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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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24号

国税发[200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适用地区:江苏发文时间:2006年02月23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第024号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简介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浙国税进[2006]4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07
【实施日期】200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6]45号2006年8月7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
除本条所列五种情形之外,属于浙国税进[2005]2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几种不予退税情形的、以及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应按《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出口企业如有应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出口货物,应及时填写《浙江省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附件2),经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财税[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四月九日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序号│税则号│产品名称│适用退税率│││││%│├──────┼──────┼──────────────────────┼─────┤│1│72081000│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取消│├──────┼──────┼──────────────────────┼─────┤│2│72082500│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取消│├──────┼──────┼──────────────────────┼─────┤│3│72082610│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取消││││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4│72082690│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取消│├──────┼──────┼──────────────────────┼─────┤│5│72082710│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取消│├──────┼──────┼──────────────────────┼─────┤│6│72082790│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取消│├──────┼──────┼──────────────────────┼─────┤│7│72083600│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取消│├──────┼──────┼──────────────────────┼─────┤│8│72083700│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取消│├──────┼──────┼──────────────────────┼─────┤│9│72083810│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度│取消││││≥3mm的大强度卷材││├──────┼──────┼──────────────────────┼─────┤│10│72083890│其他4.75>厚度≥3mm的卷材│取消│├──────┼──────┼──────────────────────┼─────┤│11│72083910│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取消│├──────┼──────┼──────────────────────┼─────┤│12│72083990│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取消│├──────┼──────┼──────────────────────┼─────┤│13│72084000│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取消│├──────┼──────┼──────────────────────┼─────┤│14│72085110│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取消│├──────┼──────┼──────────────────────┼─────┤│15│72085120│20<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取消│├──────┼──────┼──────────────────────┼─────┤│16│72085190│10<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取消│├──────┼──────┼──────────────────────┼─────┤│17│72085200│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取消│├──────┼──────┼──────────────────────┼─────┤│18│72085310│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取消││││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19│72085390│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取消│├──────┼──────┼──────────────────────┼─────┤│20│72085410│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取消│├──────┼──────┼──────────────────────┼─────┤│21│72085490│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取消│├──────┼──────┼──────────────────────┼─────┤│22│72089000│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取消│├──────┼──────┼──────────────────────┼─────┤│23│72091510│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厚度≥3mm的大│5││││强度冷轧卷材││├──────┼──────┼──────────────────────┼─────┤│24│72091590│其他厚度≥3mm的冷轧卷材│5│├──────┼──────┼──────────────────────┼─────┤│25│72091610│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1mm│5││││ 