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一案例

合集下载

电子签名合同盖章相关案例

电子签名合同盖章相关案例

电子签名合同盖章相关案例一、电商平台的电子签名盖章。

我有个朋友,他在一个小电商公司上班。

他们公司想拓展业务,和一些小供应商签合同。

以前都是纸质合同,寄来寄去特麻烦,还费时间。

有一次,他们找到一个不错的手工艺品供应商。

双方都想尽快达成合作,于是决定尝试电子签名合同盖章。

他们用的是一个比较知名的电子合同平台。

这个平台操作还挺简单的。

供应商那边把合同条款在平台上拟好,然后通过平台的电子签名功能,负责人用自己的电子签名“签”了名,还盖上了电子章。

我朋友这边呢,公司老板也用同样的方式完成了签署。

整个过程就像在网上购物一样简单,不到一天就搞定了合同。

而且这个电子签名和盖章都是经过加密认证的,具有和纸质合同盖章一样的法律效力。

这可把我朋友乐坏了,因为他们能迅速开始合作,产品很快就上架销售了,销售额还不错呢。

二、房产租赁中的电子签名乌龙。

再说说我听到的一个比较搞笑又有点麻烦的事儿。

有个租客和房东,想通过电子签名签房屋租赁合同。

他们找了个不太靠谱的小软件来做电子签名盖章。

租客是个年轻人,对这些新东西接受得快。

他没怎么仔细看合同条款就用电子签名签了,还以为房东那边也盖好章了。

结果房东那边呢,其实是房东的儿子在操作,他不太懂这个电子签名盖章的流程,以为只要随便画个图案就算盖章了。

过了几天,租客搬进去住了,这时候才发现房子有些问题,像卫生间漏水啥的。

租客就想按照合同里的维修条款让房东来修。

房东却不认账了,说这个合同签得不算数,那个电子盖章根本不是他正式的盖章方式。

租客觉得很委屈,就找律师咨询。

律师一看,说这个电子合同因为盖章流程不规范,法律效力确实有点悬。

最后租客和房东闹得很不愉快,还得重新协商合同的事儿,既浪费了时间又影响了心情。

三、跨国公司的电子签名盖章合规性。

我还知道一个跨国公司的例子。

一家中国的公司和一家美国的公司要合作一个大项目,涉及的资金可不少。

他们决定用电子签名合同盖章来签合同,这样可以节省国际邮寄的时间和成本。

电子认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电子认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电子认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认证公司”)被告:王某案由:合同纠纷案情:2018年,王某为办理某项业务,通过某电子认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认证公司”)购买了电子签名证书。

在办理过程中,王某按照认证公司的要求,提交了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认证公司审核无误后,为王某发放了电子签名证书。

2019年,王某在使用电子签名证书进行签名时,发现证书被他人恶意篡改,导致其电子签名失去效力。

王某遂向认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认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认证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审核义务,且证书被篡改并非由其造成,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遂将认证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认证公司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2. 电子签名证书被篡改的责任应由谁承担?3. 认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认证公司在发放电子签名证书前,已对王某提交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进行了审核,尽到了审核义务。

2. 电子签名证书被篡改并非由认证公司造成,而是由于他人恶意篡改所致。

3. 虽然认证公司在发放证书过程中尽到了审核义务,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认证公司无需承担因他人恶意篡改电子签名证书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2. 认证公司应当对王某因电子签名证书被篡改而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的审核义务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电子签名服务时,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身份真实、合法。

本案中,认证公司已尽到了审核义务,因此无需承担因他人恶意篡改证书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2、技术支持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证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但 目前很多法院和律师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难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 力。
3、举证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其收集和证明 难度较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电子证据获取之途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了电 子邮件中原告的电子签名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且不可篡改的。因此,法院 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不仅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而且 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也得到了技术鉴定的确认。这表明了电 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准确的、没有任何误差的。在《电 子签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 且未被篡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 性,关键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并证明其未被篡改。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在《电子签名法》 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 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 证明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改。
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我 国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发展。本次演示将比 较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 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例1. 案例介绍本篇文章将通过分析一起真实的电子签名案例,探讨电子商务法律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包括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及法律保护等。

2. 案例背景在某次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签署并交换合同。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使用了电子签名作为确认和认可购买意愿的方式,而卖方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正式合同文件。

