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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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法律规定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出口商品时,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环境保护税等税费予以退还,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国家出口经济的发展。

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施行,它规定了出口退税的有效期、出口退税税收分类、申请出口退税的手续等内容。

其中,出口退税有效期为一年,自缴款证明开具之日起算。

分类方面,增值税、消费税是重点税种,出口企业可以按照税款纳税申报程序,在货物出境口岸备案后,向国家税务部门退税。

同时,对于豁免税和零星税则,企业可以在缴款证明获得后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退税。

在手续方面,企业需要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并在退税申请前的60天向税务局汇款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了出口退税的政策和政策执行要求。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1.出口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自行支付进项税额的,可以在后期向国家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2.出口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采用以增值税金额为核定依据的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按照规定退还部分增值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签订合同、报关单、装箱单等。

4.出口企业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贸易法规,保证商品出口合法。

5.国家定期调整退税品种、退税税率和退税总量,同时加强退税审核监管力度。

如何申请出口退税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并办理缴纳退税保证金的手续。

然后,在货物出口前,企业需要在税务局进行申报备案手续,并在货物出境时办理退税手续,获取《出口货物缴款证明》。

最后,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据税款纳税申报程序,向国家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贸易法规,以保证商品出口合法,避免出现退税纠纷。

出口退税政策实务

出口退税政策实务

出口退税政策实务一、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企业依法给予退还税款的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多年来,为我国外贸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实务进行详细介绍。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基础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 2. 《关于调整出口税率的通知》 3. 《关于加强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三、适用范围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在境外销售并将货物、技术、服务等从境外提供给非居民的企业。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1. 实际出口商品 2. 出口加工区内加工再出口商品 3. 进口再出口商品 4. 出口不实际出口商品四、出口退税申请流程出口退税申请流程大致包括以下步骤: 1. 登录海关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申请初审。

2. 提交申报数据并完成网上申报。

3. 收费确认,并进行折算。

4. 缴付税款。

5. 参加退税检查。

6. 完成退税申请。

五、出口退税税率出口退税税率根据出口商品的品类和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 高档位:税率在13%以上。

2. 中档位:税率在9%-13%之间。

3. 低档位:税率在5%-9%之间。

4. 最低档位:税率在5%以下。

六、出口退税申报要求出口退税申报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 1. 出口退税申请表2. 出口合同 3. 出口货物清单 4. 委托书或授权书 5. 办理经营权的证明文件七、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 2. 降低企业成本 3. 促进外贸发展 4. 增加外汇储备 5. 激励企业创新八、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虽然出口退税政策带来了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滞留资金、退税周期长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建议: 1. 加快退税速度 2. 提高退税效率 3. 优化退税流程 4. 减少退税手续的繁琐性九、结论通过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实务进行详细介绍,可以看出该政策在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政策,特制定出口退税39号文件。

一、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从中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原产地、加工地和销售地在中国境内的出口货物。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代理贸易等各类出口方式。

二、适用条件1. 出口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出口要求的合法货物。

2. 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

3. 出口货物必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4.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的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相关代理机构。

三、退税政策1. 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根据商品分类和批准的退税标准确定。

一般来说,一般贸易商品的退税率为13%,加工贸易商品的退税率根据批准的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和标准确定。

2.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须在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前办理,由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退税申请表等。

3. 税务部门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及时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款将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方式返还给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按规定履行退税手续,保证退税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2. 税务部门将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抽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和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出口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保证退税申请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五、附则1. 本文件所称出口货物包括实物货物和务实输出货物,适用范围包括一般贸易和各类加工贸易。

2. 本文件所称的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

3. 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生效与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要紧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与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与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者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者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原件的,与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与“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者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及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及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及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部分出口退税规定一、出口退税基本概念(一)出口退税的含义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各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1.《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惯例原则第二、属地管理原则第三、宏观调控原则(四)出口退税的历史沿革1.1980年至1984年出口退税制度建立的准备期2.1985年至1993年出口退税制度形成时期。

