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论文: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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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为视角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为视角

总的来说,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 保障。通过了解这一标准的实践和未来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 和必要性,进而为国际投资环境的持续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条约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这些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被认为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 这一标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投资环境。本次演 示将探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新发展。
在国际投资领域,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一直被认为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次演示将围绕这一话题,探讨其概念、实践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国际投资 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应享 有公正、平等的待遇,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限制。这一标准不仅是国际投资 条约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之间签订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 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
为视角
目录
01 一、公平公正待遇的 内涵
02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 践案例
03 三、讨论与建议
04 四、总结
05 参考内容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 次演示中,我们将从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案例、讨论与建议 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揭示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具体案例屡见不鲜。以中国为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公正与公平待 遇标准被明确写入。这一标准也被解释为要求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不实行不合理 的歧视或限制,确保投资环境的公正、透明和稳定。此外,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方面,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l3 年 美 国国务卿 赫尔 在致墨 西哥政 府 的函件 中首 次提 山 98
因国有化 后要从 赔偿数 量 、 付方式 及支付 时间三方 面要求 获得 互利 原则 和 国家对 自然 资源 的永久 主权 原则 。 支
完 全的 赔偿, 全部赔偿 ( ulo1est n , F I I na o )以确保 投 资者 溉得 C 1 p i
发展 中 国家 普遍拥护 的“ 卡尔沃主 义” 是曾任阿根 廷外 长的 , 南 美著 名法学 家卡 洛 ・ 卡尔沃 ( a la o于 I6 年 在其 著作 C rCl ) 88 o v 《 国际法 的理 论实 践》 出的 。 国有化及 具 补偿 问题一 , 提 在 L 卡尔 沃 主义 认为: 国有化 及其 H偿 是一 国 国内法上 的事情 , I 、 完全 不受 任
国有化 补偿标准 问题 , 东道 国对外 国投资者 财产 实行征收 支 方式 与 支付 时间 及争 议 的解 决等通 常 部应 由东道 国按其 有
或 国有 化之 后 , 是否 和在 何种程 度上 给予 补偿 的 问题 。 一 股 说 关法 律规 章来 规定 ; 2 若 当事 国双方 存在 投 资保护 协 定或均 承 () 来 , 于国有 化 补偿 的理论主 张有 三大类 : 关
中图 分类 号: 905 D 2.
国有化 的概 念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oJ. 40 10 .522 I)1 9 .2 0


偿或 不 补偿 的结论 , 是“ 沃尔 主义 ” 结论 。 卡 的
( ) 当补偿 ( p0 rae np n a o ) 则 三 适 Ap rpitCo 1e s“ n原
利 益不受 损害 , 因此 被称 为“ 尔规则 ”长期 以来 , 方发达 国家 赫 , 西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张建【摘要】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depends on the juristiction of arbitral tribunal. After the reform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signed by China, the acceptance degree of investment arbitration is improved, which is beneficial to enlarge the scope of awards. For the non-ICSID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the difficulity of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is more than ICSID awards. When acceding to Washington Convention, China sent ICSID a notice to restrict the subject mat-ters that can be arbitrated, but this is not the obstacle to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of investment awards for China. Chinese govern-ment and investors do not participate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quite often, and the BIT signed by mainland government do not apply to Hongkong and Macao, which will restrict the scope of awards that can 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in China.【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2【总页数】6页(P121-126)【关键词】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双边投资条约【作者】张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74;D997.4自由和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和规范[1]。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问题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问题

对 自然 资源永久主权 原则 以及 拉美 国家 因为外 商投资企业是依照 中国法 律在 中 依照法律, 使在其领 土内进行投资 的缔约 提 出 的 卡 尔沃 主 义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用 国设 立 的 , 于 中 国 的 企 业 或 法 人 , 同 另 一 方 国 民和 其 雇 佣 从 事 投 资 有 关 活 动 属 合
应 资 或 与 这 种 投 资 有 关 的 项 目或 活 动 引起 作 为 提 起 外 交 保 护 的一 项 习 惯 国 际 法 规 益 或 国 内幼 稚产 业 保 护 的 , 充 分 行 使 管 特 用尽 当地救济 。 国 际 公 法 问 题 时 , 国 政 府 应 尽 可 能 通 过 则 已被 广泛 接 受 , 别 报 告 员关 于 该 条 的 辖权 , 两 三、 结论 建 议 草 案也 未 在 委 员 会 引起 较 大 的 争议 , 谈判解 决。 果在谈判要求提起 的 3个月 如