交易完成后,买方却声称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款项。

3.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例中,电子签名被用于确认和认可买方的购买意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在合同形成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签署方式。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应当满足可确认、与签名人相关联且唯一、便于确认是否被篡改的要求。

4. 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合意、有法定形式、有法定对象和有法定目的。

在本案例中,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沟通和确认,达成了合意。

此外,电子签名也满足了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法定形式要求。

因此,根据电子商务法律的规定,本次交易可以构成有效的合同。

5. 法律保护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和相关权益的保护有明确规定。

买方在拒绝支付款项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卖方则可以依据电子合同实质内容、双方的交流记录以及买方的电子签名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买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款项,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买方使用了电子签名确认购买意愿,该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其次,卖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正式合同文件,并得到买方的确认和接受。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这些行为所构成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7. 解决方案针对本案例中的争议,可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买方和卖方应当协商沟通,寻求双方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仲裁。

在法律途径中,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将会根据电子商务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合同有效性及相关责任。

第四章 电子签名的法律体系

第四章 电子签名的法律体系

不相同
是否相同?
相同
接收方
文件内容完整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能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 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 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特点;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在计算机之间交换数 字证书有助于确定当事者就是他们所宣称的当事人。因此,每个人的电子签 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通过加密技术中密钥的识别,可以 科学、有效地证明签名人的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通过加密技术,来表明该文件的内容 是发送者发送的,是签名者签收的,文件内容是双方意思的表示,没有修改 过; (3)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 (4)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通过 国家法律的公布和实施,使得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签名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运用 ,在法律权利上得到同样的认可。

电子签名解决了信息化的瓶颈问题:
1、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文档进行完整性认证 来识别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2、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信息的发送者进行有 效的身份认证来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 。
4.1.1 电子签名的定义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 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 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 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合或程 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 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 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对‚电子签名‛的定义,以数字形式所附 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 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 一般认为,电子签名就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 过签名,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签署人与数据电 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 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 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精简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精简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案例背景案例描述A 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在线交易平台。

该平台允许卖家和买家通过在线交流方式达成交易合同,并使用电子签名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最近,该平台遭遇了一起纠纷事件。

卖家声称其和买家之间的交易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电子签名不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上。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的一种方式。

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等同于传统的手写签名仍然存在争议。

根据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要使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来源可追溯性:电子签名必须能够确定签署人的身份,并与签署人相关的信息有关联。

2. 完整性和完整性保护:电子签名必须能够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不受篡改。

3. 可靠性和可靠性保护: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签署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的符号或者逻辑程序,用于标识电子数据并表明与数据有关的事实。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即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符合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平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身份验证:平台应该采用有效的身份验证手段,确保签署人的真实身份。

可以通过实名认证、方式验证、联系验证等方式来验证签署人的身份信息。

2. 数据完整性保护:平台应该采用数据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并防止篡改和伪造。

3. 存证保全:平台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记录和存储签署人的电子签名信息,确保其可追溯性和可靠性。

解决方法针对以上法律解析,平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电子签名的问题:1. 强化身份验证:平台可以采用多层次的身份验证措施,如联网验证、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签署人的真实身份。

2. 使用数字证书:平台可以引入数字证书系统,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和验证,提高电子签名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案例1份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案例1份

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1:电子正成为企业间的重要交流工具,一些协议、订单甚至采购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确认并完成。

但是,电子相对于纸这类传统的有形载体而言,某种程度上仍属于“虚拟”载体。

电子的法律效力,电子的安全,已成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个重要话题。

最近,罗湖区法院受理了一宗罕见的牵涉电子订单法律效力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缘由设计公司状告沃尔玛欠款该案的原告是亚肯企业形象设计分公司,被告则是世界连锁商业巨头沃尔玛投资。

9月29日,该案在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争议的起因并不复杂。

2004年,双方签约由亚肯公司为沃尔玛设计制作商场标牌,沃尔玛拖欠了原告大量货款;此外由于沃尔玛通过电子指示亚肯公司制作标牌,之后无故违约,致使大量标牌库存和半成品成为废品。

在庭审中,沃尔玛最终承认欠款119万元,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亚肯公司诉称,其在2004年4月就开始为沃尔玛投资设计、制作或安装商场标牌。