3.1994年至2003年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时期4.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二、出口退税基本要素(一)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税的企业和人员。

正式文件称为“出口商”。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1.一般退税的货物条件享受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对于许多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了解出口退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三、出口退税的流程1、报关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货物报关出口,取得相关的报关单。

报关单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

2、收汇核销货物出口后,企业需要及时收汇,并进行外汇核销。

外汇管理部门会对企业的收汇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企业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退税申报企业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可以准备相关资料进行退税申报。

申报资料通常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5、税务审核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货物出口情况、发票真实性等。

6、审批退税经过审核无误后,税务部门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审批退税金额,并将退税款退还给企业。

四、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1、单证管理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种单证,如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这些单证是办理退税的重要依据,如果丢失或不完整,可能会影响退税的办理。

2、申报期限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退税申报,逾期申报可能会导致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天内申报退税。

3、税务政策变化出口退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贸易形势进行调整。

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确保自己的退税操作符合政策要求。

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详解

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详解

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详解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对出口货物实行的税收返还政策。

本文将详解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一政策。

一、申请条件1. 出口货物合规: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合法出口,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政策的规定。

同时,货物的品质与出口合同要求一致,且不得有质量问题。

2. 出口货物完税: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在出口前已经缴纳了相关的税款,并取得了完税证明。

如果存在未缴税款或者未取得完税证明的情况,将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3. 出口货物核销: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出口核销。

出口核销是指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口报关单,并完成相关的海关手续。

4. 出口货物真实性: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真实的出口货物,不存在虚假报关、骗取退税等非法行为。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出口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来支持申请的真实性。

5. 税款实质性支付:申请退税的企业应当通过自有资金或者合法融资方式支付税款。

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报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来骗取退税。

二、资格要求1. 出口经营主体:申请退税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实体不具备申请退税的资格。

2. 出口规模要求: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出口货物的累计金额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享受退税政策。

通常情况下,出口货物总值应达到一定金额,且连续出口多批次。

3. 企业信用状况:相关政策要求,申请退税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信用状况。

企业应当没有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偷逃税款、走私等。

同时,企业的纳税记录、出口质量等也会被纳入考核。

4. 企业资质要求: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资格要求也有所区别。

申请企业需要满足相应行业的资质要求,如出口许可证、注册商标等,方能享受退税政策。

5. 其他要求:根据具体政策的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的资格要求。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产品的出口退税,可能需要申请企业具备相应的专利、技术资质等。

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法规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法规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法规解读一、引言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和对外贸易竞争力提升,对企业出口商品或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的一项政策。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解读。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与作用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提升国家的外汇收入和国际竞争力,并推动产业升级和就业增长。

该政策能够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竞争力,促进国内生产的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颁布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还税收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退税申报、审核、退税率确认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退税过程的监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享受免税政策,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应予以退还,并规定了企业申请退税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出口货物享受消费税退还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应当予以消费税退还,保障了企业的权益。

四、出口退税政策的操作流程1. 注册登记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请前,需要依据法规规定完成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等程序,确保企业的合法资格和税务识别号。

2. 出口退税申报企业根据退税时限,按照法规规定提交退税申报表格,详细填写出口商品或劳务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口货物清单、合同等。

申报表格应当准确无误,否则可能影响退税申请的受理。

3. 审核与核准税务部门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报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实地核查。

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会核准退税申请并确认退税金额。

4. 退税支付税务部门在核准退税后,按照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将退税金额直接支付到企业指定的账户中。

五、出口退税政策的注意事项1. 合规经营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合规经营,确保出口业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引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外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免抵退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国内企业增加对外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外贸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基本概念、政策依据、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对出口企业的影响等内容。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概念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即以货物出口为依托的免抵退税政策。

在此政策下,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费用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免予抵扣或退还。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办法》2.《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注册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经营资质证明、出口合同等相关文件。

2.申报出口货物信息–出口企业需要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等信息。

3.确认货物出境–出口货物需要经过海关的出境确认,包括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境后,出口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包括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单据等。

