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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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管理要求。
本文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3 定义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密件
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我公司密件为涉密的文件、记录、磁盘(U盘、硬盘)、光盘。
密品
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4 密件的保密管理
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4.1.1 制作密件必须依照我公司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
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1.2 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制、私留。
4.1.3 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
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1.4 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
和保密期限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4.1.5 制作密件的场所应当配备密码文件柜。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的保密措
施。
4.1.6 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省(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1.7 涉密U 盘、光盘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标识、签收和登记工作。
密件的收发与传递
4.2.1 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签收、登记、编号等手续。
涉密部门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保密办主任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最小化原则确定我公司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传阅密件,应使用“密件传阅登记本”,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密件原则上应在两天内阅毕归还。
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或传递密件,由承办人填写“外发涉密载体审批表”(见附表二),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指派专人递送。由专人递送的密件须办理《呈报密级文件交接单》,由对方单位签收确认后,将该交接单带回公司归档。
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标明密级、收发件单位名称。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的通信设备中传递。
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
外出开会或参加技术交流活动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保密办公室归档,需要时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借阅或复制。
密件的使用
4.3.1 我公司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阅密件,必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
表”(见附表一),经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领导、保密办公室领导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4.3.2 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密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管理人员要
随时掌握密件的去向。
4.3.3 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并注意做好密件存放和知悉范
围的保密工作。
4.3.4 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3.4.1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密件出境。
我公司涉密人员携带密件外出,应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外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使密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4.3.4.3 严禁携带密件外出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无关事项。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必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切实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4.3.4.5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由保密办统一从已经过有关保密单位认证的厂家购置,在发
放涉密存储介质时,发放人必须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领取登记表》中进行登记。
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
4.4.1 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承办人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
履行审批手续。
4.4.2 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4.3 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应私人要求多印、多留。
4.4.4 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4.4.5 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六十天内退还登记
部门。如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4.4.6 汇编密件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
准汇编密件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4.7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密件,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密件的保存
4.5.1 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
4.5.2 密件应当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4.5.3 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保密办公室报
告。
4.5.4 涉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必须全部清退其手中的秘密载体,并办理相关手续。
密件的销毁
4.6.1 销毁密件,应填写“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见附表三),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交公
司保密办公室审批,并履行清点、签字手续。
销毁纸介质密件,应在办理《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后,将表与密件统一交公司保密办公室集中,表留作归档,密件由两人以上押运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焚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