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辽宁军转干部安置条件
辽宁军转干部安置条件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安置军转干部
一.安置省份
辽宁省暨沈阳市、大连市
二.安置地区
辽宁省
三.安置条件
(1)外省籍转业干部,配偶系辽宁原籍,现在辽宁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
(2)外省籍转业干部,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婚前有常住户口的;(3)配偶系随军到辽宁,现在辽宁居住,工作8年以上的;(4)外省籍转业干部,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工作满5年的;(5)外省籍转业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辽宁居住,确系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6)辽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原籍、入伍地或爱人现居住市安置;
(7)不属沈阳、大连两市原籍、入伍,要求到两市安置的,其配偶是两市原籍,须在两市居住并结婚4年以上;
其配偶不是两市原籍,须随军在两市居住8年以上;(8)不属沈阳、大连两市原籍、入伍,要求到两市安置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
配偶婚前在两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在两市工作满5
年的;
(9)符合接收条件的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由配偶工作、居住的市安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辽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政策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县级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
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
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可比照上述政策发给经济补助。
各地在制定发放标准时,按照不低于入伍时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原则执行。
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发给。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
在士兵退役后6个月内由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二、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对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文件
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文件
辽市人发[2003]26号关于全市解决“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
问题的意见
辽市劳社发[2002]59号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的通知(2份)
辽人发[2002]26号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2份)
辽市人发[2003]6号转发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辽人发[2002]26号、辽劳社发[2002]118号和辽财社[2002]419号文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份)
辽财社[2002]419号关于解决拖欠“三方面人员”养老金、工资生活费和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市人发[2003]14号转发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特需经费
标准的通知
辽市委发[2003]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工作的意见
辽市三发[2003]3号关于印发《唐国强同志在全市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的通知
辽市委办发[2004]13号关于贯彻辽委办发[2003]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2002]187号辽宁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02年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辽人发[2002]25号辽宁省人事厅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转发人事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中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军官转业最新政策标准
军官转业最新政策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军队转业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多,因此军官转业政策也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帮助军官了解最新的转业政策标准,本文将对军官转业的相关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军官转业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军官转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军龄和职务等级,并且需要通过相关的转业考核。
只有符合条件的军官才能够申请转业,否则将无法通过审批。
其次,军官转业的待遇是有一定规定的。
根据最新政策,军官转业后可以享受一定的转业安置补助和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就业指导。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帮助军官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就业转岗。
再次,军官转业的程序是非常严谨的。
根据最新政策标准,军官转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进行,包括申请转业、提交相关材料、参加转业考核、接受安置等环节。
只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才能够顺利完成转业手续。
最后,军官转业的政策标准是会不断更新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官转业政策也会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因此,军官转业人员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标准,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和适应相关政策的变化。
总之,军官转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军官本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素质,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政策标准和程序。
希望军官转业人员能够认真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顺利完成转业手续,实现顺利就业和生活。
部队干部转业新政策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7.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8.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9.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10.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11.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2024年退役军官安置法规
2024年退役军官安置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退役军官的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发挥退役军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退役的军官。
第三条退役军官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保障,确保退役军官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第二章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第四条安置对象为2024年退役的军官。
第五条安置方式包括:1. 安排工作;2.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3. 提供社会保障;4. 教育培训;5. 其他安置方式。
第三章安置程序第六条退役军官安置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退役军官提出申请;2.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 确定安置方式;4. 实施安置;5. 安置结果公示。
第七条退役军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退役军官身份证件;2. 退役军官证明文件;3.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安置保障第八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九条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退役军官,补偿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提供社会保障的退役军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退役军官参加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退役军官对安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退役军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为一份虚构的退役军官安置法规示例,实际法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安置地点关乎军转干部未来工作、生活。
选择安置地点,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次要清楚自身具备的安置去向条件,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慎重选择。
根据现行的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关政策进行整理。
一、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回本人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二)回配偶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三)回父母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
