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业的价格歧视行为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行社业的价格歧视行为分析

一、实施价格歧视的条件分析:

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

现针对旅行社实施价格歧视的能力进行分析:

首先,旅游业明显的季节性使得需求的高峰和低谷状态非常明显,也即旺季与淡季的区别,在旅游旺季和旅游淡季,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是不同的。这就为旅行社的价格歧视提供了条件。

其次,不同性别、年龄、收入以及旅游偏好的人对于同一旅游产品的需求曲线是不一致的。也即旅行社可以根据不同旅游者的需求曲线实行价格歧视。

最后,旅行社提供的是服务产品,服务产品的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使得服务产品在旅游者之间进行套利与转卖变得不可能。

同时,根据价格差别的程度,可把价格歧视区分为三个等级:一、二、三级价格歧视。

二、旅行社中现存的价格歧视

1、时间歧视

我们所熟知,旅游分为淡季和旺季,针对不同的时间,旅行社有了进行价格歧视的条件。时间上的价格歧视属于二级价格歧视,它是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需求而收取的不同的价格。

一般来说,我国旅游业的旺季都出现在节假日时期,如“五一”“十一”“春节等”,7月到9月份也是旅游高峰,同时,地方性的景点也有不同的旅游高峰时段,如九寨沟的10月份还仍旧属于旺季,海南三亚的1、2月份也还是需求高峰时期。旅行社在旅游旺季出现需求高峰,同时旅行社的供给能力却是一定的,比如,在旺季时期的门票、食宿等都会由于旺季而出现价格上涨,此时的旅行社在同一条旅游线路的成本上升,因此,旅行社就依据旺季与淡季的需求差别对同一标准的旅行线路收取高于淡季时期的价格。

如同是九寨沟、黄龙双汽四日游,旅游线路、服务质量、食宿等均无差别的情况下,在4、5月份的时候报价仅为700多,而在旺季的十月份报价高达1300。

2、质量歧视

质量歧视属于三级价格中的一种,是垄断者通过提供不同的质量来对具有不同质量(或服务)偏好的消费者进行的价格歧视。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性别、性格等原因,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评判是不同的,这就为旅行社价格歧视提供了条件。为此,大多旅行社都对同意旅游线路分作了若干等级的质量,这就相当于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求进行了市场细分。

现今,旅行社在推出的旅游线路上的质量差异非常明显,在旅游线路的每一个要素上都可以有质量差别,如交通方式有汽车、火车、飞机等,住宿可以有不同级别的条件,还有根据是否进购物点区分为的纯玩团和经济团。旅行社最常见的质量歧视就是在同一旅游线路上推出不同档次的产品,即所谓的经济团、豪华团、学生团等。

如下表所示,旅行社推出的旅游线路的质量可由于交通方式的不同而价格差异巨大,也可以由于选择的是铂金团、品质团还是纯玩团而报价有所不同。同时,根据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不同,越来越多的自助游开始普遍起来,即如表3所示,旅行社只提供住宿和往返机票,其余的部分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自行解决,这种方式也越来越被消费者所青睐,一方面可以减少旅行社跟消费者之间的各种纠纷,另一方面也能满足消费者自己的需求。

表1 九寨沟、黄龙汽车游报价

出发点标准(双汽)价格/元

成都出发九寨沟、黄龙四日铂金团1780

成都出发九寨沟、黄龙四日游品质团1380

成都出发九寨沟、黄龙至尊VIP纯玩团三日游1780

成都出发九寨沟、黄龙至尊VIP四日游1880

数据来源:成都中国旅行社官方网站

表2 九寨沟、黄龙双飞游报价

数据来源:成都中国旅行社官方网站

表3 九寨沟、黄龙自由行报价

数据来源:成都中国旅行社官方网站

3、人群歧视

人群歧视也属于二级价格歧视,它是指在旅游线路,服务质量均相同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的人群收取的不同费用,在旅游行业中,此种收费并不明显的体现在宣传单的报价当中,而是在不同人群报名时所增加的费用之中。很多情况下,老人、小孩、律师、老师,包括“85”后都被列为了旅行社不受欢迎的人,在报名的同时,都会不同程度的要求加价,其原因是在旅行社所报低价格往往还不到旅游参团的成本,旅行社是靠进店购物的利润来弥补本身的负利润,而不被旅行社欢迎的这些群体的购买力低,因此对其的报价加到了正常的旅行成本之上。

这种现象的证据比较难找,处罚力度不好把握,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旅游行业的特殊存在。对“年龄歧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针作了明确规定了。“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1、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2、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4、数量折扣

数量折扣属于二级价格歧视。在很多行业,卖主都会使用数量折扣的方法进行价格歧视。在数量折扣中,交易价格与购买者的购买量是成反比的,购买数量越少,商品的平均价格越高,反之则越少。在旅行社所做出的数量折扣中,主要是针对分散者和团队旅行者,现在团购现象在旅行业中也越来越普遍。这种价格

歧视的方式是人数越多,优惠也越多,即每个旅游者收取的费用也越低。相反,去旅行社参团旅游人数越少,被索取的费用越高。

三、旅行社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

尽管现在旅行社的旅游线路同质化倾向非常严重,并且旅游社业的进入壁垒极低,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可是由于旅游市场的季节性特征以及不同旅游者对同一旅游线路有不同的效用评价,旅行社仍然具备实时价格歧视的条件。

旅行社进行价格歧视的目的在于摄取消费者剩余。旅行社运用价格歧视策略时,可以增加利润。因为旅行社作为理性的“经纪人”,其价格歧视的决策的条件应符合:价格歧视的收益应大于不进行价格歧视时的收益。否则,价格决策就不会实施。旅行社在实施价格歧视的同时,并没有降低社会福利,相反,由于推出的各种层次的旅游质量,针对不同人群设定的旅游线路,使得更多的人参与旅游,满足了各类人群的消费需求,既有高质量无购物的旅游线路,又有适合低消费人群的旅游方案,活跃、繁荣了旅游市场,从这个角度来讲,旅行社价格歧视是有益的。

所以,我认为,针对于旅行社的价格竞争及价格歧视行为,旅游监管部门(包括国家旅游局及省、市各级旅游局、物价局、工商管理部门)是无须监督和规制的,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以及消费者的自愿选择行为,对其不进行过多的干涉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的认可。然而,在旅行社与旅行者之间所出现的种种纠纷同时说明了这个市场的不完善,强制性消费、旅游线路与事先说好的不一致、服务质量跟不上等等出现的问题,都说明了旅游监管部门应对旅行社完备的执行合同进行重点监管,如提供与质量标准相对应的服务质量、线路标准、杜绝在服务过程中任意减少合同规定的景点游览时间及延长购物时间等缺斤短两的行为。

但同时,这种服务质量的提升不可能单靠法律法规或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就可以达到的,我相信随着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加重,以及在选择旅行社和签订合同前的越来越慎重,旅行社对于消费者的欺骗、强制消费等行为也会慢慢减少。另一方面,针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旅行社单纯靠注水行为获取利润的方式是不能长久生存的,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消费者的旅行顺畅,才能在激烈的价格竞争中赢得好的口碑,得到更长远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