地救济 以确定 不法 行为或拒绝 司法是 国 达 成 了 3 协 定 ,至 19 个 9 3年 6月 底 已批 家的有意行为;5 ()若是属于 国家 的故意 准 了该机构提 出的 5个担保 申请 。 该机构
行 为 ,外 国人 也 必须 寻 求 当 地 法律 救 济 , 的 索赔 涉 及 到 这 条 规 则 的运 用 。
后, 两国政府 未能解决争 议 , 经任何一 方 但对于用尽 当地救济原则的例 外情 况, 国
起 国 际 公法 问题 提 交 仲 裁 庭 。
用 尽 当 地 救 济 原 则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习
有关 国际投 资争议解 决的 政 府提 出 , 将 争 议包 括 这 种 争 议 是 否 引 际法委员会则应谨慎行事, 应 以使用尽 当地 惯 国际法原则,

国际投资风险论文

国际投资风险论文

国际投资风险论文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风险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因此,如何防范国际投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投资风险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投资风险论文篇1试论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风险及防范[摘要]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国际直接投资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从引入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国际直接投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风险;进而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防范风险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 国际直接投资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国际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使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

但国际直接投资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等。

因此,如何利用好国际直接投资、减少国际直接投资风险、提高国际直接投资的成功率,就成了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课题。

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我国国际直接投资风险及防范对策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直接投资概述国际直接投资,是现代的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方式之一。

又称外国直接投资或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居民和经济实体作为投资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直接投资企业进行经营,以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有效的发言权为核心、以拥有持续利益为目的,实现最终目标和直接目标高度统一的一种长期投资活动。

按照国际直接投资的定义,国际直接投资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目标是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以获得持续利益。

从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向是否一致看,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1)横向型投资;(2)垂直型投资;(3)混合型投资三种类型。

从投资者是否新投资创办企业的角度即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1)创办新企业;(2)控制外国企业股权。

从投资者对外投资的参与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二、中国国际直接投资风险分析国际直接投资风险是指在一定环境和期限内客观存在的,导致投资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生产经营管理等一系列过程中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国际法上征收与补偿的原则诠释.docx

国际法上征收与补偿的原则诠释.docx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长,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议题。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基石,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了有关征收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国有化。

如果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且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赔偿,并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那么它就被视为是合法的。

在界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充分补偿性和正当程序性各国标准不一,国际上法似乎也没有对此进行了具体和翔实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细化以上关于国际法中征收与补偿的三大原则更有益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

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公共利益在理论上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是共同利益和公众利益。

但是在没有明细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一个抽象的或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

而国际法上的征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分别为一国的行政机关和外国投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立法机关在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有了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可以从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出发,列举出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

理论界认为其基本属性有二个方面一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

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它影响着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二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社会共享性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

第二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受益。

中国对外资间接征收补偿标准面临的困境及破解

中国对外资间接征收补偿标准面临的困境及破解

场价值 ” , 并及 时和有 效地予 以补偿 。
[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2— 2 6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1 0 B F X 0 9 1 ) [ 作者简介 ] 千省利 ( 1 9 6 4一 ) , 女, 陕西户县人 , 西安交通 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薛平 智 ( 1 9 6 0一 ) , 男, 陕西 户县人 , 西安 理
律 程序 给予 征收 时 , 则 给 予相 应 补 偿 。但 中 国的海 外
投资 , 如遭受 外 国政府 的征 收和 国有化 , 我 国补偿 标准 和评估 方法 不仅 具 有 多样 性 , 而 且 差 距 较 大 。在 晚近 以后 , 国际 投资法 律 理论 和 实 务 界对 外 资 征 收 的争 议
NO V .2 0l 3
V o 1 . 3 3 ( S u m N o . 1 2 2 )
中 国对 外 资 间接 征 收 补偿 标 准 面 临 的 困境 及 破解
千省利 , 薛平智 , 李远康
(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 1 0 0 4 9 )
[ 摘 要] 在 国际投 资领域 , 既有的间接征 收补偿标准对外国投 资者和 东道 国利益的保护各 有侧 重 , 晚近以
2 0 1 3 年1 1 月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3 3卷 第 6期 ( 总1 2 2期 ) J o u na r l o f X i a n J i a o t o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了“ 公 平和公正补偿 ” 标准 , 并指 出 “ 补 偿应 等 于采取 间
年修订的《 外资企业法》 和2 0 0 1 年修订的《 中外合资 企 业法 》 ) 一 贯 坚 持 对 外 资 不 实行 国有 化 和 征 收 的态 度 。如 果 因为我 国社 会 公 共利 益 需 要 , 对 外 资 按 照法

