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旷课、旷宿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请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学院学生请假及考勤管理制度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院考勤纪律。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亲自报到注册,未经批准逾期回校注册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按6学时计),自每学期开学第一天起执行考勤,班长要认真填写考勤记录,每周末将考勤记录交班主任,并由班主任上交所在系(院)。
三、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晚自习、顶岗实习、军训、政治学习以及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四、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学院医务室或医院诊断书。
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的,由所在系报学生工作部批准;超过十五天的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五、学生因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信件等,两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日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的,由其所在系部报学生处批准,超过十五日的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六、学生请假批准后,本人应将请假条交给班长,由班长集中将请假条上交所在系部。
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哪一级批准,由哪一级销假。
七、学生因病、伤等急事来不及事前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规定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八、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活动者,须持有关证明,根据请假的累计日数,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否则,按旷课处理。
九、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不听课、不参加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十、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综合测评、各类评比以及申报助、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出勤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20%~30%,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按重修(补考)处理。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在校外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社区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年。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3)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5)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6)涉外活动违纪;(7)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6月修订)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院(部))提交书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患有疾病的新生或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和其他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并在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向所在院(部)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逾期、未申请暂缓注册或暂缓注册期满后仍未注册者,由院(部)汇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请假及考勤的有关规定

学生请假及考勤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规范学生请假制度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以及早晚自习、政治学习、班会、社会公益劳动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而且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否则一律作旷课处理。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以晚上十点之后经检查不在本寝室者则视为旷宿。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旷课、旷宿者按《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旷课、旷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学生请假事项范围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以下事项可予以准假。
1.因病就医、病假;2.因就业面试或就业培训等;3.因本人参加校外考试;4.因家中有事;5.其他有适当理由,本人认为必须请假的事宜。
三、学生请假必须提交的证明1.因病就医、病假:由校卫生所或医院所开出就诊证明或病假单;2.因就业面试或就业培训等:就业中心开具的面试单,由二级学院(系)进行确认;3.因本人参加校外考试:学生提供本人的考试准考证;4.因家中有事:必须由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确认;5.其他相关证明。
学生社团或学生组织无权出具事假证明。
四、学生请假的程序(一)请假时间的核定:1.事假:事假应该事先书面请假。
如遇特殊情况,假后一天内书面补假视为有效。
请假5天(包括5天)以下由二级学院(系)负责准假。
其中,3天假期以下由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3天假期以上(包括3天)5天(包括5天)以下必须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批准。
6天假期以上(包括6天)必须报学生处审批。
2.病假:由校卫生所或医院出具的就诊单或病假单作为证明。
学生管理规定旷课处分(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积极锻炼,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旷课行为实施处分,旨在教育学生,纠正错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章旷课行为的界定第五条旷课是指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未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学术讲座、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条旷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擅自离校;(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参加其他活动;(三)未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四)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课;(五)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旷课行为根据旷课时间、次数、情节等因素,分为以下等级:(一)一般旷课:累计旷课1-3学时;(二)较重旷课:累计旷课4-6学时;(三)严重旷课:累计旷课7学时以上。