5.审核退税资格–相关部门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6.退税结算–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将退税款项返还给出口企业。

以上是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一般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还会受到政策的调整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变化。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为出口企业降低了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规定(3篇)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降低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第三条出口退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执行;2. 程序规范原则:出口退税流程清晰,手续完备;3.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确保出口退税合规性;4. 效率提升原则: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口退税条件第四条出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出口退税:1.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2.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3. 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4.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真实、合法、合规;5. 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第五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 出口货物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商品;2. 出口劳务属于《出口劳务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业务;3.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出口退税申报第六条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单证;2. 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3. 提交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a. 出口货物报关单;b. 出口收汇核销单;c. 出口发票;d. 货物出运单据;e. 出口合同;f. 其他相关单证。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申报材料。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1. 背景介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升国家的出口竞争力。

退免税政策允许企业在出口货物时享受部分或全部的退税和免税优惠,以降低其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

本文将介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2. 适用范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适用于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实物商品:包括制成品、原材料、配件等。

•服务贸易:包括国际运输、旅游、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服务。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出口。

•技术和设备:包括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设备出口等相关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不同类型的货物可能有特定的退免税政策和要求,企业在申请退免税时需要遵守对应的规定。

3.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合法注册:企业需要在对应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出口合同:企业需要与购买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出口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货物真实性:企业需要确保所申请的退免税货物真实存在,并属于其自身生产或经营范围内。

•税务记录:企业需要保持清晰的税务记录,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的相关信息、货物品名、数量、价值等。

除此之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还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企业在申请前需要对这些要求进行了解并确保自身符合。

4. 申报程序为了享受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般而言,申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出口预申报:在货物出口前,企业需要向相关海关或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提供相关的货物和企业信息。

2.审核和审批:海关或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预申报进行审核和审批,确认是否符合退免税政策的要求。

3.报关和退税:企业在货物出口后,需要向海关进行报关手续,同时申请退税。

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并给予退税审批。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时间(3篇)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和支持外贸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出口商品时,可依法享受的退税时间和相关程序。

本文将从出口退税法律规定时间入手,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法规、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出口退税法律规定时间概述出口退税法律规定时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申报时间2. 审理时间3. 退税时间三、申报时间1. 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2. 申报材料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单(4)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5)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表(6)其他相关材料四、审理时间1. 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退税审核工作。

2. 审理程序税务机关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理:(1)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2)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3)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4)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办理退税手续(5)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告知企业原因五、退税时间1. 退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在审理完毕后,及时将退税款项划拨至出口企业的银行账户。

2. 退税方式退税方式分为两种:(1)银行转账(2)支票六、注意事项1. 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出口退税,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2. 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齐全、真实的申报材料,不得伪造、变造、隐瞒。

3. 出口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出口退税规定

出口退税规定

出口退税规定出口退税作为一项鼓励出口的贸易政策,已被全世界各国所接纳、认同和采用,每个国家都试图通过出口退税的政策促进出口,增加税收,推动经济增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于退税有什么规定吗?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口退税规定。

欢迎阅读!出口退税规定第一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三、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并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第二部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一、征税范围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且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申报凭证的出口货物。

{合同法律法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律法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律法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7.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县(区)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必须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三)出口退税函调工作中,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对出口货物已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2.对出口货物发函调查,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不予办理退税。

3.对出口货物函调回函属非自产货物和征税机关虽已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问题的,退税机关须对非自产货物的上道货源情况及问题进行再次发函调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摘要:出口退税是指针对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应纳税额予以退还的一种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是促进出口贸易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我国制定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出口退税的管理和操作规定。

一、退税范围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享受出口退税的范围主要包括出口具备退税资格的货物和应税服务。

货物退税主要包括自产、加工、再加工的商品及其装备、原材料、配件、包装物等;应税服务退税主要包括技术咨询、工程承包、设计服务等。

对于特定的出口企业或产品,还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更高的退税率。

二、退税申请和审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企业在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之前,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发放出口退税证明,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海关等有关部门。

