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项目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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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42-2022_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22_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建造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 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J242-82 和《建造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修 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 究,总结了多年建造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 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造中水系统 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 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 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 年8 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造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的规定执行; 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 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普通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 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造给 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 号建筑大厦8F ,邮政编码:110002,EMAIL:)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造东北设计研究院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辽宁省建造设计研究院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建造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总则,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免费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免费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免费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标[ ]62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 4号)的要求,辽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42-,自4月1日起施行。

其中,3.3.3、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9.2.7、10.2.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年3月15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重复修改,于 8月经审查定稿。

2000定额 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说明

2000定额 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说明

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说明一、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燃气、采暖热源管道以及附件配件,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1.《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97版)。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97版)。

4.《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98版)。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

7.《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年)。

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9.《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三、以下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和泵类配管以及高的内加压泵间的管道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四、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2.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凤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3.超高增加费:定额中操作高度均以3.6m为界限,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指由3.6m至操作物高度)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4.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工程人工费的1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0%。

5.•设置于管道间、•管廊内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安装,人工乘以系数1.3。

6.主体结构为现场浇注采用钢模施工的工程,内外浇注的人工乘以系数1.05,内浇外砌的人工乘以系数1.03。

第一章管道安装一、本章适用于室内外生活用给水、排水、雨水、采暖热源管道、法兰、套管、伸缩器等的安装。

二、界线划分:1.给水管道:(1)室内外界线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2)与市政管道界线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卫生洁具施工及验收规程

卫生洁具施工及验收规程

卫生洁具施工及验收规程1 总则1)本规程严格遵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规定,引用的规范、标准如下:《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CECS41—92);《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0-89);《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建筑设备施工安装图集》(91SB)。

2)工程所用材料、配件、附件、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具有技术质量鉴定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承压的设备、阀门、配件,安装前均应作抗压强度试验,并经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组装。

4)管道系统应作工程单项和系统强度试验及试运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5)暖卫、煤气工程的施工,应与建筑及其他有关专业各工种密切配合,在施工全过程中做好质量监控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验评标准和设计要求。

6)镀锌管道的连接,均应采取丝扣及镀锌管件连接,严禁采用焊接。

7)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措施等,必须遵照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及文件执行。

2卫生洁具验货标准1)卫生洁具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卫生洁具外观应规矩、造型周正、表面光滑、美观、无裂纹、边缘平滑、色调一致.2)卫生洁具配件规格标准,质量可靠,外表光滑,电镀均匀,螺纹清晰,锁母松紧适度,无砂眼、裂纹等缺陷。

3)卫生洁具的水箱及龙头应采用节水型。

3 卫生洁具安装的一般要求1)卫生洁具安装应在吊顶、墙砖、地砖施工完成后进行。

安装前应检查所有排水管道,确认排水管道无堵塞、阻滞现象,否则应先疏通,确保安装完成后洁具排水畅通。

2)卫生洁具由于抗冲击强度较差,在搬运及安装过程中要轻拿轻放,用螺栓固定或连接时,瓷面应加胶垫,拧紧时用力要适度,以免损坏瓷件,在装配镀铬的配件时,严禁用管钳直接拧紧操作,应在钳口上垫布块或橡皮等,以免损伤镀层.3)洁具安装好后,洁具的排水口也应用东西封盖住,直到正式启用(验收)为止,以防杂物进入排水口内造成堵塞.4 各卫生洁具施工工艺4 .1卫生洁具安装主要工艺流程:1)检查排水管道并疏通管道,确认排水畅通。

建筑设备安装施工规范目录

建筑设备安装施工规范目录

建筑设备安装施工规范、规则、标准目录一、建筑给水工程1、《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2--82)2、《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PVC-U)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CT 504--99)3、《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烯(PEX)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CT 503--99)4、《建筑给水硬聚丙烯(PP-R)工程技术规程》(DBJ/CT 501--99)5、《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05:2000)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7、《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15--88)(1997年版)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7)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96)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12、《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1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98)14《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CECS 41:92)15、《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7:2000)二、建筑排水工程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 1997年版)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2--82)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4、《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JJ/T 29—98)5、《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6、《屋面雨水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 08—42--9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8、《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22:2001)三、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97)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3、《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4、《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98)5、《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4--88)6、《工业与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93)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三、八篇四、建筑电气安装工程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96)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9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9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96)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9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90)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8--90)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0--9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92)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96)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1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3--88)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14、上海市质监总站关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核验要点》(第三次修改稿)。