2004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

合同规定,由沃尔玛投资为它在中国各地区投资的连锁店向亚肯订制各类标牌。

双方合作期间,沃尔玛承诺收到原告发票后60日付款,而亚肯则将设计、制作完成的标牌发货至沃尔玛指定的地点或直接安装。

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沃尔玛共向亚肯下达定单485万余元,而实际付款350万余元,仍拖欠137万余元,部分欠款时间达一年之久。

亚肯公司虽经多次追帐,均未果。

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亚肯一直按照沃尔玛的指示完成制作安装义务。

2005年1月,双方召开工作评估会议,沃尔玛向亚肯提出,应根据沃尔玛年度市场计划,做好标牌备货安排,制作两间店的标牌库存。

2005年4月和5月,沃尔玛以电子形式向亚肯下达了、两家标准连锁店的标牌制作定单,并要求亚肯尽快制作,亚肯依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制作。

但是,2005年6月,沃尔玛突然中止合同,改为向他人定做,导致亚肯为沃尔玛制作的两家标准连锁店的库存标牌和即将完成的、两家连锁店标牌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成为废品。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导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为法律问题的出现带来了挑战。

其中,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商务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合法性与效力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电子签名案例为例,分析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情况,并讨论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背景某电子商务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重要的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要求双方在合作协议上签字确认。

供应商将协议发送给电子商务公司后,电子商务公司使用了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了签字确认。

然而,在合作协议履行后的一段时间内,电子商务公司发现供应商在其中的某些条款上存在违约行为,并决定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声称电子签名无效,不愿意承担责任。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与效力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可以替代传统纸质签名,并具备相应的合法性和效力。

在我国,电子签名已经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范畴。

根据该法,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与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电子签名的认证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经过认证,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认证的方式包括数字证书认证和密码学hash认证等,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签名的一致性原则电子签名法还强调了电子签名的一致性原则,即电子签名的效力与传统纸质签名相同。

在合同或协议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表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电子签名的可证明性电子签名具备可证明性,即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可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旦签名后,即使对电子文件进行修改,电子签名也会失效,从而保护签名方的权益。

案例分析根据以上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我们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要求,电子签名需要经过认证,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该案例中,电子商务公司使用了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字确认,因此电子签名具备了认证和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其次,根据案件描述,电子商务公司发现供应商在合作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日益迅速。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对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概述某电子商务平台在用户注册时,要求用户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并同意注册协议。

一位用户注册成功后,在后续的交易中,出现了一些争议,用户声称自己并未签署该协议,因此拒绝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则通过电子签名记录来证明用户在注册过程中确认并同意了协议,要求用户履行合同义务。

该案例涉及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以及证据推定等问题。

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1. 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特点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达意思的行为,用于验证或确认与此电子签名相关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签名具有便捷、高效、可追溯性等特点。

2. 法律对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签名在各国法律中得到了相应的认可和确认。

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具体的电子签名认证办法。

四、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1. 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本案例中,电子商务平台需要证明用户在注册时进行了电子签名确认。

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因素。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检验用户在注册时的IP地址、设备信息、时间等电子数据来验证签名的真实性。

2. 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评估法院会对电子签名技术和系统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这包括验证电子签名的安全性、防伪性以及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等。

五、证据推定和责任承担1. 电子签名的证明责任在争议出现时,电子商务平台需要举证证明用户在注册时进行了电子签名确认。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提交电子签名记录和相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2. 对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的推定电子签名案例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推定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即认定电子签名所附着的电子文件和行为是真实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

电子签名法判决手机短信成借款证据电子签名,案例,借据

电子签名法判决手机短信成借款证据电子签名,案例,借据

电子签名法判决手机短信成借款证据—电子签名,案例,借据-商务指南-《法》全国第一案一审判决,XX认定短信有证据效力1。

1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还款”杨先生和韩**执一词,且都没有借条或收据。

呈上法庭的,只有杨先生手机中存的几条短信.昨天下午,**XX认定了这些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从而认定这笔钱属于“借款",一审判决韩在7日内如数归还。

因今年4月的《电子签名法》首次用于此案庭审,此案被称为《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

