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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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子签章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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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电子签章使用,保障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使用电子签章的文件、合同、协议等电子文档。

第三条本单位电子签章是指通过电子签章技术,在电子文档上附加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技术。

第二章电子签章系统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统一的电子签章系统,负责电子签章的生成、存储、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电子签章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 电子签名的生成和验证;2. 电子印章的生成和验证;3. 电子文档的加密和解密;4. 电子签章的归档和查询;5. 安全审计和日志记录。

第三章电子签章使用规范第六条电子签章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安全、高效、便捷原则;3. 合法、合规、可信原则。

第七条使用电子签章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经本单位授权,具有相应的电子签章权限;2. 熟悉电子签章系统的操作流程和规范;3. 了解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电子签章的使用流程:1. 签署人准备好需要签章的电子文档;2. 签署人登录电子签章系统,选择合适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3. 签署人输入签章密码或通过其他认证方式完成身份验证;4. 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并附加到电子文档上;5. 签署人确认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无误后,完成签章操作;6. 系统自动将签章后的电子文档存档。

第九条电子签章的使用注意事项:1. 确保电子签章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2. 定期备份电子签章系统数据;3. 加强电子签章系统的安全审计和日志管理;4. 不得滥用电子签章权限,严禁非法使用电子签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滥用电子签章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电子签名使用管理制度

电子签名使用管理制度

电子签名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电子签名的使用,保障公司的信息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相关人员使用电子签名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内部电子签名的使用,应遵循安全、合法、合规、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电子签名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电子签名的种类第五条电子签名包括自动生成的电子签名、加密签名和数字证书签名。

第六条自动生成的电子签名:是由电子认证系统自动生成的一串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唯一标识符。

第七条加密签名:是通过对文件进行加密处理生成的一种签名方式,需要对应的解密密钥才能解开。

第八条数字证书签名:是通过数字证书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对文件进行签名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电子签名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电子签名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电子签名的申请、发放、使用、变更和注销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个人电子签名申请: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应填写申请表格,经上级审批后方可申请个人电子签名。

第十一条公司电子签名注销:当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离职或者其他需要注销电子签名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注销操作。

第十二条电子签名使用范围: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权限范围使用电子签名,不得超越权限进行签名操作。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保密: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子签名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私自使用他人的电子签名。

第四章电子签名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电子签名系统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电子签名使用审批流程,对电子签名的使用行为进行审查和监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电子签名的使用权限,避免恶意或者错误使用电子签名。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电子签名被篡改或者其他异常情况,能够及时进行处理和修复。

第五章电子签名的培训和宣传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进行电子签名的培训,包括电子签名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风险防范等相关内容。

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

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

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1.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认证在各个领域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电子认证是指使用电子手段确认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认证可以用于验证商家的身份和信用;在电子政务中,电子认证可以用于确认公民的身份和授权。

电子认证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定义和分类、法律的作用与意义、电子认证的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电子认证的法律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区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

在电子认证领域,法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领域的法律;二是专门法律,包括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等专门针对电子认证领域的法律。

3. 法律的作用与意义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在保护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可以保护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效预防和打击电子诈骗、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其次,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电子商务提供法律保护,增强交易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再次,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最后,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的电子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4. 电子认证的法律原则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电子认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首先,真实性原则:电子认证所收集和传输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进行虚假伪装。

其次,合法性原则:电子认证所涉及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再次,证据力原则:对于以电子认证方式获得的证据,法律应给予相应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最后,平等原则:法律制度要确保电子认证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公正的,不得对特定主体进行歧视。

