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试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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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题,记30分)
1、《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那么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的方法属于:( )
A、文义解释
B、体系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2. 这些豆子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所有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因此这些豆子应当是白色的。以上推理过程称为:()
A、演绎
B、归纳
C、设证
D、类比
3、辩证推理的法理根据在于:( )
A、不同的情况应做不同的对待
B、同类的情况应做相同的处理
C、规律的普遍性
D、联系的普遍性
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内涵和外延不确定、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在法律方法论中属于:( )
A、不确定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则
D、一般条款
5、在法律解释的位序中,居于首位的应是:( )
A、合宪性解释
B、文义解释
C、体系解释
D、历史解释
6、《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在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不能满足公民肖像权保护需要。这时出现了()
A、法律规范冲突
B、法律漏洞
C、法外空间
D、法律模糊
7、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8、广东省四会市“莫兆军案件”表明,作为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中的案件事实应当是:()
A、生活事实
B、证明事实
C、法律事实
D、客观事实
9、欲知个别得先了解总体,而欲知总体又先要了解个别;欲知局部需要先知整体,欲知整体又先要知局部,这种在个别与总体、局部与整体之间相互对照,从而使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叫做:()
A、推论
B、推理
C、诠释
D、证明
10、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或者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这种现象称为:()
A、规范冲突
B、法条竞合
C、法律漏洞
D、法律拟制
11、在法律方法论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通常被称为:()
A、法律解释
B、法律推理
C、漏洞补充
D、价值补充
12、下列选项中,属于立法解释的选项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D、司法部的解释
13、《唐律疏义》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说的是()
A.类比方法
B.当然解释方法
C.体系解释方法
D.目的解释方法
14、在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Macpherson v. Birk Motor Corp.)一案中,卡多佐法官在一系列先例中得出了应适用此案的法律规则:具有急迫危险性的产品概念应扩大到对人身有危险性的一切物品,危险品的制造者负有仔细加以制造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寻找法律规范
的方法属于()
A、演绎推理
B、辩证推理
C、归纳推理
D、实质推理
15、“禁止逃向一般条款”的含义是指:()
A、有具体法律规定时,应适应一般条款,无论适用一般条款与适用具体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
B、有具体法律规定时,应适应一般条款,如果适用一般条款与适用具体规定得出的结论不一致。
C、有具体法律规定时,不应适应一般条款,如果适用一般条款与适用具体规定得出的结论一致。
D、有具体法律规定时,不应适应一般条款,无论适用一般条款与适用具体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
第二题判断分析题(对问题中的命题进行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并进行分析。每题4分,共5题,计20分)
1、法律思维的特征要求:实质优先于形式。
2、刑法一律禁止类比。
3、如果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内容不一致且制定时间不同,则新的下位法优于旧的上位法。
4、体系解释优先是基于法的安定性的要求。
5、法律不应规定和不宜规定的事项是法律漏洞。
第三题案例分析题(要求准确回答问题,并运用法律方法展开分析,要点清楚,层次清晰,每题10分,共2题,计20分。)
第一题:
事实:
某居民小区输电变压器遭雷击,致使该小区几十户居民家中电器全部被毁。小区居民向法院起诉供电公司,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以《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抗辩,认为第107条适用所有的民事责任,而原告认为107条一般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仅适用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不适用于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否不适用于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1、《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3、《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侵权责任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侵权责任法》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民法通则》第153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