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案例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案例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案例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xx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案例一、基本情况张某,男,1982年8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已婚,妻子姚某,住商丘市xxxxxxx小区,案发前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理赔中心xxx理赔部负责人。
2013年11月19日张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5年。
二、背景资料1.家庭背景:蔡某和妻子姚某还有女儿一家三口,女儿还在上小学,家庭关系比较融洽。
2.生活经历及主要社会关系:张某自幼上学,商丘师范毕业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工作,参加工作后结婚生子,人生轨迹比较平稳。
案发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理赔中心夏邑县理赔分部负责人,张彦民身为理赔负责人,具体负责理赔案件的材料整理、审查工作,其为了完成公司的投保任务,伙同他人,在农业险投保工作中,弄虚作假,搞虚假投保、垫付保费,不认真审查理赔资料、查验理赔现场,反而参与制作虚假理赔材料,进行虚假理赔,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存在问题1、社会适应情况张某的性格内向,老实本分不善言辞,容易被人利用。
因此,张某案发时人们感到很突然。
2、思想观念问题由于受到了法律制裁,经历了这些后使张某越发趋于沉闷,思想负担过重。
纳入社区矫正后,自认低人一等的张某所想所思羞于向亲朋好友交流。
自卑感与日俱增,心态已不正常。
四、风险评估张某的犯罪性质,应属法律意识淡薄犯罪行为。
现能够被判缓刑,说明张某的悔罪态度较好,现已不至于危害社会,只要我们以平等的观念对待张某,接纳他,尊重他的性格,以个别化,人性化的观念对其开展矫正工作。
相信经过一定时间,花上一定的功夫,齐抓共管,张某是能够矫正好的。
五、矫正介入与方案1、介入理念张某犯罪属职务犯罪,且文化水平较高,性格内向,案发前做为单位部门主管,案发后无业在家,这个地位差距张某短时间难以适应,我们要有针对的对张某进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服务,做到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社区矫正是指对于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的一种特殊矫正方式,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再次犯罪。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社区矫正的典型案例,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小明,男,25岁,因盗窃罪被判刑,经过一年的监狱生活后,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在社区矫正期间,小明接受了心理咨询和职业培训,学会了木工技术,并在社区内的一家家具厂找到了工作。
通过努力工作和社会交往,小明逐渐摆脱了过去的不良习惯,重新树立了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社会的责任感,最终成功融入社会,过上了正常的生活。
案例二,小红,女,30岁,因吸毒罪被判刑,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在社区矫正期间,小红接受了戒毒治疗和心理辅导,逐渐戒除了吸毒的习惯。
同时,她还参加了社区组织的义工活动,帮助孤寡老人和残障儿童,通过这些活动,小红找到了重新融入社会的动力和价值。
最终,小红成功戒毒,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且成为了社区内的一名积极分子。
案例三,张三,男,35岁,因家庭暴力罪被判刑,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在社区矫正期间,张三接受了家庭暴力治疗和情绪管理培训,逐渐控制了自己的暴力倾向,并学会了与家人沟通和包容。
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张三和家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调解,最终解决了矛盾,重建了家庭和睦。
如今,张三和家人关系融洽,他也成为了社区内的一名志愿者,帮助其他有类似问题的家庭解决矛盾。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矫正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多种方式的矫正手段,犯罪分子能够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避免再次犯罪,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为社会治安和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矫正工作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社区矫正工作是指针对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阶段的一种管理和社会化过程。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监督、帮助和教育,使犯罪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因此,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经验总结,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李某的矫正故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遇到了许多成功的案例。
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李某。
李某曾因盗窃罪入狱,后被判定进行社区矫正。
在狱中,他接受了法律知识和职业培训,并通过心理辅导逐渐认识到他的错误。
在获得自由后,社区矫正人员与他进行了密切的配合,提供经济援助和工作机会。
通过长时间的关注和帮助,李某逐渐改正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成功地融入了社会。
经验总结: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除了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外,心理辅导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帮助犯罪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机会,可以有效地促使他们改变和发展。
案例二:王某的再次犯罪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并非始终如人意。
有时候,一些犯罪人员会再次犯罪,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例如,王某在社区矫正期满后不久又被抓获,原因是他再次涉及盗窃等犯罪行为。
经验总结:从王某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负荷过大,导致对犯罪人员的监督和帮助不够到位。
另外,社会环境和资源的限制也可能成为再次犯罪的因素。
因此,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体系,并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资源,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
案例三:张某的心理矫正除了犯罪人员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案例。
比如,张某在矫正期内表现良好,但在即将结束的时候,他出现了严重的情绪问题,甚至有了自杀的念头。
经验总结:张某的案例让我们认识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理健康问题同样需要得到重视。
社区矫正人员应加强对犯罪人员心理健康的关注,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防止出现严重的后果。
法律矫正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日益凸显。
法律不仅规范了社会秩序,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总有那么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触犯了法律,成为违法者。
法律矫正人的案例,旨在通过法律的力量,使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案例描述(一)违法者的过去小王,男,25岁,某市人。
他原本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仔,生活平淡无奇。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一群不良青年,开始接触毒品。
