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王利明)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作者:王利明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点击数:1431 更新时间:2012-9-27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非常感谢朝阳律师协会和杨光会长的邀请,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我们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其实法学方法论是从德国法中翻译过来的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裁判的方法。
当然,法学方法论的范围又十分广泛,不限于司法裁判的方法,对所有法律人都有运用和参考的价值。
首先我想谈一下方法论的重要性,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和知识爆炸的时代。
这就意味着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越来越方便地获取信息、获取知识。
很多知识实际上也不一定全部要从课堂上获取,大量的知识都可以从互联网上找到。
但是方法是无法从互联网上学到的,它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同时需要经过反复的、大量的实践。
如果掌握了好的方法,再通过这些方法去获取知识,就非常容易而且便捷。
法学知识的获取同样如此。
掌握一套系统的、扎实的法学知识,必须掌握好方法论。
裁判的方法为什么重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要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法律的适用,要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而准确适用法律,就需要掌握好一套法学方法。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套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学的能力。
准确适用法律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二是掌握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法学方法论就是教我们如何去找法、用法。
所谓找法,就是如何在司法三段论中寻找大前提。
所谓用法,就是如何将寻找到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进行连接。
学好法学方法论一定要和民法的学习结合起来,这一点我在《法律解释学导论》这本书中已经谈过这个问题。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著名的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都是从民法出身,例如拉伦茨等人。
这是因为方法论主要运用在民事争议的解决之中,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大多都是从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而且民法能够最典型地反映和表现这些方法的适用规律。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法官应当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法律解释,将法条中包含的规范要件与效果解释出来,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条,判决如下”。
实践中,有关的判决书常常是列了20页的案件事实,然后在真正需要分析的时候“打住”,直接写明“依据……条,判决如下……”。
这显然并没有充分地说理,且未能真正体现依法裁判。
方法论为什么重要?对民法方法论的提倡,不是简单讲裁判效果与事实效果相吻合的问题,而是要进行事实说理,是要强调大小前提相互的对应。
上述判决书的写作方式,是我们目前司法裁判中的主要问题:前面的证据确定都很好,但就在援引法律规定的时“打住”、“戛然而止”,无真正意义上的推理。
关于法律解释,我个人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有共识的解释方法。
我们到目前对法律解释方法仍然没有形成共识,造成了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困难。
以北京三军仪仗队关于名称权的纠纷为例,被告未经仪仗队的同意使用做广告。
这个案件,一审、二审有截然不同的判决。
对《民通意见》第140条的理解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应该解释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中的“等”包括“诋毁”、“诽谤”之外商业利用行为,二审法院则认为仅限于“诋毁”、“诽谤”两种情形,因此,商业利用不构成侵权。
究竟该条应当如何解释?如果没有一个共识,要做到同法同解、同案同判,是不可能的。
我个人认为,在该案中涉及到对反面解释的理解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反面解释只能适用于封闭式的列举情形。
但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这显然不是一个封闭式的列举,而是开放式的列举,因此不能够说,凡是没采用诋毁诽谤方式的,就不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
当然,这就需要对反面解释的规则形成共识,否则在具体解释法律时,必然产生很大的争议。
其次,应当有通常能够接受的解释规则。
如《侵权责任法》第72条中的“等高度危险物”中的“等”应如何解释?这涉及“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规则。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一、法学方法论的性质与特点:1.认识单一性:法学方法论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综合运用。
它继承了自然科学方法论的观察、实验、演绎等方法,又吸取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调查、比较、历史等方法。
2.阐明普遍性:法学方法论是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在各种法学研究领域都有应用。
它有些基本问题也离不开法学专业,例如法学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其方法的特征。
3.综合的学科属性:法学方法论是综合性的学科,它吸收了伦理学、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
同时,法学方法论又能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提供借鉴。
4.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法学方法论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法学研究是基于实践的,法学方法论也是为了指导法学实践。
同时,实践经验反过来又能够修正和完善法学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1.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及其实施、适用过程中的各种规律和问题。
在确定法学研究对象时,需要明确研究的对象是具体的法律还是法律制度,研究的对象在范围上有何限制等。
2.法学研究的目的:法学研究的目的是对法律及其实施、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为法律实践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法学研究的目的还包括了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预测和指导等。
3.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指在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主要包括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
4.法学研究的过程:法学研究过程包括问题的提出、资料的收集、理论的构建、分析和总结等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抽象,形成科学的结论。
5.法学研究的意义:法学研究的意义在于对法律及其实践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探讨,为法律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推动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三、法学方法论的一般规范:1.对象、目的和方法相统一:法学研究的对象、目的和方法要相互适应和统一、研究的对象和目的决定了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而研究方法又对研究的结果产生影响。
