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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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造假的法律后果(3篇)

入职造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部分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来美化自己的简历,以期获得心仪的工作。

然而,入职造假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入职造假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入职造假的法律性质入职造假,是指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篡改等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以达到获得工作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入职造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虚构个人简历:求职者在简历中虚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技能证书等信息。

2. 篡改简历:求职者篡改已获得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技能证书等信息。

3. 隐瞒真实情况:求职者在面试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如年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

4. 虚假推荐信:求职者提供虚假的推荐信,以证明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二、入职造假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若劳动者在入职时存在入职造假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若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入职造假而遭受的损失,劳动者应予以赔偿。

2. 刑事责任若入职造假行为构成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求职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1)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求职者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2)罚金、没收财产:对犯罪所得进行没收,并处以罚金。

3. 民事责任入职造假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

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14种情形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14种情形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14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招录员工时扣押身份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出现哪些情形,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出现哪些情形,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出现哪些情形,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录用全日制的劳动者,超过一个月未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五、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法

劳动法

1、《民诉证据规则》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业歧视法律风险案例(3篇)

就业歧视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就业歧视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就业歧视的法律风险,以期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了一批新员工。

在招聘过程中,该公司规定应聘者必须具备本科学历,且性别为男性。

这一规定引起了部分应聘者的不满,认为该企业存在性别歧视。

经过多方协调,该公司同意接受女性应聘者,但要求女性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案例分析1. 性别歧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该企业招聘过程中,明确要求性别为男性,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性别歧视。

2. 学历歧视问题虽然《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招聘过程中不能对学历进行限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拒绝录用。

因此,该企业要求应聘者具备本科学历的规定,也可能涉嫌学历歧视。

3. 无犯罪记录证明问题该企业要求女性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看似是对应聘者的公平要求,但实际上可能存在性别歧视的嫌疑。

因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信息。

而犯罪记录与应聘者的工作能力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该要求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三、法律风险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存在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等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声誉风险就业歧视行为一旦曝光,将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声誉,导致企业形象受损,甚至影响业务发展。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89条

劳动合同法,89条

劳动合同法,89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相关法规: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你惨了律师整理版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你惨了律师整理版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你惨了律师整理版所谓离职证明,在劳动法中解释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用工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待遇以及可能无法入职新单位。

在日常公司经营中,用工单位经常以劳动者未交接工作、劳动者不辞而别或者无故旷工等理由拒绝给劳动者开离职证明,这些理由看似没有任何问题,但实则存在巨大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

由此可见,用工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是没有附带任何条件的,给离职职员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出具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不可以劳动者未交接工作等理由不开具离职证明,否则必然会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无法获取劳动报酬,在此种情况下,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用工单位可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补偿金,这样能保证工作的顺利交接,也不会惹上麻烦!。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七章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七章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七章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较多,此处为概要版,详细内容需参考国家正式版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等。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八条劳动合同对于聘用制公务员的管理适用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及其特别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用工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法的实施时间以及相关细则的制定等事项由国家另行规定。

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部分内容概要。

实际全文内容更为详细,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劳动合同法律咨询案例(3篇)

劳动合同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员工人数约200人。

乙为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自2010年1月起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一职。

双方于2010年3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

合同还约定,甲公司为乙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13年3月,乙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甲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甲公司同意乙的辞职申请,并于同月办理了乙的离职手续。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甲公司以乙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乙试用期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乙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在试用期内是否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乙试用期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四、案例分析1.关于乙在试用期内是否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然而,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乙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因此,甲公司以乙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关于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乙试用期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甲公司同意乙的辞职申请,且乙已办理离职手续,甲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女职工孕期的法律案例(3篇)

女职工孕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女,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5月怀孕。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张某有权享有孕期劳动保护。

然而,在孕期,张某所在公司却以各种理由降低张某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甚至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案情分析1. 公司违法降低张某工资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

”然而,张某所在公司却在张某怀孕后,以“工作强度大”为由,降低了张某的工资。

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公司违法延长张某工作时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然而,张某所在公司却在张某怀孕期间,要求张某加班,甚至安排其夜间加班。

这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公司违法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张某所在公司却在张某怀孕期间,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

这显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处理结果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张某所在公司确实存在违法降低工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张某所在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罚:1. 赔偿张某因违法降低工资造成的损失;2. 赔偿张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3. 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案例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应增强自身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 全社会应关注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共同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竞业限制是⽤⼈单位与劳动签订⼀种协议,是⽤⼈单位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定时间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任职,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包括什么⼀、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单位对负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定期限内不得在⽣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年。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终结后,该条款开始⽣效。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第⼆⼗四条竞业限制的⼈员限于⽤⼈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书⾯证明,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到与本单位⽣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开业⽣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学历歧视法律判决案例(3篇)

学历歧视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学历在求职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学历歧视现象也日益严重,许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以学历作为门槛,排斥低学历求职者的现象。

本案中,张某某因学历歧视问题与某科技公司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90年出生,高中毕业。

2019年,张某某通过某招聘网站投递简历,应聘某科技公司的一名技术岗位。

经过简历筛选,张某某顺利进入面试环节。

然而,在面试过程中,该公司招聘负责人以张某某学历不高为由,拒绝了他的求职申请。

张某某认为,自己的能力完全符合该岗位的要求,且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学历歧视现象,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

于是,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学历歧视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平等就业的规定,裁决该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赔偿金。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科技公司确实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以学历作为门槛,排斥低学历求职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参加职工民主管理活动、依法参加职工培训或者依法享有其他合法权益,降低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以张某某学历不高为由拒绝其求职,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就业权。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赔偿金。

四、判决结果(一)某科技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出具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出具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出具书面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15年1月12日,张某向劳动监察保障机构投诉,反映某建筑集团公司既没有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某建筑公司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前来寻求帮助。

2015年1月15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该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随即对某建筑公司进行了监察,该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接待了监察员,接受询问。

李某介绍道:“张某于2013年11月被本公司招用,担任项目质量安全部部长,月薪4000元,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因张某无故连续数日旷工,屡教不改,于是公司在2014年7月中旬,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解除通知张贴在公司的公告栏上。

”李某同时也承认公司没有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张某,也没有开具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对此行为,李某辩解道:“张某无故旷工说明其早就不想干了,解除通知已经张贴,无需再下什么文件、证明之类的给张某吧!”某建筑集团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业已确定,其辩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其发出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文书起15日内,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支付张某4000的经济补偿金。

你知道离职证明的重要性吗

你知道离职证明的重要性吗

你知道离职证明的重要性吗?《劳动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一个有需要,一个不愿开,造成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

今天就来说说,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这档事。

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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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与原劳动合同有较强的关联性,后劳动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伸,是以原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

由于在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上不存在合同法上的抗辩权问题,即一方不得以另一方不履行后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后合同义务。

这样就可能使履行了后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权益受损害。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实践中人们常常重视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但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却忽视了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侵害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再就业的权利等合法权益。

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遏制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后劳动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本法根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予以了区别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责令改正的目的是纠正已发生违法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恢复到合法的状态。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其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国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而下岗失业人员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首先就需要通过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证实自己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如,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因此,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损害的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给劳动者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其间接损害的赔偿。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不仅可以纠正用人单位的
违法行为,赔偿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害,而且将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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