史上最全的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史上最全的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史上最全的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 4号〕的要求,***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标准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42-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别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年8月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0242—2002内容简介一、概述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1996]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修订而成的。

二、编制原则及指导思想1、我国已加入WTO各行各业都在进行积极准备,适应经济全球化,增强综合实力。

2、伴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相继出台,在建筑工程领域,人们将质量与标准紧密相连。

3、建设部针对现行的验评标准和验收规范执行情况,提出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对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21项进行修订改革,编制成以验收为主的14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就是系列规范中的1个。

三、基本内容《规范》共14章;345条;42个表;强制性条文20条。

《规范》重要内容确定的主要依据如下:(1)原标准名称为:《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由于这2本规范、标准包含的内容是以给水、排水及采暖为主体,而且给水、排水工程包括卫生器具工程,同时考虑到全国范围内使用本标准,所以,将给水、排水放在名称的前面,体现标准对全国建筑给水、排水的重视程度。

将采暖工程列于给水、排水之后是考虑北方寒冷地区使用较多,而南方采暖较少甚至不采暖。

增加“建筑”两字,是为了区分建筑物内外及配套工程,而绝不是市政及城区给水、排水工程。

因此定名为《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最新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最新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最新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 4号)的要求,***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42-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3.3.3、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9.2.7、10.2.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年8月经审查定稿。

采暖工程施工方质检国标

采暖工程施工方质检国标

采暖工程施工方质检国标采暖工程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建筑物的舒适性和节能性能。

为了确保采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对采暖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简要介绍采暖工程施工方质检国标的相关内容。

一、采暖工程施工方质检国标概述采暖工程施工方质检国标主要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2-82)。

这些国家标准对采暖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和节能要求。

二、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内容1. 材料验收采暖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材料验收主要包括检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确保材料合格。

2. 施工过程验收施工过程验收主要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如管道安装、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

验收内容包括:管道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安装是否牢固、位置是否正确,系统调试是否正常等。

3. 系统功能验收系统功能验收主要包括对采暖系统的热负荷、能耗、安全性等方面进行检测。

验收内容包括:系统热负荷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能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系统是否存在泄漏、渗水等问题。

4. 节能性能验收采暖工程的节能性能是衡量其优劣的重要指标。

节能性能验收主要包括对建筑物的能耗进行测试,评估采暖系统的节能效果。

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物能耗是否低于国家标准,采暖系统是否能实现节能目标等。

三、采暖工程施工方质检国标的执行与监管采暖工程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验收时,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应共同参与,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采暖工程施工的监管,对违反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总之,采暖工程施工方质检国标是保障采暖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施工方、建设方和监管部门应共同遵守国家标准,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建筑物采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修订而成地.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地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地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地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地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年8月经审查定稿.
3.2材料设备管理
3.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地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2.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地验收.
1.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中采用地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地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地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地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地规定.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 4号)的要求,***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42-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3.3.3、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9.2.7、10.2.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年8月经审查定稿。

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主编单位:沈阳市建筑工程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983年3月1日关于批准颁发<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2)城科字第159号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

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42—82。

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沈阳市建工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她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32020年5月29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施字第514号和(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辽宁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单位, 共同对原国家建委1956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程”和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中的有关章节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新规范定名为<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各地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方面的意见,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行之有效的条文,修改了繁琐和在技术上要求偏高或偏低的条文,删去了较陈旧、无指导施工意义的条文,增补了国内外较成熟并广泛应用了的一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作了重复研究和试验,并在两次全国性会议上讨论审定,然后修改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二章二百七十五条,除保留原规范的室内给排水、采暖和热水供应、锅炉安装、防腐保温、工程验收等章节外,并新增加了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排水、供热以及管道焊接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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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82
主编单位:沈阳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爱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3年3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2)城科字第159号
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

