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东城区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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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9〕1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9〕1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9〕16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27日第9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7日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中介机构的招商引资积极性,重点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落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向顺义区各属地直接引荐投资方且参与项目洽谈,使目标项目最终在我区注册且纳税,并经投资方、属地共同确认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区域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为区域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根据企业销售额、经营成本、利润等指标进行核定。

第三条中介机构奖是给予成功促成项目在我区注册且纳税的中介机构(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自然人)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四条申请享受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项目应在本办法出台后引入我区。

(二)该项目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且属于顺义区重点鼓励的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临空经济、产业金融、商务会展、文创旅游、智能制造等领域(不含房地产)。

(三)该项目必须为在顺义区注册且纳税的项目。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长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我们修改了《北京市境外投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的管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发展成为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到境外和港澳地区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和机构(办事处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的委托,核准或审核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应当经区、县、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五)董事会决议;(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关于报送第十九届京港会招商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发文字号】京发改[2015]68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关于报送第十九届京港会招商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15]684号)各相关单位:为务实筹办好第十九届北京-香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以下简称“京港会”),进一步加大京港两地投资项目推介和对接力度,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精尖”项目落户北京,推动北京企业“走出去”,促进京港两地双向投资合作,第十九届京港会筹委会向各单位征集北京市招商引资项目(简称“引进来”项目)和北京企业拟在境外投资项目(简称“走出去”项目),同时向香港相关机构征集境外招商项目。

征集的所有项目将分批次在京港两地同时发布。

项目征集将围绕全市重点发展产业和重点投资区域,重点征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经济、高新技术产业、高效益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高价值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引进来”项目,以及国企、民企等有意到香港以及海外其它地区上市、绿地投资、并购、增资扩股等“走出去”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主管领导高度重视,对本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报送项目的质量,并在报送项目情况确认单(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后,于5月15日前以传真形式反馈。

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报送注意事项(见附件2),认真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并于5月1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反馈。

三、请各单位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反馈联系人名单(见附件4)。

附件1、附件3、附件4内容,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分别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投资促进局和本市其他相关部门反馈市投资促进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京发改[2005]275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京发改[2005]2754号)经国务院批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请本市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委申请备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现报上我公司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公司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4.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从业经验证明;5.有关表格(从网站下载)。