在毒品的诱惑下,他逐渐沉迷其中,无法自拔。
为了购买毒品,他开始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
(二)法律的介入小王的违法行为很快被公安机关发现。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小王的大量犯罪证据。
2019年,小王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监狱服刑期间,他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过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法律矫正的过程1. 监狱教育在监狱服刑期间,小王接受了系统的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
他学习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了解了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
同时,心理辅导帮助他分析了自己的犯罪原因,找到了改正错误的信心。
2. 社区矫正刑满释放后,小王被判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他需要在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按时参加社区活动,接受法律教育,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
社区工作人员还定期与他沟通,了解他的生活状况,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
3. 自我努力在社区矫正期间,小王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他还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
在社区工作人员的鼓励和帮助下,他逐渐找到了自己的发展方向。
三、案例结果经过几年的法律矫正,小王已经从一个违法者转变为一个守法公民。
他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过上了正常的生活。
他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关心邻里,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的力量法律矫正人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力量。
法律不仅制裁了犯罪行为,还通过教育和矫正,使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假释犯社区矫正个案案例
假释犯社区矫正个案案例山西法治报临汾讯(通讯员杨杰)租住地房东、邻居与罪犯均不相熟,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无法有效评估,是否完全不适用社区矫正?近日,尧都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假释监督案件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拟假释对象孟某某进行实质化审查,向尧都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发了对孟某某重新进行调查评估的检察建议,推动对拟假释罪犯孟某某依法适用社区矫正。
2021年5月13日,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尧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2年1月,被交付山西省永济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日,时隔不到两月,尧都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对罪犯孟某某某作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后,再次收到永济监狱出具的拟对罪犯孟某某假释的调查评估委托函,并于3月15日向区检察院送达了是否重新调查评估的征求意见书。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调查评估流于形式,区检察院刑事执行员额检察官对案件实际情况开展初步核查后,认为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未穷尽调查手段的前提下,就作出孟某某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意见不当。
承办检察官随即着手查看了永济监狱报送的全部材料,调取了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第一次对罪犯孟某某拟假释进行调查评估的档案,仔细分析了罪犯孟某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实质性调查使检察人员有了意外发现,虽然孟某某户籍登记地为空挂户,但在2008年至2020年7月间,其一直居住在滨江明珠小区。
检察人员主动邀请该小区所辖社区及司法所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到孟某某在此居住期间,与邻友善、表现良好。
同时了解到,其妻子系某银行退休干部,收入稳定;其儿子至今仍居住在滨江明珠小区,住所固定。
本着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宽严相济的理念,尧都区检察院认为罪犯孟某某的妻儿社会表现、评价都较为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住所,且均愿意担任保证人监督孟某某遵纪守法,若经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外调研判可以假释,滨江明珠小区所属司法所同意接收孟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区也愿意协助司法所对孟某某社区矫正进行监督,对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更有利于其更好更快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两高裁判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两高裁判案例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分子的非监禁处罚方式,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正错误,同时减轻监狱的过度拥挤压力。
然而,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他们在获得第二次机会的过程中常常面临着重重困难和挑战。
近年来,两起备受关注的高等法院裁判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即徐某的案例和张某的案例。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两个高等法院的裁判案例,以期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在司法系统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一、徐某案例:滥用职权引发争议徐某是一名高级公务员,因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被判刑,在狱中服刑期满后被转为社区矫正对象。
然而,徐某的案例引起了争议和质疑,因为他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未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没有积极改正错误的态度。
虽然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接受心理矫治,但是徐某对此持拒绝态度,认为自己并没有犯下严重错误,拒绝接受帮助。
二、张某案例:成功的社区矫正个案与徐某案例相反,张某的案例却展示了社区矫正的一面成功。
张某是一名原犯罪分子,因抢劫罪入狱,服刑期满后转为社区矫正对象。
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改造活动,接受心理矫治,并努力改变自己的行为和价值观。
他主动寻求就业机会,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并在矫正委员会的监督下完成了矫正计划。
通过这些努力,张某得以顺利完成社区矫正期,成功走上了正轨。
三、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挑战社区矫正对象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他们可能面临就业难题,由于犯罪记录和社会信任度低,很少有雇主愿意雇佣他们。
其次,他们还需要面对家庭和社交圈内的压力,由于过去的错误,他们可能遭受家庭成员和朋友的排斥和歧视。
最后,社区矫正对象在改变自己的行为和价值观方面也面临着挑战,需要艰苦的努力和坚定的决心。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与支持为了更好地帮助和支持社区矫正对象,我们需要从他们的需求出发,并提供相应的支持。
首先,我们应该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工作环境,赢得社会认可。
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
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一)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
