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主营业务收入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版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规模以上批发业划分标准: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零售业划分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住宿业划分标准:星级饭店和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餐饮业划分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服务业划分标准:(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收益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法人单位;(2)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年收入合计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3)全部旅行社;(4)A级及以上旅游区(点)和主要旅游区(点)。
2、规模以下小型以上企业:指规模以下100平米以上、且从业人员在10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微型企业:指在100平米(含)以下、且从业人员在10人(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已达标企业:指已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且已被授予牌匾和证书(微型企业只颁发证书)的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的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户等企业。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三)达标等级包括:国家一级、北京市三级、区县三级、岗位达标。
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根据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本市第三产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批发和零售业(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2013年末,本市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145668个,从业人员194.8万人,分别比2008年末增长22.9%和32.6%。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批发业占75.9%,零售业占24.1%。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批发业占70.2%,零售业占29.8%(详见表3-1)。
表3-1按行业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3.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3%,外商投资企业占4.5%。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企业法人单位的0.5%,股份有限公司占0.3%,有限责任公司占4.8%,私营企业占85.8%。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71.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1.3%,外商投资企业占17.4%(详见表3-2)。
表3-2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二)资产总计2013年末,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2470.0亿元,比2008年末增长151.1%。
其中,批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8158.4亿元,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311.6亿元,分别比2008年末增长160.3%和103.8%(详见表3-3)。
表3-3按行业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2013年末,本市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15003个,从业人员71.8万人,分别比2008年末增长57.8%和22.7%。
国民生产总值的构成:
5.当期费用未计入损益,虚列资产,虚增 利润。 这类企业将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经营费 用,虚列在“待摊费用”、“递延资 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不计 入损益。
6.应计入损益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虚增在 建工程支出,虚增利润。
7.少提固定资产折旧,虚增利润。
8.少提或不提银行贷款利息,少计负债, 虚增利润。
第四讲 查找虚假财务信息的方法
对财务信息常用的检查方式有会计报表常 规性审查、报表勾稽关系的审查、报表中 有关数据的分析检查等。
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之间存在勾稽关系。 如果这种惯常的勾稽、均衡关系被打破, 例如公司销售收入的大幅增长没有引起销 售费用的上升,或者伴随着应收款项的巨 额增加,则可能预示着会计造假的存在或 者公司销售质量的低劣。
此类项目有: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和净利润项目。
新准则利润表中的项目有较大调整:
不再划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报表中只 反映企业全部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信息; 营业税金及附加涵盖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 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内容;将投资收益并 入营业利润;单独反映资产减值损失和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调整后的报表不显示主营业务利润,扩大 了营业利润的含量,不影响利润总额和净 利润的含量。 经济普查表时可根据企业的相关账户发生 额全年的累计数填报。
“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 产 减值准备
经济普查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目,按要 求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合 计”项目填报,而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 产合计”项目则是固定资产净额、工程物 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 定资产净损失等项目的合计数。 2006版资产负债表没有“固定资产合计” 项目,可据该表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等项目合计填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11.08•【字号】沪统字〔2024〕38•【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制度要求,市统计局决定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确认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投入产出分析模型
3
表 5 1985 年、1990 年和 2000 年每万名职工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数
部
门
1985
1990
2000
农林牧副渔业
440
1021
1479
工业
762
1169
1982
建筑业
627
1295
1889
交运邮电业
776
1256
1716
商业饮食业
271
860
1175
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
324
634
508.1
单位:万人 2000 13.54 255.99 26.56 39.17 84.84 40.50 15.48 37.04 11.46 5.53 17.30 547.40
增长率(%) -0.82 -0.70 -0.27 2.79 3.90 4.04 0.72 1.05 1.08 4.41 1.75 0.75
5
表 6 2000 年大行业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预测数据 单位:万人
1990 年现状
2000 年预测
人才行业分布
职工数
专业技术 人员
专业技术 人员比重
%
职工数
专业技术 人员
专业技术 人员比重
%
1990 年
2000 年
合计 农林牧渔业 工业 建筑业 交通邮电业 商业饮食业 服务业公用事业 卫生体育事业 教育文化事业 科学研究事业 金融保险业 机关、团体 其它
3表51985年1990年和2000年每万名职工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数部门198519902000农林牧副渔业44010211479工业76211691982建筑业62712951889交运邮电业77612561716商业饮食业2718601175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324634935卫生体育事业510658796853教育文化事业557669018066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503057086241金融保险业357374488662行政机关89019363551合计117517872503以上介绍的是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预测的投入产出分析模型的阶段性工作的一些初步结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服务业企业统计报表
服务业企业统计报表(年定期统计报表)上海市统计局印制年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表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补充资料: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日、二季度季后日、三季度季后日前网上填报,四季度免报。
.“补充资料”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审核关系:() () ≥ () ().指标解释:本季:季度指:月日人数;季度:月日人数;季度:月日人数。
财务状况表号:表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号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年月说明: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对于本年新增的相关指标,所有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本期数以及“上年同期”数据。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表号:-表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号说明:.统计范围: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一、四季度季后日,二季度季后日、三季度季后日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2023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2023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规模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等。
三、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等方面,具体指标根据行业特点而定。
四、调查频率与上报时间调查频率为每年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年XX月XX日前。
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统计方法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于达到规定规模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实行全面调查,对于未达到规定规模的服务业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
六、数据质量监控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监控体系,通过数据核查、实地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数据保密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七、统计分析报告定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数据背后的规律和趋势,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八、报送要求各服务业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统计义务,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对于拒报、虚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数据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与合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利用价值。
通过数据共享,推动部门间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十、数据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布统计数据,提高数据透明度。
同时,加强数据解读和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认知和理解。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沪国资委秘[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阶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报告内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条(统计对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统计对象包括:(一)属于本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二)本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三)本市地方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四)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统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统计隶属关系包括:(一)通过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向其出资人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二)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三)对于没有本条第(一)、(二)项关系的企业(单位)所举办、挂靠、委托监管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闵府规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7日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代服务业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撑,也是城市产业升级、创新发展和功能提升的重要引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党中央布局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建设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重大战略意图,切实发挥闵行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中主力军、主战场、主引擎作用,聚焦国际商贸、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重点领域,全面构建闵行区服务功能强辐射、服务环节高增值、服务内容高品质、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产业跨界深度融合的现代服务产业体系,特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大力发展总部型经济围绕闵行自身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特色,发挥闵行面向长三角的桥头堡和国内外门户的区位优势,打造总部经济聚集地。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给予上限600万元的资助。
