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时效法律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讲时效法律制度
一、时效制度的意义
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表现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侵害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物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物权人行使物权受到他人非法阻碍或物权的客体被人侵夺、损坏等;债权受到侵害表现为债务人拒不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要求;人身权受到侵害表现为权利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及荣誉等遭受他人损害等。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不闻不问,时间一长,就会形成一定的事实状态。例如,某甲的财产被某乙非法占有,但某甲长期不向某乙要求返还,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以来,某乙占有该项财产就会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一种印象,即该项财产就是某乙的,并有可能依此事实状态而发生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如某丙向某乙购买该项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仍然无条件地、永久地对权利人受到侵犯的权利加以保护,就有可能破坏已经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民法上设置了时效制度,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丧失其权利或法律对其权利不再加以
保护。这样,可以使长期存在的事实合法化,从而使法律秩序得以稳定。
二、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时效,是指时间经过在法律上产生的效力,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继续一定期间之后,即发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在传统民事立法上,时效包括两类:
(一)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例如,基于某种原因,甲将乙的某项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而乙对此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到一定期间,甲就依法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
(二)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但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便丧失了请求甲还钱的权利。
消灭时效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权利人有权利不行使,这里的权利指请求权。
2.权利不行使的状况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我国民法没有采取传统民法所规定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制度,而是采用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在性质上十分相近,但诉讼时效是从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进行诉讼保护的法定期间这一角度加以规定的。
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前例,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可能通过起诉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胜诉权与起诉权不同。胜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即通过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起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但权利人的主张不再受法律保护,亦即权利人不可能在诉讼中胜诉。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转化为一种自然债权、债务关系。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成为不受法律强制保障实现的“自然债权”,其承担的义务也成为不受法律强制履行的“自然债务”。但是,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对此,法律上不能视为不当得利而令其返还。
(三)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不得就诉讼时效的延长、缩短等自行约定,也不得事先抛弃时效利益。
义务人因时效届满而获得的利益为时效利益。所谓“时效利益的事先抛弃”,指义务人预先想到在将来时效完成时,不接受时效利益而向权利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例如,当事人订立借贷合同时,借贷人一方表示将来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其也必须履行还款义务。这种约定违背了时效制度的目的,应归于无效。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以下两种: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法典统一加以规定,普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法律、法令、条例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由民法典加以列举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二是由单行法规或条例加以规定。如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47条规定:铁路同发货人相互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和退补运费的时效期间为180天。五、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算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