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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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
1 总则
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2.0.11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广告载体。
2.0.12招牌广告——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3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
3 一般规定
3.1 广告的主要形式
本规范所称广告,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宣传信息的下列广告表现形式:
3.1.1 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等。
3.1.2 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3.1.3 飞艇等升空器具附着的广告。
3.1.4 其它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3.2 不得设置广告的位置和区域
3.2.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行道树。
3.2.2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
3.2.3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名胜古迹、风景点、历史风貌保护区及建筑控制区的建筑及相关控制地带。
3.2.4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危岩、滑坡区域。
3.2.5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3 禁止设置广告的行为
3.3.1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3.3.2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
3.3.3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
3.3.4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
3.3.5在宽度不足3m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
3.3.6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
3.3.7在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建筑和重要广场上设置广告。
3.3.8在各类占道亭棚设施上设置广告。
3.3.9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布幅广告。
3.3.10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设置广告。
4 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4.1 落地式广告设置规定
4.1.1 基本要求
4.1.1.1 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1.1.2 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证不少于3m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m。
4.1.1.3 在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1.1.4 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
4.1.1.5在主、次干道和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其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路沿石或路肩及进入车行道。
4.1.2 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
4.1.2.1大型高立柱广告
1)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m,宽度不得大于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2)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m, 宽度不得大于21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3)大型高立柱广告的间距不得小于800m。
4)城市建成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
4.1.2.2 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
1)小型单立柱广告。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2)小型双立柱广告。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3m2 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3)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应沿城市道路平行设置,其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m,立柱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5m内。
4.1.2.3实物造型广告
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m2仅限于在广场内设置。
4.2 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
4.2.1 基本要求
4.2.1.1 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
4.2.1.2 在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2.1.3 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
4.2.1.4 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4.2.2 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
4.2.2.1 建(构)筑物顶广告
1)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
2)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字体广告、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
3)楼高15层以下的建(构)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其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