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标准《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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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对公司对外承办合同的行为进行审查、审批、监督、考核,包括对外资信调查、资质审查、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本单位职责或公司领导指派,对外承办合同事务的单位。
第五条公司各合同承办部门承办的合同统一以“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承办部门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公司对外的一切交易、合作行为,除及时清结且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事务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公司领导主管、合同管理机构统管、合同承办部门分管、合同承办人员负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为合同统管部门,设立合同管理专员,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二)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加盖,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起草;
(四)负责审查送审合同的合法性;
(五)负责修改合同文本,必要时拟订合同文本;
(六)负责办理重大合同的见证、公证、鉴证;
(七)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
(八)负责解决合同纠纷、参加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第十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及各业务职能部门应确立一名
专(兼)职合同专管员,负责建立本公司合同台帐、合同资料的保管及合同情况检查和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各下属子公司合同专管员进
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合同的送审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签订各类合同必须履行送审会签手续。
第十三条送审会签的方式分为书面审查会签与集中研讨审查会签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书面审查会签方式为常用方式。
第十五条使用书面审查会签方式的,由各合同承办人对其送审的合同进行自审,并在合同审签表上签署意见后,分别按照合同管理的权限,依次送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监事会主席、总裁、董事长在审签表中签署意见,最后会签人同时在合同正文中签署。
第十六条以下合同应采用集中研讨审查会签方式进行:
(一)处分公司重大资产的;
(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的;
(三)合同履行周期较长且合同内容较为复杂的;
(四)承办人或各合同审查部门认为必要的;
以集中研讨审查会签方式的,由合同承办人提前二日通知各审查部门会审时间、地点,研讨过程中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并由各部门当场签署审签表。
第十七条送审合同时,一般应附以下文件:
(一)合同审签表;
(二)合同文本;
(三)相对方为法人及经济组织应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相对方为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由承办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已经过审查的意见;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工程量清单以及价格、质保书、验收标准等与合同内容密切相关的资料;
(六)其他合同审查部门要求的文件。
合同送审时所附资料不全的,审查单位将待审合同退回合同承办部门,审查时间从送审资料补齐时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合同审查单位应建立合同审核登记簿,对送审合同的送审时间、合同名称、送审单位、审核意见、文本交接时间、文本签收人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的合同审查是合同实施的前置程序,各部门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合同前实施该合同行为。如因特殊原因并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在事中或事后补签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补签合同情况说明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合同文本和其他附件一同送审。
第二十条合同会签单位审查期限要求:
(一)合同标的十万元以下的合同,自收到合同资料之日起24小时内完成;
(二)合同标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合同,自收到合同资料之日起36小时内完成;
(三)合同标的五十万元以上以及其它重大复杂的合同,视其复杂程度自收到合同资料次日起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对合同法人及经济组织相对方的资格资质、是否已列入本
公司黑名单、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许可证照、履约能力和信用进行审查;对个人相对方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
(二)对合同相对方入围及产生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对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和谈判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审查合同条款和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
(五)审查合同的商务性条款,保证合同项目定价的经济性、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工程技术部门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中各项技术条款是否全面、准确;
(二)审查合同的技术性条款,保证技术条款符合并满足项目需要和国家、行业及公司标准。
(三)对曾经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工程技术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及时进行反馈补充;
(四)在实际工程管理过程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监管难点、施工方易发生违约点,认为需要在合同中作出细化约定的;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项目是否通过公司批准立项;
(二)审查合同资金安排和结算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
(三)合同价款是否相对合理;付款条件是否与双方责权利一致,是否满足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要求;
(四)审查识别其它存在财务风险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审查识别法律风险,重点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审查合同文本的完整性;
(三)必要时,可对商务、技术等其他条款进行审查,提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