是“借"是“还”双方**执一词40岁的杨先生称,去年8月27日和9月7日,朋友韩分别向他借款5000元、6000元,他如数汇去。

9月14日,韩第三次向他借款,被他拒绝,并向其提出还款要求,韩至今没有归还.于是,他起诉至XX。

但25岁的韩称,这笔钱是她去年初借给杨先生的,杨不过是还钱。

手机短信呈上法庭在两个人都没有借条或收据的情况下,杨先生把他的手机作为证据提交给XX。

该手机存有十几条来自139117373**的短信息:“2021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援助吧.2021年8月27日15:08,你真给啊你不怕我骗你啊。

2021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2021年8月27日16:43,谢谢你的信任。

”“2021年9月7日14:01,我还需要六千,如果多了再退回给你。

2021年9月15日11:01……我想我会尽快归还你的。

”XX审查认定短信可作证第一次庭审中,法曾当着双方了139117373**的手机号,接听正是韩,她也承认从去年7、8月便一直使用该号码,但第二次开庭又矢口否认。

XX认为她没有相应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第一次承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做出的,最后认定该号码就是她所使用。

依据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法律案件案例(3篇)

电子签名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公司与甲签订了一份电子签名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向甲提供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双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确认合同内容,并约定了支付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发货,但甲收到货物后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二、案件经过甲认为,某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拒绝付款。

某公司则认为,甲已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确认了合同内容,合同已经生效,甲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双方就电子签名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某公司遂将甲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甲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电子签名合同未经过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2. 电子签名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3.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不合理。

某公司针对甲的抗辩意见进行了如下答辩:1. 电子签名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2. 电子签名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有效;3.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子签名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同意或否定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订立的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与甲签订的电子签名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均使用了电子签名,且电子签名符合法定要求;其次,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最后,电子签名合同经过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具有真实性。

关于甲提出的欺诈行为问题,法院认为,在电子签名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甲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1、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署和认可。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使用的电子签名并非有效签名,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

2、电子签名的定义与法律依据电子签名指的是用电子方式进行的签名行为,目的是表明签署人的意思表示或承诺。

在中国,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要件包括:签名者的身份可以被确定;签名方式与签名者的身份相适应;签名的数据完整性得到保障;签名的过程与签署者有关的电子数据之间具备一定的关联性等要求。

4、甲方的主张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了以下主张:乙方使用的电子签名不存在有效性,无法认定乙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约束力。

5、乙方的辩护乙方对甲方的主张作出了如下辩护:甲方与乙方事先约定了使用电子签名进行签署,并且乙方所使用的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备有效性。

6、法院的裁判经过审理,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如下判决:鉴于乙方使用的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过认证和核实,确实是乙方本人签名,故乙方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是有效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7、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使用电子签名进行签署,并且乙方所使用的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备有效性。

因此,法院做出了支持乙方的判决。

这一判决有助于促进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增加了便利性和效率。

附件:1、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副本2、法院判决书副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签名:用电子方式进行的签名行为,目的是表明签署人的意思表示或承诺。

2、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法律文件。

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签名是一种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认证方式,可以用于确认数字文档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

它在商业、法律和行政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电子签名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电子合同签订的案例。

某公司与供应商就一批货物的采购
达成了协议,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交换了合同草案,并使用了电子签名进行了确认。

在这个案例中,电子签名不仅简化了合同签订的流程,还提高了合同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为双方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电子文件审批的案例。

一家公司的财务部门需要对报销单
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系统在电子报销单上进行签字确认。

这样不仅节省了大量的纸质材料,还提高了审批的效率和准确性,避免了因为纸质文件丢失或篡改而引发的纠纷。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电子签名在电子证据保全方面的应用。

在司法领域,电
子签名可以用于对电子证据的认证和保全,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例如,在一起诉讼案件中,法庭可以通过专门的电子签名系统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从而确保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签名在电子票据交易中的应用案例。

随着数字化金融
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票据交易开始采用电子形式进行。

电子签名作为票据交易的认证方式,可以有效防止票据的伪造和篡改,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电子签名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它不仅简化了业务流程,
提高了工作效率,还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相信电子签名在未来会有更广阔的应用空间。

