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1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费汉定陈可舒刘涵平【审理法官】费汉定陈可舒刘涵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公司】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代理律师/律所】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黎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黎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珊黎伟【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大世界公司并未否认其参与签订的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按揭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亦未否认其出具《付清楼款证明》的真实性,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按揭借款合同有效,并判决金北圣公司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贷款方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大世界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证据已经形成金北圣公司向大世界公司购买涉案房产及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房产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追认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反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拍卖变卖释明权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剑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剑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8619-186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欢飞朱作平杨莹【审理法官】刘欢飞朱作平杨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段斌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韦京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黄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段斌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韦京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黄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封建英赵瑜段斌韦京东黄辉【代理律所】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申请因与案件审理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五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地下室负一层和地下夹层是否应视为涉案合同内容,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是否违约及如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李海燕、吴神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海燕、吴神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鄂12民终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志刚沈朝明李伟【审理法官】田志刚沈朝明李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海燕;吴神辉;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城县顾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海燕吴神辉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城县顾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海燕吴神辉【当事人-公司】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城县顾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琼楼张仲衡黎少云【代理律所】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海燕;吴神辉【被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城县顾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在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叶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叶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8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珠钱松刘雁兵【审理法官】朱珠钱松刘雁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叶敏【当事人】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叶敏【当事人-个人】叶敏【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冉华才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屈剑鸣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冉华才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屈剑鸣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冉华才屈剑鸣【代理律所】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叶敏【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涉案合同约定上诉人福田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办证义务的,自房产交付之日后的第241天起按日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三赔付违约金,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福田房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该约定标准过高,其请求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叶敏所申请之银行按揭贷款发放之日为2015年8月12日,已超过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确有迟延。
首先法定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附期限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签订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63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63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叶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云霞、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云霞、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18)粤03民终242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晓琴林建益赵雪琳【审理法官】邓晓琴林建益赵雪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云霞;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西岭股份合作公司【当事人】李云霞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西岭股份合作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云霞【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西岭股份合作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云霞【被告】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西岭股份合作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
办理房地产证属于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开发商通知办证应给买受人留出合理的办理时间,且仍需承担提供办证资料等共同办证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一、×园的业主铁志刚、赖伟雄、马宇与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及第三人新世界公司、西岭公司之间的行政案件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粤0308行初1194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违法。
该判决责令罗湖住建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未撤销该竣工验收备案。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及新世界公司、西岭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7)粤03行终2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燕燕、唐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燕燕、唐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3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伟东【审理法官】吕伟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燕燕;唐亚琴【当事人】蔡燕燕唐亚琴【当事人-个人】蔡燕燕唐亚琴【代理律师/律所】谢佳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张向阳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佳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张向阳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佳张向阳【代理律所】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蔡燕燕【被告】唐亚琴【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唐亚琴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唐亚琴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蔡燕燕、唐亚琴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合同,后唐亚琴于5月30日即通过姚景中介向蔡燕燕提出解除合同。
蔡燕燕在6月2日提出支付第2笔定金时,唐亚琴再次表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
唐亚琴的行为虽构成违约,但从双方签订合同到唐亚琴提出解除合同仅几天,且余姚当地房价未明显上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责任认定本案违约金过高,并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蔡燕燕上诉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适当,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蔡燕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陈锦荣、邱慧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锦荣、邱慧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1【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8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丁晓鹏【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丁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锦荣;邱慧怡;钟明辉【当事人】陈锦荣邱慧怡钟明辉【当事人-个人】陈锦荣邱慧怡钟明辉【代理律师/律所】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夏平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夏平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晓阳夏平【代理律所】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锦荣;邱慧怡【被告】钟明辉【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是否有依据。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是否有依据。