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
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
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
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2016年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王XX从2002年至2015年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
2012年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案例
社区矫正案例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分子的一种非监禁的惩罚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和指导,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社区矫正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和效果。
小明是一名初犯的青少年犯罪分子,他因为盗窃被判处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小明接受了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也参与了一些社会公益活动。
在矫正期间,他还需要每周定期向社区矫正员报告自己的行踪和生活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小明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和行为。
他在心理辅导的帮助下,找到了自己的内心矛盾,并学会了如何应对外界的诱惑和压力。
同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小明学会了一门手艺,并且在社会公益活动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和意义。
在社区矫正的监督下,小明逐渐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他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开始独立生活,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其他有需要的人。
通过社区矫正,小明不仅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也为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通过社区矫正,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和教育,重新融入社会,减少了再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社区矫正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重新树立信心,找到人生的意义和价值。
总之,社区矫正是一种积极的惩罚方式,能够有效地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通过社区矫正,犯罪分子可以得到改造和教育,重新树立信心,找到人生的意义和价值。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更加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成为社会的有益成员。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案例背景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狱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社区监管和康复教育帮助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介绍一个典型的社区矫正案例,展示该刑罚执行方式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案例细节犯罪背景该案例的犯罪人员为张某,男性,年龄32岁,因盗窃罪被判刑2年,刑罚执行期为社区矫正。
张某此前有多次盗窃记录,且没有固定的工作和居住地。
矫正计划制定为了帮助张某改过自新,社区矫正中心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一份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该计划包括以下内容:1.心理咨询:张某在犯罪行为中存在明显的心理问题,社区矫正中心为他提供了心理咨询师的服务,帮助他了解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心理疏导和治疗。
2.康复教育:张某参加了一系列的康复教育课程,包括道德伦理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这些课程旨在提高张某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竞争力,为他将来的社会融入做好准备。
3.就业安置:社区矫正中心与当地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张某提供就业安置服务。
通过职业培训和工作实践,张某能够获得一份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在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4.家庭重建:张某的家庭关系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社区矫正中心提供了家庭辅导服务,帮助他与家人重新建立良好的关系。
这有助于提高他的家庭幸福感和社会适应能力。
矫正成果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参与各项矫正活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1.没有再次犯罪:通过矫正计划的帮助,张某成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再次触犯法律。
2.就业成功:经过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张某成功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能够自食其力并为自己和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3.家庭关系改善:通过家庭辅导的帮助,张某与家人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家庭关系出现积极变化。
4.社会融入:通过参加康复教育和职业培训,张某提高了自身职业能力和社交能力,成功融入社会,并得到社区的认可和支持。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展示了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通过给犯罪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康复教育、就业安置和家庭辅导等多方位的帮助,社区矫正成功促使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的典型案例无外乎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通常以监督、指导为手段,落实刑罚执行、戒毒康复两大主体矫治措施。
下面就以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例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起社区矫正的案例,发生在2009年11月份,涉及一名叫张某某的犯罪者,他因涉嫌强奸罪被行政处分,其最初宣告犯罪者受到社区戒毒矫治处分,经分期实施社区矫治和监督,结束时间计于2012年11月。
案件的实施将由被矫治的犯罪者张某某自愿执行,每月定期前往当地社区戒毒机构报到,上交月度报告情况,并相继完成戒毒技能训练、心理咨询和戒毒康复工作,与社区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康复技能教育,参加社区服务项目,与同伴及家庭共同研究和反思自身行为。
被矫治人员在期满后,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考核意见与行为,有条件结束本案的社区矫正处罚,但被告的社区矫正行为期间的比较数据及出国记录显示,被指控人极为谨慎认真,及时完成上交任务情况以及完成本案社区矫正行为期间的任务完成情况极为良好,由此看来,本案的社区矫正行为是十分成功的,特别是被矫治人员能够更加珍惜自己的重新回归社会和重新建立良好人生,并走上正轨,这既是对社区矫正模式也是对张某某矫治行为的重要证明。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漏管案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漏管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理程序】二审正文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漏管案【基本案情】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2013年10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王某某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应在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
