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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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讲义

法学方法论讲义

法学方法论讲义胡兴东第一讲导论重点与难点:本章首先概括介绍法律方法的含义、内容和基本特征,然后论述法律方法的地位和作用。

在学习本章内容时,应重点掌握法律方法的含义和特征,深刻体会法律方法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律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本章的难点在于比较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异同。

引言:从一个案件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讲起案情梗概:所谓“泸州遗赠案”(2001年)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

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问题所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背后的法学问题引出论题:如何认识“法律学方法论”?一、两个术语: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一)术语内涵的比较经常运用的术语中,与“法律学方法论”相对应的主要是:“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是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Carl Larenz)所提出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

该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的实证
分析和理论建构相结合,旨在建立科学且系统的对法律的
解释和理解。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
1. 实证分析:拉伦茨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即观察
法律的实际适用和运行,以了解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2. 系统化解释:拉伦茨认为,法学应该通过对法律文本和
解释的系统化分析,建立法律的解释框架和结构,以确保
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3. 法律理论建构:拉伦茨提倡将法律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建立具有科学性的法律理论基础。

他主张法学研究
应该考虑到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对法律的目的、价值
和社会背景进行理论分析。

4. 文化与历史背景:拉伦茨强调法律理论和研究应该考虑
到法律所处的文化和历史背景。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不能脱离社会和文化环境进行研究。

总体而言,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试图将实证研究、法律理论
建构、系统化解释和文化历史背景相结合,以实现对法律
的科学研究和理论建设。

这种方法与其他法学方法论相比,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追求对法律的客观理解和分析。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一、法学方法论的性质与特点:1.认识单一性:法学方法论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综合运用。

它继承了自然科学方法论的观察、实验、演绎等方法,又吸取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调查、比较、历史等方法。

2.阐明普遍性:法学方法论是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在各种法学研究领域都有应用。

它有些基本问题也离不开法学专业,例如法学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其方法的特征。

3.综合的学科属性:法学方法论是综合性的学科,它吸收了伦理学、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

同时,法学方法论又能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提供借鉴。

4.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法学方法论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法学研究是基于实践的,法学方法论也是为了指导法学实践。

同时,实践经验反过来又能够修正和完善法学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1.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及其实施、适用过程中的各种规律和问题。

在确定法学研究对象时,需要明确研究的对象是具体的法律还是法律制度,研究的对象在范围上有何限制等。

2.法学研究的目的:法学研究的目的是对法律及其实施、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为法律实践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法学研究的目的还包括了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预测和指导等。

3.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指在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主要包括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

4.法学研究的过程:法学研究过程包括问题的提出、资料的收集、理论的构建、分析和总结等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抽象,形成科学的结论。

5.法学研究的意义:法学研究的意义在于对法律及其实践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探讨,为法律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推动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三、法学方法论的一般规范:1.对象、目的和方法相统一:法学研究的对象、目的和方法要相互适应和统一、研究的对象和目的决定了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而研究方法又对研究的结果产生影响。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读书笔记摘要:一、引言二、法学方法论的概述1.定义与内涵2.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三、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1.法律解释方法2.法律论证方法3.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四、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在我国的借鉴意义1.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2.增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3.提升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五、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受到广泛关注。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更是其中的瑰宝,为我国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导。

本文将对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法学方法论的概述1.定义与内涵法学方法论,简而言之,就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科学方法。

它涉及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等诸多方面,旨在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论指导。

2.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法学方法论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法律解释的准确性,使法律规范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

其次,法学方法论有助于增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使法律决定更加令人信服。

最后,法学方法论有利于提升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保障法治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三、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1.法律解释方法拉伦茨主张,法律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整体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这些原则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为法律适用提供正确指导。

2.法律论证方法拉伦茨强调,法律论证应注重逻辑性和辩证性。

他认为,有效的法律论证应具备以下特点:论据确凿、论证严密、推理合理、结论必然。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法律工作者可以提高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3.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拉伦茨认为,确定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任务之一。

他主张,在确定法律规范适用范围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时空范围、法律规范的主体和客体。

四、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在我国的借鉴意义1.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借鉴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我国法律工作者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从而确保法律决定的正确性。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原则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原则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原则法学方法论是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在法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旨在规范和指导法学研究的方法,促使法学研究更加科学和系统。