5. 国际电子认证的法律合作电子认证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解决跨境电子交易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3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相关的概念
电子签名人 电子签名依赖方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电子认证。以电子认证证书(又称数字证书)为核心
技术的加密技术,它以PKI技术为基础,对网络上传输的 信息进行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数字验证。
数字签名运行基本条件
数字签名的实施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这种认 证即为数字认证服务,也泛称电子认证。
目前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很多: l 数字签名技术是最成熟、最可操作、最具有市场推广价值的一个。 l 生物技术,指将个性化生物特征进行提取,并转换成数字信推广。 l 密码和PIN卡技术,以及其他种类的一次性密码生成技术一般在
电子银行的范围内使用,尽管不能完全等同于纸面签名,在电子 商务法仍应该赋予这些替代性技术生成的电子签名效力。
l 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证的证据。排除 三类非法证据 :一是违背真实意志的证据;二是收集证据手段侵犯隐私权 的证据;三是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l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的或法律上的联系。 (2)证据证明力 l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真实性与证据关联性的综合判断。 l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证明力的来源和前提。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信。 l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联系愈紧密证明越高。
① 概念的广泛性:涵盖所有可以提供类似功能的技术名称、术 语。
② 技术中立原则:不片面地强调某一技术。
③ 电子签字的实质:区别“签字”和“电子签字”的概念。
电子签名具有易修改性、易复制性、脆弱性、以及精确性等 特点,从而增加了对判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复杂性和特 殊性。
电子签名的种类
电子签名法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何种技术实现电子签名,只要该项 技术所实现的电子签名符合该法规定即可。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政府主导型
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组建,以政府信誉为保障 技术资金劣势,市场发育不完善同时又要加快发展-马来西亚
(二)行业自律型
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并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雄厚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市场发育成熟,社会信用制度健全-澳大利亚
(三)政府监管与市场培育结合型
以政府和政府授权机构组建的认证机构作为核心,同时接受其他机构 自愿认可制度,认证机构不一定取得许可,但经过政府许可的认证机 构可享受优惠条件,政府有限介入,不进行全面干预-新加坡 英国、 奥地利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 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 9 储存的信息。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与认证机构概述
电子认证,是指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以确定 某个人的身份或者特定信息的完整性的过程。 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 简称CA),又称认证中心,验证机构, 认证证书管理中心,是指以验证数字签名为目的,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身 份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 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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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与认证机构概述
(二)电子认证的作用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电子签名法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电子签名法
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
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
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
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
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
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

(三)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
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
➢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
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
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
提供上述认证机构签发的凭证.向凭证使用人(收
文者)发出要约;
(4)收文者验证凭证及发文者电子签章是否属实和
有效
(5)受文者承诺,交易达成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者及认证验证者的法
律关系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

(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_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第2版)_[共2页]

(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_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第2版)_[共2页]

225项目八 电子商务法律 ④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2.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① 以EDI 方式订立的合同。

② 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③ 电子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了全面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第二,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第三,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

第四,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3.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①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内容具体明确;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构成要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由特定主体做出;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②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阅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电子合同的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

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

4.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该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另外,该法第34条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1.电子签名的概念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第56届大会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字示范法》),从而使电子签字的概念确定下来。

电子商务法课后答案

电子商务法课后答案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A 2.A 3.D 4.A 5.A(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 3.ACD 4.ABCD 5.AB(三)判断题1.× 2.√ 3.×(四)简述题1.答:电子商务的基本参与对象有:(1)计算机网络;(2)电子商务用户;(3)CA认证中心;(4)物流中心;(5)网上金融机构。

2.答: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1)技术性;(2)安全性;(3)程序性;(4)开放性。

3.答:电子商务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②电子认证法律制度;③电子合同法律制度;④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②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③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⑤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法律制度;⑥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权与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A(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D4.ACD(三)判断题1.×2.×3.√(四)简述题1.答:(1)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描述。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况下,不能以该文书中某项信息或签名采用了电子形式作为否定其法律效力的唯一理由。

(3)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例外,包括: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案 第二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案  第二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相关法律法规

理论课教案课堂教学安排1、学生阅读案例并思考(1min);2、提问:什么是电子认证?你认为电子商务活动为什么需要电子认证?3、引出:本次课题主体:“电子认证”二、授课1、说明本次授课内容的重点以及难点知识、学习目标,让学生清楚知识的脉络以及侧重点,带着目标学习;2、知识点讲解1)电子认证概述(讲授流程)①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规定: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②电子认证的定义:指为了配合电子签名的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按照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资格等进行审验,以确保电子签名与签名使用人之间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明活动;③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定义: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产品目录: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④电子认证的功能(2种):(重点讲解)担保功能;预防功能(预防欺诈、预防否认)。

电子认证的最终目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确认交易主体的身份资格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预防虚假信息的出现,解决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