创业投资公司年月日表一申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年月日┌─────┬────────────────────────────┐│名│││称││├─────┼─────────┬───────┬──────────┤│工商注册号││ 税务代码证号││├─────┼─────────┴───────┼────────┬─┤│ 经营场所││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住││E-mail│││所││││├─────┼─────────┴───────┴──────────┤│自有资│总资产:万元,资本金:万元,负债:││产│万元│├─────┼────────────────────────────┤│受托管理创│总资产:万元,资本金:万元,负债:││业资本│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在[ ]内│]有限合伙[]││划“√”)├────────────────────────────┤││中资[│││]合资[│││]外商独资[]│├─────┼────────────────────────────┤│管理类型│ 自聘经理班子[]││├────────────────────────────┤││ 委托其他创投企业管理[]││(在[ ]内├────────────────────────────┤│划“√”)│ 委托创投管理顾问企业管理[]│├─────┼────────────────────────────┤│企业职员基│职员总数:││本情况│人;高管人员:│││人││├───┬────────────────────────┤││学历构│ 本科以下:人│││成├────────────────────────┤│││ 本科:人│││├────────────────────────┤│││ 硕士:人│││├────────────────────────┤│││ 博士:人││├───┼────────────────────────┤││从业背│1.以创业投资为主要从业背景:│││景结构│人│││├────────────────────────┤│││2.以企业管理经验为主要从业背景:││││人│││├────────────────────────┤│││3.以投资咨询为主要从业背景:││││人│││├────────────────────────┤│││4.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为主要从业背景:││││人│││├────────────────────────┤│││5.以市场营销为主要从业背景:││││人│││├────────────────────────┤│││6.以企业上市辅导及行业分析为主要从业背景:││││人│││├────────────────────────┤│││7.以在政府机构从事经济管理为主要从业背景:││││人│└─────┴───┴────────────────────────┘注:另附税收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表二申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年月日┌─────────┬──────┬─────┬──┬─────┬─────┐│姓名││性别││ 国籍││├─────────┼─┬────┼─────┴──┼─────┼─────┤│学历││专业││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办公电话││手机││E-ma│││││││ il ││├─────────┼─┴────┴─────┴──┼─────┬─────┤│通讯地址││邮编││├─────┬───┴───────────────┴─────┴─────┤│受教育情况││││││││││││││││││││││││││││││││├─────┼───────────────────────────────┤│ 工作简历││││││││││││││││││││││││││││││││││││││├─────┼────────────────┬────────┬─────┤│ 从业经验│创投及相关经验类别│ 供职机构与职务│年限││├────────────────┼────────┼─────┤││1.创业投资││││├────────────────┼────────┼─────┤││2.企业管理││││├────────────────┼────────┼─────┤││3.投资咨询││││├────────────────┼────────┼─────┤││4.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5.市场营销││││├────────────────┼────────┼─────┤││6.企业上市辅导及行业分析││││├────────────────┼────────┼─────┤││7.在政府机构从事经济管理│││├─────┼────────────────┴────────┴─────┤│业绩││││││││││││││││││││││││││└─────┴───────────────────────────────┘表三创投企业资产分布表单位:万元年月日┌───────┬───────────────────────────┐│ 创投企业名称││├───────┼─┬─────────────────────────┤│ 自有资本││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受托管理创业资││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本││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受托管理创│││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投企业资产│││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分布├─┼─┼─────────────────────────┤││││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 其他创业资本││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表四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创投企业名称:年月日┌───────┬──┬──┬───┬──┬───┬────┬───┬───┬───┐│所投资创业企业│投资│投资│投资时│是否│是否为│行业性质│创业阶│退出方│退出时│││金额│方式│间│为中│高新技││段(填│式│间│││││(年月│小企│术企业│(填编号│编号)│││││(万│(优│ 日)│ 业││)││││││元)│先股│││││││││││/普│││││││││││通股│││││││││││ )││││││││├───────┼──┼──┼───┼──┼───┼────┼───┼───┼───┤│││││││││││├───────┼──┼──┼───┼──┼───┼────┼───┼───┼───┤│││││││││││├───────┼──┼──┼───┼──┼───┼────┼───┼───┼───┤│││││││││││├───────┼──┼──┼───┼──┼───┼────┼───┼───┼───┤│││││││││││├───────┼──┼──┼───┼──┼───┼────┼───┼───┼───┤│││││││││││├───────┼──┼──┼───┼──┼───┼────┼───┼───┼───┤│││││││││││├───────┼──┼──┼───┼──┼───┼────┼───┼───┼───┤│││││││││││└───────┴──┴──┴───┴──┴───┴────┴───┴───┴───┘说明:一、创业投资行业类别:[1]新材料工业,[2]IT服务业,[3]农业,[4]医药保健,[5]通讯,[6]传统制造业,[7]媒体和娱乐业,[8]金融服务,[9]其他行业,[10]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11]半导体,[12]生物科技,[13]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14]其他IT行业,[15]消费产品和服务,[16]资源开发工业,[17]零售和批发,[18]科技服务,[19]网络产业,[20]环保工程,[21]计算机硬件产业,[22]软件产业,[23]核应用技术;二、创业阶段类别:[1]种子期、[2]起步期、[3]扩张期、[4]成熟前的过渡期、[5]重建期。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15〕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类型划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奖励基础额确定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各地纷纷推出招商引资政策,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当地经济建设。

招商引资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吸引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资源投入到自己的地区或企业,以达到发展经济、提升地方产业竞争力的目的。

为了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我国特别制定了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并对其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

二、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1.宣传推介根据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宣传和推介本地区的投资环境、政策优势、产业发展前景等,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和选择。