的大强度冷轧卷材││├──────┼──────┼──────────────────────┼─────┤│26│72091690│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5││││1mm小强度冷轧卷材││├──────┼──────┼──────────────────────┼─────┤│27│72091710│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5││││mm大强度冷轧卷材││├──────┼──────┼──────────────────────┼─────┤│28│72091790│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5││││0.5mm小强度冷轧卷材││├──────┼──────┼──────────────────────┼─────┤│29│72091810│厚度<0.3mm的非合金钢冷轧卷材│5│├──────┼──────┼──────────────────────┼─────┤│30│72091890│0.3mm≤厚<0.5mm非合金钢冷轧卷材│5│├──────┼──────┼──────────────────────┼─────┤│31│72092500│厚度≥3mm的冷轧非卷材│5│├──────┼──────┼──────────────────────┼─────┤│32│72092600│3mm>厚度>1mm的冷轧非卷材│5│├──────┼──────┼──────────────────────┼─────┤│33│72092700│1mm≥厚度≥0.5mm的冷轧非卷材│5│├──────┼──────┼──────────────────────┼─────┤│34│72092800│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非卷材│5│├──────┼──────┼──────────────────────┼─────┤│35│72099000│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轧材│5│├──────┼──────┼──────────────────────┼─────┤│36│72101100│镀(涂)锡的非合金钢厚宽平板轧材│5│├──────┼──────┼──────────────────────┼─────┤│37│72101200│镀(涂)锡的非合金钢薄宽平板轧材│5│├──────┼──────┼──────────────────────┼─────┤│38│72102000│镀或涂铅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5│├──────┼──────┼──────────────────────┼─────┤│39│72103000│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0│72104100│镀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1│72104900│镀锌的其他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2│72105000│镀或涂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3│72106100│镀或涂铝锌合金的铁宽平板轧材│5│├──────┼──────┼──────────────────────┼─────┤│44│72106900│其他镀或涂铝的铁宽平板轧材│5│├──────┼──────┼──────────────────────┼─────┤│45│72107000│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6│72109000│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7│72111300│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取消│├──────┼──────┼──────────────────────┼─────┤│48│72111400│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取消│├──────┼──────┼──────────────────────┼─────┤│49│72111900│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0│72112300│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取消│├──────┼──────┼──────────────────────┼─────┤│51│72112900│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2│72119000│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取消│├──────┼──────┼──────────────────────┼─────┤│53│72121000│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4│72122000│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5│72123000│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取消│├──────┼──────┼──────────────────────┼─────┤│56│72124000│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7│72125000│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8│72126000│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9│72131000│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取消│├──────┼──────┼──────────────────────┼─────┤│60│72132000│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取消│├──────┼──────┼──────────────────────┼─────┤│61│72139100│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取消│├──────┼──────┼──────────────────────┼─────┤│62│72139900│其他热轧盘条│取消│├──────┼──────┼──────────────────────┼─────┤│63│72141000│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5│├──────┼──────┼──────────────────────┼─────┤│64│72142000│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取消│├──────┼──────┼──────────────────────┼─────┤│65│72143000│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取消│├──────┼──────┼──────────────────────┼─────┤│66│72