涉案合同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故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合同约定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的赎楼义务和被上诉人支付20万元购房款的支付义务,合同并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双方互负义务,应当同时履行。
但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卖方,应当清楚涉案房屋权属状态包括自身未按时还贷可能会引起诉讼纠纷的情况,但其并未于签订合同前及时完全向被上诉人披露。
现双方签订了合同且买方积极履行支付合同定金100000元的约定义务后,涉案房屋因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以致被查封,上诉人亦承认其自身不具有支付能力,在另案判决中有欠款记录;且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购房款支付至案外人的银行账户,与二手房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
沈秋喜、黄兆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秋喜、黄兆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2【案件字号】(2022)粤18民终1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永坚肖惠文何燕【审理法官】卢永坚肖惠文何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秋喜;黄兆彬;吴秋华;清远市房当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杏杨;张艳君【当事人】沈秋喜黄兆彬吴秋华清远市房当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杏杨张艳君【当事人-个人】沈秋喜黄兆彬吴秋华黄杏杨张艳君【当事人-公司】清远市房当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赖展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杨金样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展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杨金样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展陆杨金样【代理律所】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秋喜;黄兆彬【被告】吴秋华;清远市房当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杏杨;张艳君【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华懋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开发商,该公司股东是黄杏杨、张艳君,并于2018年3月29日注销。
2011年1月28日,广东电网公司清远清新供电局同意华懋公司为华逸花园小区的用电报装。
之后,华懋公司将华逸花园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移交广东电网公司清远清新供电局。
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发函给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清新供电局,查询涉案房屋的用电报装及供电情况。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清新供电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复函,认为“据了解,加索酒店自行投资建设的受电工程因存在小区业主阻挠施工的民事问题,一直无法完成建设,导致加索酒店一直未能通电……为解决加索酒店用电问题,需加索酒店与相关小区业主、开发商加强沟通协商,尽快解除当中的民事问题,并重新向我局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周其峰、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其峰、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45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其峰;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温建明【当事人】周其峰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温建明【当事人-个人】周其峰温建明【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碧珠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张雷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胡高敏广东卓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碧珠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张雷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胡高敏广东卓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碧珠张雷胡高敏【代理律所】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广东卓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其峰【被告】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温建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中房宜居公司是否已就涉案《转让协议书》约定的100平方米回迁房份额转让事宜向周其峰支付了10万元定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力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中房宜居公司是否已就涉案《转让协议书》约定的100平方米回迁房份额转让事宜向周其峰支付了10万元定金的问题。
周其峰主张2020年3月30日中房宜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梅连向其支付的两笔10万元款项均不是涉案100平方米回迁房份额转让的定金,但该主张与周其峰向中房宜居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内容明显不符,周其峰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收取款项系受温建明委托代为收款并按指示转给案外人、与涉案交易无关。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大小认定中房宜居公司已按约支付了涉案交易的10万元定金,并判令周其峰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裁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熊燕君、林扬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燕君、林扬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9【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5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邓媛吴春泷【审理法官】俞红邓媛吴春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燕君;林扬凯;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熊燕君林扬凯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熊燕君林扬凯【当事人-公司】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正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微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江健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齐慧娴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正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微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江健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齐慧娴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正华张微江健勋齐慧娴【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熊燕君;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林扬凯【本院观点】熊燕君与林扬凯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
买卖双方在2020年10月27日前往招商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熊燕君承认在现场接到银行要求租客面签材料的通知。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仅能够在“相应”的范围内行使履行抗辩权。
本案交易系因卖方熊燕君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经租客面签的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导致贷款银行经核查后撤销已出具的《贷款承诺书》,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熊燕君已及时对林扬凯逋期履行过户义务行为提出异议,林扬凯违约在先,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熊燕君要求林扬凯先行履行违约责任后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静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静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7【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7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龙周敏吴春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静文【当事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静文【当事人-个人】黄静文【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田力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陈卓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田力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陈卓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封建英赵瑜田力陈卓【代理律所】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黄静文【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1:53:29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静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71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静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北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静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锦欣、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锦欣、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55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锦欣;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当事人】李锦欣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当事人-个人】李锦欣【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段斌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斌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斌封建英赵瑜【代理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锦欣;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本院观点】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金地北城公司已通过宣传资料、样板房等方式,明确、直观地向李锦欣展示了其所售的房屋具有地下一层和地下夹层,具有独立的停车位及相关配套使用空间。
而涉案房产由金地北城公司作为别墅进行销售,是否具备地下一层及地下夹层这一重要配套部分足以购房者形成购房意愿和接受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产生重大影响。