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报告总结
法学方法论是提高法学研究质量的重要途径
• 法学方法论的发展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 法学方法论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法学方法论是培养法律人才的关键环节
• 法学方法论的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有助于提高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受到道德的影响 • 强调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法律解释应该考虑法律文本的内在精
神和目的 • 强调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法律适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正义原
则进行判断
法社会学方法论及其特点
• 法社会学方法论强调法律现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社会性和 实证性
• 社会性:法律现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 • 实证性:法律现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可以通过实证研究方
法进行研究 • 法社会学方法论的主要特点
• 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现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受到 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
• 强调法律解释的社会性:法律解释应该考虑社会因素对法律的 影响
• 强调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法律适用应该考虑法律对社会的影 响和效果
法03学方法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 用
法学方法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 强调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律解释应该遵循法律文本的字面意 义
• 强调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法律适用应该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原 则的明确规定
自然法学方法论及其特点
• 自然法学方法论强调法律现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道德性和 正义性
• 道德性:法律现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应该符合道德的要求 • 正义性:法律现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应该体现正义的价值 • 自然法学方法论的主要特点 • 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法律现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研究
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研究作者:李可学界朝花夕拾,法学方法论重又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当然,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中国法学在自顾自地走了半个世纪后开始回过头检视和反省这些年研究方法和进路上的得失。
但遗憾的是,在尚未对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厘清前,学界就仓促地对方法论问题展开长篇累牍式的“深入探讨”,笔者以为,在这种背景下的深入探讨很难做到真正的“深入”。
笔者不揣浅陋,试对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内容、原则、基础等等问题作一阐述,并希望这些基础性工作能对学界在方法论上的研究有所裨益,同时我们也期待着学界同仁的批评与指正。
一、方法、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基本概念诠释(一)方法方法问题,大而言之,是个哲学世界观问题,小而言之,是个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手段问题。
一般说来,任何一门学科都是获取和解析事实的手段或方法。
[1] 那么,什么叫方法?从哲学上讲,方法就是主体为接近和认识客体,并始终跟踪客体、与客体的发展保持同步的概念性工具和手段。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认为,方法就是主体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为达致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所从事的活动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步骤和方式。
因此,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既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目标,也是各种“方法”所指向的整体性目标。
没有方法,人们就无从认识客观世界和客体,而方法不正确或不太成熟,则会使主体不能很好地认识客体、改造客体。
培根早就说过,正确的方法事半功倍,错误的方法则劳而无功。
要想顺利达致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必须不断引入新的方法并对已有的方法进行梳理。
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和改造,同样离不开一个正确的方法和不断更新传统方法。
由此可见,一种理论的建构及更新,方法问题不仅至关重要,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带有根本性的、基础性的问题。
从人类文明史和学术史上看,“理论和方法是同时产生的,并且从来就是相互联系的”。
[2] 在人类学术史的长河中,理论与方法同生共长、与时俱进、互相为用的。
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问题与思路
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问题与思路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方法体系,是研究法学的方式和手段。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旨在探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解决法学研究过程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提升法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
然而,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首先,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践的指导和验证。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需要与实际的法学研究相结合,将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真正提升法学研究的效果。
其次,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学本身的特点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借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
法学的对象是法律,法学的研究目标是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适用,因此需要独立自主地研究和探索法学的方法体系。
另外,法学方法论研究中还存在着价值观的问题。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不可避免地与价值观密切相关。
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应当反映社会的伦理和道德标准,但又要尊重法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因此,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我们需要找到权衡法学对象特点与社会伦理的平衡点,确保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既能体现法律的客观性,又能满足社会的伦理要求。