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二、投靠配偶安置(一)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二)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4、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
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一、军转安置的主要对象1.军转团职干部:①达到45岁、未列入2011年提升计划,又不宜交流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正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②满43岁、任现职3年以上,未列入后备干部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五分之一;③超过作战部队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6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任现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④超过2012年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70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未列入后备干部,且今年未安排交流的副团职干部,原则上安排;⑤素质偏低、现实表现一般,以及其他为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安排转业复员的团职干部,视情安排。
2.军转营职以下干部:①任现职满3年、超过39岁的正营职干部,全部安排转业;②任现职满3年、不符合2011年作战部队提拔条件和2012年提拔交流条件的正营职干部(即1973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未安排交流的,全部安排转业。
③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的副营职以下干部,重点是任现职满3年,年龄满37岁的副营职、34岁的正连职干部。
④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营职干部。
⑤能力较弱、发展受限且不宜调整使用,以及中专以下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
3.军转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②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技术水平一般的非紧缺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③免职或超编时间较长且难以调整纳编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和不宜作退休安排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4.军转其他情况干部:①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年龄满50岁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
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满50岁且本人申请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②超编、免职或现职务等级任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的师(局)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其中副师职飞行人员转业数量应适当控制。
2014年军转快讯: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2014年军转快讯: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来源: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转办联发[2006]1号)文件精神,根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沈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考。
收藏本页ctrl+D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置及缴存1.单位账户的设置为了便于管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管理部设“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沈阳市军转办协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专户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提取、转移等相关业务,并配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
2.个人账户的设置(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沈阳市军转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无误后,由沈阳市军转办出具身份证明和退役金等相关证明。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持上述证明到中心指定的管理部签订《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的当事人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心和我市委托代办的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一式四联,中心、建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留一联,同时在军转办留存备案。
(2)申请人持沈阳市军转办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役金证明、身份证、转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书》及有关业务凭证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单位录用(聘用)并已在录用(聘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在专户下再设立个人账户。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经设立,不符《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中断或停缴。
如退役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沈阳市军转办出具证明,经中心同意后可作账户封存。
如退役金账户余额不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及时补足,因此影响他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可暂时封存。
军队自主择业和退休干部待遇对照表(沈阳)
待遇基本相同
国转联(2001)8 、9号、(2006) 1号,劳人劳〔 1982〕42号文件
抚恤金标准不同,自主择业干部 标准是退休干部标准的1/2。另 国转联(2001)8 有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 号文件 金;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 期生活补助费。
说明
1、表中所指正团职上校干部包含相应职级的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2、所指退休干部系指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3 、退休干部有些由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的经费未列入,如:福利费、公杂费、差旅费、机动费、政工费、卫生费等。另外发给退休 干部本人电话补贴8元/月、防暑降温费240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年等,未列入。自主择业干部没有。4、“去向安置”、 “养老保险”、“滞留处罚”等项目未列入。
军队自主择业和退休干部待遇对照表(沈阳)
序号 项目 自主择业 退 休 退休金,军龄(工龄)在20年以下 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5%;军龄 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 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 每年定期增资基数:正团70元。 区 别 1、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起点为本 人原工资的80%,退休干部为85% 。2、自主择业干部工资低于安 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 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 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退休 干部没有。 文 件 国转联(2001)8 号、9号, (2006)6号、7 号(2009)9号文 件 总政、总后 (2001)政干字 第49(2001)后 财字第45号文件 总政、总后 (1985)政干字 第488号文件 总政、总后 (1989)政干字 第242号文件 退役金,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 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 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低 工资待遇 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 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 给差额补贴。每年定期增加退役金基数: 正团70元。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沈政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12]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省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意见》是省政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的,是指导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国家和全局的高度,将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结合起来,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一)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
按照“标准不降、城乡一体、区域有别、兼顾平衡、归并项目、规范发放”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科学确定补助标准,规范发放程序,确保经济补助金及时到位。
(二)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注重政策衔接,从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出发,拓宽就业渠道,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三)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确保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要求,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围绕提高就业率,统一组织退役士兵培训。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是指军队干部在服役期满或者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申请转业到其他单位或者行业工作的政策。
