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名、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分六章六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xx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职责,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池城管委〔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城管委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物业服务水平。
现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5日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综合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级指导,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主抓、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主管的物业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当前主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工作之中,属地管理、部门履责、行业监管、执法联动、居民共建共享的局面基本形成。
市、区、街道三级物业管理工作考评及区、街道、社区三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健全。
(二)物业行业监管扎实有效。
物业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对住宅小区日常巡查情况通报制度落实;物业监督书面告知制度严格执行,物业管理领域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
(三)物业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落实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实现全员持证上岗,服务意识、服务技能有较大提高;形成10家以上品牌企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物业规范服务达标率100%,物业费收缴率逐年提高,社区环境面貌有新的改观。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池州市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池州市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20
•【字号】池政办秘〔2017〕114号
•【施行日期】2017.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废止池州市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7〕114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抓紧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和做法的通知》(皖价电〔2017〕1号)精神,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小
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5〕26号)予以废止。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池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最终稿)
贵池区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每年度管理服务好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混乱、经营不善、损害业主利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申请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贵池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已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按要求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初审和升级时,应经所属社居委、街道办事处以及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签署具体意见后,方可报市住建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是城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组织好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赋予社居委相应的职责,理顺社居委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建立健全“市住建部门强化管理、贵池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物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把物业管理作为社区建设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社居委(楼道长)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
社居委应当主动参与,依照各自职责和约定,互相支持和配合,力争使物业管理在社区管理中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结合社区建设与管理,创造性地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则,应依据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事项,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根据物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范围,经物价部门审定或听证后确定,并报贵池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亮证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区域内张榜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池政[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08〕61号)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业经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商业经营行为,培育专业市场,发展特色街市,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池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池州市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划行规市是指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将同类经营行业相对集中,组成专业市场或特色街市,以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推动“商贸活市”战略的深入实施。
第三条主城区划行规市必须坚持规划引导、市场引领、体现特色、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材销售或加工、车辆销售或修理、车辆保洁或清洗、农业资料销售、露天烧烤、电气焊、旧车交易、废旧物资回收、夜间商品促销及餐饮等行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的日常工作。
市工商、商务、环保、物价等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协助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抓好管理工作。
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有关市场建设、政策宣传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二章市场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池州市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12;81201;【批准日期】2016.11.10【发布部门】池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1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规范第三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池政办〔2017〕6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池政办〔2017〕63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试行)》业经201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6日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试行)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和范围,根据《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池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城市管理区域范围(一)江南产业集中区城市管理执法区域范围为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
规划区内非建成区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由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管理和执法,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工作经费,相关具体事宜由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与贵池区政府会商确定。
(二)市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区域范围为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
规划区内非建成区(西部园区)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由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管理和执法,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工作经费,相关具体事宜由市开发区管委会与贵池区政府会商确定。
(三)平天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区域范围为规划面积101平方公里范围内。
其中,涉及“人地分离”问题的马衙街道办事处杨安、峡山、碧山等3个社区和开发区流坡村高垅、金安等2个村民组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由贵池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给予协助。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建规[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38号)各市城乡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12日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12月22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合法住房进行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权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筑风貌引导、不动产登记、依照职权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等有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指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乡村振兴、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规范第三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空间、道路交通、市容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园林绿化、违法建设查处、城市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源头管理、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和协调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中区、各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职责,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建法[2011]20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8.09【实施日期】2011.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建法〔2011〕20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省建设稽查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促进“十二五”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十一五”期间,随着我省建设事业不断改革与发展,我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得到加强,成绩显著。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建设法制工作回顾“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和城镇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地位,不断满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需要,实施依法治建,有力推动了我省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