在解决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第一,我们可以以比较研究的方法探究不同法系下法学方法的异同。
不同的法系在法学方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学方法论的本质和特点,丰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
第二,我们可以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出发,探索法学方法的实证分析。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进一步检验法学方法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法学研究提供更加可行和实用的方法。
第三,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拓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视野。
比如,借鉴哲学、认识论、逻辑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深入探讨法学的本质和规律,提升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水平。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
[ 关 键 词] 法学方法论 法理学
一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阐释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直接关系到法理学的学科基础与分析框架, 构成法学发展的前提工 程。法学方法论是在法学研究进入到一定阶段之后, / 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 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0 ¹/ 反省0也就是/ 内省0, 它体现了对法理学基本立场、研究步骤、 分析框架、具体手段的审视, 同时也表明了/ 方法论0与/ 方法0的分野: 任何学术研究活动, 都 离不开一定的程序和手段, 而无论学者是否自觉运用某种具体的方法, 但作为一种对于方法 论的哲学研究, / 它不应该是对这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罗列和描绘, 而应是侧重揭示如何合 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 是- 方法的方法. 或者说方法论原则0。º显然, 从这 个意义上所使用的/ 法学方法论0一词, 既有涵盖部门法研究方法的普遍性, 同时又有相对于 其他学科认识方法的特殊性。 在我国内地法理学界, 虽未见有关法学方法的专门著述, 但方法论问题却日益引起人们 的关注, 特别是法学界在认识到对辨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采取/ 僵化0 和/ 教条0的 态度给法学所带来的危害后, »探索法学方法论问题更成为法学研究者的自觉。法理学教 材、论著中常见/ 法学方法0、/ 法学研究方法0/ 法学方法论0等方面的论述, 不仅如此, 许多部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王鵬翔05/08-09/2013什麼是法學?為什麼法學需要一套方法?•法學(Rechtswissenschaft, the doctrinal study of law)的工作:以特定的法秩序為基礎,透過說理論證的方式,來解決規範問題。
•規範問題: 規範命題是否成立的問題▫「規範命題」: 涉及「應該/允許/禁止」、「權利/義務」的主張。
例: 「某甲應該被處以一千八百元的罰鍰」、「甲有義務向乙支付價金二萬元整」、「國家不得禁止電台主持人播送藥物廣告」…▫法學所關心的規範命題可稱為「法律命題」(propositions of law)•法學是依據特定的法秩序為來決定規範命題是否成立▫「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開車闖紅燈應被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根據民法第367條,買受人甲有向出賣人乙支付價金的義務。
」▫「根據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國家不得干預電台播送藥物廣告」。
•法學是以說理論證的方式來解決規範問題▫「說理」「論證」:提出理由來支持所主張的法律命題。
說理論證的一個簡單例子•例1:假設你是一位交通警察,在執勤時看到某甲開車經過交岔路口闖紅燈呼嘯而過,你把甲攔下來,表示要開張一千八百元的罰單,甲問:「為什麼我應該被處罰?」你的回答會是什麼?•「因為你(甲)開車闖紅燈。
」→▫舉出事實作為支持「甲應被處罰」的理由•甲繼續問: 「為什麼開車闖紅燈就應該被處罰?」你的回答又會是什麼?•「因為這是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訴諸法律規範說明為什麼特定的事實可以作為支持某個規範命題的理由。
最基本的法律論證結構─法學三段論•認定事實找出可適用的法律規範法律效果•例1中法律適用的三段論▫(1) 如果汽車駕駛人闖紅燈,則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非常感谢朝阳律师协会和杨光会长的邀请,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我们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其实法学方法论是从德国法中翻译过来的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裁判的方法。
当然,法学方法论的范围又十分广泛,不限于司法裁判的方法,对所有法律人都有运用和参考的价值。
首先我想谈一下方法论的重要性,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和知识爆炸的时代。
这就意味着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越来越方便地获取信息、获取知识。
很多知识实际上也不一定全部要从课堂上获取,大量的知识都可以从互联网上找到。
但是方法是无法从互联网上学到的,它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同时需要经过反复的、大量的实践。
如果掌握了好的方法,再通过这些方法去获取知识,就非常容易而且便捷。
法学知识的获取同样如此。
掌握一套系统的、扎实的法学知识,必须掌握好方法论。
裁判的方法为什么重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要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法律的适用,要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而准确适用法律,就需要掌握好一套法学方法。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套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学的能力。
准确适用法律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二是掌握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法学方法论就是教我们如何去找法、用法。
所谓找法,就是如何在司法三段论中寻找大前提。
所谓用法,就是如何将寻找到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进行连接。
学好法学方法论一定要和民法的学习结合起来,这一点我在《法律解释学导论》这本书中已经谈过这个问题。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著名的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都是从民法出身,例如拉伦茨等人。
这是因为方法论主要运用在民事争议的解决之中,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大多都是从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而且民法能够最典型地反映和表现这些方法的适用规律。
法学方法论试题(二)
法学方法论试题(二)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题,记30分)1、《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那么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的方法属于:( )A、文义解释B、体系解释C、目的解释D、习惯解释2. 这些豆子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所有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因此这些豆子应当是白色的。
