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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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精编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精编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 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 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 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 实行封山育林, 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林木种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引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林木种苗工程,把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生产、使用、推广、更新,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林木种苗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列入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经营和推广林木种苗优良品种和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发展林木种苗产业。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林木种苗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审定、使用和推广,林木新品种引进与试验示范、种苗检验、种苗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林木种苗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歉年时的造林需要。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自治区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环。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下列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二)优树、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三)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旗、县、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待业管理,指导全市绿化工作。

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凡在本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绿用地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25%,已建成的居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建设,使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

(三)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部队不低于35%。

(四)大中专院校不低于30%,中小学校不低于20%。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做好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绿化建设资金(住宅建设按《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经审定,并将绿化建设资金暂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手续。

绿化建设资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绿化工程竣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达不到配套绿地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非达标部分的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补偿移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

第七条承担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99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9【实施日期】2016.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9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9日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全面落实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扎实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16〕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包头市“6521”战略定位,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构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总任务,立足“保绿、增绿、护绿、用绿”,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全面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重点区域绿化、黄河湿地保护恢复等林业重点工程,优化林业生态空间,坚守生态安全红线,完善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制度,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围封禁牧、造林后期管护等长效工作机制,发展林业产业,促进绿色惠民,全面提升林业生态事业发展水平,全力推动我市由生态脆弱区向生态良好区转变,为我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生态支持和基础保障。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总量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分为国家所有森林和集体所有森林。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森林资源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第八条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滥伐森林;(二)盗伐森林;(三)毁林开荒;(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五)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伐国家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二)采伐集体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三)采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四)采伐其他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一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利用、高效利用、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森林旅游业、林果业、林下经济等产业。

第十三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第十四条木材经营、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木材管理的规定。

四、森林资源监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应当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和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森林活立木蓄积量逐年增加。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苏木乡镇林业工作机构负责林业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的林业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07 年 10 月 23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2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4 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6 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点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

本办法所称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公益林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森林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包头市珍稀濒危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建议

包头市珍稀濒危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建议
自 资 金投 入力 度 ,指 定 专业 部 门 承 稀 濒 危林 木种 质 资源 ,对 保护 物 种 生林 木种 质 资源 处 于 自然 生 长 、
多样性 、珍贵 树种 资 源和 优 良品 种 然消 亡状态 。普查 中 , 包头 市历史 资 保 护任务 。 遗 传基 因 , 促进 林业 生态 文 明建设 , 料记 载 的东 陵八 仙 花 、 蒙 古 岩黄 芪 、
针对 各 树 种 的生 长 环境 、生 一
源 库 、种质 资 源保 护 区或 者种 质 资 原 地 或 异 地 林 木 种 质 资 源保 存 库 ,
源保 护地 ” 。 内蒙古 自治 区人 大常委 只在包 头 市林 木 良种 基地 设有 一 块 状况 等 因子 , 进 行 调查 研 究 和 比鞍
个 种 的速 度 走 向 濒危 甚 至灭 绝 。 叶锦鸡 儿等 , 东河 区的刺 旋花 等 。
到 2 0 1 0年 ,我 国 已 有 3 0 0 0~4 0 O 0
二 、包 头市 林 木 种质 资 源保 护 的濒危 程度 ,使全 社 会充 分 认识 j
1 .种质 资源 开发利 用保 护 工作 重要 性 和紧迫性 。
资源保护 ●
红柳 )林逐 渐 随着 重工 业 的快 速 发展 和 人 口 树 种 ,归属 于 3 5科 、 6 0属 ,比原 有 有 的大 面积 柽柳 ( 的快 速增 长 ,全球 生 态环 境 日益 恶 资料 记载 的 6 7种 多 出 6 0种 ,其 中 死 , 目前正 面 临野 生林 木 种质 资 { 化, 自然 灾害频 繁发 生 。由于 过度 开 有 2 4种属 珍 稀濒 危树 种 , 分 布于 包 锐减 、分 布 区域萎 缩 以及 树 种濒 ] 发生 物物 种资 源 、 引 进外 来物 种 、 污 头市 8个旗 ( 县、 区) 的山沟 、 丘陵 、 程度 加剧 等 问题 。 近2 0 0个特 有 植物 种 消失 ,许 多林 桃和 黄刺 玫 ;特 有种 有 九峰 山 的硕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正文:----------------------------------------------------------------------------------------------------------------------------------------------------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矿区、旗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实行城乡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2023年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23年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23年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林木和林地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林木和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

第二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便利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保护林木和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保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指人工种植的、在林业部门行政管辖范围内及林业部门认定的非人工种植的森林植被,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

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具有森林植被的土地,包括天然林地、退耕还林地、人工林地、林果园、竹林、桑园、茶园等。

第二章权属登记第五条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并由其分级分层建立统一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机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六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应当依据林木和林地的规模、数量、所有权形式、使用权形式、位置、经济性质等因素确定登记方式。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方式包括现场核实、文献审查、调查摸底等方式。

第七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应当采用统一的权属证书,并在权属证书上标明权属范围、权属形式、权利人姓名、证书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八条林木和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所有权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承包合同等;(四)进行核实、审查后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第九条林木和林地权属遗失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有合法权益;(二)书面申请,并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三)提交曾经登记的权属证书遗失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声明、认定书等证明文件。

内蒙林地管理规定(3篇)

内蒙林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地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林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二)可持续发展原则;(三)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原则;(四)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地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林地保护第五条林地保护是指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林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条严禁下列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一)非法占用林地;(二)非法采伐、毁坏林木;(三)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五)非法开垦、放牧、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七条林地保护措施:(一)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数据库;(二)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三)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四)加强林地生态环境建设,提高林地生态功能;(五)加强林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林地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