149100│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取消│├──────┼──────┼──────────────────────┼─────┤│67│72149900│其他热加工条、杆│取消│├──────┼──────┼──────────────────────┼─────┤│68│72151000│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取消│├──────┼──────┼──────────────────────┼─────┤│69│72155000│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取消│├──────┼──────┼──────────────────────┼─────┤│70│72159000│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取消│├──────┼──────┼──────────────────────┼─────┤│71│72161010│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取消│├──────┼──────┼──────────────────────┼─────┤│72│72161020│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取消│├──────┼──────┼──────────────────────┼─────┤│73│72161090│截面高度<80mm槽钢│取消│├──────┼──────┼──────────────────────┼─────┤│74│72162100│截面高度<80mm角钢│取消│├──────┼──────┼──────────────────────┼─────┤│75│72162200│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取消│├──────┼──────┼──────────────────────┼─────┤│76│72163100│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取消│├──────┼──────┼──────────────────────┼─────┤│77│72163210│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取消│├──────┼──────┼──────────────────────┼─────┤│78│72163290│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取消│├──────┼──────┼──────────────────────┼─────┤│79│72163311│截面高度>800mmH型钢│取消│├──────┼──────┼──────────────────────┼─────┤│80│72163319│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取消│├──────┼──────┼──────────────────────┼─────┤│81│72163390│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取消│├──────┼──────┼──────────────────────┼─────┤│82│72164010│截面高度≥80mm角钢│取消│├──────┼──────┼──────────────────────┼─────┤│83│72164020│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取消│├──────┼──────┼──────────────────────┼─────┤│84│72165010│乙字钢│取消│├──────┼──────┼──────────────────────┼─────┤│85│72165090│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取消│├──────┼──────┼──────────────────────┼─────┤│86│72166100│冷加工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取消│├──────┼──────┼──────────────────────┼─────┤│87│72166900│冷加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取消│├──────┼──────┼──────────────────────┼─────┤│88│72169100│其他冷加工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取消│├──────┼──────┼──────────────────────┼─────┤│89│72169900│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取消│├──────┼──────┼──────────────────────┼─────┤│90│72171000│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取消│├──────┼──────┼──────────────────────┼─────┤│91│72172000│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取消│├──────┼──────┼──────────────────────┼─────┤│92│72173000│镀或涂其他贱金属铁或非合金钢丝│取消│├──────┼──────┼──────────────────────┼─────┤│93│72179000│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取消│├──────┼──────┼──────────────────────┼─────┤│94│72191100│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5│├──────┼──────┼──────────────────────┼─────┤│95│72191200│4.75mm≤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5│├──────┼──────┼──────────────────────┼─────┤│96│72191311│3mm≤厚<4.75mm未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取消││││下的热轧铬锰系不锈钢卷材││├──────┼──────┼──────────────────────┼─────┤│97│72191319│3mm≤厚<4.75mm未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材│5│├──────┼──────┼──────────────────────┼─────┤│98│72191321│3mm≤厚<4.75mm经酸洗含镍量按重量计在7%以下│取消││││的铬锰系热轧不锈钢卷材││├──────┼──────┼──────────────────────┼─────┤│99│72191329│3mm≤厚<4.75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取消│├──────┼──────┼──────────────────────┼─────┤│100│72191411│厚度<3mm未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下的铬│取消││││锰系热轧不锈钢││├──────┼──────┼──────────────────────┼─────┤│101│72191419│厚度<3mm未