该政策旨在为军队干部提
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军民融合和国家经济发展。
根
据国家相关规定,部队干部转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服役期满或者符合
其他条件的干部可以申请转业。
2.转业干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
作经验。
3.转业干部必须符合相关的身体条件和年龄限制。
4.转业干部必
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在转业过程中,部队干部可以选择到政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工作。
同时,转业干部还
可以享受一定的转业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总之,部队干部转业政策为军
队干部提供了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有利于促进军民融合和国家经济发展。
辽宁:沈阳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24
辽宁:沈阳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241、问:沈阳市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多少数量?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
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
这些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左右。
2、问: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答: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2)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3)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4)受党籍处分期限未满,权力未恢复的;(5)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系外省原籍,留队一方虽为沈阳市入伍地,但不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6)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7)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8)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警备区关于印发《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警备区关于印发《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沈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警备区关于印发《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5〕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市)人武部:市政府、沈阳警备区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警备区政治部《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警备区2015年4月28日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警备区政治部第一条为体现沈阳市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高度重视,推动驻沈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沈部队战斗力建设与沈阳市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政府和社会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省和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驻沈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第六条驻沈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宣讲,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军队转业(沈阳市)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相关政策
军队转业(沈阳市)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相关政策
关键词:军转安置张为臻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军转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员要按照《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和本人档案材料中的记载确定。
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婚或有正式工作的子女不能随迁;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能随迁;但确属军转干部的独生子女的,经审查核实并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和当地县以上政府证明的可办理随迁和转学(含已婚子女的配偶);
2.由军转干部赡(抚)养并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年高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岳父母以及父母双亡又无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有随军和移交手续的,经审查复核后可随迁;
3.军转干部的配偶和不满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军转干部一同迁入本市(或配偶随调);
4.随调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干部录用手续、任职、级别、工资、养老保险等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安排纳入市人社局每年对部队现役军官随军家属的安置计划中一并随调对等安置;各类企业自行聘任职工,可进入市劳动力市场,由市场统筹解决其工作就业问题。
《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关于修改《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辽民[2006]45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报告”修改为“报到”。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安置补助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军龄补助金二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
”附:修改后的《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十日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推进安置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冬季起服役期满列入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下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确保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直和各县、区分别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直负责安置:(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退役士兵;(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转业士官。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和“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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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沈阳市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多少数量?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
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
这些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左右。
2、问: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答: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2)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3)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4)受党籍处分期限未满,权力未恢复的;(5)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系外省原籍,留队一方虽为沈阳市入伍地,但不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6)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7)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8)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3、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及其待遇是怎样规定的?答:由于国家从2001年开始,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了自主择业和计划分配两种形式进行安置,所以沈阳市也存在对自主择业的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同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
总的指导原则是: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稳定安置政策,明确分配办法,公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千方百计把每一名军转干部安置好,使其各得其所,人尽其才,达到部队组织、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三满意”。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和其下设的“沈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全权负责,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对其退役金的发放调整,医疗保险,冬季采暖,自主就业,档案存放、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组织生活、社区活动等事宜全面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目前沈阳市已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300多名,他(她)们享有以下各项待遇:(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增加退役金和年增资档次;(2)与公务员一样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重病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3)按有关规定报销冬季取暖费。
