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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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2023年《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2023年《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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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诞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市其次人民医院《诞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一、《诞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诞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诞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供应相关证明不能进行诞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2、当事人供应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诞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1、手写《诞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诞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拆切《诞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诞生医学证明》未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5、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的。

三、无效《诞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准时换发有效《诞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3、《诞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四、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诞生的婴儿,诞生地签发的《诞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诞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诞生医学证明》。

五、《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当运输和保管《诞生医学证明》。

废证管理: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诞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诞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医务科对报废《诞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缘由等要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底将报废《诞生医学证明》状况报卫生局备案,统一处理。

医务科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掌握废证率,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查找缘由,作出整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

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各市卫生局、公安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等文件,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6号)等相关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近年来,个别地区仍有少数违法违规情况发生,扰乱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正常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理顺管理关系。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可委托同级优生优育协会或妇幼保健机构承办。

被委托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

(二)建立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申报的计划,统一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订购数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申报计划,统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订购数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需求统一向卫生部证件办订购《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签发。

本制度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领取、保管、作废、补发和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范和信息安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领取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签发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当依据实际分娩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应当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和副本一次性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一份交申请人。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装订、编号、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作废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专用账户,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现破损、污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与登记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12•【文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

1995年11月6日,卫生部与公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对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5年来,《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较好。

但各地反映,对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办法应做出相关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执行。

附件: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选3篇)出生医学证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生证,是每一个新生儿都要办理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件,相当于新生儿的身份证,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给大家分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借鉴!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2014年重新修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1、文明礼貌服务,做到仪表规范,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服务热情。

2、要求待产的产妇必须持有《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没有的予以补发)。

3、助产士要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孕册最后一项)等;要求项目齐全、真实,字迹书写工整、规范。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右上角注明产妇住院号,由助产士签字,医生复核签字后,到医务科加盖公章。

4、产妇入院后要认真宣传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

交代持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到《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和审核《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以及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每月将已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登记到《分娩登记簿》上。

做好表册的记录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汇总。

按时定期的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7、如《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对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者需要补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的,需查对原始记录无误后,由原接生医生和助产士签字后补发,并加盖医务科公章,分娩室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后生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8、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对不负责任,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管理制度]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情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壹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壹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壹、公民于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且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壹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

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关联投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方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3倍之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且处5000元之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壹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签发制度
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对新生儿出生时的身体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进行记录和确认的证明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对于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医疗保健及后续相关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损坏或者其他不完整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确保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补发范围1.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被毁损的情况;2.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不完整的情况;3. 证明文件中存在错误或信息不准确的情况。

三、补发途径与程序1. 补发途径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请:- 新生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亲自前往所在区或市的医疗机构申请;- 在线申请,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材料;- 邮寄申请,将相关申请材料邮寄至所在区或市的医疗机构。

2. 补发材料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例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补正或补全的相关信息材料,例如出生日期、新生儿疾病筛查结果等。

3. 补发程序(1)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区或市的医疗机构。

如果是线上申请,需要将相关材料以电子方式上传至指定系统。

(2)审核和核实:医疗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证明文件制作:医疗机构在审核通过后,开始制作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上的信息将与原证一致,只是增加了“补发”字样。

(4)领取证明:当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制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亲自到医疗机构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到指定地址。

四、注意事项1. 时间限制: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时限应在婴儿出生后一年内,逾期将不再受理。

2. 补发费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所在区或市的医疗机构规定。

3. 申请人身份核实:为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申请人需要提供外部身份核实,例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出生的婴儿,包括内地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出生医学证明》,是指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书,用于办理户口登记、国籍申报、社会保障、入学、就业等事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核发、补发、回收、销毁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对出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核发、补发、回收、销毁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出具与签发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妇产科或者儿科;(三)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四)具备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新生儿出生后,接生人员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二)接生人员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出生情况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由接生人员签字;(三)医疗保健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签字;(四)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新生儿父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二)新生儿出生证明;(三)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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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二、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

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三、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 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朋”;
(三) 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
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

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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