“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

“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

“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对华反补贴调查虽然始于加拿大,但近年来,对我国开展反补贴调查次数最多的却是美国。

自美国于2007年10月通过了对我国的首起“双反”裁决以来,美国商务部至今共做出了21个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裁决。

除传统的补贴类型之外,一种新的补贴类型――国有企业补贴的认定,正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重大的损害。

在21起反补贴裁决当中,有15起案件均讨论了国有企业补贴问题,且全部案件均对此做出了肯定性的裁决。

我国刚刚结束在WTO诉讼的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当中,国有企业补贴也是重要的争议问题之一。

本文所称的“国有企业补贴”,并非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所说的“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而是指被美国商务部视为补贴的我国国有企业向下游生产商提供产品的行为。

此种补贴认定形式在美国的应用已经具有了相当长时间的历史,早在1987年对荷兰鲜花出口的反补贴案中就已经有了类似的认定,0韩国、加拿大、印度等国也曾先后因此遭受反补贴调查。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补贴”的认定必须遵循何种标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此后简称《反补贴协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并不存在相关的DSB裁决。

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对此问题的阐述,因而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而对我国来讲,意义尤其重大。

这是由于,这种补贴形式此前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应用都没有对我国的应用频繁。

较他国而言,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国有企业对于我国重点行业的掌控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变更。

因此,解决国有企业补贴的问题,将对我国未来应对贸易壁垒、发展国有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将在对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美国此前对华反补贴的习惯性做法,分析该案生效后美国对华反补贴的可能变化,以及我国可能面对的新的挑战。

一、美国商务部认定国有企业属于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将“国有企业补贴”视为补贴的关键是将国有企业提供货物的行为视为政府给予下游生产商的财政资助,其行为主体――国有企业是直接被作为“公共机构”对待的。

国际投资规则

国际投资规则

国际投资规则引言在全球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国际投资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利益存在差异,国际投资往往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风险。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国际投资规则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重要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定义国际投资规则是指在国际间进行投资活动时受到的法律和规范的约束。

它包括了投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投资者的权益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和可持续发展。

发展历程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世界经济大萧条期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大幅增加,各国开始意识到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和机制来管理和引导投资行为。

于是,在20世纪初,各国开始进行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和签订,为国际投资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投资规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其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是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国际投资规则和国际公司行为准则》。

这个文件系统地规定了国际投资的原则和规则,并为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机制。

此后,世界各国相继签署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进一步加强了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开始制定自己的投资规则,为国际投资提供更广泛的保护和引导。

重要原则国际投资规则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投资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原则。

以下为国际投资规则中的重要原则:1. 公平和公正待遇国际投资规则要求各国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享有与本国投资者同等的权利和便利。

例如,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准入、运营和退出等环节,各国应当给予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2. 国民待遇国际投资规则要求各国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在国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不得因为其外国身份而受到歧视。

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

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

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国际投资法作为一门涉及跨境投资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和规范投资者与接收国之间投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国际投资法中,经典案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评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投资权益的保护和调整。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案例,探讨在国际投资法中如何平衡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日本与韩国之间的“资本出口限制案”(Capital Export Restrictions)。

在这个案例中,日本企业在韩国投资被韩国政府实施的资本出口限制所影响,导致企业无法自由将利润汇回日本。

日本企业向国际法院投诉,认为这种资本出口限制违反了国际投资法规定的投资权益。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韩国政府的资本出口限制违反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国际投资法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面对接收国政府实施的不合理限制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在跨境投资中拥有更多的保障,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国际合作。

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有时候也需要对投资权益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

例如,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案”(NAFTA)。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企业利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保护条款对墨西哥政府提出投资仲裁,认为墨西哥政府实施的一项法律影响了其在墨西哥的投资权益。