团职按105平方米待遇报销,营职按85平方米待遇报销;(4)自愿参加“市自主择业办公室”举办的专项培训和招聘活动;(5)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手续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享受优先贷款等。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政策体现与平等竞争相结合、服务基层与分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指导下的考试考绩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使每一名军转干部都能各得其所。
具体是:(1)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东陵、于洪、沈北、苏家屯九个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均可在市内安置,并打开上述九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2)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3)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副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如在市内有接收单位,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且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市内;(4)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因战因公致残,在海拨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担任团职主官的军转干部,在职务安排上给予照顾;(5)团职军转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担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接收团职军转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当年不占接收单位地方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后也不作为本单位地方干部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数;(6)对要求进入市直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热点部门的军转干部,采取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绩相结合的办法予以接收安置。
热点部门及其接收名额由市军转办协商后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确定,市军转办同时负责考试的报名及全部的考务工作。
试题及考试日期由省军转办全省统一确定,计算机统一判卷,具体详情,请参考沈阳市每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考试简章》。
(7)其他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区接收军转干部,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50%由接收单位自主选要,50%由市军转办指令性分配。
军转干部可分配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也可分配进入各级各类的事业单位工作。
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在非军转干部本人意愿的情况下,不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本人可以结合自身素质条件及特长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接收单位和工作岗位或通过双向选择推荐自己,达到进入理想接收单位工作的目的。
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配办法,目前遇到了如何与国家《公务员法》对接的突出矛盾。
因此,要等待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措施、办法出台后,才能最后修改、确定我市的具体办法;(8)中央直属驻沈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分担困难,承担和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
省直在沈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从沈阳市接收的军转干部中选调或通过考试接收,具体事宜请参考省军转办的实施办法;(9)对国家按照接收军转干部计划数所增加的行政编制,采取带编分配的办法,全部用于安置师、团职干部和营职主官,同时要与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选调优秀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进入各级各类领导班子任职。
对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对口安置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
军转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给予三年适应期,进入企业的给予二年的适应期。
非本人原因,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解除与其签定的聘任合同或辞退军转干部;(10)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军转干部,按其军队的职务等级安排地方平级职务,其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所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
退休时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4、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有关事宜,沈阳市是如何规定和办理的?答: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员要按照《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和本人档案材料中的记载确定。
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1)已婚或有正式工作的子女不能随迁;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能随迁;但确属军转干部的独生子女的,经审查核实并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和当地县以上政府证明的可办理随迁和转学(含已婚子女的配偶);(2)由军转干部赡(抚)养并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年高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岳父母以及父母双亡又无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有随军和移交手续的,经审查复核后可随迁;(3)军转干部的配偶和不满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军转干部一同迁入本市(或配偶随调);(4)随调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干部录用手续、任职、级别等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安排纳入市人事局每年对部队现役军官随军家属的安置计划中一并随调对等安置;各类企业自行聘任的干部或其他的以工代干人员及工人,都按工人对待,纳入市劳动力市场,由市场统筹解决其工作就业问题;(5)随调配偶已达到退休年龄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能随调。
要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或病休手续后,可来沈落户。
5、问:沈阳市目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形势如何?存在哪些矛盾和困难?答:沈阳市目前安置军转干部的形势是相当严峻的。
主要的表现是:军转干部的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全市接收军转干部的能力越来越弱。
特别是2007年,如果说已经到了“没有地方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地步和程度也不为过。
这主要是由于连续多年来特别是近三年来部队裁减员额,大批的军转干部进入我市安置,已经将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直到各街道办事处的编制吃空占满。
目前最突出的矛盾和困难,一是接收军转干部的数量与实际安置能力不协调;二是军转干部对职务岗位的期望值过高,(大多数人都想进党政机关当公务员)与实际空余编制不匹配;三是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及职务安排的规定与各接收单位的实际需要不一致;四是地方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及事业单位调整改制、精减人员的政策与指令性接收安置大批军转干部的政策相抵触;五是地方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及对人员构成比例的要求与接收的军转干部比例条件不相符合。
6、问:沈阳市将如何克服上述的矛盾和困难,进一步把每一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答:首先是依靠市委、市政府对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的坚强领导。
沈阳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历来都非常重视,做为政治任务要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编制、军转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要求各接收单位、各部门、各地区都必须无条件按分配计划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
这也是我市历年来都能够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军转安置任务的根本保证。
其次是继续挖掘安置潜力并继续延用过去成功的“挤指标、占编制、拓渠道、带编分配、双向选择、考试考绩、合理推荐、按比例选要和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千方百计地安置好每一位军转干部。
同时也要引导军转干部树立积极正确的择业观,确立在广阔天地、各行各业都能闪光发挥作用的正确思想理念,避免千军万马挤机关的现象。
第三,要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的新政策、新办法、新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探索、确定、创新我市有关的政策、措施、办法,合理消除矛盾、积极化解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