金地北城公司关于“地下一层及地下夹层”的广告宣传内容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该情况亦经过本院相关生效判决予以认定,故金地北城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69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欢飞朱作平杨莹【审理法官】刘欢飞朱作平杨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娜;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当事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娜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当事人-个人】安娜【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代理律师/律所】黎泰君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戴少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登肖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泰君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戴少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登肖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泰君戴少梅袁梦陈登肖【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安娜;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
根据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约定国融公司、名夏公司应当在2013年2月25日之前办理并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
国融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12月26日才收到安娜要求办证的函,因此迟延办证违约金应从2019年12月26日起算。
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粤03民辖终2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秋燕【当事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秋燕【当事人-个人】冼秋燕【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冼秋燕【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撤销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第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冼秋燕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商事纠纷故本案应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45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14:19:42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辖终2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劲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冼秋燕。
上诉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冼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赖宇锋、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宇锋、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36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民李静唐佩莹【审理法官】李民李静唐佩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赖宇锋;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赖宇锋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赖宇锋【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赖宇锋【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共同共有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二审庭后,就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收取的公摊费用问题,赖宇锋提交《芳草轩小区物业公司私自扩大收费范围增收公摊水电费的补充证据》的材料,就金地物业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芳草轩小区6月份水电公摊明细(总表)公示》发表意见如下: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无公摊水电收费项目,《物业服务合同》中提及的《芳草轩物业服务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以及金地物业《芳草轩物业服务方案》,均没有水电公摊收费项目,前任物业服务公司也从来没有收取过公摊水电费。
更何况《合同》第六十条明确约定:“本合同与响应文件或服务方案有矛盾的,以其中最有利于本项目小区业主的条款为准。
”金地广州海珠公司在进驻芳草轩的头两个月,也并没有收取公摊水电费(有缴费通知单为证)。
可见金地物业广州海珠分公司是在经营过程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提价,侵害业主利益。
王胤龙、莫肇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胤龙、莫肇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1【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4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竹陈小红陈小媚【审理法官】林竹陈小红陈小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胤龙;莫肇燕【当事人】王胤龙莫肇燕【当事人-个人】王胤龙莫肇燕【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胤龙【被告】莫肇燕【本院观点】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合同过错书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二审庭审中,王胤龙、莫肇燕均确认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涉案房地产交易的总价款,双方对税费负担、过户手续办理等其他具体合同条款并未约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王胤龙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人王胤龙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莫肇燕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以下焦点问题:关于王胤龙应否返还涉案20000元的问题。
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标的物的情况进行沟通购买方应当全面了解所购标的物情况对案涉标的物的买卖是否能达到合同目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均有责任查明。
本案中,莫肇燕意向购买涉案房地产,向王胤龙支付了20000元。
现王胤龙、莫肇燕均确认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涉案房地产交易的总价款,对于房款支付时间及方式、房屋交付时间、税费负担、过户手续办理等其他具体合同条款并未约定,且在支付涉案款项之前双方对税费的负担以及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并未到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导致双方对涉案房屋的税费负担及过户产生分歧。
李雪芝、晏雄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雪芝、晏雄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9【案件字号】(2022)粤03民终69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雁兵【审理法官】刘雁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雪芝;晏雄群【当事人】李雪芝晏雄群【当事人-个人】李雪芝晏雄群【代理律师/律所】廖虹杏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陈训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虹杏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陈训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虹杏陈训华【代理律所】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雪芝【被告】晏雄群【本院观点】经二审调查,本案实为双方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但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争议事实未予查清,影响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二审调查,本案实为双方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但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争议事实未予查清,影响裁判结果。
而本案融资担保公司、发放贷款银行对查清本案争议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
综上所述,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审级利益,查清基本争议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雪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45.13元,依法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3 18:46:42【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雪芝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冼庚华、黄金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冼庚华、黄金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桂08民终7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民李庚华陈燕霞【审理法官】陈伟民李庚华陈燕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冼庚华;黄金燕;广西联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冼庚华黄金燕广西联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冼庚华黄金燕【当事人-公司】广西联讯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榕华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黄亮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莫仁益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榕华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黄亮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莫仁益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榕华黄亮莫仁益【代理律所】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冼庚华;黄金燕;广西联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两方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性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两方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性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
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约定了交房条件为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屋测绘报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5 交付使用。