(一、)绘制和不断更新完善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图。
根据国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我省已颁布的建设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建设系统中长期立法规划,绘制完成了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框架图。
框架图,作为全系统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一个索引和未来立法的导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协助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协助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建稽函[2011]1067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协助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建稽函〔2011〕1067号)各市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安徽省《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要求,省政府已经向6个城市派驻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
现继续组织开展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推荐工作,请你们按照本通知要求(附件1)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于10月30日前将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名单及《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报省建设稽查局。
联系人:刘祁电话:************传真:************邮箱:******************附件:1.关于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的情况说明2.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关于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的情况说明一、工作职责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派驻指定市、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实施规划督察工作的人员。
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范、国家强制标准等,对城乡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以及发现、制止违反法定规划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督查意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督察的主要内容是:(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乡规划的;(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三)违反城乡规划或法定程序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提供土地使用权、审批工程设计、许可开工建设、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四)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不力的;(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建法函[2011]919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建法函〔2011〕91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关和职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管县除外)依法行政进行考核。
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建议;(四)起草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吴法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法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法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吴法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法名【当事人-公司】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法名【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吴法名认为其于2009年退役后,相关职能未履行安置职责引发的争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吴法名认为其于2009年退役后,相关职能未履行安置职责引发的争议。
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吴法名于2009年9月25日书面提交《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了相应地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故其于2020年1月要求安置工作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相关安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亦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21:34:3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法名于1996年12月从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应征入伍,2009年4月服役满12年退役后经部队移交至贵池区安置,原告于2009年9月选择了自谋职业安置方式,同期领取了答辩人通过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42461.4元。
张义法、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义法、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皖17民终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本淳叶光氢陈大明【审理法官】金本淳叶光氢陈大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义法;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张义法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张义法【当事人-公司】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昌伟程翠翠【代理律所】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义法【被告】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张义法民事上诉状载明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张义法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加班费和公积金事项提起上诉,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积金办理、缴存争议等事宜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资源规划局是否应给付张义法所主张的加班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张义法民事上诉状载明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张义法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加班费和公积金事项提起上诉,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积金办理、缴存争议等事宜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资源规划局是否应给付张义法所主张的加班费。
张义法在一审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所列明的加班费包括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七个月夜班加班费。
池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成立池州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工作小组的通知
池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成立池州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工作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池发改农经〔2018〕362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池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成立池州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工作小组的通知市有关单位:为做好池州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工作,决定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冯代娣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副组长:檀飞虎市农委副主任成员:赵利吉市委组织部农村组织科副科长、主任科员李杰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创建科负责人朱金祥市发展改革委农经科科长方琦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科负责人张刚市农委综合科负责人胡长平市教体局办公室副主任鲍强华市科技局农社科副科长汪涛市经信委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吴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李盛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科长李国胜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李武勤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朱文晋市人社局规划与基金监督科科长刘慧敏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科长杨晋东市环保局生态科科长黄永贵市住建委村镇科科长江涛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科科长张凡夫市交通局综合规划科科长张贤市水务局规划基建科科长林国周市林业局林业站站长左琼市商务局财务审计科科长陶丛微市文广新局社会文化科科员章杰亮市卫计委规划财务科副科长陈立市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宏俊市工商质监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科科长张伟市旅发委规划发展科科长檀琴市金融办发展科负责人方晓林市扶贫办政项目组负责人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朱金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8年8月13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吴法名、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皖17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群叶光氢钱跟东【审理法官】桂群叶光氢钱跟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法名;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吴法名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吴法名【当事人-公司】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法名【被告】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上诉人认为其属于不动产提出诉讼的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2010签订的,至今2020年没有超过20年,在起诉期限之内。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明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其属于不动产提出诉讼的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2010签订的,至今2020年没有超过20年,在起诉期限之内。
