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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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1、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检验(1)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检验①检验内容对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进行检验。

②检验方法用直径为φ0.49-0.52mm钢丝,150N拉力按图一拉好,其位置应在主梁上盖板宽度中心。

当小车轨道铺设完时,钢丝允许偏离一段距离,但以避开轨道压板为宜。

然后在将两根等高的测量棒分别置于端梁中心处,并垂直于端梁盖板和钢丝,测量主梁在筋板处的上盖板表面与钢丝之间的距离,找出拱度最高点,该点测量值为h1,测量棒长度为h,钢丝自重修正值为Δ(见表1),则实测拱度值为F=h-h1-Δ图一拉钢丝法测量拱度示意图1.拉力150N2.滑轮3.等高测量棒4.φ0.49-0.52钢丝5.钢丝固定器表1 钢丝自重修正值起重机跨度m 10.51013.51316.51615.519.51918.522.52221.525.52524.528.52827.531.53130.534.53433.5此外,检测上拱度还可采用水准仪或激光直线仪。

水准仪法测量仪器本身精度高,可做到用一种仪器,同一放置位置测量多项指标,如大、小车轨道高低差、拱翘度等。

特别是对单梁起重机(在用)用其他方法不能测量,只能用水准仪测量。

其缺点是测量时有盲区,受支架振动影响大。

激光直线仪一般由激光器、望远镜、支座、高度位移传感器等组成。

其工作原理是把激光发射管的单色激光束射入望远镜内,经缩小发散角聚焦后,发射到接受靶(传感器)上。

测量时,将光靶置于被测位置,由位移传感器的触头跟踪激光光点,将测量信号经应变仪输入光标示波器记录,或输入微机分析计算,打印出测量数据并绘制测量曲线。

使用这种仪器,可以测量主梁上拱度、上翘度、下挠度、大小车轨道直线度、同一截面轨道高低差、小车轨道局部平面度等多项指标。

这种方法与拉钢丝测量法和水准仪测量法比较,具有不必考虑修正值、不受使用环境光线影响、支架底座容易位移等影响。

③ 检验标准 F=(10004.1~10009.0)S (mm ) 最大上拱度在跨中S/10的范围内。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即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门座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门座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20倍放大境检查,打磨,清洗,用磁粉、着色探伤检查裂纹缺陷。用卡尺测量断面磨损量。
放大镜、卡尺、着色探伤
开口度增加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5%。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目测、卡、尺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钢丝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2个,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应正确,绳卡数应满足附表3的要求。编结接头编结长度不小于15倍绳径且不小于300mm。旋转接头无明显可见的裂纹,接头转动灵活,无滞留。
②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③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槽底出现沟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1m卡尺
5
滑轮
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防脱槽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距,不允许超过20%绳径。
目测
起重机每个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的。吊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断开总电源,将某一机构控制器手柄扳离零位,此时接通总电源,该机构的电动机应不能启动。各机构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试验。
目测、试验
超速保护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时,应有超速保护措施。
1.查看电气控制线路图,超速时,电动机断电,制动器自动制动。
对照使用说明书查验。检查滑轮和卷筒的槽型、直径是否与选用的钢丝绳相匹配。

桥(门)式起重机主梁挠度的检测

桥(门)式起重机主梁挠度的检测

桥(门)式起重机主梁挠度的检测在桥(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中,主梁拱度的检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JB1036-82(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中明确规定:主梁跨中上拱度F=L(0.9-1.4)/1000。

且最大拱度应控制在跨度中部的L/10范围内。

目前常用的检测方法有传统拉钢丝法和现行吊钩悬尺法,以及磁铁悬尺法。

1.1 拉钢丝法拉钢丝法要求三名检测人员必须爬到起重机的主梁上,使φ0.5mm细钢丝的一头固定于主梁的一端(钢丝通过上盖板上的等高块),另一头与主梁另一端的15kg弹簧秤相接。

然后选取测量点,测量钢丝至主梁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再计算出拱度值。

此方法有较大的局限性和检测人员登高作业的危险性,仅应用于部分箱形双梁桥式起重机主梁拱度的检测,而不适合单梁桥(门)式起重机以及带裙板的箱形双梁桥式起重机主梁拱度的检测。