在法学方法论中,存在一些核心原则,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原则。

第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学研究在数据收集、分析和推理过程中要客观中立。

法学研究应该基于确凿的事实和可靠的证据,而不是主观的推测或意见。

客观性原则要求法学研究者避免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力求客观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

第二,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指法学研究应该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

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法学研究应该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依赖。

法学研究者在进行具体问题研究时,应牢记法律的整体结构,尽可能考虑到法律的整个框架,以求全面地理解法律问题。

第三,比较性原则。

比较性原则要求法学研究者在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时,应该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践,可以增进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丰富和完善法学理论。

比较研究可以揭示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劣之处,为法律改革和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四,历史性原则。

历史性原则强调法学研究应该重视历史背景和历史演变。

法律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法学研究者应该深入研究法律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过程,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通过对历史研究的深入,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并从历史中获取对当前法律问题的启示。

第五,实证性原则。

实证性原则要求法学研究应该基于实证研究方法和数据。

法律是社会现象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学研究需要基于对社会实际和事实的观察和研究。

实证研究方法可以提供客观的数据和证据,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全面地了解法律问题,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第六,逻辑性原则。

逻辑性原则是指法学研究应该遵循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

法学研究应该具有严谨的思维和准确的推理,避免逻辑谬误和错误的结论。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第一篇引论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所谓诽韩案,是70年代台湾发生的一起被指为"文字狱"的案件,为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第三十九代血亲韩思道诉郭某在某刊物上发表之文章诽谤其先人韩愈之案。

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

作者认为,该判决"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致闹笑话。

该判决出现之原因在于,当时台湾法律未对可以提起诽谤死人罪告诉之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以致三十九代孙也可提出告诉并获判决支持。

法律未对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属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未能运用阐释法律方法中目的性限缩加以补充,即会导出: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告诉权",据"恶法亦法","法官无权迳行摒弃不用",就会出现上述判决。

从此案可见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该案欲作正确判决,必需运用所谓"目的性限缩--即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

由此阐明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第二章恶法亦法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上的老问题了。

作者在此章首先阐明:一般而言,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即恶法亦法;同时认为,法官有责任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对"恶法"加以解释,使之适合社会要求,使"恶法"在实质上并不为恶法。

进而阐述恶法亦法需有两种性质:一是须为法律,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即正义,不能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目的。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第一章法学之任务从法律之解释与适用之不同,引出"法解释学"一概念,并简述其发展历史并提出本书要回答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客观标准为何?第二章事物认识之客观性举数例为证以论,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即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而理论认识结果具此二性的方法有二:一为逻辑分析的方法,二为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

法学方法论——精选推荐

法学方法论——精选推荐

第4章法学方法论第1节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概说(一)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二)法学方法论的内容法学方法论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二、法学方法论原则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方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下列方法论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二)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三)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四)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第2节法学的基本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的特点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二、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是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三、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的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一)社会调查的方法社会调查的方式一般可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四种(二)历史考察的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是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来认识法的本质和规律的方法(三)比较的方法对法现象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横向的比较和历史的比较(四)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包括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科学抽象法、数学模型法等(五)语义分析方法第五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用词一、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

第三章 法学方法论

第三章 法学方法论

第三章 法学方法论第一节 法学方法概述一、法学方法的含义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法学方法的运用主体是法律人(lawyer)。

2、法学方法的作用对象是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

3、法学方法的具体内容包括认识、分析、评价与解决等四个方面。

4、法学方法的存在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二、法学方法的作用1、法学方法是认识和改造法律世界的基本手段。

2、法学方法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创新。

3、法学方法推进法律实践。

三、法学方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法学方法虽然有别于其他学科的方法,但作为科学体系的一个构成部分,首先不能背离一般科学的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从其产生时起,就以唯物辩证法为其总的方法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所在。

在运用唯物辩证法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下述基本方法论原则:1、法律的经济分析。

2、法律的实践分析。

3、法律的社会分析。

4、法律的阶级分析。

四、法学基本方法从“社会法”上看,社会实证分析法是法学的又一个基本方法。

(一)、价值分析法。

(二)、社会实证分析法。

1、社会调查法。

2、社会历史分析法。

3、比较分析法。

(三)、规范分析法。

首先,语义分析法是指对法律规范的概念与语词在语义、语境与语法上进行合乎逻辑与理性的说明与阐释。

其次,在法学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是对已有的判决进行研究与分析,用以佐证某一命题或为案件裁判提供法律依据或参考的法学方法。

