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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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85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8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下称“两个拖欠”)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省今年治理“两个拖欠”的工作目标是:1、突出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要在年底基本完成,其中省、市州两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要力争全部还清,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清偿率要达到60%以上。

2、积极推动房地产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

督促和引导债权债务双方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确保房地产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率达80%以上。

3、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

及时处理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结。

4、完善和落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的长效机制,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强化责任措施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治理建设领域“两个拖欠”工作目标责任状(书)要求,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1、政府及其部门带头清欠。

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问题,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建设以及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清理,查明拖欠原因,限期审结工程结算,办理财务清算,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还款计划,限期清偿欠款。

省直部门有拖欠工程款的,凡属自筹资金不到位形成拖欠又无力自筹解决的,要尽快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资,确保在2005年底以前全部清偿到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劳社部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X]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X年3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县组织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方案如下:一、专项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一)专项整治重点。

专项整治重点是X年春节前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尚未解决的欠薪陈案及新发生的欠薪案件。

(二)工作目标。

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1号)和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X]1号)精神,落实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考核问责等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力争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集中解决X年春节前尚未解决的欠薪陈案,特别是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确保被拖欠工资发放到位,做到案结事了。

同时,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新发生的欠薪案件,及时立案调查处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一)集中宣传和自查自纠阶段(X年3月1日至10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1号)和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X]1号)精神,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

同时,要求企业对X年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执法检查和联合处置阶段(X年3月11日至3月28日)。

听证会会议记录

听证会会议记录

听证会会议记录日上午12月8时间:2017年会议室号712地点:教育路88 主持人:谢树兴陈述人:于春涛记录人:周丽听证会参加人员:马建鹏、陈丹钿、李明、胡增辉、戚国标、黄尔华、龚龙维、董福荣、韩兆洲各位听证会参加人员,大家上午好!主持人:为保障我省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发生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按照我省关于依法行政的有关精神以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规定》(粤人社办〔2013〕383号),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我们首先对各位听证代表在百忙之中积极参与这次行政决策活动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大家为完善我省相关政策建言献策这份热心和责任表示诚挚的敬意!.听证会现在正式开始,会议议程有六项:一、核实听证会参与人员到场情况、介绍听证人员。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事由等事项。

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陈述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应和交流。

六、听证会结束。

一、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核实到场情况、介绍听证人员请工作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工作人员宣布:经核实,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9人,听证主持人1人,听证陈述人2人,听证记录人1人,听证旁听人员人,报告完毕。

152人,共经工作人员核实,本次听证会到会共15人,其中听证参加人9人,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处长听证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本次听证会可以举行。

下面我介绍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我是本次听证主持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谢树兴听证陈述人:于春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局长欧阳可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副局长听证参加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建鹏省中交四航局陈丹钿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李明广东省住建厅胡增辉省建工集团戚国标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尔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龚龙维广东财经大学董福荣暨南大学韩兆洲听证记录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周丽此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处有关人员出席会议,在此,对各位的光临再次表示诚挚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二、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由介绍(一)本次听证会的听证纪律如下:会议开始后请各位代表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为振动状1. 态。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扛起政治责任今年增发国债水利项目数量多、完工时限急、质量要求高,参建单位是工程质量把控的关键,农民工是工程建设的主力军,因此,做好工程款按时拨付和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对于高质量推动工程建设意义重大。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把“两拖欠”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压实按期拨付工程款监管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拖欠参建单位账款和解决农民工欠薪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目标任务。

二、严格执行规定,防范拖欠问题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新建水利项目标后履约检查,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行为,切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严格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确保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在中标合同中明确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具体条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把按月支付工程款作为重点审查内容,落实建设资金监管措施,预防拖欠工程款。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工资专用帐户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建筑工地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通知书

建筑工地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通知书

建筑工地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通知书【正文】建筑工地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通知书尊敬的相关责任方:根据《劳动法》和《建筑工地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所负责的建筑工地存在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重违反了劳动用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特向您发出整改通知如下:一、问题描述自【工地名称】建设工地开始施工之日起,至【日期】止,工地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根据初步核查,共计涉及【工人数量】名农民工,欠薪金额达【金额】。

二、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1. 法律责任:工地未支付农民工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相关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社会影响:不按期支付工资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整改要求1. 工地责任方需立即停止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在【日期】前完成所有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2. 工地责任方应核实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将欠薪金额及时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或直接发放给农民工,确保支付到位、无差错。

3. 工地责任方应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节点、支付方式、工资明细等,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和发放凭证。

4. 工地责任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充足并按时支付,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整改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地责任方应在收到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天数】内完成整改。

六、整改追踪和监督1. 工地责任方应建立相关整改台账并做好记录,记录整改过程和结果,确保整改工作的透明和真实。

2. 有关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督促,确保责任方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

3. 若工地责任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将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四、附带要求为了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工地责任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配合出示工资支付的相关凭证和材料,并配合提供农民工的相关资料和工资清单等。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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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

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效预防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程序,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停止项目施工。

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其进行曝光,并对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积极探索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款中的劳务费单独列入帐户管理,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资情况不清而造
成监管难的问题。

大力推广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防止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

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

五、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

要充分发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恶意欠薪逃匿的,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努力保证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加强解决跨地区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

加大建设领域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调处力度,努力保证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按时办结。

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建设领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通过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各级监察部门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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