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王勇2012年4月12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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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表人;(三)企业的资产、------------------------------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 住所及法定代负债及所有者--感谢阅读----------------------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制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以下是对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阐述:一、登记主体和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主体为国有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及商标等产权登记。
二、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的具体步骤。
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支付登记费用。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内容和方式四、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交易中心将定期公示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渠道供有关方面进行查询。
同时,个人和单位可通过交易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自主查询,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五、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实施细则》对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产权发生变更时,权属人需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变更申请表进行登记信息的更新。
如发生登记信息的异议,相关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六、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登记费用的收取按规定标准进行,且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或违反登记规定的申请人,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其登记申请。
此外,交易中心将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该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必须加强对该细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登记主体和申请人能够全面了解并正确操作这一登记管理制度,为国有资产交易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占有产权登记 (3)第三章变动产权登记 (5)第四章注销产权登记 (6)第五章产权登记年检 (8)第七章法律责任 (11)第八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 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已取得法人资格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持有国家股权的企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以下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1、国有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4、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产权包括债权。
产权可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基大权利。
第五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七条产权登记管理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并按产权归属关系和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负责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己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相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登记主体1.国资监管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登记主体,负责制定登记规范和管理制度。
2.企业国有资本投资企业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申请主体,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登记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制发登记证书等工作。
二、登记内容1.资产所有权登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
(1)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
(2)动产登记包括设备、机械、车辆等。
2.使用权登记,包括企业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
3.收益权登记,包括企业享有的利润、股权等收益权的登记。
三、登记程序1.申请阶段(1)企业申请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等。
(2)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登记阶段(1)登记机构进行详细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资产情况和产权归属。
(2)登记机构制发登记证书,确认申请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3.公示阶段(1)登记机构对登记的资产信息进行公示,用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2)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四、登记效力1.登记证书是企业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2.登记机构应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未经登记的资产变更和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登记管理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登记管理规范和制度,对登记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2.登记机构应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审核材料,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登记机构应做好登记信息的保存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
六、登记的监督与制约1.监督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社会各界以及公众。
2.监督主体可以通过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由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3.登记机构应积极回应监督主体的意见,及时处理登记过程中的问题。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第116号)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通过产权登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第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种。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后,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
第五条各企业如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注明的情况之一,必须如实填写相应类型的产权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报财务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财务部整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产权登记相关表格按院集团统一规定格式填写。
第六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2018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word版本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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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流转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措施不断加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产权登记:确权保护的基石产权登记作为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是确权保护的基石。
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对其产权的确权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效保护国有资产的产权,为国有资产的流转创造有力的法律保障。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产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使得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有序化。
同时,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可以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流转进行记录和登记,实现国有资产的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了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登记程序和要求。
首先,法规明确了登记材料的规定,要求登记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有效杜绝了弄虚作假的现象,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法规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责任和职权,加强了对登记工作的监督,确保产权登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只有产权登记机构正确认证登记资料,登记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流转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为国有资产的流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首先,产权登记的实施将为国有资产的转让提供一种合法的手段。
通过产权登记,可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使用权人,有助于国有资产的流转方与交易对方进行正常的交易,推动国有资产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产权登记的实施还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流转过程,防止非法转让和侵占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产权初始登记,提交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发生转让、合并、分立、投资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国有资产被依法收回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九条企业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模拟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实际管理办法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全部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性质;(五)主管单位;(六)资产总额;(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02讲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概述 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向企业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该登记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一)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国家出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上述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上述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1)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2)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三)其他国有持股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初中级会计注会注税资产评估师,添加微信(QQ)852433795关注后续更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一)占有产权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的内容:(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5)企业投资情况;(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30•【文号】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监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需要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改进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式样)3、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式样)4、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式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式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三十日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它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能够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 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 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 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3(五) 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 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变动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制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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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
理规定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2号)
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25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