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材│5│├──────┼──────┼──────────────────────┼─────┤│102│72191421│厚度<3mm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下的铬锰│取消││││系热轧不锈钢卷材││├──────┼──────┼──────────────────────┼─────┤│103│72191429│厚度<3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材│5│├──────┼──────┼──────────────────────┼─────┤│104│72192100│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05│72192200│4.75mm≤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06│72192300│3mm≤厚度<4.75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07│72192410│1mm<厚度<3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08│72192420│0.5mm≤厚度≤1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09│72192430│厚度<0.5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10│72193100│厚度≥4.75mm冷轧不锈钢板材│5│├──────┼──────┼──────────────────────┼─────┤│111│72193200│3mm≤厚度<4.75mm冷轧不锈钢板材│5│├──────┼──────┼──────────────────────┼─────┤│112│72193300│1mm<厚度<3mm冷轧不锈钢板材│5│├──────┼──────┼──────────────────────┼─────┤│113│72193400│0.5mm≤厚度≤1mm冷轧不锈钢板材│5│├──────┼──────┼──────────────────────┼─────┤│114│72193500│厚度<0.5mm冷轧不锈钢板材│5│├──────┼──────┼──────────────────────┼─────┤│115│72199000│其他不锈钢冷轧板材│5│├──────┼──────┼──────────────────────┼─────┤│116│72201100│热轧不锈钢带材厚度≥4.75mm│5│├──────┼──────┼──────────────────────┼─────┤│117│72201200│热轧不锈钢带材厚度<4.75mm│5│├──────┼──────┼──────────────────────┼─────┤│118│72202010│宽度小于300mm的冷轧不锈钢带材│5│├──────┼──────┼──────────────────────┼─────┤│119│72202090│300mm≤宽<600mm冷轧不锈钢带材│5│├──────┼──────┼──────────────────────┼─────┤│120│72209000│其他不锈钢带材│5│├──────┼──────┼──────────────────────┼─────┤│121│72210000│不锈钢热轧条、杆│5│├──────┼──────┼──────────────────────┼─────┤│122│72221100│圆形截面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5│├──────┼──────┼──────────────────────┼─────┤│123│72221900│其他截面形状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5│├──────┼──────┼──────────────────────┼─────┤│124│72222000│冷成形或冷加工的不锈钢条、杆│5│├──────┼──────┼──────────────────────┼─────┤│125│72223000│其他不锈钢条、杆│5│├──────┼──────┼──────────────────────┼─────┤│126│72224000│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5│├──────┼──────┼──────────────────────┼─────┤│127│72230000│不锈钢丝│5│├──────┼──────┼──────────────────────┼─────┤│128│72251100│取向性硅电钢宽板│5│├──────┼──────┼──────────────────────┼─────┤│129│72251900│其他硅电钢宽板│5│├──────┼──────┼──────────────────────┼─────┤│130│72253000│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卷材│5│├──────┼──────┼──────────────────────┼─────┤│131│72254000│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材│5│├──────┼──────┼──────────────────────┼─────┤│132│72255000│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5│├──────┼──────┼──────────────────────┼─────┤│133│72259100│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取消│├──────┼──────┼──────────────────────┼─────┤│134│72259200│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取消│├──────┼──────┼──────────────────────┼─────┤│135│72259910│宽≥600mm的高速钢制平板轧材│取消│├──────┼──────┼──────────────────────┼─────┤│136│72259990│宽≥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取消│├──────┼──────┼──────────────────────┼─────┤│137│72261100│取向性硅电钢窄板│5│├──────┼──────┼──────────────────────┼─────┤│138│72261900│其他硅电钢窄板│5│├──────┼──────┼──────────────────────┼─────┤│139│72262000│宽度<600mm的高速钢平板轧材│5│├──────┼──────┼──────────────────────┼─────┤│140│72269100│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板材│5│├──────┼──────┼──────────────────────┼─────┤│141│72269200│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取消│├──────┼──────┼──────────────────────┼─────┤│142│72269910│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取消│├──────┼──────┼──────────────────────┼─────┤│143│72269920│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取消│├──────┼──