再次,法典汇纂即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方法,前者是对法律规范按照法律的本质特征、调整对象与方法进行分类,将统一部门法的不同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地整理、修改、补充而形成为一个完善的整体,是一种立法活动。

第二节 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概述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生的推理,与一般逻辑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与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读书笔记以下是我对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的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菩名法学家拉伦茨(Kar Larenz)的经典著作之一,该书主要探讨了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问题。

拉伦茨在书中对法学方法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技巧进行了深入探讨。

此外。

他还结合具体案例,对法律解释的实践应用进行了分析。

二、读书笔记1.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拉伦茨认为,法律解释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原则:解释法律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不得违背立法的本意。

(2)根据客观事实解释法律原则:解释法律必须结合客观事实,不得脱离实际。

(3)按照法律规定的含义解释原则:解释法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

不得随意发挥。

(4)注重逻辑推理原则:解释法律必须注重逻辑推理,不得出现逻辑矛盾。

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拉伦茨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包括:(1)文法解释:根据语法规则和请言习惯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

(2)历史解释:结合历史背景和事实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

(3)比较解释: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

(4)目的解释: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

(5)当然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推导出其他类似的结论。

(6)反面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推导出相反的结论。

3.法律解释的实践应用拉伦茨结合具体案例,对法律解释的实践应用进行了分析。

例如,在某个案例中,被告人因涉嫌贪污被起诉,但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

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快?拉伦茨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进行解释。

因为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而本案中被告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
(三)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 用的观点 • (四)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第二节 法学的基本方法
• 一、阶级分析方法 • (一)阶级分析方法的特点 • (二)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功能 • 二、价值分析方法 •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
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 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实证分析方法
• (一)社会调查的方法 • (二)历史考察的方法 • (三)比较的方法进制 • (四)逻辑分析方法 • (五)语义分析方法
第四章 法学方法论 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
• 一、法学方法论概说 • (一)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法学方法论是由
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 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 (二)法学方法论的内容 •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 •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原则
•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 (二)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法学方法论笔记 修改版

法学方法论笔记 修改版

法学方法论笔记一.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包括:法哲学、实证法学、法与社会(奥斯丁、凯尔森:纯粹意义上的法学,但法与社会还讲社会性)。

1.法哲学(1)本体论:法是什么?法的概念、特征(具体表现在法的制定实施里)、本质深究,还包括权利是什么?(2)价值论:法的作用和功能(实然);法的价值目标(理想,应然)(3)方法论:认识论问题,如何去认识法。

方法论是根本,方法论不同,则本体论、价值论不同。

2.实证法学3.法与社会二.法学研究方法是什么?“法学研究方法”是观察及分析问题的途径、角度、工具、手段,以及层次问题三.意义,为什么要学法学研究方法?掌握研究方法的意义:渔与鱼,方法与事实1.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2.分析问题更加全面、深入,看清现象背后的逻辑3.提高自觉性,自觉运用不同方法论去反思、发现漏洞。

不同的思想方法会产生不同的观点4.提高认识问题的效率(只要知道了出发点和方法,就可以自动得到结论)注意,法律方法不等于法学方法(法律研究的是已有法律如何适用、技术性方法、形式逻辑等问题,运用辩证推理、论理解释方法。

)四.课程要求1.读书(1)法理学教材研究生法理教材(2)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大主流派:自然、分析、法社会学主流观点)(3)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概论2.实践方法论不是对象,只是工具,要学会发现及分析实践中的问题(能否用自己的例子说明其原理、理论;能否用自己的言语来讲明白)3.交流越是不好懂的东西越是需要交流:打破思维定势听不同的意见、不要设学术禁区、不要碍于面子法学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唯物辩证法(2)常用的基本方法: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大主流派的思想方法法学研究的哲学方法主要为唯物辩证法主要包括:(1)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唯心主义、以及形而上学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2)存在与意识的关系,以及普遍联系、对立统一、运动变化三大理论其中,实事求是是认识论的问题,其它四个是本体论。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分析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于培养法学思维方式、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分析。

