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程序。
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一方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另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第一种情形是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或者是员工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等。
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是一种补偿机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第二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变得合法合规。
例如,员工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到期之前,员工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能够给单位足够的时间进行人员调配,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最后,第三种情形是一方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另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一方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导致另一方难以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另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或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确保雇主不得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劳动者的申请仲裁请求,都应予受理。
总结起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规定的内容和含义如下: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劳动者、听取劳动者的陈述和申辩等。
其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和特殊情况包括:一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依照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为了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二是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三是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面临劳动合同解除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首先,劳动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劳动者要关注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确保自己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最后,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寻求法律途径,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摘要:一、引言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内容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四、用人单位的义务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一条款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列出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但同时也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保护。
如在第一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经过与劳动者的协商,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履行以下职责:1.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2.与劳动者协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结论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定依据,同时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充分保护。
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摘要: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概述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定义
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规定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五、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正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这项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遵守相关的程序。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2024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旨在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出差和加班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解读,详细阐述其含义和应用。
首先,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出差的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进行出差。
出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且发生在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内。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出差时,需要确保出差的事由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并且不得扩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其次,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加班的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
加班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且发生在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需要确保加班的事由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并且不得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因出差或加班所产生的费用和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因出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交通、食宿等费用。
对于加班所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适当的补偿。
此外,该条对加班的强制性加班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强制性加班,但应当给予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其他补偿。
强制性加班的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50%。
最后,该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未承担出差费用、加班费用或者强制性加班补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2024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出差和加班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出差和加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补偿。
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背景和重要性二、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四、结论正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规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款详细列明了三种情况,分别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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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40条
劳动合同法40条第四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因而致使劳动关系无法延续的,不适用本条要求。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是什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怎么算(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 50%)×n(三)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 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金2= 医疗费用×25%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劳动者与录用条件不符的相关证据,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考察员工表现与能力的过程,如果用人单位对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不满意,随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这一条款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使劳动者能够在工作期间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他们在面临意外伤病或者退休后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确保劳动者能够参加社会保险。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使其能够及时享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
会保险。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全面的社会保险保障。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未足额缴纳劳动者的
社会保险费。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时,不得拖欠或者未足额缴纳,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及时足额的社会保险待遇。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使
其能够在工作期间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他们在面临意外伤病或者退休后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可以以书面或者计算机输入文字的方式作出约定。
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住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保险待遇;
(三)劳动合同期限、续签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四)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劳动者工作条件的程序;
(五)劳动者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及其他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内容;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摘要: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概述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
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规定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正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必要条件。
其次,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保
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摘要: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背景和重要性
二、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四、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正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规定,对我们每个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了解这一条款可以帮助我们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形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过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种情形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
第三种情形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以上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与支付经济补偿金冲突。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面临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益。
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40条都说明了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0条都说明了什么在我国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劳动者的相关权益的⼀类法律合同,对相应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相应的保护。
劳动法第40条就对⽤⼈单位解雇合同应提前30天进⾏说明,并⽀付劳动者⼀个⽉的⼯资作为补偿。
下⾯⼩编就劳动合同法第40条都说明了什么,这类问题为⼤家进⾏解答。
在我国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劳动者的相关权益的⼀类法律,对相应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相应的保护。
第40条就对⽤⼈单位解雇合同应提前30天进⾏说明,并⽀付劳动者⼀个⽉的作为补偿。
下⾯⼩编就第40条都说明了什么,这类问题为⼤家进⾏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全⽂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三)劳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知识:劳动法释义第四⼗条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在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三)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这⾥的客观情况既包括⽤⼈单位的,也有劳动者⾃⾝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新等造成⼯作条件的改变⽽导致使⽤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作在⽤⼈单位采取⾃动化或新⽣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体原因不能胜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摘要: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概述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定义
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规定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义务
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其中,疾病包括各种身体疾病和心理疾病,非因工负伤包括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和意外伤害。
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提供规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所不同,一般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
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摘要: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概述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
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况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补偿
正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这项规定,当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治疗。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对劳动者进行重新安排工作。
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新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如提前通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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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手册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手册。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本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以致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手册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须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手册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手册》第二条的手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假如劳动者由于身体安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假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案例1:王某于20XX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XX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
20XX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络,经屡次交涉均未果。
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安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
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恳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手册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20XX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
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同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手册,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恳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手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手册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见,王某即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恳求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恳求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但用人单位不得成心提高定额规范,使劳动者无法
完成。
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假如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
虽然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忧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董某万般恳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时机,被回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回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