企业在申请和审批过程中需要履行相关义务,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退税率和支付国家对不同类别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制定了不同的退税率。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企业应退还的税款金额。

退税款可以通过企业的银行账户直接支付,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理银行等方式进行支付。

企业需要确保自身账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退税款的丢失或错误。

四、监管和追溯为了保障退税政策的执行效果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国家对出口退税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追溯。

税务机关会定期对企业进行退税资格的复查和核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备案和信息报送,确保退税行为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五、配套措施和政策支持为了进一步促进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和发展,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和政策支持。

例如,设立了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和资金支付;加强了海关、外汇等部门的配合和协同工作,简化了退税手续等。

出口货物退免税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法律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Export Tax Rebate)是指国家为鼓励出口,在出口环节对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出口退税,即退还企业因生产和出口所支出的行政管理费、税费和各种其他费用,以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

出口退税是各国政府为了激发贸易活动和促进出口贸易而实行的一种财政政策。

退免税政策的作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作为对出口企业降低成本的一种政策手段,极大地促进了出口经济的发展。

退税让出口企业的贸易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这就提高了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加大了出口贸易规模,增加了出口货物的市场份额。

同时,出口退税还能促使国内工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各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完善产品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

退免税政策的法律基础中国出口退免税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出口税收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出口税收管理条例》《出口税收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出口货物应税行为、退税范围、标准、退税货物的出口管理,流转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退税的功能、退税标准、退税申请等方面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将对出口货物免征或者按照规定退还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款,在进口环节或者支付环节办理退税”,也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给予出口商的退税政策。

2.《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是根据出口退税政策制定的,主要规定了退税申请、办理方式、资格审定和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退税的申请、审批、核准和享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退税作为国家补贴的性质和退税资金的应用目的,保证了退税资金的使用合规。

退税申请条件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出口企业在出口环节支付了相应的进口环节或者支付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费。

2.出口企业取得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出口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等出口证明文件。

3.出口货物“三证齐全”,即外贸出口合同、发票和装箱单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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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容填开不规、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容不规、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7.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广东市(包括、澄海、)、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惠来)、潮市(包括潮安、饶平)、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县(区)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必须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三)出口退税函调工作中,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对出口货物已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2.对出口货物发函调查,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不予办理退税。

3.对出口货物函调回函属非自产货物和征税机关虽已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问题的,退税机关须对非自产货物的上道货源情况及问题进行再次发函调查。

追踪两道环节仍查不清楚的,暂不予退税,而由出口企业自已负责调查举证。

企业举证工作必须在一年完成。

一年完不成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

应举证的该出口业务,如有出假证,隐瞒事实,造成发生骗税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格式进行函调。

凡回函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的,或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违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不予办理退税规定1.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清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2.2000年9月1日后出口企业取得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与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税。

(五)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中,凡出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章行为,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

3.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期(清算期当年3月31日以前),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汇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于清算期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

对已申报备案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属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退税清算结束后(当年3月31日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

(六)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问题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2.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收购价格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3.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所成交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4.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由于企业的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包括清算中发现企业已退(免)税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

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定1.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检查人员提出理由并报经当地国税局主管局长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的批准,可专项立案检查。

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

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

2.出口企业多退或已免征的应补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迫其履行义务。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出口企业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企业欠缴税款除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法制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法制包括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货物(免)税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出口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获得法律救济。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管辖、程序、受理、执行等容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节主要介绍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围。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是指出口企业有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中。

出口退(免)税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一)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1、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的罚款:⑴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⑵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⑶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的,有所得的,处以其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二)停止出口退税权对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买单业务的,除按《征管法》处罚外,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对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复议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行政复议受案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㈠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补缴入库,加收滞纳金。

㈡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出口企业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㈢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㈣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㈤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㈥税务机关作出的退(免)税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㈦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出口退税登记证;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㈧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为。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诉讼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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