仲裁庭最终做出裁决,承认了美国企业的投资权益受到了侵犯,并要求墨西哥政府进行相应调整。

这个案例体现了国际投资法中对于调整投资权益的必要性。

在国际投资关系中,需要平衡投资者的权益与接收国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硬性规定导致对投资者的不合理侵犯。

通过投资仲裁等机制,可以促使接收国对自身的投资环境进行调整,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保障。

综上所述,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国际投资方面论文

国际投资方面论文

国际投资方面论文随着经济区域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国际投资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投资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投资方面论文篇1论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摘要:国际投资是资本输出的主要形式,国家鼓励对外投资企业赚取外汇,吸引外资在本国投资推动了本国经济发展。

国家之间达成双边协议,共同保护和推动两国间的国际投资行为,有利于两国促进两国经济的交流,在两国之间形成资本和资源的取长补短。

随着各国对于国际投资的重视,区域性国际投资保护多边协议达成,成员国之间相互享有最惠国待遇,并规定了国有化过程中的赔付原则。

本文主要对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进行浅显分析。

关键词:国际投资;国际投资者待遇;法律保护关于对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是国际投资者在被投资国家进行投资的基本权益得到保证的法律依据。

国际投资者按照国籍应该依照投资者本国政府和法律的保护和制约,而其投资行为发生在被投资国理应接受被投资国国家主权的管辖,由此也造成了基于人属国家管辖权和基于地狱的国家管辖权的冲突。

由此也引发了关于国际投资者待遇的争议。

一、国际投资者待遇问题(一)国际投资者待遇。

国际投资者待遇是国际投资者者东道主国家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时享有东道主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二)国际投资者管辖权。

国际投资者按照人员归属管辖的原则,理当受到国际投资者国籍所在国家政府的管辖,并承担和享有其法律规定的义务与权利;按照地域归属管辖的原则,国际投资者应该接受其从事投资活动的东道主国家的管辖,并承担和享有其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国际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情况分析。

基于国际投资者在东道主国家进行投资造成的国籍所在国家政府对该投资者的管辖权和东道主国家政府对其领土范围内所有人员的管辖权的冲突,目前国际上提出了三种国际投资者待遇标准,它们分别是国际标准、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

国际标准在目前的国际上并没有正式明确的定义,而基于保护发达国家资本投资利益的国际标准虽然被发达国家推崇,但是因为的法律依据是来源于国际投资者的国籍所在国,从而造成被投资国家政府的管辖权被侵犯,并不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认可。

投资国不可补偿规制权的界定

投资国不可补偿规制权的界定

投资国不可补偿规制权的界定葛三宝摘要在国际投资法中,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焦点,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最大风险就是投资国政府实施的规制行为,但投资国政府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义务实施旨在保护诸如健康、环境、和其他社会福利领域的规制措施和权力,在损害到投资者利益时,无需给予外国投资者赔偿。

外国投资者在面对投资国政府所实施的基于公共目的的规制措施时,往往认为这是属于间接征收行为,给投资者财产带来损害时,应当给予法定的或约定的赔偿。

关键词投资国不可补偿规制权界定公共目的间接征收行为习惯国际法普遍接受的原则是政府征收私人财产,不管此类行为的目的如何,当没有给予及时、完全和有效的补偿,政府的行为就违反了有关征收的一般原则。

然而,国际条约和司法裁判并没有对征收的范围和所征收的财产权利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任何条约和公约对征收和间接征收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以便更好的理解征收和不可补偿的政府规制的区别。

只有在一些仲裁裁决中,如Metaclad案中对此作出了一定回应。

仲裁庭认为有意的和知悉的财产征收如直接的没收或者有利于东道国的强制性权利转移,还有秘密的或偶然的干涉财产的使用达到剥夺所有权的效果,不管是对投资财产的全部还是重要的部分,还包括投资者可以合理期待而不必是东道国明显的财产性经济利益。

随着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司法实践的丰富概念的不明确性会得到改善,从而可以使我们在间接征收和不可补偿的政府规制之间做出比较清晰地区分。

对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和司法实践的梳理,可以使我们对此形成比较清晰的认识。

对间接征收进行了规定,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相当于征收的保护和救济措施,但很少有条约涉及投资国不可补偿的规制性措施的规定。

这种缺失在实践中导致投资者和投资国对条约中授予投资国的某些规制性措施产生了分歧,因此需要区分不可补偿的规制和会产生补偿义务的规制。

一、公约或条约相关规定(一)不涉及不可补偿性规制的公约或条约一些双边投资协定包含了间接征收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区别可补偿和不可补偿的规制行为。