⑤电子认证的分类:(简要讲解)按照认证对象划分:身份认证、站点认证、数据电文认证;按照认证主体划分:双方认证、第三方认证。

2)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讲授流程)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定义:又称认证中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取得了认证机构资质的提供第三方认证服务的机构;(先讲普遍的认证机构,再进一步讲电子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定义:又称电子认证机构,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简要提及:认证机构和电子认证机构的区别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电子签名人: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第二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二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二节 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14 • 一、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 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不适用范围:(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 21 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
我国《电子电子签名法》第九条对数据电文归属作了规定:“数据电 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 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结果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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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数据电文确认收讫 • 3、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时间 • 4、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的确认
16 • (四)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 1、数据电文的可采性 • 2、数据电文电文的真实性 •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其他相关因素
1•7(五)数据电文的归属与确认 • 1、数据电文的归属
归属的推定是指在交易当事人对签署者的身份发生争议时所应采用 的规则。
2、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 2生不0 ,能向 出他 门,借你钱汇应到急我,卡短里信”中。说杨:“先我生需随要即50将00钱,汇刚给回了北韩京某做。了一眼个睛多手星术期, 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 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 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 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 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 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 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 "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保障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促进电子认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子认证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以及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三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电子认证服务合法、合规。

(二)安全可靠: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电子认证服务安全。

(三)公平公正:确保电子认证服务过程公平、公正,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高效便捷:优化电子认证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拥有稳定、可靠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

(四)具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合格的技术人员。

(五)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电子认证服务。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一)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用户注册、认证、使用、终止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二)证书管理制度:明确证书的申请、审核、签发、撤销、更新、废止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三)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系统故障和恶意攻击。

(四)用户信息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五)认证服务质量控制:确保电子认证服务质量和信誉。

第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章电子认证服务用户管理第九条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使用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条用户注册电子认证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保护合法权益,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原理、法律法规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和原理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达的签署意愿,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法律效力的一种技术手段。

电子签名主要涉及的技术原理包括:数字证书、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

数字证书是电子签名的基础,它是由可信第三方机构发放的一种电子凭证,用于确认签名者的身份和签名的真实性。

数字签名是将签名者的私钥与文件进行运算得到签名值,用于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时间戳是指在文件签名之后由可信第三方机构生成的具有时间戳标记的数字文件,用于证明签名是在特定时间进行的。

电子认证服务是通过电子方式来确认和核实自然人、法人、机关或组织的身份或行为的过程。

电子认证服务通常涉及的技术手段包括:身份认证、认证机构和认证标识等。

身份认证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如密码、指纹、虹膜识别等)确认自然人、法人、机关或组织的身份的过程。

认证机构是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具有核实和确认身份的合法权力。

认证标识是由认证机构颁发的一种电子凭证,用于核实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包括电子签名的定义与效力、签署方式与要求、电子签名证书的管理和使用、违法责任等内容。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效力取决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法》主要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与效力、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与义务、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违法责任等内容。

医嘱电子签名制度范本

医嘱电子签名制度范本

医嘱电子签名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嘱电子签名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医疗活动中使用的医嘱电子签名行为。

第三条医嘱电子签名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医嘱电子签名的技术支持和管理。

第五条医院应当对医嘱电子签名及病历资料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医嘱电子签名第六条医嘱电子签名由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使用。

第七条医嘱电子签名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医嘱电子签名应当与纸质病历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医嘱电子签名应当在医嘱录入后立即进行,确保医嘱的实时性。

第十条医嘱电子签名不得转让、借用或者冒用他人签名。

第十一条医嘱电子签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签名信息。

第三章医嘱电子签名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对医嘱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对医嘱电子签名及病历资料的使用进行日志记录,以便追踪和审计。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嘱电子签名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对医嘱电子签名及病历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通过以上医嘱电子签名制度范本,医院可以更好地规范医嘱电子签名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医院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2章-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第2章-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多样性。

教学重难点:把握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基本知识;了解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法规;理解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组织教学:点名考勤;复习;引入新课;讲解理论知识;实例演示;指导学生练习;总结总结复习导入新课: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有哪些?提问:1、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2、电子商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3、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教学方式、手段、媒介:教学手段:讲授、多媒体;媒介:教材授课内容:案例A:原告:史文权——互联网用户,下载安装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百度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

过了几日,原告在浏览部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了“网络实名软件”。

但是安装后,发现电脑中缘由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

在重新中,又发现下载和安装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屏蔽,最后安装失败。

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此进行网络证据保全。

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属于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

