施工完;

6.门窗框已经安装完;

7.建筑给排水、暖通、消防、照明等系统已经安装完,或不影响安装施工;

8.室内中心线、标高基准点准确无误,标志明显。

(二)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1.基坑积水已排除完,泄漏点已消除完;

2.建筑材料清理完,杂物垃圾等清运完;

3.主要通道的脚手架拆除完,或不影响安装施工;

4.永久安全设施已经施工完,或已设置了临时安全设施(临时安全设施按谁用谁设置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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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电控设备安装所在区域的建构筑物移交条件

(一)建筑施工已经结束,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1.屋面基层、防水层已经施工完,不漏水;

2.天棚粉刷、吊顶、装饰面层已经施工完;

3.墙体砌筑、内墙抹灰、内墙装饰基层已经施工完(预留设备进入通道除外),但设备安装后无法或难以进行建筑、装饰施工的部位,必须按图纸要求完成;

4.楼地面已经施工完,但安装需要缓做的装饰面层除外;

5.建筑楼梯已经施工完;

6.门窗已经安装完并可以封闭;

7.建筑给排水、暖通、消防、照明、火灾报警等系统已经安装完;

8.室内中心线、标高基准点准确无误,标志明显。

(二)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1.基坑积水已排除完,泄漏点已消除完;

2.建筑材料清理完,杂物垃圾等清运完;

3.主要通道的脚手架拆除完;

4.永久安全设施已经施工完,或已设置了临时安全设施(临时安全设施按谁用谁设置原则执行)。

第四章中间交接的成品保护

第十九条中间交接完成前,交付单位对高级地面以及易污染的墙面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中间交接完成后,所有成品保护的设施应继续保留,不得拆除;对已接受的移交项目,安装过程中必须对成品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损坏。

第二十一条中间交接完成后,安装过程中如需对土建成品进行变动,应按设计变更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中间交接前成品保护由交付单位负责,中间交接后由接受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被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第五章中间交接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交付单位按照规定填报中间验收交接表(见附表一)。

第二十四条交付单位所属项目监理部确认具备移交条件,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通知接受单位所属项目监理部进行中间交接验收。

第二十六条接受单位所属项目监理部组织接受单位、交付单位及所属项目监理部、设计单位进行联合查验。若是二级项目,则建设单位安质部参加联合查验。

第二十七条参与验收的各方,按设计、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本规定,对交付项目是否具备移交条件进行验证和确认,接受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当场提出。验收合格后在中间验收交接表签字,当场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联合查验过程中取得共识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的不合格项,由交付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完善落实,交付单位所属项目监理部进行监督,整改完成后按上述程序重新验收,直到验收合格。

第二十九条接受单位在验收合格、收到中间验收交接表后方可进入施工。

第三十条由于安装工艺需要,安装单位必须提前进入施工,由安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安装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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