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 豳圈圈匿翟筮篷銎竺竺!!坠!f叁整!查垒垒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李国莲摘要国有化及征收的补偿标准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本文旨在简析国有化补偿诸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经济实力以及投资实践发生的变化,探讨中国的有关立场与对策应有的相应改变。

关键词资本输出国有化国有49,}b偿理论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1-094-02一、国有化的概念依据国际法学会1952年采取的定义,国有化是通过立法行为和为了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利用或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它们用于新的目的。

‘1‘关于国有化问题尤其是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的争论一直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

二、国有化补偿标准的相关理论国有化补偿标准问题,即东道国对外围投资者财产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之后,是否和在何利,程度上给予补偿的问题。

1一般说来,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理论主张有三大类:(一)赫尔规则(I l ul l Rul e)1938年美国国务卿赫尔在致墨西哥政府的函件中首次提出因国有化后要从赔偿数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三方面要求获得完全的赔偿,即全部赔偿(Ful l Com pensa“on),以确保投资者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被称为“赫尔规则”,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西方学者坚持这种“充分(adquat e)、有效(ef fe ct i ve)、及时(pJ‘om pt)”的赔偿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还要求赔偿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问接损失。

”1赫尔规则以保护既得权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基础。

(二)卡尔沃主义(C a l voD oct J’i ne)发展中国家普遍拥护的“P-尔沃主义”,是曾任阿根廷外长的南美著名法学家卡洛卡尔沃(C arol C al vo)于1868年在其著作《国际法的理论实践》提出的。

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看我国征收补偿标准[论文]

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看我国征收补偿标准[论文]

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看我国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特别是征收补偿标准的问题,更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的关键所在。

因此,以征收补偿标准作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为什么征收补偿问题既是物权法的问题,又是国际法要讨论的问题。

其次,简单介绍及分析现在国际投资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理论,即全部补偿、适当补偿和不予补偿。

接着,着重对比了一下我国现在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与物权法中对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并指出存在的不足。

最后,探讨了对于问题的解决方案。

征收补偿标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物权法一、国家征收所引发的国际法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投资又可分为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

本文中主要探讨国际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主要是指投资国资本对投资东道国相关企业股权实行控制的投资行为,包括外国公民或公司在投资东道国设立新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向公司注资控股等活动。

通过上述的活动我们可以知道,直接投资在投资东道国会形成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权,等等。

因此,对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财产进行征收,不但与物权法相关,而且也涉及到对于外国国民财产的保护问题而与国际投资法相关。

因此,这是一个物权法和国际投资法的跨学科理论问题。

如果征收不涉及到国际投资,一般在该国物权法的国内法框架内实施。

但是如果涉及到了国际投资时,国内法框架就不一定能够完全解决问题。

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外国投资企业的国籍来看,很多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和合资公司也许是投资东道国的法人,应该与东道国的国民以及国内企业那样,无条件并且无差别地服从征收的安排。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些国际投资企业的股东、出资方等却可能是外国的公司或者公民,因此,这时的征收实质上是对外国人的财产的进行的征收。

这样一来,一国的征收行为若是被认为是侵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时,国际法问题就有可能产生。

当一项征收事件引发国际争端时,评判国家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法,而不是国内法。

论国际投资法晚近发展及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论国际投资法晚近发展及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论国际投资法晚近发展及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晚近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发展,其导致国际投资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发展中国家,研究晚近国际投资法最新发展变化并分析其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探讨了在经济全球化这一背景下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并在分析当前我国外资法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法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发展外资法现状完善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是直接相关的。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投资日趋活跃,各国对外资的依赖程度更高了,为了发展经济,各国无不视吸引外资为捷径,并且为外资的进入提供可与其他国家竞争的条件。

而中国想要在引进外资方面有显著突破和发展,就需要根据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动向来调整自身外资政策,从而最大程度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一、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问题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的相互依赖性增强,从商品贸易、资本流动到技术转移、服务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全球化,各个领域都存在国际性的经济合作和政策协调。

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的一种趋同化的过程,它是全球化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在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这一过程中,各国关于外资的立法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逐步趋于一致。

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来源于法律的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不是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而是指各国法律趋同化或统一化的过程。