2020年8月,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发现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7月至2018年7月多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加寻衅滋事8起、强迫交易6起以及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
11月30日,新密市检察院对王某某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王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
12月29日,新密市法院判决撤销王某某缓刑,并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21年3月31日,因同案犯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3月,郑州市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王某某由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未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并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完善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衔接机制。
2023年3月,原案审判人员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履职情况】(一)线索发现。
新密市检察院在审查王某某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发现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参加涉黑恶暴力犯罪活动,属于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也未裁定予以收监执行,可能存在社区矫正对象漏管问题,遂将监督线索报送至郑州市检察院。
社区矫正案例
社区矫正案例社区矫正案例:小明小明,男,21岁,是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因多次盗窃被判处社区矫正三年,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教育和帮助。
案情回顾:小明家境贫困,由于对生活的不满和对物质的渴望,他开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他在一年时间内先后盗窃了多辆自行车、电动车和手机。
最终,他被抓获并被司法部门判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行动:一、情感教育:小明缺乏家庭温暖和父母的爱护,社区矫正人员通过开展家庭访谈和心理辅导,了解小明的内心需求,并帮助他建立积极的情感支持体系。
同时,矫正人员还鼓励他多参与社区活动,培养良好的情感交往能力。
二、教育改造:小明的知识水平较低,导致他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为此,社区矫正人员安排了一些法律、道德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课程,帮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理解法律的约束力,以及改变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
三、职业培训:为帮助小明改变生活态度和增加就业机会,社区矫正人员组织了一系列职业培训活动,包括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创业知识等。
通过培训,小明学习到了一些实用的技能,提高了自身的就业能力。
四、社会服务:为帮助小明更好地融入社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社区矫正人员安排了一些社会服务活动,如义务劳动、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等。
通过参与社会服务,小明认识到自己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改变了过去只考虑个人利益的心态。
五、后续跟踪:矫正人员每月对小明进行一次面谈,了解他的生活情况和矫正过程中的困难,及时解决问题并提供帮助。
帮助小明树立远离犯罪的意识,避免再次犯罪。
成果评估:经过一年的社区矫正,小明的思想观念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他懂得了感恩和珍惜社区的支持,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
通过社会服务和职业培训,小明获得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赢得了同事和家人的尊重和信任。
他逐渐成为社区的一份子,学会了以正面的方式回报社会,摆脱了犯罪的阴影。
总结:小明的社区矫正案例表明,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心理教育、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手段。
郑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案例(1)
郑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案例(1)郑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典型案例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郑保屯镇社区矫正对象黄帅,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初中文化,郑保屯镇郑保屯村人。
因诈骗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6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止。
二、主要犯罪事实及处罚(一)2015年7月29日,黄帅为了偿还其客户朱华的贷款,编造了完成邱县锐马面业有限公司销售任务就能领取2万元奖金的谎言,利用和孙书贵是熟人的关系,让孙书贵在邱县锐马面业有限公司账上汇120800元钱充当销售任务,等到孙书贵汇钱时黄帅给孙书贵的却是客户朱华的账号,孙书贵未考虑太多便将上述120800元打给了朱华。
现致使该款无法追回。
(二)2015年7月份,黄帅驾驶同事李保华的汽车要账时,被山东省临沂告诉警察查扣,黄帅欲买下该辆汽车。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黄帅为了购买李保华的汽车,编造了邱县锐马面业有限公司购买量大有优惠的谎言,利用与自己合作多次的客户秦延坯的信任,让秦延坯往其账号上汇入30000元面粉定金。
2015年8月12日,黄帅又以自己在火车上不方便给客户周立朝打钱为由,让秦延坯帮其垫支周立朝的运费1200元。
后黄帅将30000元钱用于购买李保华的汽车,致使31200元无法追回。
(三)2015年9月1日,黄帅辞去邱县锐马面业有限公司销售员职务。
2015年9月11日,黄帅为了偿还其客户李建魁的货款28900元,隐瞒自己辞职的真相,编造了将从邱县锐马面业有限公司给蒋书君准备发货的谎言,准备发货的谎言,让蒋书君汇50000元钱到李建魁指定账号上,李建魁收到该笔款项后将剩余款项21100元又汇给了黄帅,后黄帅把其中20000元钱用于偿还其姐姐黄利利。
现致使蒋书君的50000元货款无法追回。
2016年11月8日被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6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止。
社区矫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
2019年7月,李某因抢劫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判决生效后,李某被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二、社区矫正期间情况1. 刑满释放后,李某在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机构对李某实行定期报告、请销假等制度,并要求其参加社区活动。
2. 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行踪,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并按要求参加心理辅导。
3. 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未再违法犯罪。
三、问题及处理1. 2020年2月,李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被邻居举报。
社区矫正机构立即对李某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李某在纠纷中存在过错。
社区矫正机构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向邻居道歉。
2. 2020年5月,李某在参加社区活动时,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活动现场。