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举办投资推介会、培训班等形式,提供详尽的投资信息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当地的投资机会。

2.项目申报和审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环保性。

投资者在申报项目时,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如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市场需求分析等,以便政府部门能够全面了解项目情况。

同时,政府在审批项目时要高效、公正,加快审批进程,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和阻力。

3.政策扶持为了吸引投资者,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方政府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优惠、财政支持等。

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投资保障,激发其投资的积极性。

4.服务保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应该加强服务保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包括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注册和营业环境、提供投资咨询和问题解答、协调解决投资项目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意义和思考1.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引进外资和推动投资者参与当地经济建设,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升地方产业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12月9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形成本市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

现提出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1.落实国家开放政策。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加快推进金融、汽车等领域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2.深化重点领域开放。

在特定区域(自贸试验区)取消应用商店的信息服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争取国家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开放试点,探索在自贸试验区特定区域率先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增值电信业务;积极争取数字经济、数字贸易领域开放政策在京先行先试。

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吸引一批国际顶尖的会计、法律、建筑、管理咨询、广告等知名企业在京落地。

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允许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落户。

驻京招商引资工作方案

驻京招商引资工作方案

驻京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北京市一直是国内外投资者的热门目的地。

为了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北京,市委、市政府提出了驻京招商引资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北京市的驻京招商引资工作旨在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北京,推动北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北京市的产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北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北京市将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力度,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支持,鼓励更多的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北京。

2. 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北京市将积极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强与国内外各大企业和投资机构的合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对接和交流活动,吸引更多的优质项目落户北京。

3. 提升服务水平,北京市将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体系,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帮助项目落地生根。

4. 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营商环境。

5. 加强宣传推介,北京市将加强对外宣传推介,充分展示北京市的投资环境、产业优势和发展机遇,提升北京市在国内外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和知名度。

三、工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北京市将成立专门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2. 完善政策支持,北京市将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体系,出台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扶持措施有效落地。

3. 加强项目对接,北京市将加强与国内外各大企业和投资机构的对接,组织举办各类招商引资对接会、路演活动等,促进项目与资本的精准对接。

4. 提升服务水平,北京市将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服务体系,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0.12•【字号】京经贸计财字[2001]54号、京财企二[2001]2096号•【施行日期】200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京经贸计财字(2001)54号、京财企二(2001)2096号2001年10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与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资金用途第五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京财企[2009]233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0.23【实施日期】2009.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6号)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管好用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为管好用好国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条件和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年度贸易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

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担保机构实收资本4000万元以上;(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三)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五)项目申报期内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其融资担保总额的20%以上;(六)上年度融资担保业务额达到其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七)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2024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2024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2024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引导和激励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推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办法中奖励对象为注册并在所在地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

三、奖励范围1.奖励对象成功引进的投资金额。

2.奖励对象成功引进的招才引智项目数量。

3.奖励对象成功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四、奖励标准1.投资金额奖励:按照引进的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招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招才引智项目数量奖励:按照引进的招才引智项目数量的一定金额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招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奖励:按照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一定金额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招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奖励申请流程1.中介机构填写《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申请表及材料给招商部门。

3.招商部门组织对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招商部门将资金划拨至中介机构指定的账户。

六、奖励使用规定1.中介机构获得奖励后,需按照招商部门的要求将奖励资金用于业务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2.中介机构需按照招商部门的要求报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3.中介机构需保证奖励资金的合法使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七、奖励评定标准1.投资金额奖励评定:按照中介机构提供的引进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定,经招商部门核实后进行奖励。

2.招才引智项目数量奖励评定:按照中介机构提供的引进招才引智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定,经招商部门核实后进行奖励。

3.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奖励评定:按照中介机构提供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定,经招商部门核实后进行奖励。

八、奖励效果评估1.招商部门将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奖励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