一、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客观、公正,不带有主观偏见或个人立场。

法学研究应基于真实、客观的事实,避免片面性和武断性的研究结论。

2.规范性原则:法学研究是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因此规范性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在法学研究中,需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释,遵循法治原则。

3.系统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是系统性的,即将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研究,而不是孤立地看待某一个法律问题。

法学研究要考虑法律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并将法律规范与其他相关领域进行交叉研究。

4.历史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具有历史性,即在分析法律问题时,要考虑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通过研究历史资料、司法案例以及法律变革的背景,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的形成和演变。

5.理性性原则:法学研究需要具备理性思维和分析能力。

法学研究不能以情绪、个人观点或偏见为依据,而是应当通过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来得出结论。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阅读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献、法学著作和学术论文,获取并整理相关的研究资料。

文献研究法是法学研究的基础,能够帮助研究者了解国内外对于某一法学问题的研究进展和争议点。

2.比较研究法:将不同国家、地区或法系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其异同之处,从而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比较研究法是开展国际法学研究和法律改革的重要方法之一。

3.实证研究法:通过对实际问题进行调查和实证研究,以数据和实证结果为依据进行法学研究。

实证研究法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加客观地了解法律的现实运作和效果,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改革建议。

4.逻辑研究法:通过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和方法,对法律的规定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5 第五节 司法三
段论与其他方 法的综合运用
第一节 司法三段论 中的大前提
第二节 找法的基本 路径
第三节 法无规定时 的找法方法
第四节 大前提的规 范效力等级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确定小前提 的步骤
第三节 要件事实的 整理
第四节 事实要件与 规范要件的互动
第一节 连接是司法 三段论的直接目的
第二节 连接的目的
第一节 不确定概念 的具体化
第三节 不确定概念 和一般条款的类型

01
第一节 法 律漏洞填补 概述
02
第二节 类 推适用
03
第三节 目 的性扩张和 目的性限缩
04
第四节 基 于习惯法的 漏洞填补
06
第六节 基 于法律原则 的漏洞填补
05
第五节 基 于比较法的 漏洞填补
第四编 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第十一章 价值判断 第十二章 利益衡量
第四节 利益衡量的 具体运用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 概念及功能
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 理论发展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 功能
第四节 法律论证方 法
第六节 论证程度区 分
第五节 论证负担规 则
第七节 法律论证与 证成
第二节 法律思维的 类型
第一节 法律思维概 述
第三节 法律思维在 裁判活动中的运用
参考书目
后记
《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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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PPT模板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特征
适用
概念
规则

规范
判断
法律
方法论
法学 步骤
关系
方法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的定义: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以法律解释为核心的一整套服务于法律适用的方法。

一、法律方法的发生(一)事实与规范不对称1、实施可与规范相适应。

这种情形指对至今查明的实施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可应用。

2、实施可与规范相对适应。

即规范总体明确,但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

3、事实与规范不能相适应。

指法律有规定,但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

4、事实缺乏标准规范。

要么不应对该事实进行法律评价,要么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

5、事实与规范形式上相适应但实质上不适应。

指应用形式合理的法律的结果会达到不能忍受的实质不公的程度。

(二)事实与规范不对称的原因(只有不确定的规范,没有不确定的事实)1、客观不能说(1)理性有限,法律的调整不可能毫无疏漏;(2)词不达意。

①核心明确,边缘模糊;②语言多义;③旧语新用2、主观不能说(1)主观故意①避免法律停滞不前。

立法者有时故意含糊其辞,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预见性、普适性。

法律的不完善是先天的和必然的。

②无奈含糊。

立法者缺乏准确的判断,又非立不可。

(2)可以避免的含糊。

(《刑诉法》第58条)(三)立法的问题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立法问题(1)法律推理倒置,缺乏法律论证。

(预先制作好裁判书)(2)泛道德化倾向。

(3)判决不统一二、法律方法及其体系(一)法律方法是法律应用中的方法1、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

判断就是断定失误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形式。

2、法律应用是一种适法性判断。

这里说的“适法”不是指对实施做正当不正当的价值判断,而是指事实是否被规定在法律中,或受法律调整。

3、适法性判断经由法律方法获得。

无方法的判断不能免于任意。

4、法律方法既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续造法律。

法律应用不仅是按图索骥,实现预设的法,不仅是一个将事实与规范相对接的法律推论活动,还是一个续造既有法律或发现新法律的过程。

(二)法律方法的体系目前已知,法律方法效命于法律判断的形成,依判断形成的过程:构建小前提、大前提和得出结论,来重新划分方法,安排体系。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P18:“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

