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运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步伐,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对农业、农村、农民群众及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省政府领导对运城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批示,特对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的和意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制的重要创新。
在我市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有利于加强对“三农”和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按照严格准入、稳妥试点、规范运行、有序推进,建章立制、明确职责、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要求,引导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坚持经营取向,严格经营范围,切实为“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山西省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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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晋政办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为“三农”、中小企业服务的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放要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重点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
二是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
三是坚持严格的准入标准。
严把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
四是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领导根据省编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和监管等工作,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规范其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暂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
二是对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性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送省金融办。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授信审批原则,在符合外部监管要求和我行现行政策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中国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管理指引(2009年版)》(中银发【2009】2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原则,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量,每年进行年审。
小额贷款公司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的,则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基本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具体授信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2、主要管理层人员应具备银行业监管机构或金融业从业背景,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信用评级小额贷款公司评级为BB级及以上;新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评级为BBB级及以上。
(四)区域准入我行仅与注册地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百强县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 对于经济欠发达、超出区域内银行业不良贷款平均比率的县(市、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予叙做授信。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客户每县(市、区)最多不超过2个。
(五)主发起人11、当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1主发起人是指公司第一大股东;如股份相同,则为召集人。
银行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阶段性工作报告
银行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阶段性工作报告山西银监局:为进一步查清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底数,规范信贷业务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夯实案防基础,根据山西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安排,从今年4月起,我分局积极督导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了以排查、清收借名、假冒名贷款和规范贷款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一、组织安排情况一是明确目的、制定方案。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扎实开展,稳步推进,我分局根据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临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严格对照借名、假名、冒名三类贷款的界定标准,对截至实际检查日已发放尚未归还的(含未到期)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借名、假冒名贷款的真实状况。
省联社临汾办事处及各县级联社也分别管好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是加强领导、积极部署。
为确保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活动的开展,省联社临汾办事处对专项活动进行统一安排,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联社(农商行)也相应成立了领导组织,强化指导、协调和推动,为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我分局成立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整治活动。
同时,我分局还派出督查工作组20余个(次),对全辖区县级联社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确保了活动开展的质量和效果。
三是宣传动员。
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认真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均能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寻求政府及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及帮助,召开了动员大会,营造高压气氛,对专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宣传、动员、学习,合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借名、假冒名贷款违规违法的实质和严重后果。
同时在内部设立并公布“借名、假冒名贷款”活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联系人、并在电视上进行公布。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市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09]2号)、《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ⅩⅩ市ⅩⅩ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强化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强化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海关,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强化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各市市场监管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商务局、文旅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草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隶属海关、税务局、邮政管理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省委、省政府建设“数字山西”实现“数字转型”的战略布局,提升我省平台经济领域管理服务能力,完善跨部门协同治理监管机制,构建全链条全领域全方位常态化监管格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围绕加快数字转型、数字山西建设,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规范秩序,优化监管框架,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多元工具系统运用、多项制度精准施策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协同监管。
立足平台经济新业态市场主体呈现的跨领域、跨行业态势,强化系统观念,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作用,畅通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平台所在地和经营者所在地、各相关业务条线、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及社会之间的协作,打造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多元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的源起与逻辑
第1期2021年2月政诧総纟Zheng Fa Lun CongNo.lFeb.10,2021[文章编号]1002—6274(2021)01—092—13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的源起与逻辑盛学军(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法制研究中心,重庆401120)【内容摘要】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是对治理互联网信贷乱象的经验总结,更是规范和促进互联网信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
大数据技术加持下客户渠道与风险定价的融于一体,显著地提升了互联网信贷的风险控制能力,而大数据风险控制模式下对数据、场景、技术进步的依靠又向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如何应对信贷环节分工拆解的重大挑战。
新规回应了互联网信贷的技术创新,在肯定互联网信贷业务环节流程分散的基础上,明确了信贷主体必须保持对风险决策与控制的自主性,实现合作各方权责的适当分配当然,新规中存在的主体监管偏见、核心业务界定凌乱、联合贷款规则适用性差等问题尚需深入进一步考量。
'【关键词】互联网信贷大数据风控信贷业务流程权利义务分配【中图分类号JDF438.2【文献标识码】A•+-111f---4•♦---1--+-J(-+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信贷深度融合所带来的借贷服务的便捷、可获得性已无须赘言,却也冲击了传统的信贷管理手段、监管方式,并在实践中表现为P2P网络借贷、助贷、联合贷等信贷领域掠夺定价、违规担保、暴力催收以及其他监管套利、监管规避问题的轮番出现。
当然,问题的发生还与互联网信贷监管政策制定、执行,甚至是后续规范整顿措施,未充分反应互联网信贷①创新的本质,或者说虽反映信贷创新本质,但却缺乏系统、全面考量紧密相关,如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并无错误,缺少的是对此信贷模式风控手段、监管方式以及包括征信在内的外部运行环境的有效把握。
十余年来,互联网信贷监管不完全有效的失败教训,不得不让学界、业界,乃至监管层重新思考已采取的互联网信贷监管策略、机制、措施的合理与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法律文书范文
法律文书范文【篇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扶贫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因而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各种政策法规主要来自银监会和央行下发的文件、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章、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
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也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监管职责。
由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所以监管机构对其不需要进行审慎性监管,而是采取备案登记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只要定期将贷款发生额、贷款余额、客户户数、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前十位最高贷款户、贷款利率分布等主要信息,报监管机构备案即可。
