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范本(2篇)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范本气瓶是储存和运输各种气态物质的容器,如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
由于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定期检验制度,要求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1. 概述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旨在保证气瓶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
2. 负责部门本制度由气瓶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监督和协调相关工作。
3. 检验周期根据气瓶的类型和用途,制定不同的检验周期,一般分为每2年一次、每3年一次和每5年一次的检验周期。
4. 检验内容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4.1 外观检查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变形、腐蚀等损坏情况。
4.2 尺寸检查检查气瓶的尺寸是否正常,如形状、容积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3 泄漏检查使用相应的检漏仪器,对气瓶进行泄漏检查,确保其密封性能良好。
4.4 材料检查对气瓶的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4.5 壁厚检查通过超声波检测仪等设备,对气瓶的壁厚进行检查,确保其达到安全要求。
4.6 内部清洁检查对气瓶进行内部清洁检查,排除余气和杂质。
4.7 试验压力检查对气瓶进行试验压力检查,以确定其是否能承受规定的压力。
5. 检验记录对每次检验的气瓶,应制定相应的检验记录,包括气瓶的基本信息、检验时间、检验结果等内容。
6. 不合格处理对于检验出存在质量问题的气瓶,应及时进行不合格处理,包括报废、修复等。
7. 检验费用气瓶的定期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8. 监督检查对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相关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
9. 定期复查对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其安全性。
10. 管理制度评估定期对气瓶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管理措施,以提高管理水平。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气瓶使用 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问题。
数据共享
建立车用燃气气瓶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管部门、检验机构、使用单 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效率。
智能化辅助决策支持
基于数据的智能分析
利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对车用燃气 气瓶的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 基于数据的决策支持。
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环节
现场勘查
检验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检验人员前往车辆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气瓶安装、使用情况等信息。
资料审核
检验人员将对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气瓶出厂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历次定期检验报 告等。
问题处理
若在现场勘查或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人员将及时与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 ,并告知整改期限。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供检验人员复查。
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定期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和质量,减少漏检和误检的可能性。
加强监管力度和透明度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监管部门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力 度和透明度。
数据采集、分析和共享策略
数据采集
利用传感器、RFID等技术手段,对车用燃气气瓶的使用状态、环境 参数等数据进行实时采集。
03
检验方法与标准规范
外观检查内容及标准
气瓶外观
检查气瓶表面是否存在明显变形、裂纹、腐蚀、划痕等损伤。
颜色标识
核对气瓶颜色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判断气瓶是否过期。
附件检查
检查气瓶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是否完好、紧固。
内部缺陷无损检测方法
超声波检测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 定期检验的周期:车用燃气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一般为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初次投入使用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初次使用后的第3年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2. 检验机构资质: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该机构应当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并获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认证。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主要包括外观、完整性、密封性、阀门功能以及壁厚等方面的检查。
同时,还需要对燃气气瓶的安全阀进行检测,并测试瓶体是否具有足够的承压能力。
4. 检验结果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对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燃气气瓶的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信息,并向车主提供一份检验报告。
5. 检验合格标志:对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壁或标牌上加盖或刻画合格标志,以便核实定期检验是否按时进行。
6. 检验报告报送:检验机构应当将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报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对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进行跟踪和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车用燃气气瓶,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车主进行检验、暂时停止使用等,以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保证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应依法履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车用燃气气瓶,是指用于车辆上的燃气储存和供应系统的燃气容器。
第四条定期检验是指对车用燃气气瓶进行定期的技术检验,以评估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应以定期检验机构为主,设置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验工作。
第六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外观检查:检查燃气气瓶外观是否完好,有无裂纹、变形等损坏情况。
(二)密封性检查:检查燃气气瓶的密封装置是否完好,无漏气现象。
(三)压力性能检验:检查燃气气瓶的最高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四)爆破性能检验:检查燃气气瓶的爆破压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五)材料和结构检验:检查燃气气瓶材料和结构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六)其它检验:根据需要进行其他必要的检验,如磁粉检测、超声波检测等。
第七条定期检验的要求如下:(一)定期检验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结果应记录在相关的检验报告中。
(二)定期检验的周期一般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周期根据燃气气瓶的使用情况和标准要求确定。
(三)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进行,不得由非专业人员进行。
(四)定期检验时,应先进行外观检查和密封性检查,如果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定期检验结果应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负责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
第九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汽车安全技术条件》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车辆使用的气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监管、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技术要求第五条气瓶按照气瓶制造材料和用途的不同,分为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和其他特殊材质瓶。
第六条气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过国家指定机构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气瓶的外观应当无破损、无锈蚀、无渗漏等缺陷,标志清晰可辨。
第八条气瓶应当配备有效的防雷和防静电装置,以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和校验,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十条气瓶的充气和抽气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气瓶的申领、登记和备案第十一条车辆使用气瓶的申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气瓶应当在申领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应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气瓶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四章气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第十四条车辆使用气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对于有破损、锈蚀、渗漏等缺陷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修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气瓶的维修保养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不得擅自进行改造或修复。
第十七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破损、渗漏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气瓶的报废和销毁第十八条气瓶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发生不能修复的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报废。
第十九条气瓶的报废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气瓶的销毁应当由专业单位进行,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避免因车用气瓶的安全问题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车用气瓶的管理责任1.车用气瓶的管理责任主体为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保证车用气瓶的安全、有效、完整。