就国际投资法而言,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一)国际立法的协调虽然各国的条款在具体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都涉及到受保护的投资关系、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和争端的解决等问题。

因此,双边投资条约形式的趋同化,有利于条约内容的协调,使各国缔结的条约内容也趋于同一化,促进国际投资法的统一,这对强化国际直接投资的保护、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国际投资法由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规范组成,从国际立法的角度看,国际投资立法相互间的协调性日趋明显。

浅谈国际投资中的征收问题

浅谈国际投资中的征收问题

浅谈国际投资中的征收问题【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过程的不断演进,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国际投资在如今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助推了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使得各个国家的人民都可以切实的感受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益处。

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国际投资属于跨国投资,其本身必然存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对于投资方式与投资目的认识的差异性、各方对于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考量以及投资环境与政治因素所导致的诸多国际投资争议的产生。

在这些争议中,征收被视为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面临的最大危机之一。

如何理解征收以及如何处理征收后的遗留问题是我们接下来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国际投资;待遇标准;直接征收;间接征收;征收补偿一、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的概念是相比于国内投资来谈的,不同于国内投资具有的生产要素的内部流动的特点,国际投资强调的是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

其主要又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指的是外国的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经营企业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

国际间接投资指的是通过资本的跨国输出,将外国投资者的资本转移其在东道国设立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无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国际间接投资,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在于通过生产要素的快速流动,从而在全球范围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其主要利用的手段包括在国外设立外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收购国外企业、国际信贷等方式来进行。

上述所说的国际投资既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要素的流动,实现利润的增长,那么必然就会促使相当多的投资者从事国际投资这一项目。

因此在投资者之间或者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就会产生许多有关国际投资的纠纷,所以就需要一部法律规范来调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解决纠纷,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国际投资法是伴随着国际投资如火如荼的开展所制定出来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开放,在当时也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国外投资,但是由于其规模小,不成体系,可能引发的纠纷也十分少见,因此就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国际投资法来约束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

论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

论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

论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摘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民待遇的概念和国际投资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性。

接着分析了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探讨了解决方法和国民待遇对国际投资的意义。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民待遇问题愈发突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来解决。

结论部分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性,并探讨了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讨论,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并为未来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国民待遇、国际投资、分析、影响因素、解决方法、意义、全球化、发展、重要性、发展趋势、国际合作。

1. 引言1.1 国民待遇的概念国民待遇是指各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其投资实体提供与本国投资者相同或类似的待遇。

这一概念旨在促进跨国投资的自由和公平,避免歧视性政策对外国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领域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各国在签订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时常常遵循的原则之一。

国民待遇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外国投资者和其投资实体在市场准入、运营管理、技术合作、知识产权、财务监管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法律、政策、经济和社会层面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不受不合理的歧视对待。

国民待遇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国际投资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减少跨国投资中的不确定因素,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国民待遇也对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各国在国际投资领域应当积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加强合作与协商,共同推动国际投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1.2 国际投资的重要性国际投资在当今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转移的重要手段。

国际投资不仅可以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实质性的资源,还可以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推动就业增长、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财富创造。

浅谈对外投资协定中“国家征收”条款的设置

浅谈对外投资协定中“国家征收”条款的设置

浅谈对外投资协定中“国家征收”条款的设置对外投资协定中的“国家征收”条款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议题。

对于投资者和受让方来说,这一条款的存在意味着国家对投资进行征收的权力,对于国家来说则是保护国家利益和权力的一种法律约束。

在国际投资合作中,如何合理设置“国家征收”条款,是需要认真思考和探讨的话题。

我们需要了解“国家征收”的概念。

在投资协定中,“国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投资进行征收的权力。

这种征收可以发生在投资项目启动前,也可以发生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化、征地、强制购买等方式。

在很多国际投资协定中,都会对国家征收的程序和规范进行约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对于国家来说,合理设置“国家征收”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国家征收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一项重要手段。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国家需要确保自身的法律体系和国家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对一些可能对国家产生潜在影响的投资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

合理设置“国家征收”条款可以帮助国家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

在全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面临着来自国际投资的风险和挑战,包括对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的威胁等。

通过合理设置“国家征收”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对于投资者来说,国家征收的存在也是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

