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审计报告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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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审计报告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审计管理,规范能源审计工作,依据《云南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能源审计报告验收是指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后,其能源审计报告必须通过验收。

第三条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能源审计报告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企业能源审计报告验收,分为政府验收和委托验收两类。

政府验收是指由省经委组织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专家评审验收。

委托验收是指由省经委委托具有节能执法资质的单位对能源审计报告的验收,验收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经委备案,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五条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后,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填报《能源审计完成情况表》(见附件),并将《能源审计完成情况表》报送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州市经委和省经委。

第六条州市经委应该掌握本区域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对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工作标准、审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经委根据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对能源审计报告的评审验收工作。

第八条州市经委、用能单位及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向省经委提出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验收的申请,省经委根据其能源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评审验收。

第九条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能源审计工作及报告编写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能源审计报告的验收标准以国家《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和《云南省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手册》相关规定为准。

能源审计报告分正文和摘要两个部分,摘要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摘要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1、企业能源审计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2、企业能源消费结构(审计期内);

3、各种能耗指标;

4、能源成本与能源利用效果评价;

5、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分析与经济评估;

6、存在的问题及节能潜力分析;

7、审计结论和建议。

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能源审计的依据及有关事项说明;

2、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

3、企业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4、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监测分析;

5、企业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

6、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7、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8、节能效果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

9、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

10、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11、企业能源审计结论和合理用能的建议。

第十一条能源审计报告验收工作完成后,由验收机构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对未能通过验收的能源审计报告,验收机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整改意见,进行补充审计或重新审计,工作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报告验收合格后,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将报告报送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用能单位或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委托验收单位不按规定验收,出具虚假验收结论的取消委托验收资格,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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