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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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性
摘要: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性以及作为多民族
国家所需要的民族法制建设。自治权是少数民族权利的核心,同时也是少数民族法学理论中最基础的概念。对自治权的研究可以通过对一般理论和经验两方面进行研究。通过本文可以看到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国在法制建设中在民族关系方面的一个成功体现。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建立可以保证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实现人人平等原则。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人人平等
第一章导言: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
一、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由来
之所以存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一般是由于,一国内存在有多个少数民族主体,且相互之间存在有权利关系。一般又称民族关系。由于各民族之间在经济生活状况、民族文化、宗教信仰、语言等方面存在有一定的差异。使得“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需要上述现象予以考虑与关注,从而实现人人平等原则,所以,存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与民族关系具有紧密的联系。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根据我国国情可以看出,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从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为了完成这一任务,需要使各民族团结一致,统一战线。因此,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是为了建立新的统一国家而为之,而且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积广大,自然资源丰富,但与其他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优势的同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无产阶级在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完全符合中国民族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中国50多个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多民族既聚居又杂居的局面。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了伟大的祖国,共同创建了光辉的民族文化,中国早就形成了多民族国家。故根据中国民族历史的发展、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采取了最适当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效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同样也享受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一级的国家自治机
关,均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我国宪政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赋予了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以立法权、财政自治权、经济建设自主权、文化教育权等广泛的自治权。自治权的行使需要从两个方面获得支持,一方面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于自治权主体的支持。
二、关于“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在法律发面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之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1)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2)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
第二章民族区域自治的时代特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历史选择,与此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应始终围绕着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这个根本目标来发展和完善。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与自治制度建立的目的、自治权的性质相结合,突出时代特征。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自治权问题
发展和完善自治制度必须以自治权为中心,着眼于自治权的行使与发挥,需要充分发挥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才得以实现。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是自治权问题。缺少自治制度便失去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要求自治权利主体必须是代表少数民族群众根本利益的自治机关,自治权利由其他机关代为行使,寄自治权的权利功能具有排他性。自治权从其字面意思可以看出,自治制度具有自己主动治理的意思,这就要求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主动的行使权力,维护权利。要实现自治权除了自治地方群众和自治机关的努力外,还受自治权利(权力)的影响。
二、自治权的发展受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公民的权利不断得到保障,从意识状况的权利到实体的权利实现,从最初关注生存权到后来强调对发展权的保护,人们一直以来都很重视权利的发展与实现。作为少数民族最重要的权利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权,也应该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长和进步。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要注重将自治权利和自治权力两者相结合,为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法律一方面确立了少数民族享有的自治权利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对自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力、财力及组织建设等诸多保障,赋予了自治机关保障自治权利,并对有关损坏自治权利的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的自治权力。因此,为保障人民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需要把自治权利和自治权力有效结合,从而实现权利的有效保障。
三、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有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