────┼──────────────────────┼─────┤│144│72269990│宽度<600mm的其他合金板材│5│├──────┼──────┼──────────────────────┼─────┤│145│72271000│高速钢的热轧盘条│5│├──────┼──────┼──────────────────────┼─────┤│146│72272000│硅锰钢的热轧盘条│取消│├──────┼──────┼──────────────────────┼─────┤│147│72279000│不规则盘卷的其他合金钢热轧条杆│5│├──────┼──────┼──────────────────────┼─────┤│148│72281000│其他高速钢的条、杆│5│├──────┼──────┼──────────────────────┼─────┤│149│72282000│其他硅锰钢的条、杆│取消│├──────┼──────┼──────────────────────┼─────┤│150│72283000│其他合金钢热加工条、杆│5│├──────┼──────┼──────────────────────┼─────┤│151│72284000│其他合金钢锻造条、杆│5│├──────┼──────┼──────────────────────┼─────┤│152│72285000│其他合金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5│├──────┼──────┼──────────────────────┼─────┤│153│72286000│其他合金钢条、杆│取消│├──────┼──────┼──────────────────────┼─────┤│154│72287010│履带板合金型钢│5│├──────┼──────┼──────────────────────┼─────┤│155│72287090│其他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5│├──────┼──────┼──────────────────────┼─────┤│156│72288000│其他合金钢空心钻钢│5│├──────┼──────┼──────────────────────┼─────┤│157│72292000│硅锰钢丝│5│├──────┼──────┼──────────────────────┼─────┤│158│72299010│高速钢丝│5│├──────┼──────┼──────────────────────┼─────┤│159│72299090│其他合金钢丝│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国税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六年一月四日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年月:年月申报批次:纳税人识别号:海关代码:纳税人名称(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美元┌────────────────────────┬────────────────┬───┐│出口企业申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核││├───┬───┬───┬────┬───┬───┼───────┬────────┼───┤│ 出口││ 份,│记录││条│审单情况│机审情况│││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发││ 张,│出口额││美元│││ 本次机审通过│││票││││││││退增值税额元││├───┼───┼───┼────┼───┼───┼───┼───┼────────┼───┤│出口报││ 张,││││││ 其中:上期结转│││关单││││││││疑点退增值税元││├───┼───┼───┼────┼───┼───┼───┼───┼───┬────┼───┤│代理出││ 张,││││││本期申││││口货物││││││││报数据││││证明││││││││退增值││││││││││││税元│││├───┼───┼───┼────┼───┼───┼───┼───┼───┼────┼───┤│收汇核││ 张,│收汇额││美元│││││││销单│││││││││││├───┼───┼───┼────┼───┼───┼───┼───┼───┴────┼───┤│远││ 张,│其它凭││张│││ 本次机审通过│││期收汇│││证│││││退消费税额元│││证明││││││││││├───┼───┼───┼────┼───┼───┼───┼───┼────────┼───┤│ 出口││ 份,│记录││条│││ 其中:上期结转│││退税进││││││││疑点退消费税元│││货明细│││││││││││申报表││││││││││├───┼───┼───┼────┴───┼───┼───┼───┼────────┼───┤│增││ 张,│其中非税控专用│张│││本期申报数据退消│││值税专│││发票││││费税元│││用发票│││││││││├───┼───┼───┼────┬───┼───┼───┼───┼───┬────┼───┤│普││ 张,│专用税││张│││ 本次││││通发票│││票│││││机审通││││││││││││过退消││││││││││││费税额││││││││││││元│││├───┼───┼───┼────┼───┼───┼───┼───┼───┴────┼───┤│其││ 张,│总进货││元│││ 结余疑点数据退│││它凭证│││金额│││││增值税元││├───┼───┼───┼────┼───┼───┼───┼───┼────────┼───┤│总││ 元,││││││ 结余疑点数据退│││进货税││││││││消费税元│││额││││││││││├───┼───┼───┼────┼───┼───┼───┼───┼───┬────┼───┤│││ 元,│消费税││元│││││││其中:││││││││││││增值税│││││││││││├───┼───┼───┼────┼───┼───┼───┼───┼───┼────┼───┤│ 本月││ 元,││││││││││申报退││││││││││││税额│││││││││││├───┼───┼───┼────┼───┼───┼───┼───┼───┼────┼───┤│││ 元,│消费税││元│││││││其中:││││││││││││增值税│││││││││││├───┼───┼───┼────┼───┼───┼───┼───┼───┴────┼───┤│进料应││ 元,││││││授权人申明│││抵扣税│││││││││││额││││││││││├───┼───┼───┼────┼───┼───┼───┼───┼────────┼───┤│ 申请││││││││(如果你已委托代│││开具单││││││││理申报人,请填写│││证││││││││下列资料)││├───┼───┼───┼────┼───┼───┼───┼───┼───┬────┼───┤│代││ 份,│记录││条│││││││理出口││││││││││││货物证││││││││││││明│││││││││││├───┼───┼───┼────┼───┼───┼───┼───┼───┴────┼───┤│代││ 份,│记录││条│││为代理出口货│││理进口││││││││物退税申报事宜,│││货物证││││││││现授权│││明││││││││││├───┼───┼───┼────┼───┼───┼───┼───┼────────┼───┤│进││ 份,│记录││条│││为本纳税人的│││料加工││││││││代理申报人,任何│││免税证││││││││与本申报表有关的│││明││││││││往来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国税函[2006]464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464号2006年5月15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现将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核销手续。