以上推理过程称为:()A、演绎B、归纳C、设证D、类比3、辩证推理的法理根据在于:( )A、不同的情况应做不同的对待B、同类的情况应做相同的处理C、规律的普遍性D、联系的普遍性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内涵和外延不确定、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在法律方法论中属于:( )A、不确定概念B、法律原则C、法律规则D、一般条款5、在法律解释的位序中,居于首位的应是:( )A、合宪性解释B、文义解释C、体系解释D、历史解释6、《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但在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不能满足公民肖像权保护需要。
这时出现了()A、法律规范冲突B、法律漏洞C、法外空间D、法律模糊7、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法D、惯例8、广东省四会市“莫兆军案件”表明,作为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中的案件事实应当是:()A、生活事实B、证明事实C、法律事实D、客观事实9、欲知个别得先了解总体,而欲知总体又先要了解个别;欲知局部需要先知整体,欲知整体又先要知局部,这种在个别与总体、局部与整体之间相互对照,从而使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叫做:()A、推论B、推理C、诠释D、证明10、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或者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这种现象称为:()A、规范冲突B、法条竞合C、法律漏洞D、法律拟制11、在法律方法论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通常被称为:()A、法律解释B、法律推理C、漏洞补充D、价值补充12、下列选项中,属于立法解释的选项是:()A、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D、司法部的解释13、《唐律疏义》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一门学科,它关注的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原则和技术。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法学研究的目的、研究对象、研究过程、研究方法和研究价值等方面的问题。
一、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法学研究的价值在于对社会法律现象的深入认识和分析,为推动社会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秩序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决定了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方向和基本原则。
法学研究应当以真实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基础,注重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的结合,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
二、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特别是现行法律。
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法律的起源、法律的目的与任务、法律的规范内容和法律的效力等问题。
法学研究应当注重对法律规范的实证研究,分析法律规范的本质和作用。
法学研究还应当关注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法学研究的过程和方法法学研究的过程是从问题提出、研究设计、数据收集、分析解释到结论推理的过程。
法学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等。
文献研究是法学研究的基础,通过对经典文献、法律文书和学术著作的分析和解读,来理解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
实证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通过实证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验证和验证法学理论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比较研究是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的对比研究,来推动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和跨学科化。
四、法学研究的原则和技术法学研究应当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遵循逻辑推理和证据论证等科学研究方法。
要进行清晰、严密、系统的研究,并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解读。
法学研究还需要掌握一些技术,如文献检索技巧、实证数据收集与分析技术、统计分析方法等。
要善于使用辅助工具和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研究效率和准确性。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
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
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
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
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
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
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
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
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
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
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
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
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一门基础性学科,它研究法学知识的获取途径、研究方法、研究过程和研究规范等问题。
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认识论基础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科学,需要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之上。
认识论研究了人类认识世界的方式和规律,对法学方法论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常见的认识论基础包括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等。
经验主义认为人类认识是通过感觉经验和感觉印象形成的,强调通过观察、实验和感性经验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理性主义认为理性思维是人类认识的基础,强调通过逻辑推理和思维活动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唯心主义认为意识是第一性的存在,主张通过思维和主观内省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存在,主张通过实证观察和客观规律性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二、形而上学基础形而上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存在、本体和现实等问题。
法学方法论需要建立在对法学对象、法律本质和法律规律等形而上学问题的认识之上。
法学方法论的形而上学基础涉及到对法学本体论和法学实体论的探讨。
法学本体论研究法学的根源、实质和存在方式,包括对法的概念、法的本质和法的分类等问题的研究。
法学实体论研究法律行为、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等具体的法学对象。
形而上学研究为法学方法论提供了对法律实体和法律本质的认识基础,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思路。
三、逻辑学基础逻辑学是研究人类思维和推理规律的学科,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学方法论需要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以确保法学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逻辑学研究了推理规律和思维方法,包括形式逻辑、实质逻辑和演绎推理等。