”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魏海权、刘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海权、刘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148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莉邹凤丹罗艳艳【审理法官】李丽莉邹凤丹罗艳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海权;刘勇【当事人】魏海权刘勇【当事人-个人】魏海权刘勇【代理律师/律所】李元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萧正昱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元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萧正昱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元祥萧正昱【代理律所】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魏海权【被告】刘勇【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效力待定无权处分追认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魏海权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魏海权是否构成违约。
《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版)》首页合同交易方基本信息处载明,卖方为范名花、魏海权,代理人为吕庆;同时,合同第十条第1点约定:“卖方(范名花、魏海权)承诺:1.如实陈述上述房产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情况;2.产权共有人(如有)已知悉且同意出售该房产,卖方能全权支配及处分该房产。
”合同落款处有魏海权及吕庆签名、捺印。
魏海权已于2021年5月17日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版)》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刘勇亦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故该合同应对各签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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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9【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5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秋燕【当事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秋燕【当事人-个人】冼秋燕【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陈卓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田力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陈卓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田力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封建英赵瑜陈卓田力【代理律所】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冼秋燕【本院观点】因冼秋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位于深圳市,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冼秋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位于深圳市,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进行审理。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金地公司按照购房总价款的30%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妥当。
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前,金地公司通过宣传资料及样板房对案涉房产的地下室和地下的夹层明确直观地进行了展示,样板房包含了地下二层,该展示足以让购房者形成在购房后可独占使用地下车库的认识,该认识对于购房者是否接受房屋价格以及是否购买涉案房屋造成重要影响。
虽然预售合同中未约定车库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但金地公司在交付涉案房产时,已经按照样板房显示的地上三层和地下二层并有独立车库的状态交付,根据该事实足以认定金地公司的广告和宣传资料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金地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合法的房屋,但涉案房屋的地下二层交付后被相关行政部门因认定违法搭建而强制拆除,因此,金地公司并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购房者交付合同约定的房产,应向购房者进行赔偿。
涉案房屋系别墅,房屋现状与原约定的差别不仅仅体现在面积的缩小方面,无法从地下车库直接进入房屋内部而需要远距离绕行,这极大影响使用感受,从而使房屋价值大大贬损。
考虑到房产地下二层系因违法搭建被拆除及其对房屋价值的减损程度、金地公司的过错程度等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金地公司按照案涉房屋购房总价款的30%向冼秋燕赔偿损失,对于冼秋燕主张损失过高部分及租金损失部分不予支持,该处理结果较为公平合理,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金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8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1:19: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办事处金地塞拉维花园南区项目由金地公司开发建设。
该项目房产样板房展示为五层空间,其中地下通过夹层方式设置为二层结构,最底层为车库。
该项目销售宣传时提供的户型品鉴资料显示:第13栋户型由地上三层、地下夹层、地下负一层组成,从房产内部直通地下车库处预留了楼(电)梯井。
户型品鉴资料最后一页附有温馨提示:本资料所有图则及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及实际交付为准;本资料所示户型图为设计师创意空间示意,所标尺寸、房屋用途、家具布置、摆设等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付标准。
2.2016年7月24日,冼秋燕与金地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合同》,约定冼秋燕向金地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办事处金地塞拉维花园南区项目第13栋1层1C号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94.2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5.2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57724.56元,总价为10693475元。
《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作出了约定,其中《预售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出卖人所做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符合要约条件的,以及样板房等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预售合同》附件五第十八条载明“对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变更和补充”约定:“出卖人所做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售楼书、售楼模型、样板房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宣传广告资料并非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不具有重大影响,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 3.合同签订后至2016年8月9日,冼秋燕向金地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4.2017年4月1日,金地公司向冼秋燕交付了涉案房屋。
涉案房产交付时,每栋别墅地下对应有相对独立的车位空间,通过隔墙方式分割。
5.2017年5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因房屋实际面积不足,金地公司向冼秋燕返还购房价款5686元,涉案房产的实际总价为10687789元。
6.2017年6月2日,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再次向金地公司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金地公司在2017年6月5日前拆除地下车库违法搭建的隔离墙。
7.2017年6月6日至6月9日,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涉案项目别墅区地下车库隔墙予以拆除。
涉案房产目前为共有地上三层,无地下一层和夹层,无独立停车位,无独立楼梯上楼,别墅下方空间与小区车库已形成一体空间。
8.2020年3月12日,冼秋燕因本案纠纷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金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裁定由一审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冼秋燕与金地公司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真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冼秋燕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地下车库空间的宣传内容是否是涉案合同的组成部分;三、金地公司是否违约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冼秋燕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金地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冼秋燕交付涉案房产,冼秋燕因本案纠纷于2020年3月12日已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其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关于地下车库空间的宣传内容是否是涉案合同的组成部分,《预售合同》附件五第十八条的规定,系金地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限制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故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涉案房产预售合同签订之前,金地公司通过宣传资料以及样品房的方式对地下室和地下夹层明确直观地进行了展示,其宣传展示均包含了地下二层,且该展示足以让购房者形成在购买房屋后可单独享有地下车库的认识。
鉴于别墅购房者对于别墅的居住要求与对普通高层住宅不同,别墅房产是否具有宣传资料及样板房所展示的地下负一层、夹层,以及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下车库,足以对别墅购买者的购房意愿、订立合同及价格造成影响。
并且,金地公司交付房产时也是按照地上三层和地下二层进行的交付,涉案房产有独立的车库。
因此,宣传展示资料中所显示的地下室负一层、夹层为涉案房产的组成部分应视为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关于金地公司是否违约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金地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合法房产,但涉案房产的地下二层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系违法搭建隔离墙,并强制拆除,该部分空间已经无法实际进行隔离并交付冼秋燕独立使用,因此,金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完整合法的房产,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现状、违约情节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金地公司应按照涉案房产购房总价款的30%即3206336.7元(10687789元×30%)向冼秋燕赔偿损失。
另,冼秋燕诉请的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金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冼秋燕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206336.7元;二、驳回冼秋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87元,由冼秋燕负担人民币13534元,金地公司负担人民币30353元,冼秋燕已预交的人民币43887元,予以退回人民币30353元。
金地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53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金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冼秋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冼秋燕承担。
事实与理由:综上,金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2538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7号金地中心5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867997。
法定代表人:汪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冼秋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冼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