社区矫正机构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检讨书,向社区矫正机构道歉。
3. 2020年7月,李某在参加心理辅导时,与心理辅导师发生争执。
社区矫正机构对李某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李某在辅导过程中存在过激行为。
社区矫正机构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向心理辅导师道歉。
四、矫正效果1. 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
2. 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积极参加社区活动,与社区居民和睦相处,为社区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3. 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再违法犯罪,表现良好。
五、案例启示1. 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 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社区矫正机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努力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4. 社区居民要关心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结论李某抢劫案是一起典型的社区矫正法律案例。
郑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案例
郑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典型案例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郑保屯镇社区矫正对象刘志君,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未婚,郑保屯镇郑保屯村人。
被捕前住本村,无前科。
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3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
2017年3月14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
二、主要犯罪事实及处罚2016年8月18日22时35分许,在清河县王官庄龙飞物流东侧50米处,刘志君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鲁H7K110、冀EGJ9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被害人栾东方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栾东方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志君将肇事车辆向西开了几十米后弃车逃逸。
经清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志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栾东方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刘志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公诉机关指控刘志君刘志君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刘志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刘志君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对刘志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对刘志君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志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矫正对象的社会背景资料刘志君生在农村,文化低,父母是农民,家中还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
小学毕业之后因为学习成绩差选择辍学打工,成年后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拿到驾照,但对交通法规了解的很少,安全驾驶意识淡薄,由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从而造成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十四万五千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得到法院从轻判决。
司法部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9.20•【分类】其他正文司法部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确实施,着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司法部发布3篇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分别是“天津市河西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郑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邢某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展示了全国社区矫正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积极履行职责使命,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新担当新作为;展示了全国社区矫正系统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统一、依法管理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统一、专门机关为主体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统一,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良好效果。
例如,案例一中,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主动接受教育管理,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以感恩的心态回馈社会,其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是社区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报社会的生动实践,同时也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成效的一个缩影;案例二以在大学就读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为工作对象,强调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通过积极动员家庭、学校及社区等多类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兼顾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与学业发展,突出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以再社会化理念引领社区矫正,落实了对青少年罪犯的司法保护和重新犯罪预防要求;案例三中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主动履职,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深入分析思想根源,客观评估潜在风险,积极发挥矫正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协同作用,适时开展教育帮扶,妥善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现实问题,切实将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社区矫正案例分析(一)
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社区矫正案例分析精品文档,仅供参考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社区矫正案例分析社区服刑人员是指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人员。
以下是我能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以供大家参考!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案例内容【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陈某(化名),男,1996年2月出生,广州市南沙区人。