法学方法论在研究法学的思维方式和推理规律时,需要运用逻辑学的知识方法,以确保法学研究的逻辑严密性和科学性。
四、实证研究基础实证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律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探讨法学研究的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旨在为合理、科学地进行法学研究提供指导。
以下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的内容回复。
一、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1. 实证主义观点:实证主义是法学方法论的一种基本观点,它强调通过实证研究来发现和解释法律现象的规律和事实依据。
实证法学方法强调对社会现象的客观观察和实证分析,通过搜集和统计大量的事实数据,运用统计学、数理逻辑等工具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以推演出具体的法律规律。
2. 法理学观点:法理学是法学方法论的另一种基本观点,它认为法学的研究应该从法律本体中寻找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
法律的内在原理是法学研究的中心内容,法学研究应该从理性的角度分析法律问题,通过逻辑推理和合理解释来找出法律的内在规则和理论。
3. 比较法观点:比较法是法学方法论的又一基本观点,它主张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来获取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和变异规律。
比较法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之处,帮助解析国际法、国别法、地区法甚至地方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从中总结出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二、法学研究方法1. 文献法:文献法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它强调通过搜集和分析法律文献资料,了解和把握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学术观点。
法学研究者可以通过阅读法律文献、法律案例、学术论文等手段,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从而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分析。
2. 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它主要通过对大量的事实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以验证或推翻法律问题的某种假设或理论。
实证研究法强调对法律实践和社会现象的直接观察和实证分析,借助统计学和实证调查等工具,揭示法律的实际运行状况和实际效果。
3. 制度分析法:制度分析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它注重通过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揭示法律运行的内在逻辑和机制,并对法律问题进行合理解释。
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
• 有助于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更好地适用法律,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 有助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 有助于提高法治水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02
法学方法论的主要流派及其特点
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 及其特点
• 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主张法学研究应关注法律现象本身,摒弃形 而上学和道德评价
法律反思方法包括:
• 反思法律原则:通过反思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来揭示法律问题 • 反思法律制度:通过反思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来揭示法律问题 • 反思法律实践:通过反思法律实践的效果和问题来揭示法律问题
04
法学方法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学方法论在法官裁判中的运用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学方法论来: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
• 法学方法论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 法学方法论研究呈现出多元化、跨学科的发展趋势 • 法学方法论研究成果丰硕,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框架和方法论指导
• 有助于法学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 • 有助于法学研究者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法律研究 • 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应对措施包括:
• 加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提高法学方法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 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关注跨学科研究,提高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 鼓励法学研究的创新,关注法学研究的实际应用,提高法学研究的社会价值
未来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展望
未来法学方法论研究将更加注重:
• 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理论研究,提高法学方法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 法学方法论的跨学科研究,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方法 • 法学方法论的实践应用,关注法学方法论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和价值
粗谈法学方法论的几个问题
粗谈法学方法论的几个问题粗谈法学方法论的几个问题学习、从事司法实践工作已近十年,对法学方法论偶有所得,就几个问题粗谈如下,以期于同仁,于自己有所裨益。
一、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区别两者的区别,是学习这门课以后才开始认真思考的问题,之前也听说过这两个概念,但都没有想过它们的不同。
第一次碰到这个问题时,由于没有查阅相关的资料,凭借自己的感性的认识,认为法律方法论主要是介绍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问题,它是一种在适用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时所应当遵循的规则。
而法学方法论则比较理论,它应当是研究法学的方法。
现对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异同作一介绍。
首先是两者的区别:①从字面看,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讲的是法律方法,另一个讲的是法学方法。
②通说认为两者的研究范围不同,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范围主要是法律解释研究,法律推理研究,法律论证研究,价值衡量研究和法律发现研究等。
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围主要是研究法学的方法。
③有学者对于此两者的区别问题持如此意见,认为通说中的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都是法律方法论,而真正的法学方法论则是一门研究法是什么,法是怎样来的等关于法的一些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④笔者认为,在研究此两者区别时,应始终保持一个基础原则不变,就是应从汉语言的通常意思层面上表达它。
