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海外管理人员薪酬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建三东方人字[2008]19号

关于印发《公司海外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现将《公司海外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总部各部门。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2月27日印发

公司海外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海外经营生产所需人力资源供给,充分调动海外员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人员的薪酬实行分公司经营者年薪制、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岗位能级工资制、项目管理人员承包兑现制、操作工人计件制等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海外工作的职工。

第四条分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

1、分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

2、分公司经理、书记:按2700美元/月预发;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2500美元/月预发。

3、年薪标准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执行年薪制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机关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能级工资制

1、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岗位能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在年度兑现时发放。

2、岗薪能级标准如下:

备注:部门无正职而由副职主持工作的,享受正职待遇。

3、绩效工资: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经过严格考核后兑现,考核按照《两级机关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岗位绩效系数×绩效考核分数。

(1)分公司机关绩效工资总额的确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绩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经济效益总额的20%。

(2)岗位绩效系数由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数按效益控制比例进行测算。绩效工资的发放方案要报公司审批。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实行项目承包兑现制

1、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由预发基薪和承包兑现两部分组成。

2、预发月薪标准。按照项目规模分为两类,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为小型项目,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为大型项目。

3、承包兑现: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项目承包兑现。项目竣工后,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可,根据公司项目管理文件相关规定和项目

全额承包责任状,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予以兑现。

第七条新接收毕业生实行见习工资

1、新接收的本科、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对表现优秀的,经考核确认可提前转正。

2、新接收毕业生,见习期间月薪标准如下:

第八条分公司可以按上述标准,根据员工岗位特点、工作能力、熟练程度,在10%的范围内,对员工的岗薪进行调整。

第九条福利管理:

1、津(补)贴:津(补)贴=固定津(补)贴+可变津(补)贴。其中,固定津(补)贴3000卢比/月;降温费2000卢比/月(固定津(补)贴3-11月);可变津(补)贴=夜班费200卢比/个+电话补贴(巴基斯坦分公司确定)。

2、考虑国外施工情况特点,在巴基斯坦实行每月二十八天工作制,正常工作日以外工作算加班,按800卢比/工日发加班工资。

3、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每月享受80美元生活费。

4、出国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员工出国前的工资基数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代缴。

5、公司为出国人员购买保额为5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休假管理:

1、职工在海外工作满一年后,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其配偶享受返探亲一次,每次30天(不含路途)。

2、职工在海外工作满二年后,享受探亲假二次,每次假期20天;其配偶享受返探亲一次,每次30天(不含路途)。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临聘),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4、探亲、返探亲报销项目所在城市至配偶或父母所在城市的路费;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但没有探亲的,除报销往返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级城市至工程所在城市的路费外,另补偿其应享受假期工资50%的工资。

6、探亲逾期不回的,按实际天数双倍扣除岗薪;探亲后,因个人原因,未经公司批准,不愿出国或拒不出国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绩效工资和兑现不再发放。

7、医疗期间工资处理: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因公负伤,按岗位工资计发工伤期间工资;在国外工作生病期间,按岗位工资的50%计发,以实际病假天数计算。医疗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的50%按月支付给职工,另50%按月计入公司财务帐上,待职工回国时,由国内一次性以美元或卢比全部支付给职工。出国职工也可出具委托书给其国内直系亲属代领。

第十二条没有设立分公司以前,按所在项目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发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