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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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 解析

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 解析

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解析在2023年的法考中,刑诉法部分的主观案例成为了许多考生的难点。

本文将针对这一主题,结合实际案例,对法考中的刑诉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案例一:一起涉嫌诈骗案件李某和王某涉嫌一起诈骗案件,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讯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需要分析公安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解析:1. 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讯问,程序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讯问时应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不被虐待、充分告知权利等。

同时,讯问时应制作讯问笔录,并由嫌疑人签名确认。

在本案中,讯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应合法、客观。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包括李某和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和申诉,并进行核实。

在本案中,如果李某和王某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核实,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案例二: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张某是某公司的高管,涉嫌贪污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张某在职务犯罪前曾涉嫌滥用职权。

检察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并对其滥用职权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中,需要分析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解析:1.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张某涉嫌滥用职权,程序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起诉阶段应充分审查侦查阶段的证据和程序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检察院对张某进行了讯问,程序合法。

2. 检察院应依法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如辩护权等。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提出异议或辩护意见,检察院应及时听取并进行核实。

总结:刑诉法部分的主观案例对于考生来说是一个难点,但是只要认真学习并理解相关知识点,就可以很好地应对。

希望本文的分析和总结能够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6)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6)

刑事诉讼法案例: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

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

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

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

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申诉。

管辖案例

管辖案例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 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本案 应由飞机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 以应由我国甲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案例2 被告人陈某,男,23岁。 200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军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 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
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
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军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
乘刘军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携带的现金 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 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 救,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刘军痊愈出院。
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 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 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 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 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 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 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 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 请问: (1) 该案应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2) 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达不成共识,应 当如何解决?
刑事诉讼管辖 案例分析
案例1:外国人犯罪的管辖权 被告人理查森,男,29岁,法国人。1997年
8月20日,理查森与同机组人员在某国境内驾驶 一架民航客机执行航行任务。理查森在登机时, 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二尺的匕首和重约 2公斤的炸药带入飞机驾驶舱。北京时间9时30 分,该客机载客110人由某国的A市飞往B市。 11时15分,理查森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将机 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后锁上驾驶门,持刀威胁 正在驾驶飞机的机长向北飞行。机长被迫改变 航向,使飞机进入中国领空,14时50分,该机 因需加油降落于我国甲地的农田里。

刑事诉讼案例(讲评用)

刑事诉讼案例(讲评用)

《案例分析》(二)【一】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但上前挑衅,发生争执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

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

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

(?)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到班后处理。

”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

(?)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1、法院的作法有哪些错误?(1) 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

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

(接受不等于立案!)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到有管辖的机关。

(2) 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

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 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效防止相互推诿!)2、检察院的作法有哪些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重点)3、公安机关的作法有哪些错误?(1) 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

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

(2) 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

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查阅并记忆“立案标准”)【二】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

刑诉案例分析题

刑诉案例分析题

刑诉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法律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实践。

本文将通过一个刑诉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案例背景:甲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在审理过程中,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份证据清单,列举了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并要求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排除,理由是这些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案例分析:1. 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证据的获取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否则这些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本案中,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因此要求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排除。

2. 证据排除的标准对于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排除请求,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首先,法院需要审查检察机关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证据的获取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

其次,法院需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证据存在造假、篡改等情况,也应当予以排除。

3. 证据排除的结果如果法院审查后认定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法院应当依法对这些证据予以排除。

这意味着在审理过程中,这些证据将不被视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不会对被告人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法院也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结论: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任何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排除请求,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

只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案例二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1个月;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可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在以前司法考试复习中,笔者遇到一个很令人头痛的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头痛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教科书、答案、法律规定对此的规定差异很大,让人不懂得答案应如何选择,相信09年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也会碰到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笔者注:也是法定监护人到场;”对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进行规定,且其规定是“可以”;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是如此,但如果你是考生呢你是否敢当然地答“应当”的答案笔者是不敢的,只能企望考试的试卷中不会有这道题;国家司法部主编的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观点均是——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其理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列入司法考试规定的法律汇编中,我们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可以”的观点;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也是如此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本文的问题题目,考生该如何作答你知道最终如果司法考试试卷有此道题目,标准答案是坚持司法部教材的观点还是其他辅导资料的观点考生能不头大、茫然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采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观点,即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应当说”;至于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可以说”和理由,简直是一种扯谈:法律的出台实施,针对的治下的全体民众,而非可以撇开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子,司法考试的学子也不能漠视已经出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和规定,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仅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已;所以,笔者希望主持、主办司法考试的相关部门和教材编辑者、试卷出题者都应当注意本文这个问题的存在,统一标准答案为“应当”,不要再令复习的考生感到无所适从;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剑锋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一、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二、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三、存疑不起诉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

