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供应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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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编号: DQ20160906
签订日期: 2016.09.0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沥青事宜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沥青规格及质量标准
规格:SBS 1-D 沥青。
质量标准:质量指标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关于“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改性沥青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一,附件一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沥青数量、价格、供货地点及供货期有限期
数量:550吨,以实际到货数量为准。
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沥青行情变化,以价格确认函进行价格确认。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票由乙方直接开具给甲方。
供货地点:
合同供货有效期: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交货
3.1沥青运到后,由甲方在乙方发货磅单上签收,并出具收货磅单给乙方,乙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第四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4.1损耗在±1.5‰以内,按甲方收货磅单数量结算,损耗在±1.5‰以外,由甲乙双方协商查找原因,或到第三方磅秤复磅,磅差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验收及提出异议时间
5.1乙方货到后,甲方应立即对该批沥青数量进行验收,并在乙方发料单上签字,乙方交货后,发生的数量短缺与乙方无关,同时取样在留样桶双方分别签字备检。
5.2如经甲方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应在货到后二天内向乙方提出质量的书面异议;如果甲方没有按约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所交沥青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5.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乙方供应的沥青与其他品牌、规格的沥青或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沥青混合储运、使用,由此造成的沥青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付款方式
6.1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供货单价和供货数量,甲方先将沥青款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安排发货,最终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多退少补。货款发票由乙方直接开具给甲方。
6.2请甲方将货款支付到:
违约责任
7.1 乙方应保证所交沥青品种、规格、质量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7.2甲方需要SBS改性沥青时,请提前二天通知用货计划,以便乙方安排生产发货,SBS改性沥青用货计划经甲方通知乙方确定后,不能更改取消,请甲方提前安排好生产计划,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收货,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7.3 由于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其逾期应付款项,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4倍计算欠款利息,连同本金及利息支付乙方,如超过60天甲方还未支付的款项,按欠款金额的1%另再加收滞纳金,直到甲方付清为止。
其他约定条款
8.1如在供货约定的时限内,对甲方提出的沥青质量异议,双方同意将交货留存的样品提交有国家资质的交通质检中心检测,如质量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费用;如不合格,则乙方负责全部费用。
8.2 执行合同中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其他
9.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住所地法院裁决。
9.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传真或邮件签订有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