由于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和确定的监管主体,造成了监管上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模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描述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合一般的公司相类似,但是贷款业务又是一般的公司所不能经营的业务。
《指导意见》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属性,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体也造成了困难。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范对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在实践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活动的规范只是通过决定、通知和意见等形式进行的,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根据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印发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附件二)、我行与省金融办签订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以及《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的规定和要求,为引导我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将根据小贷公司发展情况和风险调控需要,适时提示行业风险,调整营销策略。
现提出当前阶段我行对小贷公司授信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从我省推行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贷公司发展如火如荼,初具规模。
截止今年6月末,我省小贷公司已扩展至16个州市,全省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184家,已开业经营的为12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63.25亿元。
其中,昆明市小贷公司较为集中,昆明市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62家,已开业经营的为4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15.3亿元。
同期,全省小贷公司累计信贷投放资金已达数十亿元,对改善地方农村金融环境,缓解当地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全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情况截止2010年12月末,全省共计有23家小贷公司在我行17家分支行开立了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存款余额共计达到19258万元,其中1家小贷公司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
自09年初我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以来,小贷公司及其客户对我行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银行卡、网银的发展以及客户群体的迅速拓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部分分(支)行对小贷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隐患;(三)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我省小贷公司规模化发展将逐步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体,然而小贷公司规范经营及管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规范流程及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规范流程及建议作者:冯诗淇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23期【摘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不过短短十年,但利润的不断攀升导致众多的竞争对手出现,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系统性风险,银监会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
【关键词】小额贷款风险控制建议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崛起和特有的风险控制体系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从设立要求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主要在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银监会认为对社会大众的总体影响和风险并不是很高,因此交由地方政府审批和管理问题不大。
但各地的审批条件参差不齐,弊端明显,监管质量也不一样,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较大。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后,将涉及数额较大的资金流转,所以对于设立此类公司要求较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明显的区别。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一)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和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这个要求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高得多,从源头上约束了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经济实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长久稳定发展提供了保证。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当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另外一般的从业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具备雄厚的财力物力,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聘请专业的金融人才进行各方面的评估和管理,所以对于人员方面的准入要求相对较低并且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正因为如此,小贷公司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相对其他金融机构来说要高得多。
最新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最新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在过去30年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村金融服务缺失等问题。
2005年,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和陕西成为率先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五个省市。
2008年,XXX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
随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和《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管理小贷公司的业务行为。
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同时,分析了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显著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对策,希望有助于小贷公司发挥扶助三农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实作用。
国外研究主要集中于小额贷款的定义。
19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的经济学家XXX博士率先提出小额贷款这一概念。
随后,世界上第一家穷人的XXX成立,成为现代信贷模式创新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XXX、XXX、印度互助小组等也迅速发展起来,小额信贷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推广。
Morduch(1997)的研究提出了一种无需资产担保的小额贷款模式,直接向贫穷农户发放比较高利率的贷款以解决融资难题。
Timothy-G(2010)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为个体工商户或中低收入者提供储蓄及贷款服务的经济途径。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2011)定义小额信贷是指为帮助贫困者实现生产、经营、消费方面的需求,而为其提供储蓄和贷款服务的一种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和实收资本数是反映其经营规模和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
截至2015年底,XXX从业人员人数达人,较2010年增长了约3.2倍,年均增长率达33.30%。
同时,小贷公司实收资本总量也从2010年的2246.14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8459.29亿元,增长了约3.75倍,年均增长率为36.56%。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
严格执行本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提倡包容性设计,防止不公平歧视,注重提高技
术应用的可用性、可靠性和准确性,避免对债务人造成不便 和障碍。
(三)秉持科技赋能的定位,加强算法设计和数据安全, 有效控制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 告知式催收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在告知式催收过程中,除需 遵循本指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外,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规 范: (一)催收内容(含催收模版)应经金融机构事先审核 确定,内容应真实准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未经金融机 构事先书面同意,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应变更催收内容。 (二)以语音形式(含智能语音)进行告知式催收,催 收频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同一金融机构和 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对单一债务人拨通电话频次每日 合计不应超过 3 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以通知函、律师函、催告函等信函形式进行告知 式催收: 1.信函应加盖印章(含电子印章)。 2.收件人应为债务人本人;同一信贷产品的催收间隔周 期不宜少于 7 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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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后的信息。 第四条 贷后催收业务的总体要求为: (一)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全面、客观
评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情况,向具 备借款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合适的贷款产品。金融机构应在贷 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贷款产品的期限、利率、还款安排、 逾期可能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个人信息处理等与催收相 关的关键信息进行突出标识(例如加粗、加黑、下划线等), 提醒借款人认真、仔细阅读。金融机构应切实践行负责任金 融的理念,合规经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引导借 款人理性借贷、合理规划还款。
(三)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贷后催收业务主体责任,不 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审慎实施外包。金融机构应加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监管金融机构工作指引
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新余市经济发展,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依法有效履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职责,引导金融机构规范有序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为新余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银联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市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支局)依法对金融机构有关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三)坚持主动监管与投诉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指引、监督、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依据:(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