1.2 吊钩悬尺法吊钩悬尺法是将300mm钢板尺倒挂在吊钩上,开动小车(电动葫芦)沿着工字钢轨道运行,通过架设在地面上的水准仪,依次测取主梁各点的标高值。

然后计算出其拱度值。

这种测量方法误差大,有时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果。

影响测量精度的因素是:小车行走轮半径误差和轨道踏面形状误差以及小车三条腿等都会直接反映在标高值上,致使测取的标高值不真实,最后计算出的拱度值便不准确了。

1.3 磁铁悬尺法磁铁悬尺法是用一根0.5m的细钢丝,一端固定在磁铁上,另一端固定于一个0.5kg的重锤。

在细钢丝上安装一个可以调节位置的300mm钢板尺,用一根专用绝缘杆将磁铁吸附于主梁下盖板或工字钢轨道的下表面上。

然后选取主梁两端和梁中三个测量点,通过架设在地面上的水准仪读取被磁铁悬挂标尺上的数值,从而计算出主梁跨中的拱度值。

即主梁跨中拱度值=跨中标高值-1/2(较高端跨端标高值+较底端跨端标高值)。

钢板尺正向固定于细钢丝上,测得结果是正值时为上拱,反之为下挠。

利用此法可检测各种型式起重机主梁拱度,方法简捷,结果准确,省时省力。

桥(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及检查规范

桥(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及检查规范

安钢桥(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及检查规范1 目的为规范公司桥(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及检查,确保桥(门)式起重机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桥(门)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及检查。

3引用文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JB/T7688AG/GL/CX-4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AG/GL/ZD130-06 《安钢设备点检管理制度》AG/GL/ZD131-12 《安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AG/GL/ZD130-07 《安钢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4 职责4.1设备管理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4.2安全管理部(处)负责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

4.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及起重机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及要求5.1一般要求5.1.1设备管理处每年上半年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状况、日常维护保养及点检记录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5.1.2安全管理部(处)不定期地对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起重机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5.1.3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新安装的起重机械聘请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到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使用单位同时要做好桥(门)式起重机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5.1.4所有需登上起重机检查的人员,必须征得起重机司机的同意,待起重机停稳后,方可登机检查。

起重机过程检验规程

起重机过程检验规程

文件编码:JL/FD-304
检验规程
门式起重机过程检验规程
(第一版)
2019-8-25发布 2019-8-28实施****起重机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为规范产品检验, 确保制造质量, 特编制此规程。

1.主题内容
规定产品出厂及制造过程中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适当于露天作业的门式起重机一般项,包括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全部和专用门式起重机的相同或类似部份(不同部份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另行检验),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电磁吸盘或二用、三用。

3.编制依据
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
A项是依照GB/14406-2011(通用门式起重机)而定。

B项是根据本公司制造过程的需要而定。

检测方法是参照全国行业规程结合本公司的长期实践经验而定。

4.项目代号
A项为出厂检验项,B项为过程检验项。

5.机加工件未列入此规程中。

6.材料和配套件按《进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7.钢材表面除锈检验
主梁腹板、盖板和轨道等重要构件应进行预处理并在处理之后即行检验。

其他构件可采用预处理也可采用手工除锈在涂漆前进行检验。

8.下料检验
主梁构件下料后应进行全部检验,并填写检测记录,其他构件可进行抽查,抽查数据登记在检验员工作日志中。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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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检验作业指导书

起重机检验作业指导书

起重机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作业指导书1.目的为保证桥、门式起重机检验的规范和统一,确保检验质量,特制订本检验细则。

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各类桥、门式起重机的安装验收检验及维修后的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gb6067-85《起重机安全规程》gb14405-93《通用型桥式起重机》gb14406-93《通用型门式起重机》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jb1036-82《通用型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4102-86《双梁通用型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1306-84《ld电动单梁起重机》jb2603-84《lx电动单梁装设起重机》4.工作程序4.1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根据工程部呈报的加装过程记录及有关设备与顾客的联系单等:4.1.1起重机显著部位理应清晰可见的额定起重量标牌;4.1.2起重机最高点与上方固定物最低点间距离;起重机两端凸出部分与立柱的距离。

4.1.2.1往返开动起重机大车和小车,一检验人员站在大车走台上,目测起重机最高点与上方固定物之间的距离,发现较小值,通知司机停在该位置,用钢卷尺测量该距离,测量几处较小值,其中最小值为该项目记录值。

对露天作业的起重机,上方无固定物,则该分项作无此项处理,起重机最高点与上方固定物最低点之间距离:当额定起重量gn<32t时,要求≥300mm;gn≥32t时,≥400mm。

4.1.2.2停下大车,检验人员分别东站在端梁处为,当大车处在立柱边线时,暂停大车运转,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起重机两端凹陷部分与立柱的距离,测量每一立柱与端的梁凹陷部位的距离,其最小值为该项目的记录值。