刑诉法律文书范文案例(3篇)

刑诉法律文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由:故意伤害案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号:(2021)XX刑初X号二、起诉书(2021)XX刑初X号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如下:一、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21年5月15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持刀将原告张某某刺伤,导致原告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原告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 理由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2)赔偿原告张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证据1. 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2. 被告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 医疗诊断证明书;4. 事故现场照片;5. 证人证言。

三、诉讼请求1.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3. 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2021年6月1日三、辩护词(2021)XX刑初X号辩护人:XXX接受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针对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事实与理由1. 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确实使用了刀具,但并非故意伤害原告张某某。

在争执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也采取了过激行为,导致双方矛盾升级。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虽然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被告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预见到原告张某某会受到伤害,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二、关于证据1. 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原告张某某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原告张某某的事实。

刑诉复习-案例分析

刑诉复习-案例分析

第一讲绪论滕兴善案略被告人陈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某县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不服,上诉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原审法院量刑畸轻,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某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的裁定。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1。

中级法院加重被告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2.我国审判制度为二审终审,该案中中级法院判决已为终审判决,被告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申请再审,何来上诉于高院的说法?(注意即可,也有可能只是表述错误的原因)刘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抢劫作案19次,先后行凶致伤4人,劫得现金财物总计达6万元.本案由某市检察院于1998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市中级法院结案的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为维护法制教育公民,决定在某人民剧场进行公开审判,并发出旁听证300余张.开庭前法院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为节省时间,实现当庭宣判,不致让旁听群众失望,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了事实(与起诉书相同),并决定判处刘某、张某死刑,其他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后,合议庭依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开庭前一天就写了当庭宣判的判决书.第二天上午8点半在某人民剧场准时开庭,法庭审判只历时3小时即审理完毕,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

法庭审理过程中,几名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只在主犯从犯的认定上发表了辩护意见。

宣判后除刘某张某表示上诉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上诉.闭庭后,旁听群众普遍认为判得好,打击了犯罪,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制.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1.根据我国的法院审判制度,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是经过合议庭开庭审理,认为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

法律_犯罪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_犯罪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潜入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得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10月8日,李某发现家中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公安机关于10月12日在某市某KTV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李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物质需求。

由于自身无业,生活困难,张某某选择了盗窃他人财物来维持生计。

这反映出我国部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案例分析刑诉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诉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适用?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导致李某某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刑诉法律案例(3篇)

刑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10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据公安机关侦查,2022年2月15日凌晨,张某潜入某市某小区,趁被害人李某外出之机,盗取了李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4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李某发现家中财物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了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案发次日将其抓获。

二、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的主要观点如下:1. 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

张某仅盗窃了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手机,并未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且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 张某认罪态度较好。

张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3. 张某具有悔罪表现。

张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学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鉴于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 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

1. 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李某的现金和手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关于量刑情节。

本案中,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情节较轻。

张某仅盗窃了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手机,并未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

刑诉案例分析

刑诉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

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

1月5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

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问题有:(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2分)(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

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分) (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

(2分)(4)张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案中赵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从拘留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

(2分)(5)张某的第三句话有一处错误,是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1分)(6)张某第四句话的错误为,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老实交代则释放,顽抗则重罚,而不问有罪或无罪,实属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诉(3篇)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0岁,无业。

2018年6月,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A市B区、C区、D区等地实施盗窃1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2. 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3. 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二、案件分析(一)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进行讯问,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补充侦查。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盗窃行为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A市B区、C区、D区等地实施盗窃1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同时,张某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可以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判决结果(一)一审法院判决A市B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盗窃罪一案进行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诉案例分析

刑诉案例分析

刑诉法案例1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孙某,女,28岁,无业。

孙某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自己衣服撕破,殴打同监室女犯,难以看管。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无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人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问题]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力,但并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而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

如果撤销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后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法律案例_案情分析(3篇)