20XX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XX年9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由东涌镇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司法局接收陈某后,由驻区司法警察对其进行首次训诫谈话,根据其所犯罪名,开展针对性教育,从法治、道德层面进行教育;也结合当前陈某情况进行警示教育,使其接受社区服刑人员身份。
(二)依托心理测评及访谈,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状态,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协助其树立自信陈某在报到当天,在心理咨询师指导下进行了《入矫初始测评》《症状自评量表(SCL-90)》量表测量及访谈。
后经过综合分析,陈某重新犯罪风险等级为中风险。
在陈某的个案跟进过程中,以广州市司法局心理干预项目派出心理咨询师为指导、社区矫正中心心理咨询师为协助共同为陈某开展心理咨询、使用心理服务技巧,协助他释放压抑及不良情绪,减低自卑感,树立其融入社会的信心。
(三)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个案管理,协助其定制专属职业生涯规划司法社工与陈某在个案跟进过程中,遵循平等、接纳原则,采用个案管理形式,整合相关资源,协助陈某提高自我竞争力。
陈某目前仅处于高中学历,他十分担心自己以后出来社会是否能立足。
陈某被现实情况压迫出现焦虑情况。
司法社工邀请职业生涯规划师协助陈某梳理自我职业规划及期待,根据陈某实际情况,先从易到难罗列出目标。
在社区服刑期间,陈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参与了职业培训,并通过师徒制教学,成功入职企业。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真情鼓励社矫少年回归社会——XXX区司法局XXX司法所XXX区司法局XXX司法所服务对象为XXX镇域内的农民,XXX镇地处城郊结合部,由于地域原因、百姓长期形成的意识习惯等因素,矫正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其中犯罪时未成年者2人,18—25岁青年12人,青少年占矫正人员总数13%。
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是明天的创造者,教育他们、帮助他们是我们司法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面对众多的青少年矫正人员,XXX司法所司法助理XXX 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分析了他们的犯罪原因:一方面是历史原因,计划生育国策致使80、90后的孩子家里大多数是独生子女,是父母的心尖子,对他们多有宠爱,又因地处农村,在他们小时候的对学习教育不是非常重视,大部分人初一、二就辍学了,在社会上闲晃;另一方面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日益繁荣,各种诱惑层出不穷,这些在社会上闲晃的青少年很容易就养成了攀比、好逸恶劳的习惯,而他们很少有一技之长,致使他们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悔之晚矣。
针对这些原因,XX助理认真为每个青少年矫正人员制定矫正个案,以劝说、诱导为主,以教育、管理为辅,真情鼓励青少年社矫人员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实施过程社区矫正人员刘XX,1994年06月25日出生,2011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大庆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2011年12月1日到XXX司法所报道。
(一)细心调查,掌握情况。
在刘XX报道入矫之初,XX助理即通过与本人及家人谈话、家庭走访、询问村治保主任等方式,细心了解刘XX的家庭、成长经历、犯案等各种情况。
掌握到刘XX是家里的老儿子,从小就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混小子,初一就不念书辍学在家,每天和一群同龄孩子在一起闲晃,首次犯案在2010年,年仅16周岁的刘XX就和一群同龄的孩子被人组织起来,在一个月内盗窃破坏油田变压器、油井配电箱、电动机等物资七次,盗窃总价值85275元,而变卖赃物所得的几千元钱被一群孩子上网、买游戏装备、唱歌等挥霍一空。
司法部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其他正文司法部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案例一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付某某2021年4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由于付某某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眉山市东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将被确定为付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
由于付某某一直在眉山市丹棱县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将眉山市东坡区确定为付某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则付某某需要长期办理请假手续才可继续从事快递工作。
为方便工作,解决生计,付某某本人及家人均希望能将眉山市丹棱县确定为付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让其在丹棱县接受社区矫正。
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过实地走访、查看材料,并与付某某本人沟通后,了解了其工作情况和家庭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的规定,接收了付某某,使其在工作地眉山市丹棱县接受社区矫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为其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
案例编号:SCSJJDJS1623134862案例二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21年2月,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吕某某未经批准离开海安市,且本人手机关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立即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组织查找,并做好记录,固定证据。
查找无果后,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及时通知执行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将查找情况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与不假外出至河北威县的吕某某取得联系,责令其立即返回接受调查处理。
矫正对象的故事
矫正对象的故事摘要:一、矫正对象简介二、矫正过程和方法三、矫正成果及反思正文:一、矫正对象简介在我们的社区里,有一位名叫小王的矫正对象。
小王曾因一时冲动犯了错误,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改过自新。
刑满释放后,小王成为了社区矫正的对象。
为了帮助他重返社会,相关部门为他制定了详细的矫正计划。
二、矫正过程和方法1.心理咨询:首先,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小王进行了心理评估,发现他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和自卑情绪。
随后,心理咨询师定期为小王开展心理咨询,帮助他调整心态,增强自信。
2.职业技能培训:为了使小王能够顺利就业,社区为他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包括计算机操作、电工维修等。
通过培训,小王的职业技能得到了提升,为日后就业打下了基础。
3.社会融入活动:社区组织了一系列的社会融入活动,如志愿者服务、团体活动等,让小王有机会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培养他的责任感和团队协作能力。
4.家庭支持:工作人员还关注小王的家庭状况,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教育,帮助他们理解和支持小王的矫正过程。
在家庭的鼓励和支持下,小王的精神状态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5.定期跟踪评估:工作人员定期对小王进行跟踪评估,了解他的生活、工作、心理等方面的情况,针对问题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三、矫正成果及反思经过一段时间的矫正,小王在心理、技能、社会融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他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与家人关系更加融洽,重新融入了社会。
这充分说明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和必要性。
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之处。
例如,在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小王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