第三章旷课处分的种类与实施第八条学校对旷课行为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一般旷课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二)警告:对较重旷课行为,给予警告处分;(三)严重警告:对严重旷课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记过:对严重旷课行为,给予记过处分;(五)留校察看:对严重旷课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开除学籍:对严重旷课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旷课处分的实施程序:(一)学生旷课后,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填写《学生旷课登记表》;(二)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将《学生旷课登记表》报所在学院;(三)学院对学生旷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四)学院将调查报告报学生处;(五)学生处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批;(六)学校审批后,由学生处通知学生本人,并做好处分记录。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年月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教案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报到者除外),由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院(部))汇总后报学生处,并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经复查或其它方式发现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擅自报考其它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向本院(部)申请缓期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缓期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缓期注册、未请假、请假逾期或缓期注册期满后仍未注册者,由院(部)汇总后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电大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电大学生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电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通过规范学生的考勤行为,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大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等。
三、工作时间1. 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按照学校发布的课程表执行。
2. 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学生。
4.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后续内容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或继续提问,我会竭诚为您解答。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学生需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到,签到方式由学校统一规定,可以是电子签到、纸质签到或其他方式。
(2)签到地点为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指定地点。
(3)学生应在签到表上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学号、签到时间等。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为两次:上午签到和下午签到。
(2)上午签到时间为8:30-9:00,下午签到时间为13:30-14:00。
(3)如有特殊情况,学校可调整签到次数和时间,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学生。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学生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需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经批准的请假,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考勤记录。
(3)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因公外出,按缺勤处理。
4、忘记签到处理(1)学生如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学院报告,并说明原因。
(2)经核实确因特殊情况忘记签到,可由学院进行备注,不影响考勤记录。
(3)如发现故意不签到或多次忘记签到,按旷工处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考勤管理工作,包括签到、请假、销假等。
(2)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生按时签到。
(3)学校教务处、学生处负责对全校学生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年月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教案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报到者除外),由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院(部))汇总后报学生处,并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经复查或其它方式发现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擅自报考其它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向本院(部)申请缓期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缓期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缓期注册、未请假、请假逾期或缓期注册期满后仍未注册者,由院(部)汇总后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校本着以学生为主体、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综合能力强、有人文道德涵养、人格健全的高等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八荣八耻”的践行者。
应当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发扬“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学校精神,遵循“明德至善,博学笃行”的校训教诲,认真贯彻执行《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行为守则》。
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机电部学生管理条例

机电部学生管理条例一、课堂纪律1、上课必须至少提前5分钟到教室,做好上课的准备。
不迟到不早退。
2、不许无故旷课,因故不能上课的必须事前请假。
3、上课时不经教师允许不准中途离开教室。
4、上课时手机必须调成震动状态或者关机,无特殊情况不得接听手机。
5、上课时不许睡觉,不经授课教师允许不准讲话。
6、上课时不准做与本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7、不准将食物带进教室食用。
8、不准在课堂上使用Mp3等视听设备。
9、认真听讲、回答提问、做好笔记并按时完成作业。
10、尊重老师。
二、教学区及校园纪律11、不准在教学区打闹、大声喧哗。
12、不准在教学区吸烟。
13、不准破坏教学区环境卫生。
14、不准损坏教学设施。
15、在校园内不准光膀子,除生活区、运动场外,不准穿背心、拖鞋。
16、不准在公共场所做有碍观瞻之事。
17、不准损坏校园内的各种公共设施。
18、不准践踏草坪,毁坏树木。
19、不准破坏校园环境卫生。
三、文明出行纪律20、在公共场所遵守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使用文明语言,不做与大学生身份不相称的事情。
21、外出时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22、文明乘车。
23、在公共场所不酗酒滋事。
四、学生公寓(宿舍)纪律(一)入住纪律24、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入住公寓。
25、公寓房间由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定员居住。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搬出公寓或随意调换房间、床位及室内设施。
26、学生入学、休学、退学、毕业或搬入、搬出应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住、退宿手续。
(二)安全纪律27、公寓内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明火。
28、公寓内严禁储藏易燃、易爆品。
29、公寓内禁止焚烧废纸与杂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0、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炊具、电热棒(杯)、电暖气、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31、公寓内不准私自乱拉电线、网络线或私改墙体电源开关。
32、严禁在公寓内携带、藏匿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