这个词组的核心是“个案”,第二核心是“正当”。

郑春燕教授在其《现代行政中的裁量及其规制》称:如何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和正当性是行政裁量思维的逻辑起点。

个案的司法裁判究竟是遵守严格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官是只是适用法律的机器?司法裁判还是有创意的活动?埃塞尔。

理解埃塞尔的理论首先要理解演绎与归纳两种认识世界的方式,也是法学研究的两种重要方式。

简单的说演绎推理属于必然性推理,由个别到一般,“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的最常见形式。

归纳是合理性的推理,不具有必然性,是由个别到一般,归纳推理的前提是其结论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实证分析法学派常常会用到归纳推理。

其次,埃塞尔法律理论的核心在于描述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如何进入现行法体系的过程,即埃塞尔告诉我们法律是如何“生长的”。

新的法律原则的发现不是借助于“法律推得”而获取,即从个别得法律规范可以推出一般得法律原则(可能类似一种归纳得方法)。

虽然德国的法官和法学研究者经常使用类似得方法,但是埃塞尔认为归纳的方式并不能正确的描述这个过程。

埃塞尔认为“一般的法律思想”独立于法律规范之外,其正当性并不在于个别的法律规范,而在于“事实、相关制度的本质”。

这些独立于法律规范的原则却是每条法规范的必要构成部门。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法律原则的发现是这样的:解决事实一问题发展解决方案一------解决事实问题二发展出解决解决方案二........最后由本人(指水木清华)难以透析的方式发现了超越一切个案的法律原则,埃塞尔用“恍然大悟”来描述发现的方式。

这个过程很像是一个归纳推理的过程,但是埃塞尔却否认这种说法。

他认为这个法律原则不是归纳而来的,也不是凭借对“自然法原则”演绎而来的(在此我不想不厌其烦的描绘我的思维过程,但请自己弥补)。

埃塞尔的理论非常精妙,待述。

相关文章:日记格式。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法学方法论含义: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解决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遵循使用的方法。

■法律事实含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判断含义:是一种归类活动,将特定的法律事实归之于某一规范的活动。

■等置模式含义:法律判断的形成是被确认的法律事实与被发现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的一种契合和等置。

■法律解释含义;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法律推理含义: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

■推理概念: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位置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的概念: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适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所适用。

■形式法律推理概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实质法律推理概念:又叫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

他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根本目的是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法律论证概念:就是通过一定的理由来为某种法律主张、陈述和判断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

(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结论具有可废止型)■法律漏洞概念: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况,换言之,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的现象。

特征是(1.与立法目的相悖性2.内容上的欠缺性3.适用上的困惑性)■法律补充概念:对法律漏洞无完全规定或规定有矛盾的事项,采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填补,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法律拟制概念:为实现法的价值,往往通过决断性的虚构事实,运用类比推理,将不同事物同等对待,以实现相同法律效果,或将相同事物不同对待以实现不同法律效果的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要素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要素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要素法学方法论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探讨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法论,以提供科学、系统的法学研究指导。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要素。

一、理论基础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要素之一是理论基础。

理论基础是指法学方法论研究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框架。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法学方法、科学方法论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理论。

通过理论基础的研究,可以指导法学研究者在具体研究中运用恰当的方法和方法论。

二、方法选择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要素之二是方法选择。

方法选择是指根据所研究的问题和目标,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方法论。

目前,法学方法论研究常用的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

不同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法学问题,因此研究者需要根据自己的研究目标和问题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方法。

三、范式观念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要素之三是范式观念。

范式观念是指法学研究中的基本理念和方法思路,主要包括归纳与演绎、结构与功能、规则与价值等范式。

法学方法论研究者需要对这些范式进行深入学习和分析,以了解不同范式对法学研究的影响和应用。

四、实践应用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要素之四是实践应用。

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学科,旨在提供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法论,但其实践应用才是其最终追求的目标。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者需要将其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应用验证和完善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以推动法学的发展。