2.外资研发中心。
鼓励外资企业建立各级研发机构,推动外资研发中心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上限300万元的资助。
3.民营企业总部。
鼓励民营企业设立总部,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F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20年统计年报和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2020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 (5)(一)基层年报表式 (5)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5)2.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101-2表) (7)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8)4.财务状况(F103表) (9)5.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109表) (11)(二)基层定报表式 (12)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12)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 (14)3.财务状况(F203表) (15)4.生产经营景气状况(F210表) (17)四、指标解释 (19)(一)单位基本情况 (19)(二)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28)(三)财务状况 (32)(四)信息化及电子商务情况 (38)一、总说明(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
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规上企业优惠政策
规上企业优惠政策"规上企业"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规上企业通常包括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部分小型企业。
这些企业在国家和地方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往往是主要的税收和就业贡献者规上企业优惠政策:对申报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在库三年以内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对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且较上一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营业收入额的百分之零点一给予奖励。
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1."小升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2.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小升规"首次上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4."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单位缴纳部分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每年6月份减征;5."小升规”企业首次上规奖励,其中市级财政奖励2万元,鼓励各县(市)区给予配套奖励;6.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7.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o一、政策内容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20万,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2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说明:1.统计范围:其他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7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4.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主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
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
5.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1 组织机构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103 行业代码”、“104 报表类别”、“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1 组织机构代码”、“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104 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 行业代码”,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17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提取生成。
(3)“191 单位规模”、“192 从业人员”和“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
具体方法为:“192 从业人员”数据从2017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从各行业2017年“财务状况”(103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资产总计(213)”、“税金及附加(309)”和“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10)”摘抄取得;“191 单位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及“192 从业人员”和“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计算取得。
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根据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本市第二产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工业(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2013年末,本市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79775个,从业人员369.5万人,分别比2008年末下降1.5%和5.0%。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71691个,占89.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614个,占3.3%;外商投资企业5470个,占6.9%。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248个,占全部内资企业的0.3%;集体企业1330个,占1.9%;私营企业65303个,占91.1%。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56.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2.3%,外商投资企业占31.7%。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内资企业的2.5%,集体企业占1.9%,私营企业占69.5%(详见表2-1)。
表2-1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2个;制造业79608个,占99.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5个,占0.2%。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制造业占98.7%,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占1.3%。
在工业行业大类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从业人员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12.9%、10.2%和8.2%(详见表2-2)。
表2-2按行业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二)资产总计2013年末,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8248.2亿元,比2008年末增长54.5%(详见表2-3)。
表2-3按行业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三)总资产贡献率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总资产贡献率为12.8%,比2008年提高3.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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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主营业务收入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
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主营业务收入现状及趋势。
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主营业务收入核心指标从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主营业务收入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主营业务收入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主营业务收入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占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
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同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
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占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
位固定资产原价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七、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2017-2018)变动分析 (9)
八、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同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
位固定资产原价(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
第四节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分析 (11)
一、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现状统计 (11)
二、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11)
三、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
位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统计分析 (11)
四、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12)
五、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12)
六、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13)
七、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13)
八、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同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
位主营业务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4)
图表目录
表1: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主营业务收入现状统计表 (1)
表2: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表 (3)
表3: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表 (3)
表4: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占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比重统计表 (3)
表5: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表 (4)
表6: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
表7: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表 (5)
表8: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5 表9: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同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
表10: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现状统计表 (7)
表11: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现状统计表 (7)
表12: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占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比重统计表 (7)
表13: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2016-2018)统计表 (8)
表14: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8)
表15: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2016-2018)统计表 (9)
表16: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
表17: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同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
表18: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现状统计表 (11)
表19: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现状统计分析表 (11)
表20: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统计表 (11)
表21: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表 (12)
表22: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2)
表23: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表 (13)
表24: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3)
表25:上海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同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