第三章林地培育第九条林地培育是指通过人工造林、抚育、更新、复壮等措施,提高林地质量和林地生产力。

第十条林地培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益;(三)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林地培育措施:(一)加强造林绿化,扩大森林面积;(二)加强抚育管理,提高林木生长质量;(三)加强更新复壮,提高林地生产力;(四)加强科技支撑,提高林地培育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内政办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1〕26号2001年7月13日)为实施好我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及《森林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天保工程实行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并实行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目标责任制,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检查力度,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三条凡列入天保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

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要全面禁伐。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项目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及自治区林业厅颁布的飞播造林技术规程和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组织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作业设计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并报自治区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第五条要加强公益林建设的后期管理。

飞播、封育项目区,要用高标准的网围栏进行围封,项目区要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明项目区建设时间、建设内容、项目负责人等。

第六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管护要划分管护责任区,将管护地块落实到人,逐级签订管护责任状,并建档上图。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包头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林业部门是本市林木资源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木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保护林木资源的意识。

第二章林木资源保护第七条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林木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林业部门应当对林木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林木资源档案,及时掌握林木资源状况。

第九条林业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十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林木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林木病虫害。

第十一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

第十二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种苗的管理,确保林木种苗质量。

第十三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旅游的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章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五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确保木材加工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十七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利用状况。

第十八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评估,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林木资源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

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已经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8日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2019年4月23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

第三条禁牧、休牧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恢复生态与兼顾农牧民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领导,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负责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头市区域内禁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下列区域实行禁牧:(一)享受国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态保护禁牧补助奖励政策的草原区域;(二)天然林、林业工程项目区;(三)自然保护区内依法应当禁牧的区域;(四)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区域。

包头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

包头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

包头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包头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Q/BYB03–2005包头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和要求,适用于包头市城镇范围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范分为一、二、三级养护管理。

2 术语和定义2.1 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2.2 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2.3 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2.4 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2.5 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2.6 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7 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2.8 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9 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2.11 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2.12 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2.13 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2.14 小侧枝自侧枝上生出的较小枝条。

2.15 春梢初春至夏初萌发的枝条。

2.16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

2.17 整形修剪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2.18 冬季修剪自秋冬至早春植物休眠期内进行的修剪。

2.19 夏季修剪在夏季植物生长季节进行的修剪。

2.20 伤流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

2.21 短截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

2.22 回缩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

林业行业管理办法

林业行业管理办法

林业行业管理办法林业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推动林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管理办法的形式,详细介绍林业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林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旨在规范林业行业经营管理活动,并保护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条:行业准入林业行业的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书。

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超限制经营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三条:林木资源保护林木资源是林业行业的核心,必须加强保护。

禁止在林区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对于非法砍伐和滥伐林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要积极开展林木种植和复育工作,促进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再生。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林业行业在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污染物排放和工业废弃物的倾倒。

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对污染行为及时取缔并追究责任。

第五条:林业经营管理林业经营管理是保障林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现代管理体系,健全经营机制,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管和指导。

同时,要推动科技创新,提高林业经营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产业协调发展林业行业作为综合性产业,要与农业、工业等各行各业协调发展。

要加强产业合作,推动农林牧渔业融合发展,形成良好的产业链和价值链。

第七条:财务管理林业行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报表上报。

要加强财务监管,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信息公开林业行业的管理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林业行业的认知和理解。

第九条: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林业行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加强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4〕102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4〕102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4〕10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全市林木种苗工作,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促进我市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构筑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意义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的基础和保障,直接关系到林业生态建设的成效。

加快林木种苗发展,是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了长足进步,基本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育苗的格局,为生态建设提供了大量优质苗木,成为全市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同时也要看到,在林业生态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水平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我市林木种苗发展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苗木生产档次低、规模小,种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苗木生产存在盲目性,品种单一,高规格苗木少,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种苗管理体制不健全,质检执法力量薄弱,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难以全面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林业建设肩负着构筑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责任,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实现林业“双增”目标的任务十分繁重,对林木种苗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城乡园林绿化步伐的加快、林木良种使用率的提高,对高标准苗木的需求逐年增大,加快林木种苗发展势在必行。

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林木保护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一、明确保护对象
本通告所称林木,是指各类森林、灌木林、草本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等生态资源。

林木保护对象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文化遗产地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二、禁止行为规定
禁止砍伐、移植、毁坏林木,禁止采挖、移植、毁坏珍稀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禁止在林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向林木保护区排放有害物质。

禁止在林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狩猎、捕捞、采矿等活动。

禁止在林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等行为。

三、监管措施
林业部门要加强林木保护区的监管,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要定期开展林木资源调查,掌握林木生长情况,评估生态效益,为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木保护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执法
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林木保护的重要性和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林木保护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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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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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
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
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驻地武警森林部队要加强训练,严阵以待,遇有火情,迅速出击,及时扑救。

第八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出圃苗木应当进行检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林木病虫害检疫机构检疫的苗木调入或调出本市。

第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确需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

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纳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用于生态建设。

第三章管护队伍
第十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管护队伍,健全管护网络,制定管护制度。

乡镇苏木应当建立护林队伍;村嘎查应当配备护林员;国有林场要严格核定护林员,实行护林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林木保护的专职执法队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森林草原防火,查处各类涉林案件,监督、指导、检查各级护林队伍的工作。

第十二条驻地武警森林部队是承担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的专职队伍,协同森林公安机关共同履行保护林木的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林木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林木管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认定的公益林,其所有者
或者经营者,对林木保护经营不力,导致林木和林地植被退化、破坏,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减少或者停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1倍以下,总额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禁牧规定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畜主处以大畜每头300元,小畜每只2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放牧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造成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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