五、跨学科融合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要素之五是跨学科融合。

法学方法论研究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以获取更为全面和准确的研究结果。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者需要对相关学科进行广泛学习,并积极与其他学科的研究者进行交流和合作,以促进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跨学科发展。

六、创新思维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要素之六是创新思维。

法学方法论研究需要法学研究者具备创新思维能力,不断探索和尝试新的方法和方法论。

创新思维可以促进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进步和发展,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法律方法论重点

法律方法论重点

法律方法论1.法律人的基本能力(1)法律知识(2)法律思维(3)解决争议2.法律思维的三个关键领域法律思维有三个关键的领域:它们是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构、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立法领域: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构司法领域:事实发现、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3.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比较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两个既有外在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同等范畴。

(1)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表现为创制、执行、适用、衡量、解释、修改等,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应用的方法,表现为分析、批判、综合、诠释、建构等;(2)法律方法重知识与理性的运用,法学方法重价值与意志的实现;(3)法律方法的运用是一种"技术"活动,它重视逻辑,讲究程序模式,寻求个案处理,解决本体(客观世界)问题,法学方法的运用则是一种人文活动(法学是人学、人文科学),它重视思辨,讲究对程序模式的证立,寻求整体的融合,解决对本体的认知问题。

(4)法律方法论以论证理论为基础,法学方法论以普遍语用学、主体间性理论和普遍性实践言说理论为基础。

4.富勒的八个法制的判断创造和维系一套法律规则体系的努力至少会在八种情况下流产;或者说,就这项事业而言,有八条通向灾难的独特道路。

(1)最明显的一种情况就是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都不得以就事论事的方式得到处理。

其他的道路包括:(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受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而且还会有效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达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或者(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7)频繁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规则来调试自己的行为(8)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5.法律方法的学科体系(1)作为总的方法论理论基础的法律哲学(2)作为法律方法论工具的法律逻辑学是指以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提供技术支撑的法律逻辑学。

法学方法论提纲

法学方法论提纲

法学方法论复习提纲一、法律思维在法律适用中意义(1)法律思维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的根本标志之一。

治:是以法律来治理国;制:是指法律制度(2)法律思维规范性使法律适用具有确定性,一致性,一贯性,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前提下,法官必须严格适用法律(3)法律思维的灵活性使法律适用具有变通性。

此适用于法律空白,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时,变通的前提时对法律精神,目的,真实意义,立法原则等正确理解之上,变通以正义为目标二、法律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的构建1、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规范,不应仅为条文化的规范,还应包括尚未用成文法直接表现出来的实在规范,它们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法的运动之中。

法官构建大前提的过程,就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发现实在规范的过程。

法官所构建的大前提本身应符合正义和理性,而且构建大前提的过程也应是一个科学、合理的运行过程,这一过程就是一个实践推理的过程。

2、实践推理是以合法的理由为前提,运用逻辑和价值选择的方法,结合实践经验发现实在法规范的过程。

它不同于逻辑三段论推理,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实践推理的本体论(前提);二为实践推理的运行论(方法论)3、实践推理的本体论法源诸范畴和事物之性质是实践推理的两大前提,二者相辅相承。

前者注重的是法的正义价值,后者注重的是法的理性价值,在实践推理中,二者均不可偏废。

(一)法源诸范畴法的公平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在符合正义需求的纸面规范空缺时,法正义是通过以下三个序列的法源范畴具体体现的。

1.法律概念、法原则与法典精神法律概念是创制法规范的前提,其本身来源于社会生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出现新的概念和淘汰一部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丧失意义的旧概念。

法原则,它作为法规范的基础或本源,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由于其立法的模糊性特点,使其具有衡平性功能。

法典精神,是指成文法典中隐含的法典的目的和理想。

法典的精神不同于法条文的精神,法条文的精神只作用于某一具体法行为,由于具体法条文具有时代局限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就有可能导致不正义。

第二讲 法学方法论

第二讲   法学方法论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
一、疑难案件的类型

(一)语言解释的疑难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法律的概念或术语在语义上是模糊的或不确定的, 存在对法律的概念或术语的相互冲突的复数解释结果,对于法律的 概念或术语如何理解存在不同看法。总之,此类案件存在案件事实 能否涵摄于法律规则中的概念术语之内的“疑难”,换言之,语言 解释的疑难案件是对法律的概念或术语、法律规则适用的范围及其 法律后果做何种解释存在争议。
运用,演绎法律推理就是演绎逻辑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
具体运用,等等。
第二节 法律与法律思维方法的理想模型