33、在公寓内严禁藏匿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毒品等有害物品。
(三)公寓文明行为纪律34、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出入大门。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在课堂以外对学生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是形成良好学风,塑造健康人格,陶冶高尚情操,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及公共道德观的公共场所,是学生在集体生活环境中规范个人行为的起点,同时也是学校各项措施能否发挥效用的检验基地。
二、抓好学生宿舍建设,强化教育功能,完善管理机制,优化育人环境,提高学生养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意识和水平,激发学生爱国、爱校的热情,推动校园的精神文明建设,是学生宿舍管理的目标。
第二章宿舍管理组织三、学生宿舍管理的原则是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相结合,学校管理与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
四、学生宿舍由后勤服务中心下属的宿舍管理部门在学校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
五、宿舍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宿舍文明工作的指导,要求能经常主动与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保持联系,同时深入到学生寝室中去,了解掌握学生在宿舍内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反映、解决问题。
六、宿舍中建立以学生干部为主的自我管理网络。
成立学生综合治理小组,宿舍楼设楼长,楼面设楼面长,寝室设寝室长。
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公开竞聘产生楼长、楼面长、寝室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协助宿管人员负责宿舍楼各寝室的文明监督、环境美化、文明建设、清洁卫生、纪律检查、安全防范等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住宿规范七、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是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清洁、整齐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的良好习惯,促进学生成材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学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措施之一。
八、宿舍管理部门实行对每位学生的住宿表现予以记录,记录汇总后报学生处转各二级学院(系)予以表彰或批评,每位学生专用的公共财物作登记,一旦遗失或损坏,责成修理或赔偿。
九、宿舍管理实行室长负责制,室长由民主选举或委任产生。
十、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一)卫生规范1. 宿舍卫生实行值日制,要求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保持地面、桌面、床面、门窗“四净”,卫生间无污渍异味、卫生洁具保持整洁,阳台、天花板墙面无污点。
学生迟到旷课的处理方法

关于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意见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生源素质下降,学生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严重。
为严肃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对学生旷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各系应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掌握和统计学生的缺勤、迟到、早退
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二、学生旷课、迟到、早退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三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并由所在系负责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
(五)旷课五十学时至六十九学时者,原则上应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但如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经家长到
校签字作保,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在七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学生旷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旷课行为实行严格管理,对学生进行教育、警示,对旷课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旷课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旷课的定义及分类第五条旷课是指学生在上课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未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六条旷课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临时旷课:因特殊原因(如身体不适、家庭紧急事务等)在课前或课后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
2. 残疾旷课:因身体残疾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课堂教学活动。
3. 故意旷课:学生明知未请假擅自离校,或者明知未参加课堂教学活动而故意隐瞒。
4. 严重旷课:连续旷课超过规定次数,或旷课时间较长,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章旷课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领导层负责制定和完善学生旷课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旷课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旷课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九条教师负责在课堂上发现学生旷课情况,及时向学生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生本人负责遵守学校旷课管理规定,如实报告旷课原因。
第四章旷课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学生旷课,学生管理部门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学生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后,根据旷课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临时旷课: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学生在下次课之前向班主任提交书面说明。
2. 残疾旷课:视具体情况,可免于处罚,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故意旷课: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学生在下次课之前向班主任提交书面检查。
4. 严重旷课: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根据旷课次数和旷课时间长短,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管理部门在处理学生旷课问题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班主任的意见。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旷课、旷宿处理办法

学生旷课、旷宿处理办法为严肃校纪校规,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经研究讨论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以及早晚自习、政治学习、班会、社会公益劳动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而且都要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否则一律作旷课处理。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以晚上十点之后经检查不在本寝室者则视为旷宿。
有关请假的具体规定,详见《上海电机学院关于学生请假及考勤的有关规定》。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旷宿累计达到一定数量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二、旷课违纪处理1.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校或院系应给予批评教育。