也就是说,不论你所说的是一门关于什么的科学,它的名称应当与它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相匹配,而不应用一个和这门学科没有太大关系的词汇来命名一门学科。
因而笔者对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区别的看法与通说保持一致。
至于有学者所说的关于法究竟是什么,法是从何而来的问题如何涵盖的问题,笔者认为研究这些问题的学科在命名时最好不要用方法论之类的字眼,这样既不会让读者觉得书名与书的内容不相关,也不会使得关于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区别问题因它的出现变得更加复杂。
对这些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学科,笔者认为将其命名为法学论或法理论更为适宜。
其次是两者的相同点:①两者都是一门关于某某方法的学科,均是一种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下)
《法学方法论》(下)《法学方法论》(下)第二编法学认识论第二章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吾人认识一种事物,有无认识之客观性,可自二角度观之,其一可自认识主体观察其客观性,另一则自认识之结果观察其客观性。
就认识主体之客观性言之,“认识主体”认识一种事物时,自觉能摒弃自我,秉持无私无我之原则,客观平正,不为“偏见”“谬误”所蒙蔽,固足曰认识主体具有客观性,然欲臻此境界,非透过深湛的道德修持,成就其高度的理性不为功,此在道德层面,或有其可能,惟在实际上则根本无此可能,概自以为公正无私之人,辄怀有偏见。
从心理之角度言之,人之有偏见,往往深坦心底,无从自觉也;而自知识社会学之角度言,人之知识,亦难免受其所处环境以及背景之影响,欲期其“客体化”,无我无相,亦强其所难。
然无可讳言,认识者个人,尽可能将自己客体化,反复反省,自我寻觅,压抑偏见,并加矫正,在某限度内尚难谓无益,但期以此种克己反省的功夫,摒除私见,犹若身陷泥沼者,自提其发,而期自泥沼中脱困也。
其次自认识结果之客观性言之,认识之客观性,既系认识结果之真理性。
真理苟普遍为大家承认,认识之客观性,虽可能成立。
然何为真理,言人人殊,殊难遽下定言,或谓现实的忠实反映者,或谓与过去之知识科协调整合者,或以实用主义为依归,能依命题将认识结果行为获致令人满意之结果者,不一而足。
碧海纯一曾举三例言之。
其一,“三角形三内角的和等于180度”。
此以欧几里得几何学方法即可证明之,(图既说明略)此项证明,以一定的前提(欧几里得定理群),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即可获得推论,故其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其二,“富士山的高度是海拔3776公尺”,此以三角测量或其他方法,即可测量,其结果亦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其三,“;流经导体电流之强度,与两端电压成正比”,此亦可以电流计、电压计实地加以测定(欧姆定律),亦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就以上三例言之,第一例可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证明,第二三利则可以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加以解决。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分析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于培养法学思维方式、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分析。
一、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客观、公正,不带有主观偏见或个人立场。
法学研究应基于真实、客观的事实,避免片面性和武断性的研究结论。
2.规范性原则:法学研究是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因此规范性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在法学研究中,需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释,遵循法治原则。
3.系统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是系统性的,即将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研究,而不是孤立地看待某一个法律问题。
法学研究要考虑法律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并将法律规范与其他相关领域进行交叉研究。
4.历史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具有历史性,即在分析法律问题时,要考虑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通过研究历史资料、司法案例以及法律变革的背景,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的形成和演变。
5.理性性原则:法学研究需要具备理性思维和分析能力。
法学研究不能以情绪、个人观点或偏见为依据,而是应当通过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来得出结论。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阅读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献、法学著作和学术论文,获取并整理相关的研究资料。
文献研究法是法学研究的基础,能够帮助研究者了解国内外对于某一法学问题的研究进展和争议点。
2.比较研究法:将不同国家、地区或法系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其异同之处,从而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比较研究法是开展国际法学研究和法律改革的重要方法之一。
3.实证研究法:通过对实际问题进行调查和实证研究,以数据和实证结果为依据进行法学研究。
实证研究法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加客观地了解法律的现实运作和效果,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改革建议。
4.逻辑研究法:通过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和方法,对法律的规定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
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问题探讨
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问题探讨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它研究的是研究法律的方法、理念和原则。
在法学领域里,方法论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深度。
在法学方法论中,有一些重要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思考。
本文将围绕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问题展开讨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但是如何去研究法律呢?这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来说,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实证研究方法,它认为法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通过观察、实证、比较等手段来研究法律;另一种是规范研究方法,它认为法学应该以价值判断为基础,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来研究法律。
这两种方法各有优劣,实证研究方法强调客观性和客观事实的分析,而规范研究方法强调主观性和价值判断的分析。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研究范式和逻辑法学的研究范式是指法学研究所遵循的基本框架和逻辑结构。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法学的研究范式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
宏观范式是指对法律体系的整体研究,它关注法律的总体框架和体系结构,研究的是法律的一般规律和原则;微观范式是指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它关注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情况,研究的是法律的具体适用和解决方法。
法学研究范式应该统一宏观和微观,既要注重整体性,又要注重细节性。
只有如此,法学才能做到全面、深入地研究法律问题。