理想模型是一种理论分析框架和分析工具,是 马克斯 · 韦伯法律社会学的重要理论研究方法。 在马克斯· 韦伯那里,理想法律模型的划分一方 面是旨在澄清实际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另一 方面是旨在当这种划分与历史现实不相一致时, 仍可以回头谈论它的分析的价值或“启发性的” 价值。一种特定的制度部分地归属于一种理想 模型,部分地可以归属于另一种理想模型,这 并不妨碍这种划分。

与自然科学思维、经济思维或伦理道德思维等不同,法律思维主要 从以权利义务规定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出发,以合法性为主要评价标 准,以落实公平正义等法律的目的与价值为价值取向。而自然科学 思维主要从科学的原理或定理出发,通过逻辑检验、经验或实验的 验证,以真伪性为主要评价标准,来探求自然界运动变化发展的客 观规律。经济思维则主要从理性的经济人预设出发,以成本与收益 的经济核算为主要内容,以效益最大化为基本价值取向来分析评价 人们的经济行为。伦理道德思维则从体现或蕴含于人们的内心信念、 传统习俗或社会舆论中的道德义务规范出发,以善恶对立为主要评 价标准,来分析和评价人们的道德行为或社会的道德现象。法律思 维的法定性、规范性、程序性特点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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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含义: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解决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遵循使用的方法。

■法律事实含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判断含义:是一种归类活动,将特定的法律事实归之于某一规范的活动。

■等置模式含义:法律判断的形成是被确认的法律事实与被发现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的一种契合和等置。

■法律解释含义;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法律推理含义: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

■推理概念: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位置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的概念: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适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所适用。

■形式法律推理概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实质法律推理概念:又叫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

他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根本目的是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法律论证概念:就是通过一定的理由来为某种法律主张、陈述和判断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

(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结论具有可废止型)■法律漏洞概念: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况,换言之,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的现象。

特征是(1.与立法目的相悖性2.内容上的欠缺性3.适用上的困惑性)■法律补充概念:对法律漏洞无完全规定或规定有矛盾的事项,采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填补,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法律拟制概念:为实现法的价值,往往通过决断性的虚构事实,运用类比推理,将不同事物同等对待,以实现相同法律效果,或将相同事物不同对待以实现不同法律效果的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所具有的特征:1.具有法律性特点2.带有程序性和规范性特点 3.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点4.具有共性与个性统一特点。

■法学的历史和法律方法:(1).古罗马时期,(2).中世纪,1.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2.评论法学派(引入辩证法的方法,即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解决注释罗马古典法律文献中及社会实践中的问题)(3).法典化时期的概念法学,概念法学基于法典化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而产生。

4.自由法运动及以后,19世纪,强调国家成文法不是唯一法律渊源,法律实践必须重视活跃在社会群体的活的法律,倡导法官对法律的自由发现。

■法律方法的发生机理:事实与规范不对称。

一,体现:1.事实与规范相对适应,规范总体明确,但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例外,例如仿真枪是否属于持枪抢劫?2.事实与规范不相适应,法律有规定,但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显失公平。

3.事实缺乏规范标准,比如器官移植、代孕。

4.事实与规范在形式上相适应,但实质上不适应,是指应用形式合理的法律的结果会达到不能容忍的实质的程度。

二,原因:1.客观不能。

理性有限,词不达意。

2.主观故意。

避免法律停滞不前,含义不明确但有必要规定,比如公共利益、国家安全。

3.立法技术缺失。

■法律方法的中国问题:1.法律推理倒置。

2.泛道德化倾向3.缺乏法律论证。

■法律上的演绎推理:大前提—法律规范(事实构成于法律的结果),小前提—法律事实,结论—法律结果。

■归纳推理:即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与演绎推理相反。

大陆法系——演绎推理法,多以法律概念为起点,阐发法律的原理,即先确定法律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使用归纳法推理。

■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方法,简称类推、类比。

推理的形式是,A类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B事物也有abc属性,所以B也有d属性。

