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作业答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业一

1、简述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不同,可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立救济。

2、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诉讼主体比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严格,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3、简述辩论原则的具体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内容。

(3)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4、简述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公开审判制度反映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体现了诉讼民主的价值,其重要意义在于:(1)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2)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3)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简述反诉的成立条件

由于反诉是一个诉,所以提起反诉首先必须具备起诉条件。由于反诉和本诉在同一个诉

讼程序合并审理,所以反诉还得具备诉的客观合并要求。由于反诉与本诉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所以反诉还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证据规定》第34条)。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6、请简述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案件。

(2)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管辖权。

7、试述我国的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1)不动产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3)继承纠纷。

此外,根据《民诉法》第24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8、试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作业二

1、(案例分析)

2003年9月23日,A公司和B公司合并成C公司,专门经销电缆,由A公司原总经销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11月,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持盖有原B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与D公司订立了一份电缆买卖合同。D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电缆,但却迟迟未收到货款。现D公司向法院起诉应该以谁为被告?请说明理由。

李某是被告。本案关键事实有:

(1)李某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C公司的授权,其行为与C公司无关。

(2)李某持B公司的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但B公司在与A公司合并时就中止了,因此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以已经中止的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的行为。李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简述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点以及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对象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于对当事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

(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因此,一般认为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其一,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其二,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无须证明的事实又称为免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依照《证据规定》,无须证明的事实包括: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4、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先于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诉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于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

(2)追索劳动报酬等;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

先于执行的条件:

根据《民诉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于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

(3)本案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简述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定情形。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基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解除事由包括:(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前保全或仲裁前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或为申请仲裁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解除申请。

6、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