三、法学的理论建构和发展法学的理论建构是指对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法学的理论建构需要发展法学的核心概念和理论思想,推动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在法学的理论建构中,需要注意理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理论应该基于真实世界的基础上,既要有理论的创新性,又要有实践的指导性。
法学理论的建构需要紧密结合法学实践,既要关注理论的广度,又要关注理论的深度。
只有在理论建构中不断创新和发展,法学理论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
四、法学的规范与道德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的学问,但它不仅仅是关于法律的科学研究,还涉及到法律的伦理道德问题。
法学方法的规范与标准问题
法学方法的规范与标准问题在法学研究中,法学方法是指研究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一种科学方法。
法学方法的规范与标准问题是指在法学研究中应该遵循哪些规范和标准,以确保研究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探讨法学方法的规范和标准问题,并希望对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首先,法学方法的规范与标准问题涉及到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研究的目的应该明确,研究问题应该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
同时,研究方法也应该科学、合理、可操作。
法学研究应该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结合归纳和演绎分析,以推理和证据支撑研究结论。
此外,研究应该尊重事实,不偏不倚地对待证据,而不是基于主观偏见或理论假设进行研究。
其次,法学方法的规范与标准问题还涉及到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应该通过合法、可靠的途径收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准确的分析和解读。
研究者应该遵循客观、中立的态度来处理数据,不应该对数据进行篡改、选择性使用或歪曲解释。
此外,研究者应该注重样本的代表性和数据的可比性,以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三,法学方法的规范与标准问题还涉及到研究的逻辑和论证。
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应该遵循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原则,确保研究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研究者应该清晰地提出自己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并通过充足的理论分析、实证证据和逻辑推理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论证过程中,研究者应该注意避免逻辑谬误和因果错误,确保论证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最后,法学方法的规范与标准问题还涉及到学术诚信和道德标准。
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应该遵守学术诚信的原则,不得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的文字。
研究者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正确引用他人的观点、数据和实证结果。
此外,研究者应该遵守学术规范和道德标准,不得捏造数据、编造结果或故意歪曲研究结论。
研究者应该保持对研究对象的尊重和珍视,摈弃主观偏见和个人情感,以客观、科学的态度进行研究。
综上所述,法学方法的规范与标准问题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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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三、通过法律解释确定大前提的规范要件和法律效果法官应当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法律解释,将法条中包含的规范要件与效果解释出来,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条,判决如下”。
实践中,有关的判决书常常是列了20页的案件事实,然后在真正需要分析的时候“打住”,直接写明“依据……条,判决如下……”。
这显然并没有充分地说理,且未能真正体现依法裁判。
方法论为什么重要?对民法方法论的提倡,不是简单讲裁判效果与事实效果相吻合的问题,而是要进行事实说理,是要强调大小前提相互的对应。
上述判决书的写作方式,是我们目前司法裁判中的主要问题:前面的证据确定都很好,但就在援引法律规定的时“打住”、“戛然而止”,无真正意义上的推理。
关于法律解释,我个人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有共识的解释方法。
我们到目前对法律解释方法仍然没有形成共识,造成了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困难。
以北京三军仪仗队关于名称权的纠纷为例,被告未经仪仗队的同意使用做广告。
这个案件,一审、二审有截然不同的判决。
对民通意见第140条的理解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应该解释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中的“等”包括“诋毁”、“诽谤”之外商业利用行为,二审法院则认为仅限于“诋毁”、“诽谤”两种情形,因此,商业利用不构成侵权。
究竟该条应当如何解释?如果没有一个共识,要做到同法同解、同案同判,是不可能的。
我个人认为,在该案中涉及到对反面解释的理解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反面解释只能适用于封闭式的列举情形。
但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这显然不是一个封闭式的列举,而是开放式的列举,因此不能够说,凡是没采用诋毁诽谤方式的,就不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
当然,这就需要对反面解释的规则形成共识,否则在具体解释法律时,必然产生很大的争议。
其次,应当有通常能够接受的解释规则。
如侵权责任法第72条中的“等高度危险物”中的“等”应如何解释?这涉及“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规则。
“等”出来的内容,应当是与前面所列举的类型相当的危险物。
类似的问题有很多。
“一周是7天还是5天?”这实际上也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
这也是法律解释的一个基本规则。
第三,关于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的关系。
此处所说的法律解释,是指狭义上的法律解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仍然处于法律文义的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而漏洞填补是超出法律文义的预测可能性范围的法律解释。
狭义的法律解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从已有的规范出发,更多的是采用文义解释等方法,从法律本身的含义去进行解释。
而填补漏洞则要超越法律之外,更多采用类推、目的性扩张等方式进行创造性的解释。
如关于“取得实效”、“小产权房”等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的,是否都属于法律漏洞?法官能否填补漏洞?目前,在立法时,遇到麻烦,法律上常常采取回避的态度,不做规定。
这就留下了很多问题。
这要区分“立法者有意的回避”和“法律漏洞”。
有的时候是立法者认为不宜做规定,认为不宜由法官做填补,如取得时效制度。
对此,法官不应简单地进行漏洞填补。
有的时候,立法者未在法律中做明确规定,但意在允许法官在实践中加以填补,对此,可以填补漏洞。
如前述热水伤人的案件,热水是否构成“物品”?对这类问题,是允许漏洞填补的,应允许具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第四,应当用各种解释方法综合加以判断或认定。
对一个法条,若我们能够运用的解释方法越多,其将越可靠。
在存在多个方法解释时,其本质上就是一个相互验证的问题。
如在前述热水案中,能够从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社会效果)等找到依据,则解释结果将越可靠。
此所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解释。
解释的方法越多,则越可靠。
关于在解释方法的运用是否存在顺序,学界是存在争议的。
我还是主张,各种解释方法在运用时是有顺序的。
它并非是强制的,而只是一种思考的思路。
一般而言,应从文义解释出发,首先应解释文义。
只有文义解释得出的结论不合理时,才能运用其他方法。