(一)公法上的类推;79年刑法79条,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私法上的类推。

类推在民商法中广泛存在,其作用在于弥补法律漏洞,适应现实变化。

■为何刑法禁止类推、民商法允许类推?因为民法领域体现了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本身就需要类推,社会是复杂的,法律不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所以需要用类推规则来将既有的制度适用于未能明确规定的领域。

而刑法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的严厉处罚,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限制王权任意迫害公民,所以确定了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利用类推任意加罪。

■实质推理特点:1.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实在法的局限性而引起的推理前提不确定这一法律疑难 2.实质推理具体表现为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或相互竞争命题时所进行的理性选择过程。

3.是法官基于实践理性,运用辩证逻辑认识疑难案件中规则与事实之间辩证关系的推出过程,4.是结合了司法直觉、知识与形式逻辑的复杂推理过程。

■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1.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弥补法律漏洞2.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模糊时,推演法律的合理语义。

3.当被适用的法律相互抵触或存在竞合时,确定或选择其中合理规则,4.当被适用法律规定违背法律客观目的时,规避不合理法律。

■法律事实的认定:一,认定的重要性:冤假错案源于事实的不清楚。

■法律事实的特征:1.与主体具有直接关联性2.具有法律规定性3.具有主观与客观统一性4.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

■法律事实的种类:1.根据是否与当事人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2.根据存在方式分为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3.根据引起法律结果的事实是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分为单一法律事实和复合法律事实4.国外还分规范中的和判决中的。

■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1.司法不独立,公安机关基于命案必破的压力。

2.关注政治问题—社会稳定,百姓安心。

3.执政党的需要,4.破案率。

■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1.立法者的认知能力的限制.2. 立法本身是妥协的产物. 立法是各利益集团争夺的重要场所,很多问题可能涉及相互斗争的政治力量难以协调一致,立法者为了让法律顺利通过,在有些问题上做出让步,常常使意见分歧隐蔽于口头上的空洞形式之中,有意授权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解决问题,这时会导致法律漏洞的产生。

3、法律本身的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性之间的必然矛盾.法律要面对现在和未来。

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前瞻性,但毕竟只是预测。

法律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涵盖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

■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自然规律及定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言词证据的认定:1.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认定。

口供是否合理,是否自愿,供述之间有无矛盾。

2.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破案证据的重要来源,要严格验证。

3.证人证言。

证人陈述的来源(直接or间接),证人的立场,证人陈述时所处的环境,证人的品行状况。

法■律事实的查明方法;1.观察,2.实验,侦查实验概念,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验证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是否存在而进行的模拟演示。

3.鉴定,包括侦查鉴定和司法鉴定。

侦查鉴定包括法医指纹DNA等,司法鉴定包括物证音像资料等。

■法律事实的证明:用证据来说明未知事物的存在与否。

对证据的判断包括:合法性、真实性、证据内容意义的判断。

■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证明效力一般可按下列情形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法律事实的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经验推定。

法律推定包括(直接推定:不依赖任何事实,即过错推定。

推论推定。

)■法律判断形成途径:1.感知为基础的判断2.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为基础的判断,3.其他借助社会经验取得的判断4.价值判断5.留给法官的判断与地。

■如何认定法律事实,寻找法律渊源:一,找法。

这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即在明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找可以使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规定。

有两种可能,无结果或有结果,有结果包括结果唯一明确、结果不明确,不确定概念或结果有多余。

二,有多个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1.同位阶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不同位阶法律之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一些特殊规定,1.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处理原则是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某些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

2.司法解释与法律不一致,比如,担保法24条与担保法解释法30条不一致。

■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1.构成法律的语言文字具有模糊性2.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法律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根据法律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的说明,2.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3.审裁判解释,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相关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其依据是针对个案的裁判权,裁判解释没有普遍效力,效力仅限于原被告双方,结果不是普遍性规范,只是裁判决。

4.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从法律理论的角度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法律强制力,不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从法律的渊源以及将来的发展来看,学理解释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学发展的推动力量。

■解释方法的种类:1.文字解释与文理解释2.扩张解释和缩小解释3.类推、相反、当然解释4.伦理和体系解释5.历史解释6.目的解释7.社会学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涵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解释必须文义入手。

2.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或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解释,通过揭示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

■法律解释的功能或意义:1.往往是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在法律适用程序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2.是克服实定法趋于僵化的有效途径3.是完善法律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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