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其核销手续时,对出口的境内外差价较大的名优卷烟,尤其要注意加强审核、审批管理。

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全部予以追缴入库。

附件: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公司名称: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公司单位:万支┌────┬─────┬───┬─────┬───────┬────────────────┐│合同号│牌号│数量│生产企业│出口国别或地区│外商单位名称│├────┼─────┼───┼─────┼───────┼────────────────┤│ST06024 │将军(磨砂)│420│济南卷烟厂│南非│极速国际有限公司│├────┼─────┼───┼─────┼───────┼────────────────┤│ST06025 │将军(磨砂)│420│济南卷烟厂│菲律宾│菲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ST06027 │02│10400 │济南卷烟厂│韩国│银杏生命有限公司│├────┼─────┼───┼─────┼───────┼────────────────┤│ST06031 │FISHER│20000 │济南卷烟厂│阿联酋│ORIENTAL GENERAL TRADING INC.│├────┼─────┼───┼─────┼───────┼────────────────┤│ST06032 │EMPIRE│20000 │济南卷烟厂│阿联酋│ORIENTAL GENERAL TRADING INC.│├────┼─────┼───┼─────┼───────┼────────────────┤│ST06033 │FISHER│10000 │济南卷烟厂│阿联酋│ORIENTAL GENERAL TRADING INC.│├────┼─────┼───┼─────┼───────┼────────────────┤│ST06034 │坦沃│2000│济南卷烟厂│阿联酋│0RIENTAL GENERAL TRADING INC.│├────┼─────┼───┼─────┼───────┼────────────────┤│ST06039 │八喜│450│青州卷烟厂│特立尼达和多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大陆贸易有限公司││││││哥││├────┼─────┼───┼─────┼───────┼────────────────┤│ST06042 │FISHER│10000 │济南卷烟厂│阿联酋│ORIENTAL GENERAL TRADING INC.│├────┴─────┼───┼─────┼───────┼────────────────┤│合计│6433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颁布时间:2006-7-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推荐】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推荐】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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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通知的通知
【标 签】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退税率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6﹞10号
【发文日期】2006-03-02
【实施时间】2006-03-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
税[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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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商品退税率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6﹞18号
【发文日期】2006-03-21
【实施时间】2006-03-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
函[2006]2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相关退税率文库已在“上海财税
网”()的财税公告栏上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解析[2012年]

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解析[2012年]

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第二期1、国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如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的文件规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3、什么叫退税率?出口退税率是企业产品出口后,国家根据产品的不同,退还企业已征税款的比率(与征税率相对应)。

具体出口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

4、退税率如何查询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点击出口退税率查询/guoshui/action/InitChukou.do12、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其应抵扣率有什么规定?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13、若出口退税率为9%,这些都是针对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而言的。

但是如果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取得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时,那外贸出口退税应如何计退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8号】的规定,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即原来按3%征税的,若退税率为13%或17%,则应按3%退税;若退税率为2%,则按2%退税。

18、2006年新退税率为零的商品,以前可以退税,企业该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6]22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2006年部分商品的退税率进行了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现就2006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根据各地汇总情况,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纳入专项检查的范围,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二)服务业娱乐业;(三)邮电通信业;(四)金融保险业;(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七)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上述指导性检查项目(一)至(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重点项目。

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并选择一个地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个别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良性工作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1.09•【文号】国税发[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等(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

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

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国税函[2006]第1303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1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穗国税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251号2006年9月27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包括:(一)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二)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包括:(一)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二)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包括:(一)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二)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正常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包括:(一)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商品编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商品编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商品编码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来,部分地区、部门和行业反映由于海关调整、修改了部分海关报关单编码,出现了部分出口退税率文库编码与海关报关单编码无法对应的情况,造成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批中无法确认退税率的问题。

为了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执行统一的出口退税率,准确及时办理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5号和38号的进出口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口退税率文库20100715B版中的相应编码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见附件。

二、在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未下发前,上述编码在申报时按调整前编码申报,执行调整前编码的出口退税率。

审核中出现的疑点在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人工审核予以通过。

三、各地在工作中发现出口退税率文库运行的问题,请上报FTP:各地上传/情况反映/出口退税率文库问题目录下。

附件:
商品编码调整情况表。

出口退税相关文件

出口退税相关文件

2006.09.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分类号】5-2-309【有效性】全文有效【来源】2007年1月修订版【税种】进出口税【级次】出口退税【文号】国税函〔2006〕904号【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

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

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

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22日 国税函[2006]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22日 国税函[2006]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22日国税函[2006]812号)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陆续收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将归入3824909090等海关商品代码但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多种产品,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I00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税函[2006]1057号)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1日国税函[2006]1187号)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8日国税函[2006]901号)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2006年11月30日国税函[2006]1139号)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国税函[2006]48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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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版)
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率文库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674号
【发文日期】2006-07-11
【实施时间】2006-07-1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国税函〔2006〕48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3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对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进行了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率文库”目录下,版本号为CMCODE_20060615B,请各地注意接收。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税率库升级程序放置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上,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下载、安装。

二、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司)报告。

严禁不经总局允许,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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