比如,《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条规定用的是“可以”。
如果运用文义解释,应该说该规定并非是必须,而是一种选择性的表述。
如果运用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其含义则是原则上应当。
在此情形下,单纯运用文义解释是不行的,还应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对其内涵进行限定。
各种解释方法应是综合运用的。
有时,单一的解释方法可能是行不通的,只有结合其他方法,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并可进行相互运用。
我认为,如果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后的结论越趋于一致,说明此种结论相对而言是更可靠的。
这就是所谓的通过解释来确定大前提。
四、如何用法在找法之后,就要进行大小前提的连接。
连接也称为涵摄,就是将事实要件和规范要件进行相互对应,将事实要件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
能够被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所涵盖,就形成了一种涵摄。
比如,如果法律规范的大前提是用A、B、C、D来确定,确定出其规范要件。
对要件事实中的事实进行整理和归纳,最后可以发现有a、b、c、d的事实要件存在,就会形成一种连接,进而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效果。
连接的特点在于,其是动态的过程。
我始终认为,在方法论上,连接并非简单的孤立的环节,其实际上是在大小前提中都需要运用到的。
从大前提的寻找开始,就需要运用到连接。
要件事实如何确定呢?它也需要根据大前提所确定的规范要件而进行确定。
要件事实的确定也是一个连接的过程。
所以,整个三段论就是围绕连接而展开的。
关于连接问题,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如果存在具体裁判规范时,不能援引法律原则和一般条款。
这就是说,要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现象的出现。
换言之,只要有具体规定的,不能直接援引一般原则和一般条款,而应寻找具体的规则。
现在在一些案件中,有的法官喜欢援引基本法律原则判案,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关于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来判案。
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援引基本原则时可以的,但是存在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漏洞的情形下,援引基本原则是不妥当的,因为这完全是将法律撇在一边,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种做法不是依法裁判,也无法保障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基本原则都可以用来作为裁判的根据,那么根本就不需要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了。
第二,大小前提要具有对应性。
究竟如何实现连接,首先需要对规范要件进行分析。
此即大前提的确定最终是解决规范要件,而并非仅是寻找一个法条,应是寻找一个规范要件。
在寻找到法条之后,就需要对规范要件进行准确的法律解释。
并且,还需要通过事实的归纳整理来确定规范。
最后确定出大小前提具有高度对应性,这样才能形成一种连接。
所以需要考虑其是否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在一个案件中,原告是一个妇女,她的孩子是聋哑人,后来她在十多年间背着孩子上学、教育孩子,最后孩子考上了大学。
这个故事是非常感人的。
当地的一个小报的记者进行了长篇连载报道,最后改编成报告文学,并将其拍摄成一部电视剧。
原告在该报纸上发现了该报道披露了其很多家庭隐私等,起诉到法院。
一审认为构成侵害名誉权,但被告认为侵害名誉权一定要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且需要采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
被告认为在该报道之后并未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反而是提高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在该案中,如果运用涵摄的方法,在讲侵害名誉权的规范要件列举出来后,可能会发现无法与该案件一一对应,所以可能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在该案中应寻找到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裁判,该案件严格来说是对隐私权的侵害。
如果从请求权基础出发,在寻找到侵害隐私权的规范要件之后,即“未经本人同意、披露个人私生活秘密、造成损害后果”,则是与该案对应的,应构成侵害隐私权。
比如,几个人在一起喝酒,某个人喝醉了,没有醉的人把醉的人送回家,结果到家门口的时候醉酒人清醒了,说已经到家了你们回去了,送人的人就回去了,后来醉酒人就在家门口睡着了,在一个冬天的晚上,醉酒人就冻成了重伤,最后起诉告喝酒的这些人包括组织者。
这些人确实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可以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但现在适用第37条的规定就可能有问题,因为第37条没有涉及到这种情形。
此时,就引发了一些争议。
几乎所有的侵权案件都可以从《侵权责任法》里找到裁判依据,第37条不能适用,最后就可以回到第6条第1款,这个条款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
但是如果有更具体的规定,能够适用第37条,就不能适用第6条第1款,因为第37条和案件事实有更高的关联性和密切性。
法律规则越具体,与案件越具有关联性,就越能够作为大前提来适用。
这是我想强调的第二个大问题。
第三,要将大小前提进行反复对比,从而寻找最密切的联系。
这就是所谓“目光的往返流转”,这也是拉伦茨等德国学者所特别强调的。
所谓目光流转往返,是指应在作为大前提的规范要件和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要件之间进行来回穿梭,以寻找到最密切联系的规范,最后得出裁判的结论。
第一次的寻找可能还无法确定最密切的联系,但是通过多次寻找,最后才能找到最密切联系的规范。
目光流转往返实际上是指方法论中的找法方法,不断从事实中确定规范,不断从规范中确定事实,要件事实的确定不能脱离规范。
比如,在前述租赁的案件中,如果要确立承租人违约,就需要寻找违约的规范要件,据此确定是否存在相应的事实要件。
在寻找规范时也应从事实出发来进行考虑,二者应进行相互的对应,这是找法和分析要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
如果最后形成了一种有效连接,就做到了正确地适用法律。
五、通过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来弥补三段论的不足上述分析都是在三段论模式下作业的过程。
但值得说明的是,三段论是一个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是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是一个思维的工具或分析的程序。
但三段论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完全正确的或一定是准确无误的。
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逻辑形式的背后隐藏着对于相互冲突的立法基础的相对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这是非常有道理的。
霍姆斯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价值判断。
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价值判断。
所谓价值判断,就是指在裁判过程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以判断争议所涉及到的利益,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三段论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三段论只是保证了法官严格按照法律适用时所得出结论的正确性,它使法律适用准确化。
但它不能保证法律本身也存在一些差错的情况下,所得出的结论依然正确。
事实上,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
法律本身可能滞后,或者法律本身可能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得不合理。
或者法律根本就没有做出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相互之间存在冲突,此时,适用大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显然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