若起重机两端外侧并无立柱,则该分项二百九十三此项处置起重机两端凹陷部分与立柱的距离:当gn<50t时,≥80mm;gn≥50t时,≥100mm。

4.1.3主要受力构件检查目测主要受力构件处(主梁、端梁、主端梁连接、支脚、支脚与梁连接等处)不得有明显可见的连接缺陷和腐蚀、变形、开裂等缺陷。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CZQ/GC04-2001主编:审批:分发号:起重运输机械厂二OO一年六月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前言为规范产品检验, 确保制造质量, 特编制此规程。

1、主题内容规定产品出厂及制造过程中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适当于露天作业的门式起重机一般项,包括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全部与专用门式起重机的相同或类似部份(不同部份按技术要求与工艺文件另行检验),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电磁吸盘或二用、三用。

3.编制依据检测项目与技术要求,A项就是依照GB/14406-93(通用门式起重机)与GB/T14407-93(通用桥式与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而定。

B项就是根据本公司制造过程的需要而定。

检测方法就是参照相关87年全国行业规程结合本公与司的长期实践经验而定。

4.项目代号A项为出厂检验项,B项为过程检验项。

5.机加工件属外购未列入此规程中。

6.材料与配套件按《采购、外协件入库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7.钢材表面除锈检验主梁腹板、盖板与轨道等重要构件应进行预处理并在处理之后即行检验。

其她构件可采用预处理也可采用手工除锈在涂漆前进行检验。

8.下料检验主梁构件下料后应进行全部检验,并填写检测记录,其她构件可进行抽查,抽查数据登记在检验员工作日志中。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门吊检验规程表附录一、门架检测条件1、支承点为支腿连接座板,若不以座板为支承点则主梁跨中上拱度与悬臂上翘度应加修正值,修正量由工艺确定。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2、测量须在无日照情况下进行。

二、跨度检测条件1、钢卷尺拉力值与修正值。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验规程

FEE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二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门式起重机实验细则

门式起重机实验细则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等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

特殊环境中工作的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门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 工作电压一般为380V(允差为 -10%~10%);(二)选择无雨、无雪天气进行试验,对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岸边抓斗卸船机,可有凝露、盐雾,环境温度一般为–5℃ ~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速度测试时的风速不超过3m/s,测量结构等尺寸时,应当在室内或者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六)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当符合GB10183《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对此给予确认),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岸边抓斗卸船机的运行轨道安装符合JT5022《港口起重机轨道安装技术条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对此给予确认);第七条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TSG Q7015-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B9.6起重量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进行检查和试验。
B9.6.1首检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注:(1)本通知书只用于检验结论不存在问题,或者虽然存在问题但不需要受检单位回复意见,是在检验报告出具前对检验结果出具的有效结论意见。综合判定为合格(复检合格)的一式二份,检验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一式三份,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各一份,一份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本通知书在有效期内有效;
(3)对没有调速控制系统或用低速起升也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较低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对采用简单的调速控制系统就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中等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对需采用较完善的调速控制系统才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要求高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1000(只适用于附件A中门式起重机的首检)。
在B-3后增加注B-4、注B-5
注B-4: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在最近一次定检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进行检验检,发现存在不合格项,并且使用单位已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则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该检验项目判定为合格,但是应当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对2008年8月第1版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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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为规范产品检验, 确保制造质量, 特编制此规程。

1.主题内容
规定产品出厂及制造过程中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适用于露天作业的门式起重机一般项,包括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全部和专用门式起重机的相同或类似部份(不同部份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另行检验),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电磁吸盘或二用、三用。

3.编制依据
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A项是依照GB/14406-93(通用门式起重机)和GB/T14407-93(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而定。

B项是根据本公司制造过程的需要而定。

检测方法是参照相关87年全国行业规程结合本公与司的长期实践经验而定。

4.项目代号
A项为出厂检验项,B项为过程检验项。

5.机加工件属外购未列入此规程中。

6.材料和配套件按《外协外购件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7.钢材表面除锈检验
主梁腹板、盖板和轨道等重要构件应进行预处理并在处理之后即行检验。

其他构件可采用预处理也可采用手工除锈在涂漆前进行检验。

8.下料检验
主梁构件下料后应进行全部检验,并填写检测记录,其他构件可进行抽查,抽查数据登记在检验员工作日志中。

检验规程表
附录
1. 门架检测条件
1.1支承点为支腿连接座板,若不以座板为支承点则主梁跨中上拱度和悬臂上翘度应加修正值,修正量由工艺确定。

1.2测量须在无日照情况下进行。

2. 跨度检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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