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编号为GBJ242—82。

规范的治理和解释工作,由沈阳市建工局暖卫标准规范治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爱护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修订讲明
本规范是依照国家差不多建设委员会(78)建发施字第514号和(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辽宁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1956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程”和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中的有关章节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新规范定名为《采暖与
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各地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方面的意见,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行之有效的条文,修改了繁琐和在技术上要求偏高或偏低的条文,删去了较陈旧、无指导施工意义的条文,增补了国内外较成熟并广泛应用了的一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作了反复研究和试验,并在两次全国性会议上讨论审定,然后修改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二章二百七十五条,除保留原规范的室内给排水、采温顺热水供应、锅炉安装、防腐保温、工程验收等章节外,并新增加了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排水、供热以及管道焊接等章节。

在原章节中还增补了排水塑料管,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高温热水采暖,辐射板采暖,串片、扁管、板式散热器,锅炉水质处理和太阳能热水器等条文。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觉需要修改、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沈阳市建筑工程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以便修改时参考。

沈阳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一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内采暖与卫生工程和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水、排水、供热管网及整体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室内工业给、排水和有专门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采暖与卫生工程,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采暖与卫生(以下简称暖卫)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及其它技术文件齐全,并业经会审;
二、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已进行技术交底;
三、材料、施工力量、机具等能保证正常施工;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需要。

第1·0·3条暖卫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计必须具有设计单位的文件。

第1·0·4条暖卫工程所使用的要紧材料、设备及制品,应有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标准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或产品合格证。

第1·0·5条暖卫工程的施工,应与建筑及其它有关专业工种紧密配合。

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验评定,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2·0·1条本章适用于下列各章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2·0·2条暖卫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和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核验规格、型号和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2·0·3条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必须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临时封闭。

第2·0·4条给水和采暖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水冲洗,直到将污浊物冲净为止。

第2·0·5条管子的螺纹应规整。

如有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

第2·0·6条管道穿过基础、墙壁和楼板,应配合土建预留孔洞。

其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按表2·0·6的规定执行。

第2·0·7条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应采纳柔性防水套管;一般可采纳刚性防水套管。

第2·0·8条在同一房间内,安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附件,除有专门要求外,应分不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第2·0·9条明装钢管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

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曲率半径应相等。

第2·0·10条管道采纳法兰连接时,法兰应垂直于管子中心线,其表面应相互平行。

采温顺热水供应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纳橡胶石棉垫;
给排水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纳橡胶垫。

法兰的衬垫不得突入管内,其外圆到法兰螺栓孔为宜。

法兰中间不得放置斜面垫或几个衬垫。

连接法兰的螺栓,螺杆突出螺母长度不宜大于螺杆直径的1/2。

第2·0·11条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置应正确,埋设应平坦牢固;
二、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三、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毫米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
四、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五、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六、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阻碍结构的安全。

第2·0·12条钢管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表2·0·12的规定。

第2·0·13条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立管管卡安装,层高小于或等于5米,每层须安装一个;层高大于5米,每层不得少于2个。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为1.5~1.8米,2个以上管卡可匀称安装。

第2·0·14条阀门安装前,应作耐压强度试验。

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10%,且许多于一个,如有漏、裂不合格的应再抽查20%,仍有不合格的则须逐个试验。

关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出厂规定的压力。

第2·0·15条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3.5倍;
二、冷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4倍;
三、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1.5倍;
四、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

弯管的椭圆率:管径小于或等于150毫米,不得大于8%;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大于6%。

管壁减薄率不得超过原壁厚的15%。

折皱不平度:管径小于或等于125毫米,不得超过3毫米;
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超过4毫米。

第2·0·16条弯制方形钢管伸缩器,宜用整根管弯成。

如需要接口,其焊口位置应设在垂直臂的中间。

第2·0·17条方形伸缩器水平安装,应与管道坡度一致;垂直安装,应有排气装置。

第2·0·18条安装伸缩器,应做预拉。

如设计无要求,套管伸缩器预拉长度,应符合表2·0·18的规定;方型伸缩
器预拉长度等于1/2△X。

预拉长度同意偏差,套管+5毫米、方型+10毫米。

管道热伸长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2·0·19条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立管垂直度,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安装同意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

第三章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6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的室内给水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3·1·2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使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80毫米,可使用给水铸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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