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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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城钻探工程公司赴境外工作人员
薪酬福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薪酬福利的激励职能,有效调动赴境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派员工)的积极性,稳定骨干,凝聚人才,促进公司国际化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人事〔2008〕16号)和《关于制定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人事〔2008〕54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赴境外项目或驻外办事处(以下统称境外项目)承担工作、连续时间在30天及以上的外派员工。
赴境外承担工作不满30天以及赴境外出差、学习、培训、调研、慰问等人员的薪酬福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确定薪酬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严格
执行境外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及标准。
(二)总体提高,重点倾斜。在适度提高外派员工收入水平的基础上,重点向长期在海外一线工作的关键、艰苦岗位骨干人员倾斜,体现岗位、责任、业绩与收入的相对统一。
(三)关爱员工,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适应外派员工的工作、生活特点,维护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外派员工划分为项目部员工、前线基地(如作业区)员工、基层作业队员工。前线基地是境外项目根据管理需要和地理位置、在远离项目部比较偏远(指距离项目部100公里以上)且与基层作业队比较近的地区所设置的管理机构。境外项目部设置前线基地须由项目部提出意见,上报公司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工资制度
第五条外派员工实行以岗位等级工资制为主、协议工资制为辅的工资制度。
第六条岗位等级工资制由岗位(技)工资、津贴补贴和业绩奖构成。
(一)岗位(技)工资
外派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岗位(技)工资按境外项目所聘岗位执行公司基本工资制度规定的岗位(技)工资标准,岗变薪
变,动态管理,并按制度规定进行标准调整与动态运行。
(二)津贴补贴
津贴补贴按境外项目所聘岗位、工作地区、工作环境以及赴境外连续工作时间等分别确定。具体包括:岗位津贴、现场作业津贴、地区津贴、海龄补贴、安全风险补贴。
1.岗位津贴。境外项目部员工岗位津贴划分为9个岗级,按照项目类别设置为4类岗位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前线基地员工岗位津贴按项目部对应岗位津贴标准的120%执行;基层作业队员工岗位津贴划分为9个岗级,具体标准见附表2。
境外项目类别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划分标准参见境外项目分类有关规定。
2.现场作业津贴。公司根据境外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的工作条件与艰苦程度,分岗位确定现场作业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现场作业津贴仅适用于赴施工作业现场工作的员工,按员工实际现场作业天数计发。各项目部、前线基地员工,各驻外办事机构、外经外贸项目以及生产与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中的非现场作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享受现场作业津贴。
3.地区津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根据境外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等因素划分地区类别和地区津贴标准,相应设立7个类别标准,具体见附表3。
对在境外一线生产基地以及部分自然条件恶劣、无后勤保障依托的境外项目工作人员,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集团公司规定的比例内适当上浮地区津贴标准。
4.海龄补贴。外派员工自赴境外连续工作或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次月起,执行每月200元的海龄补贴。执行海龄补贴后,员工在境外连续工作或累计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海龄补贴标准提高200元。具体见附表4。员工回国工作后,海龄补贴停止执行。
外派员工执行海龄补贴前,由员工本人填写《境外工作人员海龄确认表》(见附表6),所在项目部审核后上报公司人事处,批准确认后方可执行。
外派员工的海龄按月累计计算。外派员工在中石油系统其他单位的海外工作时间,需出具曾经工作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人事处核实确认,方可累计计算;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累计计算。
员工单次赴境外项目工作时间不足3个月、员工赴境外出差、学习、培训、调研、慰问、以及员工在中石油以外企业的海外工作时间均不予累计计算。
5.安全风险补贴。外派员工从集团公司发布的海外各国社会安全风险等级的之日起享受安全风险补贴,并按员工在高风险区的实际工作生活天数计发。安全风险补贴标准按照高风险程度不同分别设置,其中:红色警报区域为150元/日,橙色警报区
域为100元/日,其他区域不执行安全风险补贴。
安全风险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境外国家或地区安全风险解除的次日、以及外派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离开高风险区域的次日,安全风险补贴停止执行。
(三)业绩奖
业绩奖按境外项目性质、经营效益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计发。年度业绩奖金发放总额由各单位以外派员工岗位津贴总额为基数,对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按60%比例计提;超额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奖金计提比例可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岗位津贴总额的150%;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奖金计提比例可扣减,但最低不低于岗位津贴总额的30%。
具体业绩奖考核办法,公司另文制定。
第七条协议工资制是对特殊岗位、特定人员实行的工资制度。各单位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或易替代岗位上的外派员工,实行结构相对单一的协议工资制,但需公司人事处审核批复后方能执行。
协议工资指导标准见附表5。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八条外派员工实行月薪制。外派员工在派遣出国或结束
工作归国等离开驻在国的,当月工资一律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其中奖金与项目效益挂钩,根据项目经营考核和境外员工岗位业绩考核结果实行预兑现和年底总兑现。其中,在境外合资、合作公司工作的外派员工工资,一般由合资、合作公司直接向境外项目划拨,然后由境外项目按公司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
第九条境外项目不实行加班工资制度,但在境外工作期间,常驻项目工作员工在中国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3天)内仍需坚持生产的,可按本人岗位津贴日标准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条外派员工按规定回国休假(包括倒班轮休),岗位(技)工资和海龄补贴全额支付,岗位津贴按标准的50%计发,其它津贴补贴全部停发;经单位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期限的,只支付岗位(技)工资和海龄补贴,其它各项津贴补贴全部停发;未经单位批准私自超过规定休假期限的,停发所有工资项目。
第十一条外派员工因公临时回国(含回国后赴第三国临时出差),岗位(技)工资和海龄补贴全额支付,地区津贴、现场作业津贴和安全风险补贴全部停发。从归国入境次日起,回国时间累计不超过20天的(不含入境前路程时间),岗位津贴按标准全额计发;回国时间累计超过20天的,自第21天起,岗位津贴按日标准的50%计发;回国时间累计超过60天的,自第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