2.根据评估结果,招商部门将进行奖励结果的调整和优化。

九、奖励有效期中介机构获得的奖励在发放后一年内有效,逾期未使用将自动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企[2008]154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08.08.05【实施日期】2008.09.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8]154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以下分别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工作的具体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现行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现行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现行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现行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结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7〕47号)精神,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京市监发〔2020〕24号)有关工作部署,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区政府组织全区各部门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有效施行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作出如下清理决定:一、本次清理区政府、政府办名义制发文件200个。

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19件、政策措施181件。

经清理,决定废止35件,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

二、为便于公众查询,清理结果将通过“数字东城”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1.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11日附件1附件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东政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1〕3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国家及北京市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等作为资金来源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区属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其它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审批和过程监管等;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工程质量及安全实施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行政监察。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需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

北京市鼓励设立中外合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北京市鼓励设立中外合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北京市鼓励设立中外合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鼓励设立中外合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京设立中外合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高首都人才市场的开放程度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1号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第36号令)、《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相关业务的,可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暂不设立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合营组织。

第四条中外合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内其他形式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其依法开展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五条北京市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设立中外合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方投资者应当是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有与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及经纪资格专业培训合格者;(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关于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关于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关于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东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关于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制定的《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东城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19日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区产业投资促进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文件精神,健全东城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按照“总量控制、规模适当、严格标准”的原则,推进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企业集聚的商务楼宇、厂房、院落向适合东城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集聚人口少”、“高精尖”产业转型升级,丰富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分中心、基地)是指经东城区政府认定,并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授牌的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和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中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划分的企业主体。

第四条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是本管理办法主责部门,负责组织分中心、基地的授牌、管理及考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8〕5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8〕5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8〕5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东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京金融〔2018〕110号),加快培育发展东城区金融业,发挥好金融对“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引领支撑作用,鼓励外资金融发展,推进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特制定《东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由国务院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注册在东城区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强化对金融机构成立初期培育扶持。

对新设、新迁入东城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

对增加实收资本的金融机构,给予增资奖励。

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第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入驻东城区发展。

对新设、新迁入东城区且在辖区内购租办公用房的法人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资金补贴。

购买办公用房的,每平米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元;租赁办公用房的,前3年每年按当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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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东城区中小企业
和非公经济网
附件:
东城区委托中介机构招商引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企力度~拓宽引企渠道、延长工作手臂~调动各类中介机构的积极性~诚聘境内外有意愿、有渠道、有能力的中介机构作为我区招商引企合作伙伴~促进项目信息搜集和项目落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与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中介机构和海外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北京市投资促进局选定的中介机构和驻区中介组织为合作伙伴。

第二条申请成为东城区招商引企合作伙伴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东城区办妥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
2.具备一定规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3.经营中无违法行为~诚实守信,
4.具有从事招商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招商引企方面具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

如果该机构属境外机构~则该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应为我国外商投资主要来源地~并且该国家或地区的优势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

如果该机构属于北京市投资促进局选定的中介机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
第三条选择范围
1.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私募基金、投资银行、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商会、协会、驻京办事处等项目信息集中的专业性机构。

2.海外招商机构:在京外商投资的主要投资来源国家或地区、熟悉项目源当地法律与相关政策、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拥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已从事较长时间的项目招商和项目信息收集工作专业性代理机构。

第四条选择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突出中介机构专业水平及以往工作实效~强调项目源、项目信息与项目落地三方面综合考量~注重产业及国别均衡分布的标准~选择合作伙伴。

第五条选择方法。

合作伙伴的选择由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会同东城区商务委员会依照工作实际需求~每年选定5-10家中介机构作为我区年度招商引企合作伙伴~选定1-3家境外机构作为我区海外招商机构。

第六条选择程序
1.区产促局和商务委负责寻找并接洽候选中介机构~搜集如下申报材料:
1,该机构的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复印件, ,
,2,该机构的简要介绍以及近期招商引资业绩,
,3,该机构重点招商产业及项目信息来源说明。

2
区产促局和商务委结合候选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提交推荐报告~对所推荐中介机构的背景情况及初步协商的结果进行说明。