电子签名合同盖章相关案例

电子签名合同盖章相关案例

电子签名合同盖章相关案例我有个朋友小王,他开了个小的创意设计公司。

有一次,他们公司有个超级大的项目机会,是给一家大型企业做一整套品牌形象设计。

这个项目的合同签订过程那叫一个波折。

对方企业呢,总部在外地,而且因为各种流程和时间紧迫的问题,没办法像往常一样派人过来面对面签合同盖章。

传统的纸质合同盖章的方式眼看就要把这个项目给“拖黄”了。

这时候,有人提出了电子签名合同盖章。

小王一开始还有点犹豫,毕竟他觉得电子的东西有点虚,不像拿着盖了红章的纸质合同那么踏实。

但是没办法,死马当成活马医呗。

他们就找了一个比较靠谱的电子签名平台。

这个平台要求双方都要进行身份验证,上传各种证明身份的资料,就像在网上验证你的身份证一样严格。

小王这边呢,按照要求上传了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之类的东西,还进行了人脸识别啥的。

对方企业那边也做了同样的操作。

然后就到了合同盖章环节。

在这个电子签名平台上,有专门的电子印章生成功能。

小王把他们公司的公章扫描上去,经过平台一系列的安全加密处理,就变成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

对方企业也是一样,把他们的公章电子化。

当双方在电子合同上盖上电子章的时候,神奇的事情发生了。

这个电子合同瞬间就有了和纸质合同盖章一样的法律效力。

而且这个电子签名合同盖章还有个好处,就是有详细的操作记录。

比如说谁在什么时间查看了合同,谁进行了签名盖章操作,都记录得清清楚楚。

最后呢,这个项目顺利开展了。

小王的小公司也因为这个项目名声大噪。

这个电子签名合同盖章就像一个魔法,把差点溜走的大项目给牢牢抓住了。

我知道有个电商公司,叫小酷电商。

他们经常要和各种供应商签订合同,比如进货合同、合作推广合同之类的。

以前啊,他们都是用纸质合同盖章。

每次和供应商签合同,都要打印合同,然后寄来寄去的。

有时候合同寄丢了,或者在盖章过程中出了点小差错,就得重新来一遍,浪费了好多时间和金钱。

有一次,他们要和一家新的供应商签订一个很紧急的进货合同。

【推荐】电子签名案例-实用word文档 (8页)

【推荐】电子签名案例-实用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电子签名案例篇一:电子签章适用领域案例汇总介绍电子签章适用领域案例汇总介绍 1.政务系统可通过对信息的标题、主题词、密级、内容等属性进行数据组织,调用电子签章接口进行数据签名,将签章结果、签名证书进行存储,当系统用户浏览编制信息时可显示信息编制人电子签章的结果,同时通过调用签章验证接口进行编制信息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验证,确保数据安全。

2.公共服务河北省工商外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实现了外资企业进行网上年检的全程电子化,用户不再去省工商局提交纸质的年检材料。

为确保网上年检的安全性,需要在年检系统中集成CA与电子签章应用。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8层客服电话:400-789-9696企业电子档案,包括年检报告书、审计报告、相关许可证扫描件中的电子签章应用。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8层客服电话:400-789-9696 3.医院1) LIS系统LIS系统是实验室信息系统,是HIS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自动接收检验数据,打印检验报告,系统保存检验信息的工具,而且可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实现智能辅助功能。

2) 心电系统可以连续采集患者各种生活状态下的心电信息,监测心脏电生理变化。

利用移动GPRS信息发射技术,发送监测数据,自动分析诊断预警,接收医生下达的诊断医嘱。

3) 手术麻醉系统主要为手术室提供手术申请、申请确认、麻醉会诊、手术安排、术前医嘱、手术医嘱、术后器械清点、术后记帐、术后医嘱及手术病历书写等功能,实现对手术麻醉工作的严格管理。

4) PACS系统意为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

它是应用在医院影像科室的系统,主要的任务就是把日常产生的各种医学影像。

另外适用于电子签章的还有医院的电子病历、无纸化门诊等系统。

医院各集成CA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身份认证的集成,完成对登录用户身份的有效性验证,验证用户证书是否有效,是否为系统用户证书;第二部分是电子签章以及时间戳的集成,用来实现对重要的报告数据本身的完整性以及报告数据时间信息的完整性保护。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案例1份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案例1份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案例1份背景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数据电文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数据电文相较于传统的纸质文件具有技术性、可篡改性等特点,其法律效力也备受争议。

本案例将介绍一起关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案例,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