该软件得到了该公司的技术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此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作出详尽的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屏蔽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行为;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1.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该公司对原告作书面赔礼道歉;3.该公司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4.该公司必须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引入:教师:我经常会在网上看到这样的贴子:“网络购物维权让我疲惫不堪”、“网络维权如何进行”等,今天看了一则“网络维权我该找谁”的帖子与同学们交流一下:“网上购物维权我该找谁”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说到消费维权我就有一肚子的牢骚想发,可却找不到一个可供发泄的渠道,为什么呢,就因为我是网上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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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特征签名 生理特征签名是一种基于用户指纹、视网膜结构、手 掌掌纹、声音纹、全身形体特征以及脸部特征等独 一无二的生理特征通过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身份识别 的签名方法。
数字签名
ISO7498-2标准将数字签名定义为:“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 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 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 人(例如接收者)进行伪造。”美国电子签名标准(DDS,FIPS186-2) 从技术的角度解释电子签名:“利用一套规则和一个参数对数据计算 所得的结果,用此结果能够确认签名者的身份和数据的完整性”。其 中所谓的规则和参数指的是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
一、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与电子认证服务概述
• (一)基本概念 • 1、认证的概念

广义的认证:即鉴别,主要包含对事物真伪的辨识的意 思,它既可以是第三人鉴别,也可能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的 鉴别。 狭义的认证:特指由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所进行的鉴 别。
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字者的真实 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 2、电子认证的概念 •
• 作用:信息公示、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认
• (
二)电子认证机构的职能
• 签发证书
• 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
• 证书库管理
• 证书的更新
• 证书的查询
• 证书的归档
• 作废处理系统
• (三)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关系
• 电子签名是电子认证产生的前提条件
• 3、电子签名的形式 电子化签名
电子化签名是指对手写签名进行模式识别的签名方法。
• 签名者签署电子化签名时,首先用电子笔在手写感应板上书写自 己的签名,然后感应数据并传送至计算机,由计算机将数据进行 加密等处理,并将该签名数据与其所要签署的文件绑定在一起, 完成与传统手写签名几乎完全一致的签署行为。对电子化签名进 行验证时,需将该签名与留存的签名样式用模式识别的数学计算 方法进行比对,以辨认该签名之真伪。
•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 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 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 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 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 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 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5分)
• (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 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 3.这个案子的意义
• 答: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是可采信 的,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 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 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 • 在此案例中,法院经审核将杨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作为证 据并批准了其诉讼请求,表现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法律中运 用的突破性与大胆的创新尝试,也说明了短信证据得到肯 定在以后类似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5分)
• 参考答案: • 1、 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 答:我认为此案中杨先生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曾借给韩女士 11000元的证据。因为短信内容显示的时间和所述的事情经过与 杨先生所做的描述相符,况且韩女士之前也承认该手机号为她自 己所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 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 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节 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 一、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 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不适用范围:(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 答:由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 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 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所以, 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需要满足三个标准 , 即相关性、可靠性和正当性。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来确定短信作为证据 的法律效力:
•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别人 错发短信的情况。
• (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 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 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 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 (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 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 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1、电子认证 • 电子认证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 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 四大特性:真实性、完整性、机密性、不可否认性
• 2、电子认证证书 • 3、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 (四)其他相关概念
• 1、电子签名人
• 2、电子签名依赖方
• 3、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 4、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2、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 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 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 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 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 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 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 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 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 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 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第二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签名法概述
• 一、《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及主要内容 • (一)《电子签名法》的颁行及原因 • (二) 《电子签名》的立法特点 • 1、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
• 2、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
• 3、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
(三)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 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 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 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 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 例如,持卡人要与商家通信,持卡人从公开媒体上获得了商家的公开密钥, 但持卡人无法确定商家不是冒充的(是有信誉的),于是持卡人请求CA对 商家认证,CA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后,将包含商家Public Key(公 钥)的证书传给持卡人。同样,商家也可对持卡人进行验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 (一)数据电文符合法定书面形式要求的规定 • (二)数据电文符合法定原件形式要求的规定 • (三)数据电文符合法定文件保存要求的规定
•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2、数据电文的格式要求 •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 2、对数据电文作了相关规定
•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 4、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二、《电子签名法》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 (一)数据电文
• (二)电子签名
• 1、电子签名的定义
• 2、电子签名的特征 ①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 ②电子签名附着于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要能实现传统签名的基本功能。
• (4)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 (5)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 (6)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 申请
• 审批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 (一)电子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 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 (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 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 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 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 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 (四)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 1、数据电文的可采性
• 2、数据电文电文的真实性
•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其他相关因素
• (五)数据电文的归属与确认 • 1、数据电文的归属 归属的推定是指在交易当事人对签署者的身份发生争议时所应采用 的规则。 我国《电子电子签名法》第九条对数据电文归属作了规定:“数据 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经发件人授权发送 的;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 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结果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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