(二)行政法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三)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
(四)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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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精神和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贷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以及回收等全业务流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协调相关部门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组织设立。
主发起人一般应为省内实力强、有品牌、具备大数据基础、拥有会员或客户资源的企业。
第五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金,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六条申请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总额的。
不得用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
第七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由县(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批准备案。
第八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申请书;(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决议;(三)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情况、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四)互联网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情况说明;(五)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技术负责人应有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六)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的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自有网络平台或合作网络平台),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协议;(八)互联网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九)山西省境内经营场所证明,职能部门、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在省内办公;(十)省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注册资本亿元(含)人民币以上;(二)公司开业经营年(含)以上;(三)公司治理结构良好、业务操作规程、风控制度完善;(四)近一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度审核合格;(六)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由县、(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批准备案后,应向省通信管理局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第三章变更与退出第十一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变更股东,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
第十二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下股权、高管人员或经营场所,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批复,日内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含)以上股权、经营范围、以及分立合并,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批复备案,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终止经营的,须提前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终止经营申请。
报备资料如下:(一)股东大会同意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决议;(二)拟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报告;(三)开业以来债权债务关系报告及处置情况;(四)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五)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告方案;(六)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七)负责终止业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八)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业务的,报省金融办备案后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终止经营申请,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和有关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不得少于日。
第十六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八不准”:(一)不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二)不准通过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三)不准超范围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四)不准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五)不准通过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六)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七)不准在省外的银行开立本公司的基本账户;(八)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互联网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同时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外部融资。
经批准可开展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万元以下的贷款应不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万。
第二十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独立、完备、安全的贷款业务管理系统,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和管理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连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应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数据库,做好服务器维护和数据备份,完善网络防火墙、入侵监测、数据加密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计划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在网络平台客户申请贷款环节的显著位置披露以下信息:、公司基本信息。
包括设立批复、营业执照、公司地址、公司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等。
、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信息。
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费用项目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贷款形态分类标准、逾期贷款处理方式、业务投诉电话等。
、各级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从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网络平台上获取客户的任何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均应经客户授权许可。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借贷业务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
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审核制度,健全现场监管机制。
市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建立监管台账;省金融办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抽查。
省通信管理局对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业务经营、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加强风险检测和预警。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每季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市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经营情况,风控情况,融资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容,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力,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要立即报告省金融办,同时约谈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及时报省金融办。
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市主管部门对其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营业资格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按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直接或间接通过暴力催收贷款;、公司股东抽逃资本金;、贷款利率超过国家标准;、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不按照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擅自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指引公布之前,各市批复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应在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个月内整改达到指引规定要求,整改未达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各市出台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附件:、审批流程、筹建申请材料、开业申请材料、变更和终止申请材料附件:审批流程山西省内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备案登记)两个阶段。
(一)筹建流程、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应组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建工作。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各县(区、县级市)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后上报所在市主管部门。
、各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初审及复审意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准筹建文件。
、各市监管部门按照筹建要求,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建工作。
、筹备组按照筹建工作要求,在个月内完成筹建。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筹备组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日,向省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筹建期。
(二)开业(备案)流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在筹建期限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向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确认具备开业条件后,出具批准开业文件。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在省金融办备案后,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