在国际投资合作中,投资者需要对国家征收的权力有清晰的认识,以避免因为国家征收而造成投资损失。

合理设置“国家征收”条款可以帮助投资者在国家征收发生时能够及时依法得到补偿和赔偿,保护其正当权益。

合理设置“国家征收”条款也可以加强对国家征收行为的约束,防止国家滥用征收的权力,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何合理设置“国家征收”条款,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利益、投资者权益、国际规则等多方面因素。

在制定国际投资协定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明确国家征收的目的和范围。

在投资协定中,可以对国家征收的目的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国家征收只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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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摘要国有化及征收的补偿标准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本文旨在简析国有化补偿诸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经济实力以及投资实践发生的变化,探讨中国的有关立场与对策应有的相应改变。

关键词资本输出国有化国有化补偿理论一、国有化的概念依据国际法学会1952年采取的定义,国有化是通过立法行为和为了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利用或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它们用于新的目的。

关于国有化问题尤其是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的争论一直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

二、国有化补偿标准的相关理论国有化补偿标准问题,即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之后,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给予补偿的问题。

一般说来,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理论主张有三大类:(一)赫尔规则(HullRule)1938年美国国务卿赫尔在致墨西哥政府的函件中首次提出因国有化后要从赔偿数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三方面要求获得完全的赔偿,即全部赔偿(FullCompensation),以确保投资者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被称为“赫尔规则”,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西方学者坚持这种“充分(adquate)、有效(effective)、及时(prompt)”的赔偿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还要求赔偿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间接损失。

赫尔规则以保护既得权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基础。

(二)卡尔沃主义(CalvoDoctrine)发展中国家普遍拥护的“卡尔沃主义”,是曾任阿根廷外长的南美著名法学家卡洛·卡尔沃(CarolCalvo)于1868年在其著作《国际法的理论实践》提出的。

在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上,卡尔沃主义认为:国有化及其补偿是一国国内法上的事情,完全不受任何形式的国际法的约束;一国有国有化或征收的主权权利,而不存在补偿的国家责任;是否补偿,补偿数额、支付方式与时间及争议的解决等项,完全是国有化国家的国内事务,只能据国内法加以裁决,排斥一切国内法之外的干涉。

法理依据为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有些国家和学者认为,国有化国不存在对被征收了财产的外国人予以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历史上也存在着不予补偿的先例,因此不予补偿理论也是国有化补偿理论的一种,其根据同样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由此有些学者将“卡沃尔主义”等同于不予补偿理论,但我们要认识到,虽然两者的法理根据相同,但不予补偿本身并不能视为国有化的补偿标准,只是卡沃尔主义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也不能必然的推出不予补偿的理论,而只能得出根据国内法决定补偿或不补偿的结论,即是“卡沃尔主义”的结论。

(三)适当补偿(AppropriateCompensation)原则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第三种观点是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原则是在国家补偿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明确的补偿标准理论,通过联合国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的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提出。

适当补偿包含三层含义:(1)按一般规定,国有化补偿应根据东道国国内法来决定,即关于补偿数额、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及争议的解决等通常都应由东道国按其有关法律规章来规定;(2)若当事国双方存在投资保护协定或均承认有关的国际法准则,则按该协定或规则裁决补偿事宜;(3)即或缺乏生效的国内国际法规则或其规定过于抽象,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来确定相关事项。

其主要理论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上述三种补偿理论中,卡沃尔主义由于过分强调国家主权,在国有化补偿问题上完全排斥国际法的约束,否定外交保护权且拒绝接收国际法上对外资进行保护的义务,只会削弱一国吸引外资的各种努力,尤其是仅依据东道国国内法,有完全不予补偿的可能,因而,目前已很难找到突出强调国有化补偿问题上的卡尔沃主义的实例。

三、国有化补偿标准的理论实质关于国有化的补偿理论,无论是赫尔规则,还是卡沃尔主义或是现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倡导的适当补偿原则,均有其法理基础,这些法理基础也的确有其合理的一面存在,但是我们深究国有化及其补偿理论的实质时,要认识到的一点是国家的国有化权利与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理论是密不可分的。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私有制社会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也以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作为其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基础内容。

早在希腊罗马时私有财产权就受到法律保护,罗马法规定私有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的,绝对的和永续的性质。

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也极力论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英国自然法学派的洛克(JohnLocke)即是该思想的杰出代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思想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如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及美国宪法中也有体现。