但本案诉请的【201007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2010年7月30日发证,上诉人与安徽省豪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9月12日,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载明预售商品房的批准机关及许可证号,上诉人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该是对该预售许可行为是知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9:29:05吴法名、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17行终1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法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大厦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罗辛平,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法名诉被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201007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2010年7月30日发证,原告与安徽省豪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9月12日,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载明预售商品房的批准机关及许可证号,故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要求撤销【201007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安徽省豪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非被告,故其要求确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其该项起诉亦应予以驳回。
鉴于原告前述的两项起诉均应予以驳回,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法名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法名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行初2号案行政裁定书。
二、判令确认撤销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批准的,【201007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判令确认我所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11456)无效。
四、判令确认被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所属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滥用职权批准的,【201007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造成上诉人损害,赔偿上诉人162.26万元经济损失。
五、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份安徴省豪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公开对外预售安徽省贵池区太阳新城B区25幢商品房,我向该公司交付定金,并签订预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太阳新城B区25幢607室商品房合同,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是封闭式商品房小区,大约在2010年9月12日该公司售楼开盘,对外销售商品房,我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太阳新城B区25幢607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我向安徽省豪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付清33.1万的全部购房款,商品房交房的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之前。
2011年10月份该公司声称池州市市政府不允许建小区封闭式围墙,与池州市市政府交涉,推迟交房,2011年11月份交房,该公司声称池州市市政府不允许建小区封闭式围墙,市政府叫房产开发公司赔偿购买人损失,房地产公司赔偿我1.073万元交房,该公司用欺诈方式交房,并且所购商品买卖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价格至少30%使我造成了商品房价格和至今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等损失。
安徽省豪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省贵池区太阳新城B区25幢我所购商品房,开发商分割变更登记表中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不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1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称,该公司与安徽省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安徽省贵池区太阳新城B25某、B26某、B27某楼项目开发建设合同,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规划许可证号(341701201000009)与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官网公布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中的规划许可证号(341701201000050)的证号不一致,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341701201000050)号、(341701201000009)号规划许可证,存档存根中都无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楼前绿化一部分在2018年池州市市政府修建了停车位,修建停车场施工人员称,是市政府建设“海绵城市"修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第15条第37条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化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3条、《最高人民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68条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开发的城市商品房建设土地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出让在转让给购房人的,我所购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私人使用权属,池州市市政府不可能违法修建停车场,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安徽省豪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省贵池区太阳新城B区25幢我所购商品房,编号为(16xxx98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违法办理的假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化法》第38条第40条、《最高人民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68条,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小区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私有权属建设工程,池州市市政府不可能违法修建停车位,也不可能是开发商与安徽省房地产管理局签订项目开发建设合同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我所购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房规划许可证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规划许可证号不一致,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341701201000050)号、(341701201000009)号规划许可证,存档存根中都无使用的土地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安徽省豪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省贵池区太阳新城B区25幢我所购商品房,开发商的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违法办理的假证。
在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局合法查询的企业基本信息中安徽省豪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住址是“安徽省池州市杏村西路247号",后变更为“安徽省池州市齐山大道平天湖假日酒店A栋424室",与我购房买卖合同的该公司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翠微西路247号",,地址不一致经查安徽省豪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固定住所,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有固定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的规定,该公司是非法的假房地产公司。
我所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我签订合同的是自称代理人程斌签名,假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自称代理人没有被代理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订合同没有卖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52条第五款的规定,我所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对方当事人合同不成立,是无效的合同。
依据以上所述事实,我所购商品房买卖,是非法假房地产公司串通行政相关机部门非法办证,私建住宅,欺诈、诈骗坑害购买消费者,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201007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22条第23条的法律规定,是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滥用职权办理的该证。
非法假房地产商用该证销售私建住宅房,使我购房被骗,是这一行政行为致使我购房被骗,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对我造成房价价格损失及其所产生价值的损失32万元、利息损失12.2万元、办房产证费用损失6600元、原告购房款及购买同等面积的房屋差价损失110.4万元、搬迁费1万元、临时安置费5万元,合计162.26万元经济损失。
是非法的假房地产公司和行政相关部门串通非法办证欺诈、诈骗购房人,耽误了起诉,我至今知道才诉至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布,安徽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是属于安省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下属二级单位机构,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局长是该单位机构的负责人,我作为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一款第12节第14条第20条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46条第二款第49条第61条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52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释【2018】1号第12条第四款第20条第23条第68条第一款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第7条第11条的法律规定,2019年12月30日我将被上诉人诉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3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皖1702行初2号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