旷课累计未到20学时,有关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给予预警。
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及以上,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累计达12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每次早自习为1学时,每次晚自习为2学时。
3.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晚自习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30分钟以上及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2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三、旷宿违纪处理学生住宿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住宿考勤时间一般为周日至周四,采取每日常规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旷宿一晚按一次计。
公寓部每天需报给各二级学院旷宿情况,二级学院及时核实并张榜通报公示。
每月二级学院及公寓部需将学生旷宿情况报学生处。
1.学生出现旷宿现象,二级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1) 旷宿累计达5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2) 旷宿累计达10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旷宿累计达15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学年住宿资格。
学校逃课处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三、逃课定义逃课是指学生未经允许,未按时参加课堂教学活动,擅自离开教室的行为。
四、逃课处理程序1. 逃课记录(1)任课教师发现学生逃课后,应立即记录学生逃课时间、课程名称、逃课原因等信息。
(2)任课教师将逃课记录报给班主任。
2. 班主任处理(1)班主任收到任课教师报备的逃课记录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核实后,班主任应与学生进行谈话,了解逃课原因,并给予相应的教育。
(3)班主任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给学校教务处。
3. 教务处处理(1)教务处接到班主任的调查报告后,对逃课学生进行警告处理。
(2)警告处理后,教务处将警告结果通知学生家长。
4. 学生处理(1)学生接到警告处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签署《学生承诺书》,承诺不再逃课。
(2)学生签署《学生承诺书》后,教务处将警告记录存档。
五、逃课处理结果1. 对于连续两次逃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并要求家长配合进行教育。
2. 对于连续三次逃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记过处理,并暂停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3. 对于连续四次逃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处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开除学籍。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特殊情况处理1. 因疾病、家庭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导致学生无法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核实后,可免于处理。
2.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实习、社会实践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的,需提前向任课教师请假,并取得班主任同意。
3. 学生在特殊情况下逃课,经核实后,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学校缺勤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管理,提高学生出勤率,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三、请假规定1. 学生因病、因事需要请假,必须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短期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并及时向年级组长报告;长期请假(1天以上)需由班主任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3. 学生请假需在请假单上填写请假原因、起止时间、请假人签名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4. 学生请假期间,不得参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得参加班级的课堂学习和考试。
四、考勤规定1. 学校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学生需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升旗仪式、早操、上课等活动。
2.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上述活动,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
3. 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由班主任负责记录,并定期向学校教务处报告。
4. 学生请假后,需在请假结束后的第一时间向班主任销假,并参加后续的课堂学习和活动。
五、处罚规定1.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视为旷课,旷课1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2. 学生连续请假超过两周,且未经学校批准,视为自动退学。
3.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三,给予记过处分:(1)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到1天的;(2)请假后未按时销假或未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的;(3)伪造、涂改、冒用请假条、证明材料的;(4)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活动的;(5)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学校教务处提出修改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予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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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旷课处理办法
鉴于学生缺课现象严重,以往在管理工作上职责不清、力度不够、工作脱节、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缺少沟通、配合等情况,经学校研究,特做出如下决定:
一、任课教师、辅导员、基础部、各系、教务处、学生处必须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协同工作。
二、采取周核实,月统计,期末汇总,集中处理的办法。
具体如下:
1、任课教师每周与相关辅导员核对学生的缺课情况,查明原因,认真加以记载。
对无正当理由缺课的学生及时进行评判教育,督促其改进。
2、任课教师每月对学生的缺课情况进行统计,对于情节严重者,由基础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通报学生所在系。
相关系主任必须认真对待,与基础部会商,区别具体情况(因病/因事/旷课),根据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3、每学期课程结束后(期末考试前),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基础部、各系对学生缺课情况进行汇总,达成一致意见后,报有关领导审批,实施处理。
机电工程系学生出勤管理规定(试行).doc