法律案例_案情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无业,住某市某区。

因涉嫌盗窃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某年]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预谋盗窃某市某区某小区居民李某的财物。

2019年11月某日,张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0元)盗走。

案发后,张某被李某发现,张某逃离现场。

某月某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了李某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张某在犯罪前有明确的盗窃目的,即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2. 关于秘密窃取。

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采取公开抢夺的方式,而是利用夜间李某家中无人之机,潜入李某家中窃取财物,符合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

3. 关于公私财物。

张某盗窃的财物为李某的合法财产,属于公私财物。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关于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的问题1. 关于盗窃数额。

张某盗窃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苹果手机一部,共计人民币55000元,属于数额巨大。

2. 关于盗窃手段。

张某采取秘密手段,潜入李某家中盗窃财物,属于入户盗窃。

3. 关于盗窃次数。

张某仅实施了一次盗窃行为,属于一次犯罪。

4. 关于犯罪后果。

张某的盗窃行为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犯罪后果严重。

综上所述,张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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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
税务工作人员赵甲,其妻钱乙,女儿小花8岁,某小学三年级学生。

个体户孙丙,儿子孙丁16岁,聋哑人,某聋哑学校学生。

赵甲因收税和孙丙闹的不愉快,孙丙声言要报复赵甲。

孙丁记在心里。

一日放学回家,路遇小花,用树枝抽打小花,后用树枝戳小花的眼睛,眼被戳破,血流满面。

路边一杂货店老板李某,出来制止,并打110报警。

出租车司机周某恰巧路过,路人拦住,请周某把小花送到医院去治疗。

小花被周某送到医院治疗。

因伤势严重,小花眼睛失明,而且治疗花去医药费10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民警李某和张某承办该案,进行侦查,聘请胡某对小花的眼睛进行鉴定。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王某承办该案。

经依法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起诉。

案件起诉到法院,审判员江某、黄某、梁某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赵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0万元,并委托律师杨某代理进行诉讼。

孙某也为儿子聘请了律师沙某。

开庭审理时,法院让孙丁的班主任老师作翻译。

一审完毕,法院判决孙丁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共20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在规定时间生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依据法律规定,案件中哪些人是当事人,哪些人是诉讼参与人?
2、谁是证人,谁是鉴定人?
3、谁是辩护人,谁是诉讼代理人?
4、赵甲和钱乙,孙丙各是什么角色?
5、本案中谁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6、检察院的王某是否当事人?
7、本案中孙丁的班主任老师是否回避对象?
8、民警李某和审判员江某和黄某是否诉讼参与人?
9、如果赵甲和钱乙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他们怎么办?
10、如果不服一审判决,谁有权提起上诉?
二、
王某,男,17岁,某聋哑学校的学生。

一日踢球时不慎把球卡在树上。

王某用砖头打卡在树上的足球时,将路过此地的张某的头部打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由于王某不如实交代问题,法院对王某决定并执行逮捕。

此案在开庭审理前,王某要求其胞姐为他翻译,要求他的班主任作他的辩护人,法院准许。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同意并决定此案中止审理。

问:此案在处理过程中,有哪些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逐条写出并说明理由。

三、
被告人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吴某提出
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后认为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随裁定维持原判。

问:此死刑判决经二审裁定维持后,是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发生法律效力,尚需经过何种程序?
四、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

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

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

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

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

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该案用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

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

但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五、
二里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有抢劫罪,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进行了公开审判。

王某在法庭出示各种证据后,承认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法庭评议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有抢劫罪。

但在二审法院公布判决后的第二天,范某到原审法院自首,承认自己化装成王某后进行抢劫,并在事后将作案工具、赃物送到王某处。

问:1、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2、谁有权改变已生效的判决?
六、
某甲、某乙、某丙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6年、2年,并判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计人民币6000元。

一审判决宣告并送达后,某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害人以赔偿数额太少为由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问:
1、某甲、被害人提出上诉,其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2、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上诉期限如何确定?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如何贯彻全面审查原则?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如何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
七、
滨湖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强奸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某甲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

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已经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经由她的诉讼代理人作了反映,没有必要再去浪费时间。

所以,没有听取被害人某甲的意见。

在审查起诉中,市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问: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那些内容?
2、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否听取某甲的意见?
3、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察,应当遵守那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属于下级法院管辖,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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