2.区产促局汇总整理所有推荐报告及资料后~对候选中介机构进行初选~形成初选名单~报分管区长审批。

3.分管区长审核批准。

第七条委托中介招商工作中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合作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到期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续聘需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受托中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中介机构的义务:
1.参与组织我局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2.针对特定产业领域~为我区招商引企工作提供专业信息和工作建议。

3.每家受托中介机构应在协议生效起一年内~提供有效项目信息不少于10个~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效大项目信息不少于3个。

每家海外招商机构应在协议生效起一年内~提供有效项目信息不低于30个~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效大项目信息不少于5个。

4.共同推动项目落户我区的相关工作。

3
二、受托中介机构的权利:
1.每家受托中介机构获得综合咨询费10万元人民币,每家海外招商机构获得5万美元等值人民币的代理服务费。

特殊情况~报主管区领导批准~综合咨询费、代理服务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2.受托中介机构受区产促局委托开展项目信息收集或项目引入工作~经区产促局批准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区产促局专项经费支付。

3.给予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引进项目三个完整年度取最高区级财力贡献5%给予奖励。

如引进特殊项目、重大项目的应该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中介机构奖励。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支持的中介机构~一经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外~将追究该机构法人代表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项目信息认定标准
一、项目信息认定标准为合作协议的必备条款。

二、有效项目信息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中介机构在提供项目信息时~需如实填写《投资项目信息表》~作为审核项目信息是否有效的基础依据。

填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责任处室、企业名称、企业背景、投资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项目内容、投资总额,预计,、重点行业、委托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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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意向明确可靠。

有效项目信息应明确清晰地表述境内外投资者投资意向及其在境内和本市发展规划。

区产促局和商务委负责对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初步核实~确保中介机构提供的投资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的真实性。

三、投资项目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规划。

有效项目信息应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具体包括: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中医药产业~低碳服务业,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四合院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不能计为有效项目信息。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效四
信息将被认定为有效大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合作协议具体内容的前期协商工作由区产促局、区商务委负责。

第十二条区产促局负责拟定合作协议范本~协议范本经法律咨询机构审阅后~报主管区长审定。

第十三条合作协议审批程序
一、根据标准协议范本~区促进局、商务委结合与中介机构前期协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确定合作协议,初稿,。

二、区产促局将合作协议,初稿,报主管区长审批。

三、主管区长审批同意后~由区产促局领导~与中介机构签定正式合作协议一式四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已正式生效的正式招商中介协议~分别于中介机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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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促局、商务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款项拨付。

综合咨询费、代理服务费在各受托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支付50%~其余50%在年度合作协议履行到期时支付。

引进项目或企业财力贡献奖励随东城区重点企业奖励兑现一并支付。

经批准的差旅费报销随业务开展进度支付。

若未完成招商引企任务~综合咨询费、代理服务费不再支付另一半费用。

第十五条协议执行管理
一、在合作协议正式签定后~区产促局负责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对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跟踪、考核以及资料整理工作。

各受托中介机构按月填制《投资项目信息表》~于每月25日前报区产促局。

凡属落地项目需同时提交引入项目或企业的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区促进局对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筛选~选出符合认定标准的有效项目信息~登记项目台帐~计入各中介机构工作业绩~并于月底前提交《中介机构提供项目情况一览表》~发全区有关单位和企业~促成项目对接。

三、在合作协议有效期截止之日前20天内~区产促局提交《招商中介业绩情况一览表》~并对各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对项目信息数量和质量及促成项目落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析~提出是否续签意见~形成中介机构工作评估专题报告~对中介机构执行协议的总体情况进行评议~报主管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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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四、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包括证明项目落地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对收集有效项目信息的简要报告~对取得阶段性进展的重大项目的专题报告、对重要项目洽谈活动的情况专报等。

第十六条凡未能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再续聘。

对未完成招商引企任务~但在项目信息收集或项目落地洽谈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中介机构~经区产促局、商务委研究~由主管区长决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产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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