虽然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为保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不再符合需要,且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财产私有制的废除以及非殖民运动后国家主权和经济主权的觉醒,国际社会现在普遍承认了国家的国有化权利,包括联大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都对国家的国有化权利予以充分肯定。

但这种权利是否应该受到限制?毋庸置疑,究其原因,国有化虽然是一国主权权利的行使,但一国行使主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过分地强调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或国家主权、国家权力都有可能成为阻碍保护私有财产的借口;且一国的国家权力是在个人权利被尊重的基础上设立的,其设立不应成为拦阻保护个人财产权的一股力量,相反地应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使之有效地发挥社会经济推动力的效用。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国有化是国家权力对私人财产权利国家化的一个过程,对国有化进行限制是对私人财产权利免受国家的任意破坏的一种保护,而对国有化进行补偿则是因国家权力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干预了私人财产权利的一种补偿。

四、中国在国有化补偿问题的立场变化及其原因分析(一)中国对国有化及补偿标准的一贯立场及原因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的问题上的立场无疑是有重大影响力的,但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政府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中国一贯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为经济独立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国有化措施,1974年在联大第六次特别会议上中国代表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中国支持发展中国家对一切外国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甚至把它们收归国有。

”,在国有化补偿问题上,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5条和199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为“相应的补偿”,但另一方面,中国在于其他国家签订投资协定时的规定又趋向全部补偿原则,如中英协定中规定:补偿应等于该投资在征收或征收之前的真正价值,补偿的支付不应当不适当地延迟,并应能够自由兑换和转移,几乎等同于发达国家所主张“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标准。

(二)结合对外投资实践,中国对国有化补偿问题应采取的立场众所周知,一国的对外政策及立场与其本身的经济实力是密切相关的,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

数据显示,197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72亿美元,在世界各国(除苏联外)排名第十三位,而到1980年已升为第七位,国内生产总值3015亿美元,到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上升至10808亿美元,排名为第六位,2009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达49090亿美元,继美国和日本之后排名第三位,到2010年第二季度日本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为12880亿美元,而中国公布的上半年的经济数据中,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已达13390亿美元,多方人士均表示这组数据意味着中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接受媒体访问时也表示中国经济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有可能在2025年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

而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对外投资的步伐也不断加快。

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投资公告,截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572亿美元,但仅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就达122.6亿美元,同比增长123%。

另据商务部8月17日公布数据2010年1至7月中国境内投资者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67.5亿美元。

截至7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已达2265亿美元。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对外投资的急剧增长,且伴随着主要投资区域的变化。

从地区分布看,2005年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其次在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在北美洲和欧洲以及大洋洲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也有投资,但是主要还是集中在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而到2007至2010年资本主要流向增加了对欧洲的瑞典以及北美洲的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同于之前的中亚,拉美以及非洲等地,欧洲及北美的各发达国家作为东道国,投资面临的被国有化的可能虽然仍然存在,但无疑较之前小了很多。

且发达国家不存在像发展中国家那样对外国投资实施国有化后处于其国家实力无法偿还的可能。

另据统计2000年,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在发达国家为1:1.4,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3,中国则为1:0.05,到2010年我国海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比重为1:2,专家估计在2015年前后升至1:1,我国由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转变也要求我国必须加大对外投资的保护力度,而对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也要相应的做出改变,应由之前的模糊态度向“充分、有效、及时”的标准即“赫尔规则”转变。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适当补偿的标准是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的,它更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并得到一些发达国家的主张。

即便作为全部补偿标准提倡国的美国,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当需要给予外国投资者以补偿时,也会转而对适当补偿原则予以支持。

1981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古巴中央银行诉大通曼哈顿银行的上诉案件中,参考了关于国有化补偿标准的著述,在判决中写道:各国形成一致性意见是,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并非在所有形式下均应做出全部赔偿,尽管何为适当的赔偿尚不清晰,但其最能反映国际法上的义务。

1982年,负责审理关于科威特和美国独立石油公司争端的仲裁庭在其判决中写道,联合国大会关于对国有化财产给予适当补偿标准是对国际法成文原则的肯定。

五、结论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以及政府改革开发及“走出去”战略的支持,中国对外投资而由单纯的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已成事实,对国有化补偿问题的立场也应该做出相应改变。

综合所述,笔者认为坚持形式上的赫尔准则,实质上的适当补偿是为老牌资本输出国实践检验的,也是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国有化补偿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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