但由于资源和时间的限制,无法为他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和社交技能培训。
因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社区矫正工作,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通过关注矫正对象的需求,为他们提供个性化、全面的矫正方案,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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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典型案例
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
保屯镇社区矫正对象志君,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省夏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未婚,保屯镇保屯村人。
被捕前住本村,无前科。
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3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
月9日被执行逮捕。
2017年3月14日被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7年3
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
二、主要犯罪事实及处罚
2016年8月18日22时35分许,在清河县王官庄龙飞物流东侧50米处,志君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鲁H7K110、冀EGJ9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被害人栾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栾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志君将肇事车辆向西开了几十米后弃车逃逸。
经清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志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栾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志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公诉机关指控志君志君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志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志君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对志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对志君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志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矫正对象的社会背景资料
志君生在农村,文化低,父母是农民,家中还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
小学毕业之后因为学习成绩差选择辍学打工,成年后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拿到驾照,但对交通法规了解的很少,安全驾驶意识淡薄,由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从而造成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十四万五千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得到法院从轻判决。
四、调查评估情况
志君被判刑后,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及教育培训,但是他的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
(一)志君本人对自己造成他人伤害非常后悔。
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心里压力很大。
(二)事情发生后,志君本人深受打击,思想负担很重。
五、矫正过程及问题分析、诊断
(一)工作初期
工作理念: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志君初次接触后,针对志君思想负担过重,循循善诱,正确看待其罪行,对其平等对待,不存歧视,让其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心理。
分析与诊断:志君无意识犯罪,给家庭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思想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
其次他人造成伤害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心恐慌。
过程:志君第一次来所报到,是因为派出所告知他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他自己主动来到司法所,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
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表示服从。
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志君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姬某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工作理念:针对志君家庭经济困难,对他造成的生活悲观,意志消沉情绪,对其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
分析、诊断:志君本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
由于对交通法规不懂,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和自己的经济损失思想负担很重,觉得生活失去了意义。
过程:工作人员在知道他的事情后,经常对其进行开导,引用一些在面临严重打击后振作精神重新做人的矫正对象个案的典型事例开导他,分析其家庭的现实状况,劝说其要振作精神,树立信心,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为其家庭其他成员撑起一片天空。
在开导劝说的当中,工作人员也适时地对他进行政治理论教育,促进他树立正确的人生面和世界观,摒弃悲观厌世的情绪。
工作初期效果: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志君对我们充分信任,并
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我们交流沟通,十分配合我们的工作。
并且他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
(二)工作中期
工作理念:针对志君急于还债的心里,鼓励其大胆发挥特长,遵守法律,努力挣钱。
分析、诊断:志君打工之前多年在家务农,并且家中有十几亩地,经过亲戚朋友的帮助,志君又干起了务农的老本行,这对其偿还家庭债务找到了出路。
过程:在志君接受社区矫正后,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
在接受教育后,多次向我们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我们了解其心思后,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按规定争取早
日解除矫正。
效果:通过工作者的正确引导,志君通过自己的努力收获了自己务农的第一笔收入,得到了乡亲们的一致好评,其劳动态度得到了的肯定。
(三)工作后期
志君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
新做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
六、评估与反思
(一)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
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不高,自尊心极强,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
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
的深入开展。
(二)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
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我们应该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和普法知识宣传,教育、改变、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珍惜党和政府给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成为
自由人。
(保屯司法所董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