机电工程系学生出勤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建设机电工程系良好的系风和学风,配合学校加强学生管理的要求,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学生守则》,特制定如下具体执行措施:一、严格学生考勤制度1.班级的日常考勤有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必须公正、公平公开,《班级日志》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2.班主任应每天到班检查班级学生出勤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缺课原因,督促学生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3.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将组织学生干部对全系学生的出勤进行检查;4.无故迟到15分钟或者早退15分钟以上以旷课1节课计算,无故迟到3次以旷课1节课计算;5.学生作息时间说明:(1)上午第一节有课的学生应于7:30准时到教室;(2)下午第一节有课的学生应于1:20准时到教室(下午必须提前十分钟到教室);(3)在实验室(实训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上课,学生必须提前十分钟到上课地点,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6.所有学生必须参加早自修,早自修时间:7:30—7:50(点名时间7:35);非毕业班学生必须参加晚自修(毕业班自行安排自修时间),晚自修时间: 6:30—8:15。
对多次不参加早、晚自修的学生系部将予以教育处理,实训周的班级必须参加早、晚自修(外出班级除外)。
7.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学校规定及通知执行,学生不得无故提前离校或者无故推迟回校。
对缺勤的学生要如实记载并严肃处理(另见《机电工程系对节假日旷课学生的处理意见》。
二、事假的处理办法1.一般不准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必须预先经过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的同意,履行请假手续,事假条上必须有父母或班主任的签名;2.不得请人代请假或私自先“事假”后报告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此种情况一律属于无故旷课。
3.任何班干部无批准事假的权利,请假两天及两天以上必须要有系部批准;4.事假累计到一定时数,任课老师有权提出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经系主任同意上报教务处批准。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7月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报到者除外),由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院(部))汇总后报学生处,并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经复查或其它方式发现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擅自报考其它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向本院(部)申请缓期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缓期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缓期注册、未请假、请假逾期或缓期注册期满后仍未注册者,由院(部)汇总后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逃课学生学校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逃课学生管理机制,加强对逃课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纠正。
2. 提高学生纪律意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3.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我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制度内容1. 定义逃课是指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参加课堂教学活动,擅自离开教室的行为。
2. 逃课学生处理程序(1)发现逃课行为,任课教师应立即制止,并告知班主任。
(2)班主任在接到任课教师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对逃课学生进行教育。
(3)对逃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
(4)对情节严重的逃课学生,学校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3. 逃课学生教育措施(1)开展主题班会,引导学生认识逃课的危害,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
(2)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3)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社会责任感。
(4)对逃课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 逃课学生复学程序(1)逃课学生接受学校处分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检查,并经班主任、年级组长、学校领导审批。
(2)审批通过后,逃课学生可恢复正常学习。
四、制度实施与监督1. 学校设立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逃课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 学校定期开展逃课学生管理工作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 教师应加强对逃课学生的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逃课行为。
4. 家长应关注学生的成长,积极配合学校开展逃课学生管理工作。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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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旷课、旷宿处理办法
为严肃校纪校规,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经研究讨论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以及早晚自习、政治学习、班会、社会公益劳动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而且都要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否则一律作旷课处理。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以晚上十点之后经检查不在本寝室者则视为旷宿。
有关请假的具体规定,详见《上海电机学院关于学生请假及考勤的有关规定》。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旷宿累计达到一定数量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二、旷课违纪处理
1.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校或院系应给予批评教育。
旷课累计未到20学时,有关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给予预警。
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及以上,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12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每次早自习为1学时,每次晚自习为2学时。
3.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晚自习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30分钟以上及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2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三、旷宿违纪处理
学生住宿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住宿考勤时间一般为周日至周四,采取每日常规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旷宿一晚按一次计。
公寓部每天需报给各二级学院旷宿情况,二级学院及时核实并张榜通报公示。
每月二级学院及公寓部需将学生旷宿情况报学生处。
1.学生出现旷宿现象,二级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
(1) 旷宿累计达5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 旷宿累计达10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宿累计达15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学年住宿资格。
2.上学年被取消住宿资格同学若要在新学年重新住宿,须提出申请,并取得二级学院、宿舍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重新取得住宿资格。
本规定自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4月2日起执行,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学工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