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库房管理制度及流程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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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库房管理制度及流程4 库房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

●通过制定库房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规定,指导和规范库房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对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起到激励作用。

二、适用范围

●库房的所用工作人员

三、职责

●库房管理人员每月查看库房中物资,协调科室需求,将缺少的物资报给采购员,采购员将采购申请给予

领导签字批准,即可采购。

●库房管理人员负责物料的收料、入库、发料、储存、单据追查、保管、入帐、盘点、防护工作。

四、仓储管理规定

1、货品收货及入库

●需严格按照“收货入库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采购员将“客户送货单”给到库房后,库房负责清点完货

物的货品名称、数量。

●库房收货时需要求采购人员给到“客户送货单”,没有时需追查,直到拿到单据为止,库房人员有追查和

保管单据的责任。

●库房人员与采购共同确认送货单的数量和实物,如不符由采购人员联系供货商处理,并由采购人员在送

货单签字确认实收数量。

●库房人员对已验收的货品,开出“物料入库单”,标明货品种类,并签字确认。

●将入库货品按照类别分类存放。

2、货品出库

●每周各科室按照实际科室需求上报需领物资。

●库房管理人员按照科室上报物资取出货品,并按照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填好“物料领料单”后,由

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由领料科室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方可让货品出库。

●库房任何人员都无权给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货品出库。

3、货品报废

●严格执行“报废单”进行操作

●发现库房库存物料不良时及时处理或通知上级领导处理。

●经过领导确认后,填写报废单,写清报废物品名称及报废原因,由各级领导签字确认,才可以提交报废

单至上级主管部门。

五、货物管理

●货物的品质维护:物料在收货、点数、入库、搬运、摆放、归位、存放、储存过程中遵守安全原则,做

到防损、防水、防蛀、防晒等安全措施。

●每天检查货物信息,如发现储位不对、帐物不符、品质问题及时反馈和处理。

●保持货物的正确标示,由仓管负责,对于错误标示及时更正。

●货物的单据、报表、盘点表由库房管理人员把电子档和手工单据一同交到财务。每月的单据、报表、盘

点表需由采购员、库房管理员、库房采购分管领导及一把手领导签字确认。

六、货物的盘点

●库房货物盘点由财务、库房以及主管部门每月拟定盘点计划时间表和盘点流程。

●盘点时保证做到盘点数量的准确性、公正性,严禁弄虚作

假、虚报数据。盘点过程中严禁更换不同的盘

点人员,以免少盘、多盘、漏盘等。

●所有的盘点数据都需盘点人员签名确认。

七、库房的安全、卫生管理

●库房每天都对库房区域进行清洁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的东西和坏的东西,并将库房内的物料整

理到提定的区域内,达到整洁、整齐、干净、卫生、合理的摆放要求。

●对库房内货物摆放做出合理的摆放和规划。

●库房卫生可以在库房空闲的时间进行。

●上下班关闭窗户及锁上库房门。

●做好及时检查物货,如有异常或者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八、库房人员的工作态度及作风

●库房工作人员应该培养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库房工作人员要求做事细心,认真,负责,诚实,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及职业道德。

对于上级下达的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

医院劳动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

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

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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