2.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检查,确保车用气瓶没有损坏、泄漏、漏气等安全隐患。
3.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组织车用气瓶的安全培训,提高车辆驾驶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和保养车用气瓶。
三、车用气瓶的选购和安装1.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购买车用气瓶时应选择经过合格认证、质量可靠的厂家产品,并查验相关证件和标识。
2.车用气瓶的安装应按照厂家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3.车用气瓶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驾驶员的操作和人员的安全。
4.车用气瓶的安装应使用专用配件,并进行固定,确保不会在行驶过程中产生颠簸和碰撞。
四、车用气瓶的检验和维护1.车用气瓶的检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等。
2.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车用气瓶的检验,并及时记录相关检验结果。
3.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维护车用气瓶的密封性能,确保不会发生泄漏和漏气等安全问题。
4.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清洗和检查,确保车用气瓶内部无杂物和污染。
五、车用气瓶的报废与更新1.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用气瓶进行报废处理,并将报废证明交给相关部门备案。
2.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周期更换车用气瓶,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1.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相关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2.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本(2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是指对车辆上使用的燃气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旨在保障其安全性能。
第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检测和气密性检验。
第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五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将车用燃气气瓶送至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第六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车主或使用者收费。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车主或使用者,如检验不合格,则应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具体方法和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或认可证书;(二)拥有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仪器;(三)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四)设有科学合理的检验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十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不得收受车主或使用者的礼品、款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第三方审核。
第十五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障车主或使用者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车主或使用者的义务第十六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的周期将车用燃气气瓶送至具备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供车用燃气气瓶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车主或使用者在检验机构要求下,应当配合进行检验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配件和设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作为车辆上使用的能源,燃气气瓶必须定期检验,以保证它们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管理办法。
燃气气瓶的检验技术标准车用燃气气瓶的检验技术标准以GB/T12268-2005为准。
按照该标准,燃气气瓶的检验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外观检验、液位检验和超声波检验。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主要是检查燃气气瓶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
检验员应该使用肉眼和相关工具,如手杖和弯曲量规等进行检查,确保燃气气瓶表面没有较大的凸起和凹陷,表面没有明显的腐蚀。
液位检验液位检验主要是检查燃气气瓶内部液位是否正常。
检验员应该在燃气气瓶的有效容积内注入液体,并采用标准的测量方法来测量液位,以确保其在安全范围内。
超声波检验超声波检验主要是用于检测燃气气瓶是否存在管壁腐蚀、裂纹等隐患。
检验员应该使用超声波探测器来检测整个燃气气瓶的管壁,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时间安排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应该遵循以下时间安排:•新的燃气气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
•4-6年:第一次定期检验。
•8-10年:第二次定期检验。
•12年及以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任何时候检验员观察到燃气气瓶有任何异常情况,例如气瓶表面出现明显磕碰、划痕、凸起等情况,都应该立即进行检查,不应等到下一个定期检验的时间。
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流程检查所需材料在进行定期检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认证所需文件:包括车辆登记证、燃气气瓶证、气瓶注册证、燃气气瓶购买证明等;•燃气气瓶本身;•相关工具:用于外观检验、液位检验和超声波检验的工具。
进行检验1.外观检验:检验员应用目视和触觉的方式检查燃气气瓶的外观是否有异常情况。
2.液位检验:检验员应该用液体对燃气气瓶进行液位检测。
3.超声波检验:使用超声波探测器进行检测整个燃气气瓶的管壁。
确认检验结果如果燃气气瓶通过检验,则检验员应该在燃气气瓶上贴上检验标志并签署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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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
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
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
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
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
10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任务书后,应对应检车用瓶按照到期必检的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
第三章检验实施第八条LPG车用瓶检验一、LPG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负责通知公交车、出租车等使用者送交应检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察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
三、民生公司(拆装单位)负责拆下车辆上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上已检验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四、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条CNG车用瓶检验一、CNG公交车(一)公交车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CN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公交车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四)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修改车用瓶电子卡中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
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卡交拆装单位。
(五)拆装单位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一)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长拆装单位。
(四)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
(五)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
2、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拆装单位必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录入(修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
4、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录入(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下周转瓶,将车用瓶(临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由检验机构代收),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出租车辆上,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和分局的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督促车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动报检、迎检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要加强车用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用瓶使用证、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与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的车用瓶,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他们及时送交应检车用瓶。
对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车用瓶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对检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年度末对检验机构的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实行考核。
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定检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只数“十”报停、报废、报监察等的只数和其他无效只数)/年度应检只数]x 100%(注:其他无效只数是指重复登记、有记录无实物等状况的只数)。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将本季度报停、报废车用瓶的办理凭证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验证,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核查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
对未落实定期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对未完成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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