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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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它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成果可直接用于生产和土地科学的研究。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地提供依据。
土地不仅具有自然特性,还具有社会经济特性。根据土地的特性及人们对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土地评价分类系统、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土地自然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依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依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我国城镇土地的分类是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利用的方式、经营的特点和覆盖的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分类。
我国的土地分类体系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应用的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分类体系。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城镇地籍调查及村庄地籍调查应用的是城镇土地分类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法律的要求以及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需要,需要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对原有土地分类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和衔接。为此,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一、城镇土地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的分类名称及含义见表1-1。
表1-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2。
表1-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三、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十多年的调查实践和成果应用证明,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重大决策,满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分类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对现行土地分类体系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这些要求是:
1.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并要求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同时进一步完善耕地等地类含义的某些文字表述。
2.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
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3.限于80年代的条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把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按建成区先圈起来,然后按圈外、圈内分别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通过实践和应用发现,这样归类存在一定缺陷,一是建成区界线难以统一界定,也很难统一规范其划界操作,各地的实际圈法差异较大。二是由于建成区界线经常变动,城乡调查时间又先后不一,两项调查的范围界线难以统一。三是独立工矿用地包括的范围太杂,获得的资料难以分析、应用。
4.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它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根据上述要求,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成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全国土地分类体系的基本框架如下:
1.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它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设71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3。
表1-3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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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除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按文件下发时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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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实施《全国土地分类》期间全国土地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满足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需求,结合当前调查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表1—4)。
表1—4 全国土地分类(过度期适用)
注:*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