案例经过张某和李某是一家小型公司的办公室同事,两人因为一次商务谈判之后在微信上沟通,达成了一份的书面协议,约定该公司销售3000个产品,并于当月底前付款。

就在约定的当月底,李某却突然发信息告诉张某,公司暂时无法支付该笔交易的货款。

经多次协商后,张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

在受理此案件的时候,法院发现,第一借贷网的数据显示该公司的欠款在当月第二天就已经偿还,因此贷还期限并未违约。

考虑到微信聊天截图可能被篡改,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法院将数据电文作为有约束力的凭证,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针对法院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并上诉到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据电文应当享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为它们可以被视为书面证据作为法庭处理纠纷的证据。

并且,在本案中,第一借贷网的数据能够证明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货款,因此法院应该推定该公司并未违约。

最终,高级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分析本案中,引发争议的是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

数据电文指的是用电子方式生成的、表现法律事实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通过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具有与纸质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如果在使用数据电文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应该确认数据电文的安全性、保密性和真实性等问题,以免将来的利益受到影响。

在本案中,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得到了维护,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数据电文的产生过程应该清晰且可追溯,以证明其真实性;2. 数据电文的存储、保护和管理应该得到妥善处理,以确保其不会被篡改或损坏;3. 数据电文的密钥和数字证书等核心信息不应该对外公开,以确保其安全性。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简评文章作者:未知文章来源:观点法律网点击次数: 603更新时间:2006-1-21案情简介: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电子签名法律纠纷案例(3篇)

电子签名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科技公司为电商公司开发一款在线购物APP,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款项支付和项目开发。

2019年6月,APP开发完成,电商公司对APP进行了验收,并支付了剩余款项。

然而,在APP上线运营一段时间后,电商公司发现APP存在诸多功能缺陷,导致用户体验不佳,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业务运营。

因此,电商公司以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为由,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科技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有效,合同条款合法有效,科技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然而,电商公司则认为,科技公司的电子签名系伪造,合同无效,科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的电子签名是否有效?2. 《技术开发合同》是否有效?3.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审理1.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技术开发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条款明确,内容完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电子签名有效,因此,《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

3.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虽然APP存在一些功能缺陷,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保证APP的基本功能稳定运行。

因此,科技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考虑到APP上线运营时间较短,且功能缺陷可以通过后续升级进行修复,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电商公司经济损失。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例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例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例电子签名法第一案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之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

此后,杨某要求韩某还钱。

经过几次催要未果后,杨某起诉至法院。

在提起诉讼后,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存有韩某借钱短信的手机。

韩某的代理人否认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属于韩某,并质疑短信的真实性。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随后,韩某代理人表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

而杨某的律师表示,根据2005年4月1日出台的《电子签名法》,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法院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

本案作为《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出现的第一例有关数据电文的案件,备受关注。

法院最终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了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

该案的先例价值无疑是非常重大的,然而通过此案我们也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胜诉具有偶然的因素。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原本是非常难以寻找的,而本案被告诉讼经验缺乏,承认了短信的手机号码归其所有,事后的撤消承认使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最终败诉。

而《电子签名法》第一案的启示意义无疑也是双向的,很多人也会认识到《电子签名法》适用的有限性。

目前大多数手机号没有实行实名制,如果本案中被告不承认号码是其所有,则无以判断发信人,《电子签名法》则无用武之地。

因此,电子签名法第一案带给我们信息化法制春天的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建立《电子签名法》配套法规体系的紧迫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之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

此后,杨某要求韩某还钱。

经过几次催要未果后,杨某起诉至法院。

在提起诉讼后,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存有韩某借钱短信的手机。

韩某的代理人否认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属于韩某,并质疑短信的真实性。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随后,韩某代理人表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

而杨某的律师表示,根据2005年4月1日出台的《电子签名法》,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法院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

本案作为《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出现的第一例有关数据电文的案件,备受关注。

法院最终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了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

该案的先例价值无疑是非常重大的,然而通过此案我们也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胜诉具有偶然的因素。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原本是非常难以寻找的,而本案被告诉讼经验缺乏,承认了短信的手机号码归其所有,事后的撤消承认使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最终败诉。

而《电子签名法》第一案的启示意义无疑也是双向的,很多人也会认识到《电子签名法》适用的有限性。

目前大多数手机号没有实行实名制,如果本案中被告不承认号码是其所有,则无以判断发信人,《电子签名法》则无用武之地。

因此,电子签名法第一案带给我们信息化法制春天的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建立《电子签名法》配套法规体系的紧迫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